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利息超過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的利息未支付的最高合法年利率為24%,已支付的最高利率為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⑵ 利息超過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⑶ 利息超過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具體如下:
1、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2、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不受司法保護;
3、年利率24%到36%之間,這個區間的債務屬於自然債務,當事人自願履行該區間的債務,法院不反對,但如果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該區間內的債務,法院不會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⑷ 貸款超過多少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年利率超過24%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1、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2、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不受司法保護;
3、年利率24%到36%之間,這個區間的債務屬於自然債務,當事人自願履行該區間的債務,法院不反對,但如果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該區間內的債務,法院不會保護。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准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⑸ 貸款超過多少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中,關於利息的情況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沒有約定利息的,無權主張利息。但超過約定的還款期限或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而在債權人主張的合理還款期限內還沒有還款的,債權人就可以主張逾期還款的利息。
2、約定的利息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
3、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間這部分利息,受法律保護。
5、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本金。
6、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企業間因經營生產需要而拆借受保護。
以前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新《規定》明確了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法律予以保護。
民間借貸合同五種情形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最後一種情況,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⑹ 利息超過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利率超過了規定利率上限,即年利率15.4%,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關於利率上限的規定:
2020年9月新的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2020年4月至今公布的1年期LPR3.85%,四倍為15.4%)。
拓展資料:
一般來說,利率根據計量的期限標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
現代經濟中,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不僅受到經濟社會中許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利率的變動對整個經濟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現代經濟學家在研究利率的決定問題時,特別重視各種變數的關系以及整個經濟的平衡問題,利率決定理論也經歷了古典利率理論、凱恩斯利率理論、可貸資金利率理論、IS-LM利率分析以及當代動態的利率模型的演變、發展過程。
凱恩斯認為儲蓄和投資是兩個相互依賴的變數,而不是兩個獨立的變數。在他的理論中,貨幣供應由中央銀行控制,是沒有利率彈性的外生變數。此時貨幣需求就取決於人們心理上的「流動性偏好」。
而後產生的可貸資金利率理論是新古典學派的利率理論,是為修正凱恩斯的「流動性偏好」利率理論而提出的。在某種程度上,可貸資金利率理論實際上可看成古典利率理論和凱恩斯理論的一種綜合。
英國著名經濟學家希克斯等人則認為以上理論沒有考慮收入的因素,因而無法確定利率水平,於是於1937年提出了一般均衡理論基礎上的IS-LM模型。從而建立了一種在儲蓄和投資、貨幣供應和貨幣需求這四個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的利率與收入同時決定的理論。
根據此模型,利率的決定取決於儲蓄供給、投資需要、貨幣供給、貨幣需求四個因素,導致儲蓄投資、貨幣供求變動的因素都將影響到利率水平。這種理論的特點是一般均衡分析。
該理論在比較嚴密的理論框架下,把古典理論的商品市場均衡和凱恩斯理論的貨幣市場均衡有機的統一在一起。馬克思的利率決定理論是從利息的來源和實質的角度,考慮了制度因素在利率決定中的作用的利率理論,其理論核心是利率是由平均利潤率決定的。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剩餘價值的一種轉換形式。
利息的獨立化,對於真正顯示資金使用者在再生產過程中所起的能動作用有積極意義。
⑺ 法律規定私人借貸利息不得超過多少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⑻ 個人借款利息超過多少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個人借款利息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⑼ 借款利息超過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得超過借貸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1、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借貸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約定的利息超過法律規定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對於借貸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借貸合同中,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如果年利率沒有超過24%,出借人向借款人請求其支付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請求。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24%,那麼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約定的年利率在36%以上的,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而關於年利率在24%與36%之間的利息,為自然債務。意思是如果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這部分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如果借款人支付了這部分利息請求出借人返還的,法院也不支持。換句話說就是保持現狀,當然,如果當事人自己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按其協商結果處理。因為法律對於這部分的利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這樣適用是根據該條規定推導出來的規定。在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以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對借貸利率也做了具體的規定。在民間個人貸款利率要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約定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標准,此時借貸行為應當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而高利借貸是一種違法行為。超過規定利率的,按照上述規定可以請求返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