A. 企業向個人借款,再用於放貸且不超過規定利率違法嗎
1、企業向個人借款,然後用於放貸的,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不論利率是否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標准,都是違法行為。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情節嚴重的,不僅是違法行為,還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案件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B. 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對社會、企業、居民產生的影響
有關存款准備金制度在金融調控中的影響與作用,近來已成為業界關注的議題。所謂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根據規定將其有關存款和負債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到中央銀行的部分。
存款准備金最初淵源於保證商業銀行對客戶提款進行支付,之後逐漸具備清算資金的功能,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近二十多年來,在部分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出現存款准備金率為零、存款准備金制度弱化的現象;但是在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歐元區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存款准備金制度仍然是一項基本的貨幣政策制度,在貨幣信貸數量控制、貨幣市場流動性和利率調節,以及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限制貨幣替代和資本流出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對金融調控與金融穩定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趨勢如何,值得探討。
近年來存款准備金在貨幣政策調控中作用的變化
(一)存款准備金由貨幣政策調控工具轉變為調控基礎。存款准備金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准備金率調整對金融機構經營震動較大,准備金率變化需要銀行重新調整資產組合,但是金融機構在短時間內難以完成,如果市場發育不完善,超額准備金在金融機構間分配不平衡時,這種震動會更大。二是較高的准備金率會降低金融機構通過市場渠道運用資金的比例。並且,如果法定準備金調整頻繁,銀行會傾向保持較高超額准備金,進一步降低可用資金比例。三是由於多數國家對准備金存款不付息,准備金作為一種稅收,容易引發金融機構及市場融資同行為逃避金融監管的現象,甚至形成脫媒。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主要工業國家中央銀行陸續將利率指標確定為貨幣政策調控的中介目標,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操作調控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水平的變動,通過利率風險結構、期限結構等機制影響金融市場各種利率變化,從而對金融運行和經濟運行產生影響。隨著貨幣政策調控趨向以價格調控為主,強調預調和微調的精細化操作,單純依靠調整存款准備金率進行貨幣政策調控的方式使用越來越少,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准備金率調整變化,更多是從配合其它金融制度實施和其它貨幣政策工具運用的角度出發,存款准備金制度逐步演變為約束貨幣供應增長、增強公開市場操作和利率調整有效性和靈敏性的基礎性制度。
採取利率調控的國家中央銀行多是將貨幣市場同業拆借利率作為基準利率,其貨幣政策操作是確定和維護基準利率目標水平。為此中央銀行必須對銀行准備金供給及短期同業資金進行嚴格控制,並且對銀行准備金的需求及同業資金有合理的預見性,然後才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整流動性和市場利率。保持穩定和可預計的法定準備金有利於保證公開市場操作順利進行和避免貨幣市場急劇波動,使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資金需求存在結構性缺口,以增強中央銀行調節貨幣市場利率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要規定適度的最低存款准備金率。由於存款准備金用於滿足准備金要求和支付雙重需要,一般只有將准備金要求保持在足夠水平上,使法定準備金要求超過清算準備金要求,才會形成可預測的流動性缺口。否則,如果清算需求經常超過准備金要求,准備金需求將會變動不定,增加預測准備金需求的難度和政策實施的復雜性。
(二)准備金存款利率變化及影響。存款准備金是法律強制商業銀行存在中央銀行的資產,存款准備金制度適用范圍、存款准備金率水平以及是否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
一些國家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另有許多國家對准備金存款不付息。對准備金存款不付利息會產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准備金的機會成本,銀行大都以高息貸款或低息存款轉嫁給了顧客,會促使資金融出融入者盡力避開銀行體系,金融機構創新產品避開准備金要求,這將不利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也不利於數量型貨幣政策調控效率。長期以來,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包括美聯儲都在考慮對法定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但是由於涉及部門多,至今尚無進展。
絕大多數國家對超額准備金存款不支付利息,否則商業銀行可能會主動在中央銀行存有超額准備金,使基礎貨幣供求變得難以預測,不利於中央銀行准確地調控基礎貨幣和貨幣供應。在對超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國家,降低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將有利於促進貨幣市場交易,增強金融機構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演進和創新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20多年來,存款准備金率經歷了多次調整。
1998年前,准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需要在人民銀行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用於清算。1998年,人民銀行改革存款准備金制度,將金融機構法定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並為"准備金存款"賬戶,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由13%下調到8%,准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1999年存款准備金率進一步下調至6%,2003和2004年,為對沖外匯占款,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存款准備金率,達到7.5%。
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適用一切吸收公眾存款或負債並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委託代理或投資的關系。近年來,金融機構產品創新加快,對哪些創新產品適用准備金要求關繫到貨幣政策調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目前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背景下,應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如發行金融債券、開辦代理理財業務。但是從存款准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准備金制度。恰當地把握存款准備金適用范圍,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金融產品創新的形勢下非常重要。這一方面有利於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規范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對法定準備金存款和超額准備金存款都支付利息,但是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趨於下降。如前所述,對超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超額准備金存款調整吸收過多流動性,不利於中央銀行預測貨幣市場流動性。降低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流動性管理,調整利率貨幣市場交易融通流動性餘缺,增強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銀行開始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綜合了存款准備金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險制度的有關思想,體現了我國關於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綜合考慮和安排。
從歷史來看,存款准備金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創建目的之一是防範金融風險。存款准備金最早用於保障銀行支付,防範流動性風險,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根據金融機構評級收取差別保費的作法,都有約束金融機構信貸過度擴張的作用,促使金融機構本著質量、效益、市場的原則進行經營,有利於形成金融運行和貨幣政策調控的市場基礎
希望採納
C. 年利率多少以上屬於高利貸
按照國家的規定,年利率超過36%的,則是高利貸。
拓展資料:
高利貸是一個金融名詞,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高息放貸的屬民間借貸行為,如發生借貸糾紛,屬民事調整范疇。
民間借貸大致分為三種形式:第一種是短期借貸,比如某個企業找到一個好項目,短期內需要大筆資金,項目結束,借貸也隨著結束,這種借貸時間短、利息高;第二種是長期借貸,借方有固定的點或固定的人,放貸就跟到銀行存款一樣,隨時存、隨時取,採取這種借貸方式主要是那些已經做出一定規模和積累了較好信用的企業,利息低,但風險小;第三種稱為「老鼠會」,比如,A以2分月息把錢借給B,B又以3分月息借給C,C再把錢以4分的月息借給D,很少有人知道末端是誰。以第三種模式為突出代表,一旦有一家企業的資金斷鏈,很可能就如多米諾骨牌,牽扯其他相關企業陷入危境。而更加讓人擔憂的是,珠三角地區以人情借貸居多,這是放大上述風險的導火索。以血緣、親緣、商緣為基礎的人際關系資源是借貸關系成立的重要前提,這種「人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多數只憑借彼此的情面,卻沒有實在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潛在的風險可想而知。而在這個鏈條中,銀行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微妙,不少銀行職員利用體制性漏洞挪用公款放貸已成公開秘密,而不少高利貸資金的源頭都是銀行的低息貸款,個中隱患不言而喻。
D. 如果民營銀行一直靠高利息來攬存款,存款會安全嗎
利率市場化尚未完成疊加攬存壓力,部分民營銀行開始借「智能存款」拓寬負債來源,甚至有部分機構借定期存款收益權轉讓之名,行資金通道之實,將通道業務由資產端擴展到負債端。
從長遠來看,就是積累風險,對銀行的安全性形成強大壓力。一旦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爆發,給金融市場安全帶來沖擊和影響。美國的次貸危機、全球金融危機等,都是因為銀行的不規范行為所致。所以,「高息攬存」對銀行安全的影響是非常大的。特別是小型民營銀行,如果不加強監管,嚴格禁止和嚴厲打擊「高息攬存」,是非常危險的。所以,對「高息攬存」的民營銀行,也包括國有銀行,應當及時舉報,提醒監管機構查處。同時,監管機構也要加大查檢和暗訪力度。對廣大居民來說,則不要受銀行「高息攬存」的誘惑,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 能不能借現在的銀行低息貸款去還以前房貸高息貸款
這個是不可以的,銀行是堅決禁止以貸還貸,銀行貸款是需要有憑證的,小微企業貸款或者是銀行房屋抵押貸款,或者是購房貸款都是有相應的憑證,不能隨意進行貸款,所以一代還貸是被堅決禁止的,是行不通的
F. 銀監局對各銀行貸款利率有規定嗎
存款利率有上限,沒下限。貸款正相反,有下限沒上限。通俗的說就是國家不容許高息攬存和低息放貸,但是絕對容許低息存款和高息放貸。
如果你嫌利率高,可以換一家銀行呀,只要別的銀行也做信用貸款。
G. 低息從銀行貸款,放高息合法嗎
這是違法行為,所有高過銀行利息的50%都是違法行為!
貸款條件:
1。在貸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有效居住證明、年齡在18歲-60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
4。必須是沒有在銀行留下什麼不良記錄
5。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
以上條件符合即可申請貸款。
H. 什麼叫低息吸儲、高息放貸能不能用數字解釋詳細點在此謝謝大俠們了!
這個很簡單啊,銀行吸收儲蓄的時候,給的利息低,比如現在,一萬元存入一年,利息是200元左右。放貸呢,就是貸款給你,利息就高了,你借它一萬元,一年大概得付它5、6佰元利息吧。不過這也正常,銀行就靠這個吃飯。沒這個,銀行就關門了。
I. 為什麼銀行貸款利息那麼高銀行簡直就是高利貸了呀為什麼存款利息就那麼少呢應該公平嘛!
這個是國家給的權力。 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四倍以上的才是高利貸。
J. 國企高息貸款 多付利息用什麼法規處理呢
首先必須取得貸款憑據,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
貸款利率
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調增當期應稅所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