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小企業貸款的類型有哪些
中小企業貸款總體來說分為抵押貸款和無抵押貸款。
就現在的情況而言,普通中小企業貸款融資主要來源是三個方面:
一、銀行
特點:貸款手續比較繁雜,信貸門檻高,限制資金使用范圍,審批周期長,利息比較低。適合信用好,有一定規模的中小企業和中長期資金周轉支持。
雖然許多銀行推出快捷貸款服務,但仍然無法滿足普通中小企業的融資需要。比如:工商銀行、北京銀行等推出的中小企業快捷貸款服務仍然規定資金使用范圍,貸款時間仍然比較長。
二、典當行
特點:貸款手續簡單,幾乎沒有門檻,不限制資金使用范圍,最快可以當天放款,借貸方式靈活,但利息比銀行利息高。典當抵押貸款主要是實物為抵押,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
適合普通的中小企業中短期的資金周轉。比如:華夏典當行、民生典當等推出的中小企業貸款服務,都是2-3個工作日可以放款。大大方便了中小企業中短期資金周轉。
三、民間借貸
特點:除了貸款利率最高,風險比較高,以信用為擔保。其它特點基本和典當行一致。如匯富貸。在這里區別分開主要是由於前兩種融資方式是國家法律許可,而民間借貸有很多是和法律打擦邊球,需要注重鑒別。
(1)境內大中小企業貸款專項統計范疇擴展閱讀:
業務流程
1、企業向銀行提出流動資金貸款申請,並提供企業和擔保主體(若有必要)的相關材料。
2、簽署借款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企業的貸款申請經深圳發展銀行審批通過後,銀行與企業需要簽訂所有相關法律性文件
3、按照約定條件落實擔保、完善擔保手續。根據銀行的審批條件和簽署的擔保合同,如果需要企業提供擔保的,則需進一步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具體的擔保措施,並辦妥抵押登記、質押交付(或登記)等有關擔保手續,若需辦理公證的還需履行公證手續等。
4、發放貸款。在全部手續辦妥後,銀行將及時向企業辦理貸款發放,企業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貸款用途合理支配貸款資金。
『貳』 大中小微企業統計制度存在問題
一、中小微企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雖然近幾年來,各級政府按照「政策引導、資源整合、解決瓶頸、扶持發展」的工作思路,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財稅扶持力度日益加大,為服務引導小微企業「保生存謀發展」開辟了多重通道,引導中小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建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企業上市直接融資,使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環境得到了一些改變,但是現階段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限制了中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
(一)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和融資貴問題仍較突出
多數中小微企業都存在資金短缺的現象,弱化了中小微企業的生存能力和發展基礎。
一是平均貸款滿足率低。經過調查,2010年我區企業平均貸款滿足率為72.11%,2011年企業平均貸款滿足率為62.93%。而資金周轉不靈,將直接影響產能。
二是抵押物單一,銀行准入難。企業貸款必須有抵押物,而抵押物多要求為房產、土地等固定資產,且抵押折扣率較低,土地、房產按50%左右折扣,生產設備僅折20%—30%。對於一些在發展初期的中小微型企業,資產積累不足,無充足抵押資產,往往被擋在信貸大門外。大多中小微企業由於資產規模不大,加上經營管理不規范、市場前景不穩定,受政策風險影響大,市場淘汰率高、財務報表的真實性銀行難以認同等因素,從資金的效益和安全性出發,很難從銀行直接獲得信用貸款。而擔保貸款雖然手續較為簡單,但是擔保費用高,使企業難以承受。
三是抵押貸款審批手續繁雜,費時費力。中小微型企業融資特點是「小、急、頻」,而銀行為防範風險,大多要求一套完整而繁瑣的融資手續,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簡單快捷的要求。同時,國有商業銀行隨著銀行企業化改革,大幅度上收信貸管理許可權,縣級銀行貸款審批許可權較小,授權、授信不足,對中小微型企業貸款業務大多隻起調查評估作用,然後是層層報批。企業借一筆數額不大的貸款要十來道手續,少則一個月,多則半年,往往錯過最佳商機。而地方商業銀行機制雖較靈活,但貸款成本一般較高,而且規模較小,無法拿出大量資金來滿足中小微型企業日益擴大的貸款需求。
四是利率高,企業負擔重。銀行給中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都要高於大企業,並且還有40%左右的授信留存金額,再加上抵押評估費用、擔保費用等,成本很高,各項費用加起來甚至可以達到20%,而大多企業的利潤率往往只有10%左右,使企業不堪重負。同時,銀行從自身利益考慮,在貸款時會優先貸款給浮動利率較高的企業,從而無形中提高了貸款成本。
(二)中小微企業承擔的稅負重、優惠政策門檻高
中小微企業大多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對於勞動密集型企業來說,勞動力成本由於沒有對應的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其稅負偏高,減少了企業的資金積累,削減了企業獲利能力。就企業所得稅而言,由於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而且與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微企業明顯存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准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
此外,政府制定的優惠政策門檻過高,從而導致很多企業沒有真正享受到政策扶持。尤其是一些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的企業,更加無法享受到任何稅收和貸款方面的優惠。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中,「企業必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等。這些「門檻」使中小微企業很難能夠在各方面同時達到相應的政策條件。在我區就有許多有潛力有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因為部分不符合條件而無法享受優惠。如武漢華藝柔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近幾年就一直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而因為門檻過高而沒有成功,但該公司以柔性版印刷為核心,生產環保型紙箱,市場前景廣闊,值得政府扶持。
(三)原材料價格波動和人工成本上升影響中小微企業發展
受國際大宗商品價格波動影響,去年開始,我區中小微企業所用的銅、鋼鐵、棉花、煤炭等原材料價格劇烈波動,影響了企業訂單的長久、持續和穩定。特別是近年來又遇到異常嚴峻和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生存與發展壓力進一步加大。原材料價格的整體帳幅達到15%多,進一步壓縮了企業的盈利空間。由於物價上漲帶來的生活成本上升因素,中小微企業人工成本普遍提高了20%左右。而有些企業的利潤率僅10%左右。企業利潤被嚴重侵蝕。再加上中小微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在市場經濟中缺乏定價權,提高售價則會對銷量產生較大影響,因此近幾年很多中小微企業發生了虧損。
(四)中小微企業用工難、員工流動性大
由於我國勞動力供給增量的減速和新生代務工人員就業取向、勞動態度等日益多元,小微企業在招聘工人時難以給予工人們優厚的待遇和條件,根本無法與大中型企業抗衡,自然會頻頻「碰釘子」。導致中小微企業招不進、留不住職工。很多工業園分布在較偏遠的地區,交通不便,且缺少配套的生活設施和娛樂設施,難以解決員工的業餘生活問題,員工流動性較大,企業留人難、留住技術工人和高級人才更難。人才的匱乏極大地限制了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二、對策及建議
十八大的勝利召開,為中小微企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堅持科學發展,不斷提升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努力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就中小微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中小微型企業融資的金融服務體系
以不斷完善中小微企業生存環境為目標,進一步強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編制全區針對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體系建設的專項規劃,樹立小金融興行富民的觀念。既全力支持大銀行發展,也大力發展小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擔保公司。既暢通間接融資渠道,也大力開辟直接融資渠道。一是鼓勵金融機構增加中小微企業短期借款額度,創新金融服務,幫助中小微企業突破資金瓶頸制約。二是研究出台鼓勵在全區新設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的政策措施。積極促進金融機構進一步向下拓展,激發區域整個銀行業的發展和活力。三是加大針對中小微型企業的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創新工作的組織力度。金融機構利息和收費也要公開透明,防止亂收費。四是完善擔保體系建設。要大力發展信用擔保機構,爭取多發展幾家信用擔保機構,同時通過資金注入、風險補償和稅收優惠,對我區現有擔保公司進行培育和扶持,達到與銀行合作的門檻,各商業銀行主動爭取上級行支持,推動下調對擔保公司的最低資本注冊額度的合作標准。五是加大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管理、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督。著力在擔保機構數量、質量和擔保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方面取得突破。
(二)繼續加大財政稅收扶持力度,降低政策門檻
一是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范圍,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政府在制定安排科技發展經費和工業發展經費政策時,應拿出與中小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資助資金額度,設置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提升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能力建設方面的扶持政策,並考慮對市場需要、增長潛力大、技術含量高等現實情況,相應降低經營規模和項目投資額的門檻。二是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做好對中小微企業的納稅輔導工作,優化「減、免、緩」辦稅流程。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基地,經審批,可減征或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政策規定的有特殊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經批准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築設施竣工投入運營之日起,其經營單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給予減免稅照顧。三是加大政府采購政策支持。增加政府采購計劃中面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的份額,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安排不低於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至10%的價格扣除。
(三)搭建平台,整合資源,助推中小微企業走出「困境」,使中小微企業實現「自救」
當前,中小企業遭遇「用工荒」、「用工貴」、「留人難」的困境,人工成本極度攀升。為緩解中小微企業生存困境,政府應該加大扶持力度,發展工業園區的基礎建設,建立配套的生活娛樂設施,拓展城市交通,方便企業職工出行。同時也需要中小微企業自身化壓力為動力,按照市場規律,提高工資福利水平,營造良好用工環境,進行人性化管理,有意識因人而異地進行人事安排,嘗試把不同性格類型的分配到適合他們的崗位上,並讓他們性格互補,進一步提高企業內部人際關系,盡快使企業走出「陷阱」。其次,政府相關部門應研究制定設立專項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和服務等技術創新活動。其中另外設立小額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科研技術創新中的損失給予適當風險補償。對那些勇於開拓國際市場,或參加全國性展覽會、招商會等給予適當補貼。第三,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積極為他們搭建平台,協調各方資源,結合實際,可以在不同領域成立小規模的行業協會,整合產業鏈條,讓企業「抱團取暖」,或者引導一家企業牽頭成立協會,把同行業或相關企業「串」起來,進行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資源共享,達到和實現企業「輕裝快跑」破困局,科學發展作貢獻。
(四)進一步發揮中小微企業在就業、民生、創新等方面作用
中小微工業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改善民生、激發民間活力、推動科技創新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小微工業企業發展,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將中小微企業發展納入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戰略,制定科學規劃。一要結合本地實際,從融資、服務、用地、減輕企業負擔等企業最關心的關鍵點入手,研究制定配套辦法,上下聯動,促進本地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的機制化、長效化。二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解決中小微企業發展中突出問題。在減輕企業負擔方面,要加大減負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清理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三要加強中小微企業統計分析,把促進中小微工業企業發展、增加社會就業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改進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全力促進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
『叄』 交行中小企業貸款劃分標准
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准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
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准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准。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肆』 哪兒有福建省中小企業經營規模與信貸情況統計數據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決定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詳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開始實施。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於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銀行總行第一次報送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數據時間屬性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於每季後25日內報送相應數據。
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的時間自2007年第三季度開始由原定的每季後18日內調整為每季後25日內報送。
三、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指標為新增的全科目季報指標。自第一次報送起,各行即應將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幣、外匯季報數據與新增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生成同一數據文件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四、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加強數據質量監控和統計分析工作。對《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應對措施、質量監控辦法等情況,要及時與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溝通,有關材料以傳真方式報送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銀行業各級機構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數據。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採集和匯總涉農貸款數據後,與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數據信息共享。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一、制度說明
(一)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9號發布)的規定,特製定本統計制度。
(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涉及三類統計報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和匯總類報表。採集類報表由本制度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報,輔助類報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匯總類報表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採集類報表和輔助類報表匯總生成。
採集類報表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戶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情況統計表,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情況統計表等四張報表。分別反映各類涉農貸款的規模、產業類型、期限、信用形式、風險狀況等。
輔助類報表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可根據該表提供的信息從徵信系統中查詢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數據,並以此生成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的相關數據。
匯總類報表為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該表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的基礎上匯總生成,主要反映涉農貸款的各層次構成情況以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情況。
(三)採集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將本行全國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涉農貸款數據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其分支機構將轄內涉農貸款數據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匯總轄內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填報的涉農貸款數據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填報機構按照金融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內設的指標編碼和規則生成數據文件(詳見本制度四、指標編碼及指標校驗關系)後,通過modem或者人民銀行內聯網郵箱報送。
5.報送數據屬性:填報機構每季末的涉農貸款余額。
6.幣種:分人民幣、外匯兩類。報表中人民幣欄(A、B、C欄)填報人民幣涉農貸款余額;表中外幣欄(D、E、F欄)填報外匯涉農貸款余額,幣種屬性為美元合計。
(四)輔助類報表報送要求。
1.填報機構和報送渠道: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本《制度》所述的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判定標准(見下文)確定相應的龍頭企業范圍,並收集相關信息後,填寫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後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度:季報。
3.報送時間:每季後25日內。
4.報送方式:以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excel模版填寫報表後,通過人民銀行內聯網將報表傳送至"統計數據/統計司/總行/PBC@pbc"。
5.報表文件命名規則:報表文件名應為"L+101+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代碼+數據日期(8位).xls"。以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為例,其報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東省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文件名應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關概念。
1.貸款:指報告機構發放的各類貸款(含直貼現、買斷式轉貼現和金融租賃)。
2.短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3.中長期貸款:指報告機構所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大於1年的貸款。
4.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貸款: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文印發)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的相關要求進行的各項貸款分類。
5.農業:本制度中除農、林、牧、漁業貸款項下包含的農業貸款專指對農作物種植業的貸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說的農業均是涵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的大農業。
(六)本制度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伍』 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應分析哪些指標
不少中小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資金,銀行金融機構的額度,審核嚴格,所以在申請企業貸款前參考以下幾個指標:
1、企業的營業收入,納稅額。納稅額主要是看企業的增值稅還有企業所得稅這些,同時還會分析營業收入是否穩定,會不會跟去年對比存在明顯的下滑現象。
2、運營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經濟、法律糾紛,企業如果有訴訟現象,銀行是可以查到開庭公告還有法院的裁判文書的。如果有訴訟,分為已結案或者未結案,一些銀行對已結案的會忽略,但是由於機器有難以識別,出現過即使是原告,也會觸發否決的現象。
3、主要看上游供應商和下游的客戶,看企業經營的這個產業鏈上下游的穩定性,企業本身的客戶是否是一些優質的客戶。
4、企業歷史變更主要是看企業近一年內有沒有發生股東的變更,法人的變更,以及一些主營業務等方面的變更,特別是股東變更,一般銀行都需要變更一定時間後才可以申請小微企業信用貸款。
5、中小企業主自己不是法人,讓別人去做法人,法人0占股,這樣的現象很普遍。大數據時代,許多的關聯信息已經可以一目瞭然了,代持股或者通過復雜的公司結構去控股公司,經常會被系統自動拒絕。
應答時間:2021-11-1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陸』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說明
法律分析: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
法律依據:《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第一條 制度說明(一)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9號發布)的規定,特製定本統計制度。(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涉及三類統計報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和匯總類報表。採集類報表由本制度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報,輔助類報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匯總類報表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採集類報表和輔助類報表匯總生成。採集類報表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戶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情況統計表,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情況統計表等四張報表。分別反映各類涉農貸款的規模、產業類型、期限、信用形式、風險狀況等。輔助類報表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可根據該表提供的信息從徵信系統中查詢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數據,並以此生成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的相關數據。匯總類報表為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該表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的基礎上匯總生成,主要反映涉農貸款的各層次構成情況以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情況。
『柒』 金融精準扶貧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主要包括哪些統計內容
一、金融精準扶貧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包括以下五個統計內容:
1、貧困地區扶貧貸款統計;
2、 扶貧貸款及相關普惠貸款專項統計;
3、精準扶貧貸款統計;
4、貧困地區金融基礎設施統計;
5、貨幣政策支持情況統計。
二、扶貧貸款: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三、扶貧貸款存在的問題:
1、扶貧貸款與商業化經營兩種屬性的矛盾。
扶貧貸款是政治任務與經濟工作的結合載體,它是國家為了促進和保持國內經濟的區域均衡發展,支持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和發展本地優勢產業而實施的一項扶貧發展計劃。說它是一項經濟工作是因為它有別於其他的財政無償撥款和無償投人,實行以借貸有償和付息對價的原則,是一種信貸行為和經濟杠桿,具有政策傾向性、優惠扶持性的特點。而商業性經營是以經濟利益為出發點,獲取商業回報為目的,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遵循的最基本的經濟規律。當前扶貧貸款在農業銀行的商業化運作過程中,欲使熊掌與魚翅二者得兼,必然顧此失彼,從而導致扶貧貸款的商業化運作矛盾迭出。
2、承貨主體能力弱化與信貨主體控制風險的剛性約束的矛盾。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准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根據農銀發[1998]99號《中國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種養、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扶貧經濟實體項目,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而在我州當前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嚴重,自有資金嚴重不足,這無疑使大部分企業被拒之扶貧貸款門外。企業如此,對於貧困地區的個人來說,確實過於貧困沒有償貸能力,也使信貸主體對其失去信心,從而使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的需求與信貸主體對承貸主體的選擇矛盾加劇。
3、三農的低效性與貨款追求高效的矛盾。
農業本身的自然特點就具有較大的風險,更何況貧困地區農業對自然的高程度依賴及農民對現有農業技術掌握程度的限制,造成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均難以達到增收的目的,即使部分農產品的產量取得豐收,由於農產品價格低,農產品增產不增收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決定了當前貧困地區三農的低效性。同時,在貧困地區依託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企業由於產品深加工能力差,產品科技含量低,產品市場銷路不夠看好,使得這一部分企業效益難以提高。
扶貧貸款的發放不僅要保證貸款本金收回來,而且要能夠得到利息收人,這是貸款投放的基本要求。如果企業和個人的貸款項目效益低下,必然同貸款追求高效目標產生矛盾,同樣使貸款主體對承貸主體失去信心。
4、扶貧貨款風險的多重性與貨款責任終身追究的矛盾。
扶貧貸款的風險主要來源於貸款項目風險、承貸主體的信用風險和貸款的財務風險。
①由於扶貧貸款本身扶持的承貸主體個人及法人經濟實際狀況,無法為貸款提供擔保,使扶貧貸款缺乏風險保障。
②由於貧困地區農業銀行大多是貸差行,扶貧貸款所需資金絕大多數是靠向上級行借資金,資金成本高,有的甚至貸款利率倒掛,形成扶貧貸款發放越多,銀行虧損越大。
③扶貧貸款貼息補貼難以到位,從1998年至2002年末湘西自治州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累計虧損13922萬元,其中,因貼息政策變化應補未補利差2130萬元,應補未到位873萬元。
由於利率倒掛和利差補貼不到位,更加重了扶貧貸款的風險。扶貧貸款風險的客觀性、多重性、政策性的存在,加上這種風險補償機制的極不完備,貸款風險責任讓人難以接受。
『捌』 中小型企業貸款有哪些
房產抵押,保證擔保,信用貸款,保理業務,銀行承兌,投資基金,上市融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