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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向民營企業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2-06-15 22:14:31

1. 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借款給民營企業

可以,國有企業資金借給私人企業,應當適用民間借貸的規定。 只要有相應的手續,屬於正常的企業間資金拆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2. 國有企業能否為個體私營業企業擔保貸款

根據擔保法規定,國有企業,是指國股控制的企事業單位,不具備為他人擔保的主體資格。如果說是,國股企業下面的一個獨立法人的機構,那是可以的。具體你可以借閱下擔保法看看。因為我的工作就是擔保人。

3. 國企擔保給私企貸款償還不上私企有什麼責任

濕氣需要進行還款,如果還還不行的話,會以自己的財產進行先行償還,如果償還還是無法完成的話,有國企進行償還

4. 國企法人代表能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嗎

國企法人代表可以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1.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6. 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5.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能為民營企業在銀行融資擔保嗎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工興貿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我區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處置化解風險企業擔保鏈問題的若干意見》(溫政發〔2013〕55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13〕110號)和中共溫州市委專題會議紀要〔2013〕53號精神,經區人民政府研究,現就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原則
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以下簡稱為「國保民」),是指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選擇、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或改變其擔保關系的一項措施,旨在幫助有望脫險的風險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或使生產經營正常企業擺脫擔保鏈困境,實施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定向使用原則。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國保民」對實體經濟實施傾斜,適用對象必須是甌海區工業製造業實體企業。
(二)選擇使用原則。「國保民」作為風險企業處置和擔保鏈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條件下對特定的對象適用。
(三)責任有限原則。「國保民」不是責任置換的包攬,在實施過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業還款責任,也不免除擔保企業的代償責任,並且通過事前協商約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擔保責任。
(四)資金安全原則。實施「國保民」,必須嚴格按照科學規范的操作流程進行,擔保金額以企業前三年平均納稅額的3-5倍為限,擔保產生的代償風險由企業、銀行和國有擔保機構三方協商承擔。
二、措施定位
根據定向使用和選擇使用原則的要求,「國保民」應定位在兩個環節上。
(一)作為風險處置措施之一。
當企業發生資金鏈斷裂出險,需要向企業注入新的資金進行幫扶時,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參與。具體情形如下:
1.根據企業出險的情況,經過綜合評估,認為通過幫扶有望使企業走出困境的,以國有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為條件,鼓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
2.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經評估同意後,國有擔保機構可幫助企業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
(二)作為擔保鏈化解措施之一。
1.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出險企業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擔保企業出現風險失去擔保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替換出險企業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受風險企業的影響,需履行擔保責任為其代償貸款,出現資金緊張代償有困難或代償後產生經營有困難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企業擔保向銀行融資。
2.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到政府項目拆遷補償期間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資產抵押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部分的原資產抵押金額的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部分資產抵押而出現擔保能力下降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補償資產評估金額的70%的擔保向銀行融資。
三、適用條件
根據主要原則有關要求,「國民保」的適用對象應該符合以下有關條件:
(一)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製造業企業;
(二)行業知名企業或有社會影響力的龍頭骨幹企業;
(三)通過「國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業,或幫扶後能有效防止擔保鏈上企業連鎖出險的企業。
四、工作流程
成立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工作的組織實施,並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與銀行共同向國有擔保機構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並對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1.企業申請報告;
2.企業基本情況;
3.企業財務報表、資產清單、債務清單;
4.與企業有關投資情況的說明;
5.具體可行的書面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
6.企業自願接受資產變更、處置、生產經營監管,財務審計監督,以及對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的股東會決議聲明。
(二)評估。
國有擔保機構接到企業申請後,即對相關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核。若材料不齊或資料不完整的,國有擔保機構應退回處理,並一次性充分告知退回原因;若提交材料齊全完整,國有擔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其資產負債、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審核評估:
1.是否符合「措施定位」和「適用條件」所規定的情形;
2.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企業有無違法經營,負責人、法人代表、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是否涉及違法犯罪行為或逃逸等情況;
4.企業法人是否涉及投機行為等情況;
5.企業產品訂單是否充足,產品市場前景是否看好,以及產品技術含量、品牌知名度、市場佔有率、企業行業知名度、影響力等企業持續經營發展能力的情況;
6.企業主要投資項目情況;
7.企業資產、負債情況(銀行借款、社會借貸、各類應付款等)、盈利能力、財務管理等企業財務狀況;
8.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可行性;
9.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或將對擔保資金安全造成影響等。
為確保國有擔保資產安全,通過以上各方面的綜合審查評估,由第三方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給出明確意見或建議,包括企業《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修改完善、風險控制途徑與措施、合適的擔保額度等事項。國有擔保機構根據評估機構意見綜合審定是否予以國有擔保,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要及時制定國有擔保綜合方案,連同第三方評估報告以及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審批意見一並報區聯席會議備案。若涉及特別重大事項,或屬於特別擔保情況的,報區聯席會議審定。
(三)落實。
國有擔保機構組織人員按照公司相關工作規則,開展企業、銀行的對接協商工作,在對接協商過程中,要按照責任有限原則,與銀行約定可能發生的代償責任。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將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四)監管。
實施國有擔保工作後,國有擔保機構負責對企業提交的《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以及企業資產、股權等變更、使用、收益、處置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尤其是資金使用流向等經營活動要派人實時進行審查監督。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置,定期報告區聯席會議,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五)退出。
「國保民」作為企業幫扶處置過程中的一種臨時緊急措施,要建立健全退出機制。一是由國有擔保機構擔保的企業,其財務狀況回歸正常時,國有擔保機構及時退出;二是擔保合同期滿,國有擔保機構即刻退出;三是被擔保企業破產清算時,事先合同約定優先受償的,國有擔保機構優先退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府辦、區紀委、區人大財經委、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國資辦)、區國土資源局、區住建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金融辦、區地稅局、區國稅局、區工商局、區土地出讓辦、區征遷辦、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各街道辦事處、澤雅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為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經信局,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日常工作。
(二)成立國有擔保公司。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以區經信局牽頭,由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成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方式可以為全資公司或國有法人控股公司。
(三)強化統籌協調。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協同上市公司、並購基金、投行等機構對被擔保企業跟進投資;協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企業給予貸款利率優惠;給予企業擔保費用優惠等。繼續充分發揮區級政府應急轉代金作用,緩解企業還貸資金壓力。
(四)建立代償評估。若發生代償,則由區政府牽頭,區聯席會議進行責任審定,對適用對象是否符合條件、工作流程是否規范以及國有擔保機構介入後對企業的監督是否到位等方面進行評估。

6. 關於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越全越好

一、河南投資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麼?
2009-2010年,我省擔保公司出現暴發式增長,達到1640家。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麼呢?業內人士幾乎異口同聲:有市場,有需求。
1、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中小企業融資難到什麼程度,看看瘋狂的高利貸市場就知道了。「珠三角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一般在5分(指月息、下同)以上,長三角也沒有低於4分的,不少中小企業陷入不融資等於坐以待斃,而若融資,無疑飲鴆止渴的困局。」(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百億擔保資金「轉」路彷徨》)。我省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平均月息1.5分,在國家對民間借貸的法定利率范圍以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2、為民間資本開辟一條相對穩定的投資渠道。
看看中國老百姓眼前的投資市場。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5%,而物價水平指數(CPI)一度高達6.5%,老百姓「享受」負利率的待遇已經很久了,銀行的服務收費項目又日益增多。股市:2011年8月8日,「中國股市市值損失最大時接近1.3萬億元,相當於全國13億老百姓,每人一天損失1000元人民幣!」(2011年8月9日大河報《恐慌蔓延全球,股市遭遇「黑色周一」》)。期貨、外匯、黃金:凡涉及「保證金」交易的投資,都可以讓您血本無歸。保險:保險產品的功能本來是防範風險,現在卻被扭曲為「理財產品」誤導客戶,營銷員的口頭語是:「比銀行利息高!」正是通過這些所謂的「投資」渠道,老百姓的錢源源不斷流進少數人的口袋,造成貧富差距不斷擴大。
2007年,國內某著名保險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年薪6616萬元,輿論嘩然。「創業板超募1000億元以上」,「創造出近千個億萬富翁,卻無法為中國的創業家們提供實現夢想的資金之源。」(大河報《創業板龍種變跳蚤的三大原因》)「普通投資者則被深深套牢。」(大河報《資本市場不能成為造富機器》)
民間投資擔保相對穩定。收益雖高但不超過法律規定,且有一定風險,應在情理之中。
3、緩解青年人就業難問題
據大河報消息,我省擔保從業人員3.5萬人。據我所知,許多大型河南投資擔保還為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擔保公司員工絕大部分是大學生,他們訓練有素,熱情禮貌,非常可愛!
4、民間投資擔保公司老闆能賺到錢
擔保公司老闆是擔保業發展的核心力量,他們許多都是事業有成的民營企業家。開公司就是為了賺錢,賠錢的生意誰會來做?
5、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各地傳來的消息表明:民間借貸市場高利貸猖獗,月息6分、7分甚至1毛以上!老闆「跑路」是被高利貸逼出來的,不是合法民間投資擔保逼出來的。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依法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實際上是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范。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越發展,高利貸的市場空間越縮小。
6、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投資的多為窮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他們攢了一輩子的養老錢,十幾萬、幾十萬,希望有一個安全、收益高的投資渠道。借錢的多為富人,他們是身家百萬、千萬、億萬的民營企業家,以較高成本借款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兩者各取所需,實際上縮小了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利國利民,這是它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
二、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是什麼?
2010年12月03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要規范發展》一文透露「記者從省工信廳中小企業服務局獲悉,從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2年3月31日,全省將暫停擔保機構的設立,備案工作。」2010年12月1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洗牌」聲聲急》一文再透露:「省工信廳對擔保機構規范整頓情況重新確認的最後期限是2011年年底。」
話是這么說,直到2011年6月11日,省工信廳才公示「初審合格」的全省246家擔保機構名單,其中鄭州地區104家。名單中大部分不為人所知,業內人士說,他們是專做銀保的。後來又發現,名單中還有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拿到備案證、甚至營業執照的。原來政府是可以說了不算的,政府的公信力瞬間崩塌!
省工信廳還宣布了「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認定」的五項條件。其中第3條:去年以來與銀行開展有融資性擔保業務1億元以上或銀行授信1億元以上。我心裡直犯嘀咕:這哪裡是資格認定呀!沒有資格就敢做1億元銀保業務。這不是鼓勵非法經營嗎?
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發表文章《百億擔保資金「轉」路彷徨》,副題「通過這次整頓,約1300家擔保公司將被洗掉,淘汰率近80%。」文章說:融資性擔保公司將以「銀保」為核心業務。大批擔保公司轉型的方向有兩個,「一是回歸實業領域」,就是退出擔保業。「轉型的另一個方向,則是與擔保領域相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還注意到:自2012年6月10日(工信廳公布初審合格名單的前1天)起,大河報關於私募的文章突然多起來。
到2011年9月,終於有擔保公司拿到經營許可證,簽發日期是2011年8月8日。接著,幾十家擔保公司在媒體上,以廣告形式公布「承諾書」。9月15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高調「承諾」的背後》一文說:「省工信廳要求首批初審通過獲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在媒體上按照上述內容公開承諾,模板也是工信廳提供的。」「原來擔保公司主營的民間擔保理財類業務肯定不能做了」。「和銀行合作是下一步的主要方向。」業內人士說,拿到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已經被省工信廳明確告知不準做民間投資擔保業務,工信廳還在這些公司內部裝了攝像頭。
到此才明白: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原來就是封殺民間投資擔保!原以為政府要整頓高利貸、非法集資,結果未見整它們一根毫毛,倒先把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整死了。
三、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擔保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頒布主席令,1995年10月1日施行。那時還沒有擔保公司,但擔保這一民事行為早已存在,並且有國家專門法律保護。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做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規定已經為「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的擔保資格提供了法律依據。政府企圖用「備案證」、「許可證」剝奪擔保公司合法擔保資格的行為,都是非法、無效的。
《擔保法》第三條:「擔保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政府以經營許可證相要挾,強令擔保公司為銀行擔保或者獲得銀行授信1億元,強令擔保公司在媒體上做「承諾書」,是粗暴干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非法行為,擔保公司有權拒絕!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為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提供了法律依據。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規定為合法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劃清了界線。《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根據這一規定,擔保公司為合法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同樣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政府封殺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行為,則是非法、無效的。
必須說明:在我國,經人大常委會通過並且由行政首長簽署才能成為法律。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不得與法律相違背、沖突,否則就是非法、無效的。法律不僅老百姓要遵守,政府更應該遵守。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主業是什麼?
2011年06月21日國辦發(2011)30號文件《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
(四)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
(七)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
這份文件沒有一句規定擔保公司只能向銀行「融資」,不準向民間融資。擔保行業本來就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融資性」三個字,就是為了與官辦擔保公司的「政策性」相區別。民保、銀保,都是主業。擔保公司做多少民保、多少銀保,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無權干涉。如果政府強令擔保公司只能做銀保,不準做民保,不僅違法,而且違規。
五、民間投資擔保的發展會導致銀行關門嗎?
這可能是政府擔心的一個問題,也可能是政府要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一個原因。然而這樣的情形是不可能發生的。
1、民間借貸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
民間借貸僅僅是對銀行借貸的補充,它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融資客戶是在銀行借不到錢才去找民間借貸的。誰都知道銀行貸款利率低,如果在銀行能借到錢,誰會去找民間借貸呢?銀行應該利用自身優勢,為客戶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務,與擔保業開展良性競爭。不能寄望於政府封殺民間投資擔保(某些保險業人士也有這種心態),維持自身金融壟斷地位。
2、擔保業務的資金來源是有限的
截止2011年8月,我國人民幣存款余額78.67萬元。說這些錢都會去做投資擔保,那隻能是笑話。首先,做民間投資擔保的只能是居民存款,而居民存款只佔人民幣存款總額的一部分。居民存款可以做投資擔保的,只能是一部分「閑錢」。由於投資擔保的風險性,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去做。擔保業魚龍混雜,未必人人都能看得清楚。綜合這些因素,實際流入民間投資擔保的錢是有限的。
3、擔保業務的市場也是有限的
民間投資擔保的融資客戶,僅限於生產性的民營中小企業。而且並非每一個融資客戶上門都能拿到錢,只有優質中小企業才能拿到錢。這是因為擔保公司幾乎都是民營企業,面對巨額代償風險,對融資客戶的篩選非常嚴格,淘汰率十有七八。市場經濟就是優勝劣汰,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民營經濟的健康、良性、持續發展。
4、擔保業務流程離不開銀行
首先,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都是存在銀行的。其次,投、融資客戶之間的資金來往是通過銀行的。再次,融資客戶的資金周轉也是通過銀行的,與銀行貸款客戶一樣。
總之,政府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六、擔保業和私募股權投資有關系嗎?
兩者沒有任何關系。把它們扯到一塊的首先是媒體,其中似乎還有政府的影子(參見本文第二部分第四段)。
2011年07月15日大河報《投資,和「私募」一起奔跑》,對私募做了客觀、全面的說明,要點摘錄如下:
募集方式:「私募最大的特點就是不公開」,「其實就是指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
「合夥」私募:「專業管理機構或人士擔任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每年按照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對預定收益的超額部分「按比例分成」,例如20%。「出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可依據合夥協議享受合夥收益。」
收益來源:「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最後通過該企業的上市、並購、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權從而獲得收益。」
風險:「並不是每一個投資項目都能如期成功退出。」「私募基金可能會為企業的爛攤子接盤。」原因:「一是投資管理人的職業能力和道德風險,二是投資項目的風險,」被投資企業可能「出現業績下滑、停工甚至破產。」
哪些人的「游戲」:「私募本身就是面向特定群體募集的,並不是所有老百姓都能參與的投資方式。」以「鼎輝」(私募基金名稱)為例,「單個投資要求達到3000萬元。「合夥私募」投資人數要求不超過50人。」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根據我國最高法院對於非法集資活動判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和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兩個界定,一個是募集資金的對象,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的特徵是只要拿錢,誰都可以。」「二是人數的限制,……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私募來說,人數不能超過50個。而非法集資是只要有人拿錢,參與的人越多越好。」「還有一個要特別注意的是:有無保底或收益承諾。私募基金沒有保底或收益承諾,而保底或收益承諾則是非法集資賴以生存的唯一法寶。」
讀完此文,我的結論是:1、私募不是咱老百姓的游戲。2、私募一旦「越界」會有非法集資的嫌疑。3、把擔保公司和老百姓導向私募,有「誘良為娼」之險!
七、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後果是什麼?
1、加劇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等於切斷民間資本與民營經濟聯系的合法渠道。民間投資擔保的興起,本來就是為彌補銀行貸款的不足。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以後,大家又都擠到銀行排隊貸款,融資難加劇可想而知。2011年6月3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一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自上次上調存款准備金率後,銀行貸款異常緊張,甚至批準的房貸由於沒有額度,都遲遲難以放款。在目前銀根緊縮的背景下,擔保公司從銀行融資難上加難。」因為借不到錢,「跳樓」的老闆會更多。
2、高利貸,非法集資更加泛濫
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渠道被堵死以後,民間資金流向哪裡呢?流回銀行等著被CPI吃掉?資本的逐利性使其流向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在高利貸的威逼下,「跳樓」的老闆會更多。在非法集資的誘惑下,上當的老百姓也會更多。事實上,在大河報推出系列「私募」文章以後,暗地裡以「私募」名義非法集資騙錢的事也多起來。
3、數萬青年重新失業
擔保公司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民間投資擔保不讓做了,民間融資當然也不需要人了,擔保公司必然大量裁員。專做銀保,大量擔保公司難以生存,只有關門大吉。數萬優秀青年懷著破碎的夢想,將重新流落街頭,踏上艱難求職路。
4、民營擔保公司難以生存
2011年7月4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一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與通脹背景下洶涌澎湃追求高收益的民間資本相比,銀保融資不僅存在速度問題,更重要的是將影響公司業務規模,而這,勢必影響擔保公司的利潤額。」開公司賺不到錢,結果只有關門。
政府要擔保公司專做銀保,實際上是把銀行的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2011年9月14日,大河報消息:福建安溪民間借貸崩盤,一村主任欠債3億多元出逃,安溪工商銀行涉及5000多萬元。這5000多萬元如果由一家民營擔保公司擔保,這家擔保公司恐怕也會應聲而倒。
在這種情況下,大批擔保公司將退出歷史舞台(或者被政府趕出歷史舞台),只剩下幾家政府出資的所謂「政策性」擔保公司「笑傲江湖」。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不是發展,而是毀滅擔保行業!
八、老百姓對政府的期望是什麼?
答案只有一句話:支持合法投資擔保,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1、什麼是合法投資擔保、高利貸、非法集資
合法投資擔保: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對合法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擔保,銀行借貸擔保。
高利貸:機構或個人用自有資金或者募集資金,以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利率發放貸款的行為。受害者多為民營企業老闆。
非法集資: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虛假融資實質是用欺騙手段吸收資金。受害者多為老百姓。
2、合法投資擔保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區別
與高利貸的區別:利率是否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下為合法投資擔保,四倍以上為高利貸。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否吸收資金。擔保公司只能為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不能吸收資金。吸收資金則為非法集資。
不法分子故意混淆兩者區別,是為了欺騙老百姓,獲取非法利益。政府如果混淆兩者區別,拳頭就可能打錯地方。
3、怎樣支持合法投資擔保
2至4日,溫家寶總理赴溫州調研民間借貸情況。他強調:支持和發展中小企業具有全局和戰略性的重要意義。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2,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諸多政策措施。金融支持(6):「在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要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減少行政干預。」
合法民間投資擔保,就是民間借貸的陽光化、規范化發展,期望省政府立即停止封殺做法,拆除攝像頭。政府發放的1640多本擔保公司營業執照,就是對擔保公司擔保資格的認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備案證」、「許可證」重復資格認定,法律上自相矛盾,實際上行不通。除了滋生腐敗,沒有任何意義。
河南省政府關於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是正確的,因為它可以增強擔保公司抗風險能力,期望政府盡快落實。對於注冊資本金達到政府要求的擔保公司,應盡快換發新的營業執照,以利擔保公司正常開展業務。未達要求,限期達成;超過期限的,停止新業務,待老業務結束,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怎樣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這里指打著擔保公司旗號,從事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現象。
河南省工信廳做為擔保業的主管機關,主要職責是制訂政策。省工信廳應把主要精力,轉移到盡快制訂一部擔保業監管細則上。監管細則要對擔保公司設立、撤銷條件,注資要求,代償准備金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界定,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分別做出明確規定。制訂這部監管細則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擔保機構的意見,切忌「閉門造車」
各級工商部門是實施這部監管細則的執行機關。工商部門要根據這部監管細則的規定,核發、吊銷營業執照,查處各種違法違規活動。要鼓勵群眾舉報,舉報屬實有獎。
對於高利貸,一經查實,立即停業整頓,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利息超出國家規定部分,融資者可以拒付。對暴力追債者,公安機關介入依法嚴懲。對於非法集資,一經查實,公安機關立即介入,控制公司負責人,責令退還投資者本金,吊銷營業執照,追究法律責任。嚴禁超限額擔保(注資1億,單項擔保余額超千萬),一經查實,給予處罰。政府果真這樣做了,不信天下不太平!
腐敗和不作為,是某些政府監管部門存在的兩個最嚴重的問題。政府在擔保監管問題上將如何動作,全省人民將拭目以待!
九、作者聲明
民間投資擔保這一形式,是河南人民(具體就是河南邦成擔保公司)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基礎上的一個創新,是河南人民的驕傲。希望河南省政府在擔保業的整頓上,也能為全國做出典範。
由於是新生事物,不論政府、媒體、民眾,對擔保業還存在一些模糊認識。為了對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與社會各界進行交流,我將把本文寄送有關政府首長,分送各大擔保公司,並發到互聯網上。歡迎各界傳閱、轉發、下載,歡迎批評指教!
文章來源:互聯網搜集整理作者:李俠坤中國人壽經濟師聲明:本站所轉載文章、數據等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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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國有企業可以借款給民營企業嗎

可以進行拆解的。
也可以幫助私企做擔保。
擔保的比較多。直接拆借除非關系硬到一定份上了。

8. 國企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為私企貸款提供擔保違法嗎

國企法人私自以公司名義為私企提供貸款擔保,是濫用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你可以向國企委舉報,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紀檢委舉報。

9. 國用控股企業是否可以做企業貸款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因此,國有控股企業可以提供企業貸款擔保。但要通過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則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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