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債務重組貸款和轉換主體貸款的區別
貸款重組是通過變更借款主體或在原借款主體上,優化方案設計、擔保方式等方式,最終能使貸款本息正常收回的一種風險化解方式。
貸款重組時,銀行通常會向借款人提出貸款金額壓縮、擔保方式強化、制定償還本金計劃等要求。比如,原貸款本金金額為1000萬元,重組壓縮100萬元,借款人償還100萬元,僅對其中900萬元進行重組;原貸款無房產等硬資產抵押擔保,重組貸款提供抵押物;原貸款按月付息、到期還本,重組貸款須按還款計劃每月分期償還本金及利息。
貸款展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十二條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❷ 貸款下放時更換貸款主體可以嗎
我不知道你是哪個地方的人,也不知道是在哪個銀行辦理的這些手續,我只是覺得他們給你的答復真的很可笑。我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常年經辦這一類的業務,碰到這樣的情況不計其數,卻沒有哪筆貸款不能批的。你想想,本來婚姻期內購買的房產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而即使是以你妻子的名義申請的貸款,在簽借款合同的時候也需要夫妻雙方做為共同借款人一起簽字。既然是共同財產又是共同借款人,房產在誰名下對貸款的發放沒有任何影響啊,就是到房產局去辦理抵押登記也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呢。所以你說的這些都不是什麼大問題。我前天才剛剛給一個人放了貸款,抵押物就在他老婆名下。
我個人覺得,是不是因為那個銀行的信貸規模緊張,無法如期給你放款了,所以找個理由在推脫。當然還有一個可能,是不是你和你老婆還沒有領結婚證?如果真的沒有,去領個結婚證就完事了。
貸款期間可以更換擔保人嗎
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科解凍被替換擔保人帳戶,凍結新增擔保人帳戶。各委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因借款相關人員簽字不真實引發的合同糾紛,由經辦銀行承擔。
❸ 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1、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3)重組貸款可以變更借款企業主體擴展閱讀:
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受讓階段的風險控制:
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符合國務院、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的條款; 收取的非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手續是否齊全,財產權證是否有效。
2、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估壓價現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受讓是否經集體決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存在超越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3、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識和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許可權等,
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逃廢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
二是由於收取、受讓的過程倉促,導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
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確認,收取、受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
❹ 貸款重組是什麼意思
貸款重組(全稱為重組後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
【拓展資料】
在國有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金融風險化解的進程中,重組貸款越來越成為熱門的話題。重組貸款實際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重組的一種非凡形式,指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無力償還到期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照與借款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做出部分權益讓步,同意修改還款條件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一些企業因自身經營治理不善或受外部經濟、金融、社會、法律環境等不利因素的影響,盈利能力下降,甚至發生經營虧損,資金周轉困難,難以按時償還到期貸款本息。若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貸款銀行有權向法院起訴,申請以借款人抵押物或破產清償債務,這是產生重組貸款的前提條件。
在大多數情況下,貸款銀行深知申請執行借款人抵押物或破產對己並非有利,首先是抵押物變現存在困難,各項變現費用支出、價值損耗折扣難以估計。即使借款人進入破產程序,也會因為訴訟費用高、清算時間長、過程復雜、執行難度大等等,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不可能如數收回貸款本息。出於保全資產的目的,貸款銀行往往同意做出部分讓步,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控制風險、減少損失。
一定時期內,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增長,同時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避免激化矛盾,非凡是地方政府從保護地方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經常牽頭組織企業的債務重組,對銀行做工作。借款人上級主管單位通常也會申請外部整頓,促成借款人和貸款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由於政策導向的影響和經營環境的限制,銀行不得不犧牲局部利益,引發了重組貸款的大量產生,這種情況最為典型的就是前一階段許多地方實行的「僨轉股」。
❺ 重組貸款的方式
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債務(豁免部分本息),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到期債務,即貸款銀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餘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現金方式償付,豁免的債務部分成為貸款銀行的損失。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有著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由於受到經濟景氣、借款人經營狀況變化、政府幹預等因素的影響,從維護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貸款銀行主動做出讓步。
貸款經重組後,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後的還款條件清償了到期債務,此筆銀行債權即告消失。 借款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貸款本息(抵債資產),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抵償到期貸款本息。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大多數情況是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惡化,還款意願差,置信用資質於不顧,對貸款銀行的催討、起訴等手段無動於衷,甚至要挾銀行接受現金與非現金搭配的債務償付方式,而貸款銀行為了盤活資產,壓縮不良,在現金回收無望的情況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償。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普遍加大對存量呆滯貸款的清收力度,非現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現為待處置抵債資產的余額激增,抵債資產的規范治理已成為加強銀行資產保全、控制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 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債轉股),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銀行以股權人的形式參與企業的部分經營決策,按期從企業取得股權分紅收益。或由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購買貸款銀行的債權,按照一定價格轉換為企業股權,再利用上市、協議轉讓和企業回購等方式出讓股權,回收資金。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同時為了創建金融安全區, 防範金融風險的暴露,牽頭在貸款銀行、金融治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間協調、操作而形成的。 其他修改還款條件的形式,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以其他形式進行債務償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先償還全部利息再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還款條件時,附有或有條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據未來某種事項的出現,決定雙方的收益或支出,未來事項具有不確定性。
此種重組方式,在目前情況下是比較多見的,如貸款展期、轉貸、「借新還舊」等,以不嚴重損害貸款銀行的債權利益為前提。既給予借款人一定的籌措資金緩沖空間,又適當化解了銀行的貸款風險,是銀行降低不良額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重組貸款治理是銀行信貸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做到統一、集中、規范、有序,才能將銀行的經營風險和資產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實際工作中,重組貸款的風險環節和要害控制點,主要集中在非現金資產和債轉股等償債形式方面。
1、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受讓階段的風險控制
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符合國務院、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的條款; 收取的非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手續是否齊全,財產權證是否有效;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估壓價現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受讓是否經集體決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存在超越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識和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許可權等,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逃廢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二是由於收取、受讓的過程倉促,導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確認,收取、受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
2、非現金資產保管及債轉股治理階段的風險控制
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資產保管、股權治理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經營治理責任是否落實,有無專職的保管責任人和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的人員;對抵債資產,是否建立了規范的台賬制度及領用、退回、變更保管登記制度,權利憑證和實物是否分開保管,是否建立了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債轉股股權,是否進行了有效地確認和監督,對其變更、增(貶)值、分配等有無完善的跟蹤和賬務處理制度等。
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違反抵債資產治理規定和財務制度,未經批准擅自使用,不及時人賬,造成資產損耗和貶值,尤其是領導幹部佔用抵債車輛、房產等,使規范治理形同虛設。二是治理人員不足,對實物保管不善,分散保管、長期擱置、缺乏維護,毀損、滅失現象嚴重。三是對企業生產經營關注不夠,難以行使參與決策權,貸款風險有轉變為投資風險的可能,甚至已形成實質性的資產損失。
3、非現金資產處置及債轉股回收階段的風險控制
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處置、回收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抵債資產是否按規定期限及時進行處置,是否按規定的形式和許可權進行處置審批,各種處置方式是否合理、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置過程中有無「暗箱」操作、變相腐敗等行為;是否利用股權組合、金融工具組合、企業回購等方式及時回收銀行資金,有無擅自降低轉讓價格、造成銀行資產流失等現象。
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少數基層行超越授權處置抵債資產,或未經審批進行處置。二是處置方式違規,個別單位將抵債資產私自以低價轉讓給領導、親屬或關系戶,沒有經過正常的價值評估、委託轉讓、競價拍賣等程序,縱容了以權謀私等不正之風。三是在尋求債轉股股權退出的過程中,片面遷就企業利益,低價變現或進行股權折扣,使銀行利益受到侵害。 針對上述重組貸款治理不同環節、不同階段、不同形式的風險表現,我們認為應採取措施,解決好以下幾個層面的問題:
1、制度層面。貸款銀行要正確把握國家政策,處理好貸款重組與維護債權的關系,防止企業藉以物受償、債轉股之機,行逃廢債之實。要建立健全收取(受讓)、保管(治理)、處置(回收)等環節的規章制度,明確授權許可權、職責分離、違規處罰、領導責任追究等制約機制,提高內部控制能力和綜合治理水平。
2、方法層面。貸款重組的目的是為了「雙提雙降」、保全資產,需要運用一切合法合規的手段,實現銀行價值和效益的最大化。爭取外部政策支持、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利用多種金融工具和市場、制定內部盤活獎勵措施等,都是值得探索和選擇的途徑。
3、監督層面。重組貸款治理是信貸治理工作的延伸和難點,由於重組方式的復雜性、重組時間的長期性和重組結果的多變性,輕易產生違規違紀和道德風險等現象,必須加強檢查監督和內外部審計,堵塞漏洞,切實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
❻ 債務重組貸款的特點有哪些
借款人無力償還到期貸款本息
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一些企業因自身經營治理不善或受外部經濟、金融、社會、法律環境等不利因素的影響,盈利能力下降,甚至發生經營虧損,資金周轉困難,難以按時償還到期貸款本息。若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貸款銀行有權向法院起訴,申請以借款人抵押物或破產清償債務,這是產生重組貸款的前提條件。
貸款銀行出於保全資產的動機
在大多數情況下,貸款銀行深知申請執行借款人抵押物或破產對己並非有利,首先是抵押物變現存在困難,各項變現費用支出、價值損耗折扣難以估計。即使借款人進入破產程序,也會因為訴訟費用高、清算時間長、過程復雜、執行難度大等等,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不可能如數收回貸款本息。出於保全資產的目的,貸款銀行往往同意做出部分讓步,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控制風險、減少損失。
政府對經濟結構調整、干預的保護行為
一定時期內,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增長,同時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避免激化矛盾,非凡是地方政府從保護地方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經常牽頭組織企業的債務重組,對銀行做工作。借款人上級主管單位通常也會申請外部整頓,促成借款人和貸款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由於政策導向的影響和經營環境的限制,銀行不得不犧牲局部利益,引發了重組貸款的大量產生,這種情況最為典型的就是前一階段許多地方實行的「僨轉股」。
部分金融監管行為導致貸款重組
由於某些特定時期的非凡原因,金融監管當局做出的監管決策可能導致貸款重組。如人民銀行進行企業JI∈戶清理、多頭貸款清理、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等過程中,由於期限要求、借款人一時難以籌措到足額資金還貸,或者由於發行證券對銀行資產進行組合包裝的需要等,都引發了部分重組貸款的產生。
一是重組貸款的主體必須一方是貸款銀行(債權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債務人);二是必須在原貸款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還款條件;三是必須以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願,承諾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同時貸款銀行做出權益讓步,以減免部分債務、推遲實現債權或變更債權實現方式為代價;四是必須有利於增強借款人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後勁,有利於維護貸款銀行的債權、降低金融風險,同時有利於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保持社會穩定。
❼ 重組貸款三不原則
重組貸款三不原則為:
有效重組原則,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規范操作原則,貸款重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操作和審批,適當寬讓原則,貸款重組可以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實行一定的寬讓,以利於促進貸款的回收。
重組貸款全稱為重組後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 銀行通常對問題貸款採取的重組措施包括以下內容,貸款展期、借新還舊、還舊借新、減免或全減利息罰息、減免部分本金、債轉股、以物抵貸、追加擔保品、重新規定還款方式及每次還款金額等。
重組貸款實際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重組的一種非凡形式,指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無力償還到期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照與借款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做出部分權益讓步,同意修改還款條件的行為。
重組貸款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重組貸款的主體必須一方是貸款銀行即債權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即債務人,二是必須在原貸款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還款條件,三是必須以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願,承諾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同時貸款銀行做出權益讓步,以減免部分債務、推遲實現債權或變更債權實現方式為代價,四是必須有利於增強借款人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後勁,有利於維護貸款銀行的債權、降低金融風險,同時有利於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保持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
第七條 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貸款若具備其他更為嚴重的特徵,可參照本指導原則第四條和第五條作進一步的調整。
❽ 銀監會重組貸款新規
法律分析:一是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二是督促各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含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按有關要求設立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加大對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對涉農類貸款實行有區別的信貸管理和考核政策,結合農戶生產經營特點和農業生產實際情況,加大涉農信貸投入力度。四是鼓勵實施貸款重組,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而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企業予以信貸支持。五是拓寬項目貸款范圍。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已列入發展改革委制定的發展規劃,政府相關部門已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一定額度內向非生產性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搭橋貸款。六是支持信貸資產轉讓,合理配置信貸資產。七是允許有條件的中小銀行業適當突破存貸比。八是支持創新擔保融資方式和消費信貸保險保障機制。九是科學實施貸款責任追究。十是支持信託公司和財務公司業務創新發展。
法律依據:《銀監會貸款新規》
1、借款人資質
根據新規,銀監會要求各大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於借款人的資質審核,尤其是經營用途,要求進行穿透式、實質性的核查,一定要根據借款人的實際經營需求,合理確定授信額度。
如果借款人申請的是信用貸款,一定要根據新版徵信和借款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來綜合確定授信額度。除此之外,也要核查借款人提供的個人基礎資料,如果有虛假信息,一定要第一時間駁回申請等。
2、貸款期限
銀監會表示,任何金融機構,都需要做好貸款的期限管理,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求來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借款人的貸款期限一旦超過三年,要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最好能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統計台賬等。
3、貸後管理
除了在借款時要謹慎,在放款之後,各大金融機構也需要進一步嚴格貸中、貸後管理。落實資金的去向,加強貸後資金流向監測和預警,不得以已開展受託支付為由弱化貸後資金管控。
4、中介機構
各大金融機構也要制定各類中介機構的推入標准,可以合作,但是最好能建立合作中介機構「白名單」。對存在協助借款人套取經營用途貸款行為的中介機構,一律不得進行合作,並將相關機構名單報送地方有關管理部門,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