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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企業擔保圈貸款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6-24 00:40:06

① 融資擔保公司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風險防範措施
根據擔保流程管理角度設計風險防範措施。
(一)合同簽訂的風險防範
1、合同簽訂前的風險防範:風險識別
(1)擔保項目調查
擔保項目調查工作是擔保程序的基礎階段,其直接影響擔保的最終審批決策以及未來潛在的法律風險。擔保項目調查必須採取實地調查與信用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業務人員通過實地調查獲取第一手資料後,在通過信用量化分析,全面掌握擔保申請人的經營情況、風險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調查內容包括:
①擔保項目背景
擔保公司可通過分別與被擔保人的主要經營者交談、詢問和了解擔保項目背景、資金缺口及融資需求情況、借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計劃、還款來源、還款意願、到期還款是否有壓力等。
②被擔保企業基本情況
A、企業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權結構、關聯企業、分支機構、近三年的主營業務、股權、注冊資本等變動及原因;
B、被擔保人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主要經營者的工作經歷和素質、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
C、企業目前經營狀況、產品市場情況、市場競爭優劣勢、在行業中的地位、行業競爭情況、上下游渠道購銷情況;
D、財務狀況,包括固定資產情況、產權是否齊全、是否抵押、銷售模式、結算方式、應收賬款周期、對外擔保和負債情況、銀行借款情況、收入的來源和構成、上一年及今年本期收入水平利潤等;
E、被擔保人能提供的反擔保情況以及可承受的擔保費率等。
③財務、會計資料的審核和分析
重點調查企業的財務狀況、核實收入與盈利能力水平,關注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存在的法律風險並對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科學的預測。對財務狀況的審核,應該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核實以下內容: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准則記賬;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備並得到有效執行;核實收入、成本、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意見部分。通過查詢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卡紀錄,核實其貸款償還及信用情況。
④相關書面材料的核實
通過向財務經理或主管會計咨詢、核實前述情況,並要求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擔保公司的項目調查人員應核對企業提供的各種證件的復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復印的資料是否加蓋公章、需年審的是否年審、是否有效真實;財務報表是否由合法中介機構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為無保留意見報告,對有關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法律關系、邏輯關系要正確,通過對客戶所提供的各種材料的審核,了解擔保申請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
⑤抵押物權利狀況調查
對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進行現場勘查,核實質押、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同時,還應到擔保物所在地去核實,到產權登記部門去查證確認真實權利狀況。
A、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權憑證的原件、面積、用途、結構、購買或竣工日期,了解其原價、周邊環境。
B、以動產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折舊率等。
C、以債券、存單、提單等質押的,要察看權利憑證原件、辨別真偽;以應收債款質押的,還應與債務人進行核實,並簽署相關協議。
⑥通過其他手段了解申請企業的信用及經營情況。
例如詢問其開戶和貸款銀行、列印貸款卡信用記錄資料、藉助網路包括其公司網站查詢、詢問該公司內部員工、詢問其上下游企業及關聯公司等多方面掌握、印證申請擔保企業情況;還可藉助有關專業機構的人才、技術與經驗,提高自身的信用調查與分析能力和對擔保風險的有效識別和控制能力。如探索與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共同組建具有高級專業水平的企業信用評級機構,通過信用評級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使項目審批公正透明,努力減免由於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法律風險。 (2)擔保文件審查(以公司的擔保決策文件為例)
實務操作中,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文件,需要重點審查要點有:
①公司章程
A、反擔保人應當提供內容完整,加註「真實有效」字樣和提供章程的日期,並在上述記載上加蓋反擔保人公章的復印件。
B、根據章程確認反擔保人關於擔保決策的內部決策機關的職權范圍、議事方式、表決程序以及有權代表反擔保人簽署擔保合同的有權簽字人。
C、章程中應當沒有禁止擔保的規定。如果章程中有限制擔保的規定,反擔保人的擔保行為或者有關擔保決策文件不得違反上述規定。
D、原則上,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但是,如果確需接受此類擔保的,公司章程必須對此明確規定或者反擔保人必須出具股東會(大會)同意擔保的決議。
②股東會(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根據章程規定,必須由股東會(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本次擔保行為決議的,反擔保人應當出具股東會(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身份證號碼,與工商管理機關頒發的或其他有權機關頒發的反擔保人主體資格證明的記載內容一致;應當加蓋擔保人公章;擔保合同簽訂日應當在證明書有效期限之內。
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簽訂擔保合同等特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書面文件,審查要點如下:
A、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授權范圍和期限等內容。
B、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授權范圍和期限等內容。
C、擔保合同簽訂日應當在授權委託書載明的授權期限之內。
D、應當提供經授信經辦人員核對與原件一致的、並由反擔保人加蓋公章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關於訴訟保全擔保業務的審查
在前期審查階段,首先要審查企業營業執照、起訴狀及其相關的證據材料或能夠證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的其他文書材料、訴訟保全申請書、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等基本資料。
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案件,還須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通知及其他訴訟文書進行審查,重點在於查明:
①是否存在訴訟爭議,且爭議的解決是否具有財產給付之內容;
②是否具備訴訟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
③申請人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
④訴訟請求是否適當以及證據材料是否確實、充分;
⑤被申請人是否為適格的被告,以及申請保全的財產權屬是否明確。
2、合同條款設置的風險防範
擔保公司對被擔保人整體進行信用控制和防範法律風險基本前提在於獲得其企業情況和經營信息,因此建議在合同中設定被擔保人的上述信息披露義務,包括關聯企業、關聯交易以及對外擔保情況等;同時,對被擔保人的資產轉讓、擔保物處理、關聯交易、利潤分配等事宜進行明確約定,並設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以便在擔保過程中能及時掌握及規范被擔保人的相關行為,達到降低法律風險的目的。
3、反擔保措施的法律風險防範
(1)在反擔保中,除應對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物的權屬進行嚴格審 查外,還應據實核定擔保物品的實際價格,避免估值虛高情形發生。
(2)應及時辦理抵押、質押的登記公示手續,以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能發 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3)要求關聯企業提供保證擔保 為防止逃避債務,在被擔保企業有關聯企業的,可要求其關聯企業或核心關 聯控股企業、控股股東共同對該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在整體授信額度內,由關聯企業整體對該筆貸款承擔責任;必要時也可要求被擔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關聯企業的主要控股股東自然人也作為共同保證人,體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股股東對被擔保企業經營活動的信心,提高被擔保企業履行債務的自覺性,防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等手段抽逃資本、轉移資產、逃避債務。

② 急求各地政府支持擔保機構的政策及文件

我國信用擔保機構特別是政策性擔保事業,是在國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日益重視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背景下誕生的。據國家發改委的統計,國內的信用擔保機構(包括商業性擔保和互助性擔保)從2000年的203家,增加到2005年底的2914家,累計擔保總額也由2000年的60億元達到2005年的4673億元。新疆截止2005年底各類擔保機構41戶,注冊資本金近10億元。「十五」期間累計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近50億元。

國家把政策性擔保機構作為新形式下的一種新型有效工具或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信用擔保機構通過其放大和杠桿功能的發揮直接有效地促進了中小企業融資、增強了銀行貸款安全性、引導了企業誠實守信和促進了社會就業與穩定。

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可以從其本身職能的、財務的、管理的不同角度和意義上分析,也可以從其內部的可持續經營能力、可持續競爭能力和其所處外部的政府支持意願與能力、宏觀環境優化等方面予以分析和判斷。

從政府支持意願與能力角度來認識政策性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市場經濟的資源配置產生金融市場的「缺陷與失靈」,需要公共財政對其「缺陷與失靈」予以彌補和調節。從最優化原則出發,公共財政設立准公共信用資源、依託准公共信用保證人——政策性擔保機構採取「政策性資金、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面向中小企業群體自主配置信用資源。因此,政策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的能力,首先取決於同級政府的可持續支持意願與能力,即政策性擔保機構所依存的准公共信用資源,能否在設立之後穩定地、有效地、持續地得到涵養、發展與建設。

政策性擔保機構肩負著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綜合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責任,其具體的切入點在於搭建銀企關系改善的橋梁和紐帶。它一方面解決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中的擔保品不足的問題,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另一方面又承擔了銀行在對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因信用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風險,增強了銀行的貸款意願。因此,信用擔保機構事實上扮演了風險承擔者的角色。

「信用擔保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發生代償與損失也是必然的」,這是信用擔保的鐵定規律。既然信用擔保是高風險行業,那麼准公共信用資源的運用就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發展趨勢——即「蠟燭型」(或稱為「油燈型」)與「常青樹型」。所謂「蠟燭型」也即消耗型,是指政府只注重使用准公共信用資源,而不注重涵養和培育其資源;所謂「常青樹型」,也即持續型,是指政府站在信用擔保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既使用又涵養,持續性的建立建設准公共信用資源。兩種認識的不同和運用方式的不同,必須帶來不同的社會效果。

消耗型的認識在信用擔保特別是政策性信用擔保實踐中的具體表現形式,第一,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規模和實收資本的質量不夠重視,投入財力過少或摻雜過多的「水份」,使政策性擔保機構的資源稟賦天然就帶有「病灶」,影響著政策性擔保機構的長遠健康發展,加速著政策性擔保資源的消耗;第二,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金沒有建立擴充機制,缺乏准公共信用資源滿足最廣大社會消費者需求、追求社會效應最大化的思想認識,制約了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最大潛能發揮;第三,沒有建立或沒有規范建立起風險補償渠道,使政策性擔保機構不可避免的風險代償及損失缺乏應有的信用資源補充,導致原有規模的信用資源處於被各方「蠶食」狀態。

持續型的認識則是站在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認識政策性擔保事業。影響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關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與持續性。准公共信用資源的利用和配置,對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科學技術推廣、中小企業發展、財政稅源培育、就業渠道和拓展以及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公有與非公有、城鎮與鄉村等方面的和諧構建有著綜合而現實的作用。同時,政策性擔保業務的持續開展,有利於維護規范、正常的經濟秩序、整體降低中小企業和社會各方面的信用交易成本、減少社會交易環節,加速社會經濟發展。因此,政府應該保證准公共信用資源的完整性,並進一步找出出資人的恰當定位,保證誰公共信用保證人通過市場化運作實現准公共資源的持續有效性,也即必須建立准公共信用資源的長遠維持發展機制,真正起到公共財政的應有作用。

③ 如何加強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

建立內部業務審查機制,要求銀行信貸員明確自己的業務,切勿只看銷量、不看質量;
認真審核銀行客戶資料,可以採取三級審核標准,且每一級別審核後都要相關負責人簽字,明確責任;
加強貸款人貸款事項的評估工作,可以聘請專門的投資顧問幫助審核。

④ 求 關於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及防範的論文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的問題與風險防範
鄧舸

摘要:由於政策、經濟環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同時也由於公司經營和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導致了擔保的濫用,反而使得巨額資金被佔用或逐漸蒸發。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或關聯人擔保,實質上就是大股東或關聯人資金佔用及轉嫁風險的一種形式。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中的問題與風險,並提出相關的監管對策。
關鍵詞: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公司監管
作者簡介:鄧舸,供職於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的風險主要在於被擔保公司的履約能力。一旦被擔保人因為經營惡化、濫用資金等等原因,導致其到期無法償還債務,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就需根據擔保合同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給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或有負債變為實際負債。在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上市公司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一旦上市公司由於對外擔保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誘發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使上市公司陷入絕境。連環擔保的上市公司更形成了擔保債務鏈條,一旦鏈條中的某一家上市公司陷入財務危機,就會影響到一批上市公司的正常運行,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的有序、穩定和健康的發展。目前對外擔保事項已成為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個風險隱患,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上市公司擔保問題的歷史、現狀
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演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在1990年到1994年間,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及互保現象較為少見。當時,由於認為上市公司可以募集資金,其償債能力很少受到懷疑。上市公司因此貸款相對容易。公司上市後多積極爭取配股再融資,市場更多關注的是上市公司如何保配以及募資投向改變的情況。
1996年前後起,開始出現個別上市公司的擔保被控股股東惡意利用的案例。證券市場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之一的粵金曼,被拖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股東粵金曼集團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高達9.95億元,這其中,粵金曼僅為粵金曼集團的所屬企業水產發展總公司提供的擔保就高達2.7億元。在上述階段,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或其關聯企業擔保的案例有較多的出現。
2000年6月之前,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多表現為為本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我國的上市公司多數是通過股份制改造從原有國營企業或母公司中剝離出的資產而形成的。因此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有著天然的「母子」關系。上市公司由於信譽要比普通企業高,其提供的擔保比較容易獲得銀行的認可。為了解決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債務融資問題,以上市公司的名義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就顯得順理成章。
本來上市公司為母公司或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應視為市場經濟下的正常行為,但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制度還不完善,上市公司三分開不徹底,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還有待完善。因此,上市公司為本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在客觀上放大了正常經營活動的財務風險與經營風險,會在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及股東之間形成「債務轉移」。最終,風險會被逐漸「轉嫁」給證券市場上提供擔保的上市公司及證券市場的參與者。
鑒於此,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6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從而直接杜絕上市公司為母公司或股東提供擔保所引發的風險。
自上述通知發布後,直接為股東擔保的情況基本得到遏制,但原有為股東已作的擔保難以解除,因此上市公司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所作的擔保仍大量存在。同時,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更多地表現為上市公司之間的互相擔保。其中,較為著名的是上海、深圳上市公司的「擔保鏈」和部分福建、新疆上市公司的「擔保鏈」。2002年,由於與ST國嘉形成互保鏈,上海的隧道股份、開開實業等上市公司紛紛涉訴,被判承擔擔保責任。ST國嘉的重組也因此困難重重,導致公司最終於2003年走向退市。在ST九州的「擔保鏈」中,ST海洋受到牽連,2001年全年和2002年半年度因此無法扭虧,也被終止上市。2003年上市公司新疆眾和、天山股份等也由於與出現巨虧的啤酒花公司存在互保關系而受到牽連。
2003年,證監會與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上市公司為股東、控股50%以下子公司和附屬企業擔保進行控制。但公司與關聯方擔保減少的同時,長期以來未能根本解決的上市公司互保及連環擔保的現象卻日益普遍,由此可能形成風險的積累和連鎖反應。2004年度,隨著宏觀調控力度的不斷加強,作為融資附屬物的擔保風險可能隨著借款人資金鏈條的斷裂而集中爆發,互保公司之間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風險沿著「擔保圈」波及其他公司,引發局部金融債務鏈危機,損害相關公司的商業信譽以及銀行的資產質量,並最終影響到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上市公司還開始頻頻為子公司擔保。2003年度,僅滬市上市公司就有213家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發生擔保,擔保金額362億多元。為子公司擔保,已成為上市公司擔保的新趨勢。
巨額對外擔保為不少上市公司帶來了沉重的負擔。一方面,大比例的擔保損失導致上市公司業績大幅下滑,2003年深市上市公司存在擔保損失的有15家,平均的擔保損失為11191萬元,如ST南華西對控股股東巨額擔保涉及訴訟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計提預計負債43403萬元,目前已暫停上市。另一方面,擔保所引發的訴訟糾紛大幅度增加。2003年度,僅滬市因擔保而涉訟的上市公司就約有73家,涉訟案件240多起,訴訟標的金額為33億元人民幣。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存在的風險
根據公開披露的資料及監管發現,上市公司擔保及互保中存在的一些現象和特點,需要給予密切關注,並制定對策,加以規范。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現象普遍,擔保金額巨大,擔保風險已經遠遠超出了正常的承受能力。根據2003年度報告披露情況,滬市共有365家上市公司存在對外擔保,占公司總數的45%,累計擔保金額935.32億元。深市295家上市公司涉及對外擔保,占公司總數的58%,擔保總額為617億元。其中,滬市擔保總額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上市公司有41家(其中31家擔保總額超過公司凈資產),深市擔保金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公司家數有44家,上述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的能力值得質疑,更有甚者,一些資產凈值為負值的上市公司仍存在巨額對外擔保,如ST啤酒花。
2.為大股東及其下屬企業提供擔保的現象遠未根除。如2003年末上海就有16家上市公司尚存在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擔保的現象,擔保總金額15億元,其中金額最大的ST棱光達3.88億元。
此外,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個別公司繞過《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雖然未給股東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附屬企業擔保,但卻為大股東的控股股東提供了巨額擔保。
3.未經適當審議程序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的現象屢禁不止。部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甚至其他人員越過董事會,自行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擔保,致使公司利益受損。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問題。典型的如新疆ST啤酒花,該公司董事長擅自對外擔保金額高達10億並隱瞞擔保事實,2003年最終釀成擔保財務危機。
4.有的公司所擔保的債權期限過長或者所承諾的擔保期間過長,個別上市公司承諾的對外擔保期間長達15年以上。即使被擔保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還可以,也很難肯定十幾年後會是什麼樣子,過長的擔保期間有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
5.擔保事項披露不全面,給判斷擔保風險帶來了困難。上市公司在重大擔保事項的公開披露中,對一些重要的擔保因素沒有詳細披露,或疏於披露,使投資者難以判斷風險。如相當一部分公司沒有明確披露所提供的具體擔保方式,是物的擔保(抵押、質押等),還是人的擔保(保證);多數公司都沒有明確說明所提供的擔保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有部分公司寄希望於由對方提供對等擔保來作為反擔保措施,但事實上這兩者並不是一個概念,對等擔保起不到規避擔保風險的作用。另外,絕大多數公司往往將被擔保債權的貸款期限與擔保期間混為一談,根據擔保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除非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後六個月,即使約定直至貸款還本付息,保證期間也只是貸款到期後二年而不是還清本息為止。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法律後果
《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最高法院2000年12月13日開始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因此,對違反《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行為,應解釋為無效,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一般認為,《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立法本意是維護資本確定原則和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資本確定原則要求股東對公司的投資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以接受公司擔保的形式,公司為股東擔保有違資本確定原則。公司為股東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因為擔保在多數情況下不需要對價。公司在公司資產上設定擔保屬於設定財產負擔行為,與公司將財產無償贈與一樣,對債權人不利。根據這一立法本意,《公司法》第60條第3款應當解釋為不僅對董事、經理的限制,也是對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董事、經理即便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公司董事會授權作的擔保,也在該條限制之內,擔保合同也應作無效處理。
但是,上市公司給股東及其附屬公司提供擔保,其擔保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並未解除上市公司應承擔的相應責任。無論擔保是保證、抵押、質押,上市公司作為擔保人都將應擔保無效而要承擔民事責任,該民事責任屬於合同法上的法定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58條後段)。該責任的構成也是以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有過錯、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為要件。其中,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對擔保合同的無效的過錯是劃分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在責任承擔上的關鍵,而且擔保人的過錯還應和債權人的過錯結合來考慮。由於前述《公司法》第60條第3款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存在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同時在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投資關系是明顯的,根據證券市場公開原則,債權人對上市公司與其股東的關系是明知的,至少也是應知的,因此無法否認債權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但實踐中還沒有公開的案例表明,作為債權人的銀行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為股東及其附屬公司提供擔保,盡管其擔保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上市公司仍將因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形成風險的深層次根源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或互保,歸根結底是為了融資。從宏觀角度看是調劑短期資金餘缺、優化資源配臵的方式,但從微觀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獲取資金的動機有時並非純粹地為了有利於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發展,由於政策、經濟環境等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同時也由於公司經營和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導致了擔保的濫用,反而使得巨額資金被佔用或逐漸蒸發。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或關聯人擔保,實質上就是大股東或關聯人資金佔用及轉嫁風險的一種形式。同時,當上市公司業績滑坡,喪失了配股、增發或可轉債的資格後,也不得不依賴於貸款,而現行的銀行貸款體制,也使上市公司擔保、互保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
由於上述原因,盡管有關部門出台了關於對外擔保的規定,但上市公司仍出現了一些新的擔保手法,意圖繞開有關規定,打擦邊球:
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後,再由上市公司給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目前《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禁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附屬企業提供擔保,一些公司藉此由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附屬企業提供擔保,再由上市公司給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從而變相達到為股東擔保的目的。證監會會同國資委2003年發布的《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雖對納入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對外擔保作出了與上市公司相同的限制性規定,但法律效力層次不高,在司法訴訟中能否作為依據尚待檢驗。
2.上市公司為大股東貸款提供反擔保;如A公司為大股東貸款提供擔保後,上市公司再為大股東向A公司提供反擔保,從而間接達到為大股東擔保的目的。
3.上市公司為潛在關聯的股東擔保。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擬將股權轉讓給A公司,而上市公司與A公司或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簽訂互保協議。
上市公司頻繁出現的巨額對外擔保給上市公司帶來較大風險。一方面,大比例的擔保損失導致上市公司業績大幅下滑,如2001年滬深兩市因擔保而產生損失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超過40家,其中計提損失金額超過1億元的有12家公司。比較典型的ST石化,公司計提金額高達7.8億元。另一方面,擔保所引發的訴訟糾紛大幅度增加。2002年上半年,因擔保而涉訟的上市公司大約有40家,涉訟案件60多起。而在下半年,有關擔保訴訟的公告更是紛至沓來。

完善監管措施,化解擔保風險。
規范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防範上市公司因對外擔保而產生的風險,是監管中應予以重視的問題。但擔保畢竟屬於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控制風險。監管應當著眼於阻止違規擔保和適當控制擔保風險,而不是消滅擔保或者給正常的擔保活動增加額外負擔和成本。在擔保問題上,應當給予公司合理范圍內的充分自主和自由。
1.對存在重大對外擔保事項的上市公司加強監管力度,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除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指標外,還須跟蹤被擔保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及時調整上市公司風險分類,關注其異常情況,促使公司作好信息披露,釋放風險。
存在互保現象的上市公司如在同一地域,則監管部門應對雙方的經營及財務狀況重點關注,如互保雙方分處異地,則兩地監管部門應定期進行公司情況通報。
2.加強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一線監管,就擔保制定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標准,並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有關擔保事項。
目前,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對達到標準的擔保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只能起到一定的揭示風險作用。監管部門可考慮對公司信息披露制定以下更為嚴格的標准:
(1)以逐筆羅列然後匯總的方式依次披露:被擔保方情況、擔保金額及其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擔保方式(在保證方式下註明是否為連帶責任保證)、貸款期限、擔保期間、是否有反擔保、是否涉訴、損失計提情況、被擔保人凈資產和資產負債率,內部審議程序及其他有關情況。
(2)對於違規擔保應當單獨披露,並說明整改措施和時間表。
(3)對於互保和連環擔保情況應單獨披露,給投資者了解系統風險的機會。 (4)要求公司披露被擔保方貸款的原因及貸款資金使用項目,以便投資者判斷擔保資金的預計使用效果和風險。 (5)要求公司了解被擔保公司的具體償債計劃並披露相關內容。(目前僅要求上市公司說明被擔保公司是否具有償債能力,公司往往一筆帶過,並未披露實質性的內容。)
(6)說明公司董事會對是否會承擔擔保責任的判斷及理由。 (7)獨立董事就對外擔保事項(非控股子公司),可比照關聯交易的處理,讓獨立董事就該事項發表意見。
3.加大對違規擔保的處罰力度。目前對違反《公司法》、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上市公司,多以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方式處理。可考慮對一些在擔保中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進行公開批評並立案稽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樹立典型,以儆效尤。我會對三九醫葯的處理就有類似的良好效果。對違反上述規定給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並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除相關的行政處罰外,還可認定其未履行誠信義務,損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上市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免除該責任人的職務,或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
4.不斷完善有關法規,堵塞公司利用法規空白變相違規的渠道。除已發布的文件外,可作眼於風險控制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作進一步的規范:
(1)上市公司不得為資產負債率過高的公司提供擔保,為同一家公司提供的擔保不得超過本公司擔保總額或者被擔保公司凈資產的一定比例等;
(2)上市公司子公司為上市公司股東或其控股子公司、附屬企業提供擔保,視為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適用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屬企業提供擔保的禁止性規定;
(3)要求上市公司在簽訂的對外擔保合同中,除有必要的反擔保等措施外,還應加入適當的保護性條款。(如約定在被擔保方出現對上市公司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時,上市公司可以提前解除擔保合同或將擔保責任轉移至約定的第三方,使該條款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上市公司在危機時處於有利的地位。實踐中如中關村在銀廣廈事件後解除其原有的擔保責任,陸家嘴解除為股東提供的部分擔保,這些措施減少了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或是改正了擔保中的違規行為);
(4)擔保期間的約定不宜過長。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會一成不變,一旦被擔保企業經營業績等基本狀況發生根本變化,喪失還債能力,償債風險便會轉移到上市公司身上。因此,在上市公司為他人擔保時,約定的擔保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宜,之後可通過續約的方式逐年延長擔保期限,避免承擔過長的擔保風險;
(5)上市公司對其子公司進行擔保,應由公司總部進行全面控制,增加監控力度。上市公司應對此制訂了一套具體的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對貸款額度的限制,對子公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指標的規定,條件許可的可要求採取資產抵押或質押的辦法,以求最大限度的控制風險。
以上風險控制措施可由上市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者在內控制度或公司章程中予以確定。
5.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上市公司內控和決策審批程序。
實踐中上市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未經合法程序,超越許可權對外簽訂擔保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顯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約束機制未產生作用。根據《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應明確董事會對外擔保許可權,超過許可權的需報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未批準的,上市公司不能對外提供擔保,杜絕越權擔保的出現。
上市公司應在內部建立完善透明的擔保審批制度。同時,上市公司也應避免層層授權,將本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擔保事項授權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往往又進一步授權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行使權力。導致董事長或總經理個人隨意簽訂巨額對外擔保合同,產生大量或有負債,導致難以控制的風險。
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屬於關聯交易行為的,必須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規定,通過相應的公司機關表決,並履行迴避表決、信息披露等義務。防止潛在、隱蔽的關聯交易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在這方面獨立董事應發揮評估、鑒別、參與決策的作用。

⑤ 如何化解擔保圈

在對擔保圈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逐戶提出具體詳細、有針對性的風險化解意見。授信審批部門要把好融資調查審查審批關,從總量、結構等源頭上控制融資風險。信貸管理部要把好貸後管理關,重點跟蹤檢查監督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動態和擔保的適度性,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在具體的化解中要以增加該行融資安全性為出發點,綜合考慮採用清收退出、擔保方式轉換、信貸產品改造、切斷擔保鏈條等多種措施。要突出重點,找出擔保鏈條中的主要風險源和引發點,對症下葯,通過重點化解重要環節突出風險,提高擔保圈貸款化解工作的實效性。

⑥ 求問關於做好銀行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何寫

一、貸款前的會計資料審核、分析
商業銀行在貸款前,必須對擬貸款的企業的會計資料進行有關信用情況和償債能力的審核和分析。為了保證分析的全面性,會計資料的來源可以有多種渠道,以便相互印證,提高會計資料的客觀性和完整性。在實務中,具體的分析測算方法有下面幾種:
1.信貸調查的「5C」系統,即特點(character)、資本(capital)、能力(capacity)、抵押品(collateral)、條件(conditions)。特點指企業的信譽,即企業履行償債義務的可能性,這一點被視為企業信用品質的首要因素;資本指企業的財務實力,表明企業可能按時償還債務的背景;能力指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抵押品指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時能夠被用作抵押的資產;條件指可能影響企業償還債務的經濟環境。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這五個方面的分析,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與貸少。
2.CART結構分析法。該方法採用四個財務比率作為分類標准,即現金流量對負債總額比率、留存收益對資產總額比率、負債總額對資產總額比率、現金對銷售總額比率。按照CART方法,這四個指標分別屬於不同的級別,其中現金流量對負債總額比率屬於一級指標,留存收益對資產總額比率和負債總額對資產總額比率屬於二級指標,現金對銷售總額比率屬於三級指標。這四個財務分析指標按照級別組成一個分類回歸分析樹,每個指標根據一定的方法確定一個臨界值,從而進行分析。
3.企業償還債務能力的會計報表分析。「5C」系統是一種定性分析,因此還必須輔以會計報表的定量分析,以便進一步加強對信貸風險的防範。
(1)資產負債率。該指標反映債權人提供的資金占企業總資產的比重,表明企業負債經營程度及債權人的債權保證程度。一般認為,企業資產負債率越低,表明企業資金實力越強,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越強。因此,商業銀行從貸款安全形度出發,可以設立一個資產負債率的信貸警戒線指標,如60%,對高於這一指標的企業進行貸款時要特別注意。
(2)固定資產與長期負債比率。該指標反映企業的固定資產(凈值)與其長期負債之間的比率關系,從商業銀行的角度,該指標以大於1為妥。這表明企業的固定資產凈值足夠用來擔保其長期債務,商業銀行貸款風險較小。
(3)流動比率。該指標是企業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因為商業銀行對企業的貸款有相當一部分是流動資金貸款,所以要利用這個指標分析。由於在進行流動比率的計算時分子包含一些變現能力較差的成分,如存貨等,因此為更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必須計算速動比率,即將流動資產中變現能力較差的存貨等剔除後計算速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率。速動比率一般要求在100%左右。
(4)現金債務總額比率。該指標是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與負債總額的比率,反映企業承擔債務能力,比率越大,企業承擔債務能力越強。如果現金債務總額比率為10%,說明企業最大的付息能力是10%,即利息高達10%時企業仍能付息。
通過對企業信用的「5C」系統分析、CART方法分析和會計報表分析,商業銀行即可以按照擇優扶持的原則決定信貸對象和信貸額度。
二、貸款後的會計監督管理
商業銀行決定了信貸對象和信貸額度後,就可以與企業簽訂貸款合同,發放貸款,進行相應的會計核算和監督。商業銀行在會計核算中可以採用謹慎性原則,將可能發生的損失與費用預先估計入賬。如商業銀行可以計提「貸款壞賬准備」、「貸款呆賬准備」等。商業銀行在提取各種准備金的同時,要定期編制應收貸款的賬齡分析表或應收貸款一覽表,從中發現哪些貸款還處在安全期內,哪些貸款處在可能收不回來的危險中,從而確定相應的催收措施。另外,商業銀行要對貸款企業的會計資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分析:①分析企業貸款的使用去向,監督企業是否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②分析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以確定是否要提前收回貸款或增加新的貸款。
在對貸款對象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進行分析時,一定要特別注意對貸款對象利潤質量的分析。利潤質量包括企業利潤的真實性和實現利潤的優劣程度。後者又可以分為短期利潤質量和長期利潤質量兩個方面。短期利潤質量是從一個會計期間判斷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實現的會計利潤的變現能力,它代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實現的會計利潤與現金流量之間的差異程度。長期利潤質量是指企業各期利潤持續穩定增長的能力,強調利潤的穩定能力和可持續能力,它主要受會計政策的穩健程度、利潤構成以及諸如研究開發費用等特殊費用項目因素的影響。在對利潤構成進行分析時,我們首先應當關注營業利潤在總利潤中的比重和變化趨勢。營業利潤應當在凈利潤中所佔比重較大,否則說明企業利潤構成不合理,其長期利潤增長趨勢也就不夠穩定,長期利潤質量自然不高。
商業銀行不僅要重視貸款前的會計分析工作,也要重視貸款後的會計監督,從某種意義上講,後者比前者更重要。
三、貸款的破產清算會計管理
1.一旦發現企業較長時期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繼續拖欠下去將會對商業銀行更加不利時,商業銀行應該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還債,並呈送企業當時的會計報表等資料,如資產負債表、債權債務清冊等。
2.在企業申請和解整頓階段,商業銀行要嚴密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並通過債權人會議仔細審查閱讀企業的和解協議(草案)及整頓計劃,以判斷企業和解整頓階段有無繼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果有此類行為,則應該立即要求人民法院中止和解整頓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如果企業和解整頓有起色,商業銀行要及時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走出困境,以利於貸款的回收。
3.在企業進行破產清算階段,商業銀行作為清算組成員,應該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特別要注意對企業無效分配財產行使追索權。

⑦ 人民銀行總行《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的有關問題的同知》對貸款審查新的要求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銀發[1998]1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由當地人民銀行轉發):
為加強信貸管理,提高貸款質量,防止大案要案的發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組織有關幹部學習,內部掌握執行。
一、深化對新形勢下貸款風險特點的認識,進一步強化貸款風險防範意識。當前,以借款為名非法騙取金融機構巨額貸款資金的大案要案問題比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採用各種手段騙取貸款後,或揮霍浪費,或攜款潛逃,使金融機構蒙受巨大損失。造成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在於,一些
金融機構的貸款對象從過去比較單一的國營、集體經濟擴展到個體私營經濟,信貸從業人員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質不適應需要,貸款風險因素增多等。因此,各金融機構在嚴格執行信貸管理規章制度,認真總結防範信貸風險經驗的同時,要進一步提高防範貸款風險的警覺性,針對新形勢下
貸款風險的特點,採取更加科學、嚴密的防範措施。
二、各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還要對企業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大操大辦婚喪紅白喜事,購買與
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三、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四、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在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不明的轉帳行為,要進行嚴
格的審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制止。
五、金融機構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六、金融機構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範」、「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七、借貸關系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系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鬆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堅決不予貸款。
八、金融機構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系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九、實行母子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及所屬企業,申請貸款時,除提供本公司財務報表外,還要提供集團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不提供者,金融機構可以拒絕貸款。對實行總分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其貸款由總公司統借統還。金融機構不得對其分公司發放貸款,經總公司授權的分公司除外。
十、貸款人必須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歷史和過去信譽的基礎上,不得因為借款人一向按時還本付息而對其新的借款放鬆審查。
十一、貸款人要對借款人還款資金來源加強了解。對那些通過借東補西、連環借貸或用其它來源不明的資金歸還貸款的企業的新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十二、各金融機構要對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建立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十三、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和集體審貸制度。審貸兩權必須分別在兩個部門,取消審貸兩權在一個部門內兩個崗位的做法。
十四、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信貸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約束與監督。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
的吃喝、歌舞、桑拿、高爾夫球、麻將、旅遊或變相旅遊等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凡違反規定的信貸人員,一經查實,應按黨紀政紀的規定從嚴格處理。
十五、各金融機構要將本《通知》精神在信貸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中迅速傳達,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1998年1月12日

⑧ 質押貸款業務的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1、防範虛假質押風險。
銀行查證質押票證時,有密押的應通過聯行核對;無密押的應派人到出證單位或其託管部門作書面的正規查詢。動產或權利憑證質押,銀行要親自與出質人一起到其託管部門辦理登記,將出質人手中的全部有效憑證質押在銀行保管。要切實核查質押動產在品種、數量、質量等方面是否與質押權證相符。同時要認真審查質押貸款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財產質押,必須經所有共有人書面同意;對調查不清、認定不準所有權及使用權的財產或權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質押。為防範質物司法風險,銀行必須嚴格審查各類質物適用的法律、法規,確保可依法處置質物;對難以確認真實、合法、合規性的質物或權利憑證,應拒絕質押。
2、防範質物的價值風險。
要求質物經過有行業資格且資信良好的評估公司或專業質量檢測、物價管理部門做價值認定,再確定一個有利於銀行的質押率;選擇價值相對穩定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謹慎地接受股票、權證等價值變化較大的質物。
3、防範質押操作風險。
銀行首先必須確認質物是否需要登記。其次,按規定辦理質物出質登記,並收齊質物的有效權利憑證,同時與質物出質登記、管理機構和出質人簽訂三方協議,約定保全銀行債權的承諾和監管措施。再者,銀行要將質押證件作為重要有價單證歸類保管,一般不應出借。如要出借,必須嚴格審查出質人借出是否合理,有無欺詐嫌疑;借出的質物,能背書的要註明「此權利憑證(財產)已質押在X銀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銷此質押」,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登記部門或託管方「X質押憑證已從銀行借出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銷原質權」,並取得其書面收據以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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