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業逾期貸款利息收入的營業稅
本金和利息逾期超過90天,就按收付實現制;如果未超過90天即按正常計算營業稅
❷ 做賬技巧:逾期貸款利息怎樣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已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文件明確全文廢止。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確,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金融企業的貸款合同或借據通常都有明確的貸款利息付款日期。
根據上述規定,金融企業的貸款合同或借據的貸款利息付款日期就是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❸ 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如何征稅
個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企業代扣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3)逾期貸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❹ 逾期貸款應收未收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
【問題】金融企業逾期貸款(貸款已到期)應收未收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解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因此,金融企業收取的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提供借款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或者為書面合同確定付款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借款行為完成的當天。
❺ 委託貸款逾期利息營業稅
關於銀行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財稅(2002)182號文參照當時的金融企業會計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其稅務處理與當時的會計處理是一致的,有利於征納雙方操作。自2009年起新營業稅條例實施後,財稅(2009)61號文廢止了財稅(2002)182號文的規定,當前如何把握銀行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特別是表外利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存在爭議的。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的原則規定去處理,但這樣會導致由於會計與稅法的規定不同,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多不便;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仍應按財稅(2002)182號文規定去把握為好。雖然該文作廢了,但其精神仍有可取之處,因為一是方便,二是對稅款最終並沒有造成流失,僅存在時間性差異而矣。作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本文就把握相關問題從會計與稅法兩個角度作簡要分析和建議。
一、金融企業對貸款利息的會計核算規定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85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並確認收入。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後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或應收利息逾期90天後仍未收回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3條規定:貸款分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對應計貸款,在正常結息日。借:應收利息(或×××存款)貸:利息收入
對非應計貸款中的貸款本金逾期90天的:對新發生的利息,直接計入表外(收:應收未收利息)。
對已計入表內但自結息日起已逾期90天的利息,也要自表內轉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貸:應收利息
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二、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分析
2009年以前的營業稅稅務處理應遵循財稅(2002)182號文的規定,即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註:指90天)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這一規定與金融企業會計上規定基本一致。
在財稅(2002)182號文作廢的情況下,應如何把握呢?新營業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銀行利息業務分三種情況:一、應計貸款:又分結息日收到,結息日未收到;二、非應計貸款:又分利息直接計入表外、表內轉表外;三、表外息利收回,又分利息直接計入表外的部分收回、表內轉表外部分收回。因此銀行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按新營業稅原則規定,應按以下方法把握:
(1)在貸款期間內,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結息日)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在結息日之前提前收到的,以收到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計上:借:存款或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
這一會計處理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2)在貸款期間,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不含)天以上,仍未收回的,企業沖減利息收入,計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貸:應收利息;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這一會計處理不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精神。按新營業稅規定,此時不得沖減計稅營業額。
(3)貸款本金逾期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等不論是否計入表外,此時不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是等實際收到利息時或本金收回時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因貸款逾期,本金未收回,說明銀行提供的勞務未完成,且本金逾期後合同上不可能再約定付款日期,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只能是提供勞務完成的當天,而勞務完成的當天,也就是收回逾期貸款的當天。如本金未收回,但本金逾期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收回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收到利息的時間就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4)實際收回的表外利息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自表內轉表外的部分,按新營業稅規定,在實際收到時不征,因為已計征過營業稅,且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逾期90天的應收利息不得沖減計稅營業額;二是直接計入表外的部分,在實際收到利息時或本金收回時要征。現舉例說明利息收入的營業稅處理與會計的差異。
某銀行發放一筆貸款,本金100萬元,每季度利息1萬元(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最後一日;設每月均為30天,貸款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但截止2011年9月30日本金及各季利息才一次性收回)。
1、2010年3月30日(結息日)提1季度利息:
借:應收利息 1萬元
貸:利息收入 1萬元
新營業稅稅務處理:此時納稅義務實現,應繳營業稅。
2、2010年6月30日提2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2010年7月1日:將逾期90日的1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萬元
貸:應收利息 1萬元
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1萬元
新營業稅稅務處理:不應認可這種沖減利息收入的做法。與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不符。
注意,當期提取2010年4-6月的利息在7月要申報營業稅。
3、2010年9月30日:
(1)計提3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當期提取2010年7-9月的利息在10月要申報營業稅。
(2)2010年10月1日:將逾期90日的2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4、2010年12月30日:
(1)計提4季度利息:分錄同前計提利息。
當期提取2010年10-12月的利息在2011年1月要申報營業稅。
(2)2011年1月1日:將逾期90日的3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5、2011年3月30日:
(1)計提2011年1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營業稅稅務處理:2011年第一季度本金已逾期未收回,說明銀行提供的勞務仍未完成。且合同並未約定付款日期(因逾期),所以2011年第一季度計提的利息只能在提供的勞務完成之日(即本金收回之日)或實際收到利息之日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此時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未發生。
(2)2011年4月1日:將逾期90日的2010年4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6、因為自2011年4月1日起,貸款本金已逾期90天以上,因此以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等均直接計入表外核算。
在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根據新營業稅精神,此時不徵收營業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或本金收回時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7、到2011年7月1日,將計提的2011年1季度的利息沖回計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萬元
貸:應收利息 1萬元
同時在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1萬元
根據新營業稅精神,此時營業稅上不應認可這一沖減利息的會計處理。因為2011年第一季度計提時,也未徵收營業稅。
8、假如到 2011年9月30日收回所有本金及利息(到2011年9月30的利息合計7萬元。
對利息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7萬元
貸:利息收入 1萬元(2011年三季度)
利息收入 6萬元(前期欠息)
同時在表外做:付:應收未收利息 6萬元
此時雖收到7萬元利息(均已計入表外的),但只能對收回的直接計入表外的2萬元(2011年二、三季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的利息1萬元徵收營業稅,因為另外的4萬元(2010年四個季度)是由表內轉表外的,而在以前已繳過營業稅了,且當時會計上轉表外時扣減利息收入,而當時營業稅處理上並不認同當時的沖減。
根據上述分析,按新營業稅的精神去把握貸款利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相當復雜的,且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是不一致的,給征納雙方帶來的麻煩是不言而喻的。
三、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發生時間的建議
對照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精神,銀行業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上確認時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給征納雙方操作上帶來了一定困難,現行金融業務系統未考慮到這一差異,給金融企業的納稅申報帶來了不便,給稅務機關的監控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建議恢復財稅(2002)182號文關於銀行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精神。因為該規定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基本一致,對國家稅收最終並未造成損失,且有利於征納雙方操作,也符合國家簡化稅制的精神。(
❻ 逾期貸款利息怎樣繳納營業稅
逾期貸款利息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如下:
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2、《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確,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貸款最好不要產生逾期,逾期嚴重會產生嚴重的後果: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❼ 收到逾期貨款的利息要交稅嗎
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稅率為6%。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❽ 境外客戶向我司支付逾期貨款利息是否需繳納稅款
問:境外客戶向我司支付逾期貨款利息是否需繳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若您司為銷售貨物方,向購貨方收取的屬於上述性質的價外費用,則應並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此外,如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還需按規定將該部分收入並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❾ 求助:金融企業表外應收利息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
一、表外利息的核算規則
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
1、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內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繼續計入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在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
2、對已經納入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以後,金融企業要相應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
3、貸款本金逾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作為呆滯貸款。五級分類辦法實施後,貸款按新的辦法進行分類。
二、營業稅下表外利息稅費成本的扣除
比如表外利息涉及的營業稅及附加是1000萬元,企業在繳納之後,是列支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那這個利潤表中扣除的1000萬元能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
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那這里的規定是相當於這種自己處理的「壞賬」,就認了,不需要銀行提供什麼專項申報了,但是不能說人家沒有收入就不讓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因為人家是有收入,只是相當於壞賬國家有特殊政策扣除了的概念理解,並不是簡單的不確認收入不配比之類的因素影響所得稅的扣除。
三、營改增之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用如何認定
雖然都是交流轉稅的概念,但是如果從增值稅價外稅的角度,這個問題就有點復雜了。如何呢?
如果表外利息是106萬元(含增值稅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6萬元(若6%稅率),對應的附加稅費0.72萬元(附加稅費並不是價外稅的組成部分)。若進項少未形成留抵,附加稅費部分入利潤表並稅前扣除沒有問題,但是增值稅卻是應收借款人的概念,核算上也不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表內為了平賬(對應銷項稅額),自然需要找到一個科目,比如形成應收款項6萬元,這相當於6萬元部分回到表內來了,不是很通順的處理。
如果作為應收了,明顯收不回來,那就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或者是還套用23號公告走沖減的處理?後者還是比較現實的方法,實際上表外利息沒有相應增加此部分,仍是原來記錄的那麼多(含銷項稅額在內)。
四、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❿ 逾期繳納的利息如何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確,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金融企業的貸款合同或借據通常都有明確的貸款利息付款日期。 根據上述規定,金融企業的貸款合同或借據的貸款利息付款日期就是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