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3、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⑵ 企業投資者因出資額不足而產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78號】【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1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1個計算期,每個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公式為:企業每個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1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個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⑶ 實收資本該不該計提利息
您好!
您的問題:實收資本該不該計提利息?
答案:實收資本不計提利息。
企業的資金來源分投資款和借款兩類。
投資款的收益是企業的稅後凈利潤;借款的收益是根據借款協議約定的利率、期限、借款金額計算的利息。投資款不但不計提利息,如果企業所有者權益只剩實收資本,還要用實收資本償還借款。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⑷ 注冊資本未到位股東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注冊資本不到位,相當於注冊資本的那部分的利息是不能所得稅前列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
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4)實收資本不到位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注冊資本未到位股東借款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⑸ 超過實收資本多少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稅收扣除
如果實收資本尚未繳齊,相當於資本部分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稅前列支,如果資本已繳齊,借款只要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都可以在稅前扣除。
⑹ 公司實收資本沒有實繳,發生的貸款利息在。所得稅年報時在哪個附表填列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貸款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利息)
所得稅年末匯算清繳根據賬戶記賬損益情況及所得稅調整項目填
⑺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發生借款的利息如何扣除
股東投資未到位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出資,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出資的投資者不僅包括公司設立時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也包括增資時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第二種,投資者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出資。《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實務操作中注意以下幾點,1、區間的劃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資應在兩年內繳足的強制性規定)對出資的規定來認定股東應繳出資的時間,公司章程明確了出資期限的按章程劃分區間,公司章程未明確出資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資的規定來劃分,兩年出資期限的起算點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兩年之內,股東逾期未按規定出資,則會產生不得扣除利息;其次逾期出資每變化一次,則要分段計算一次。2、各區間內,有多筆貸款及貸款利率有變化的,一定要按給定的公式計算,而不能用未出資額直接乘以利率來計算。3、國稅函[2009]312號文未明確股東出資後又抽逃資本是否也適用該文件。但根據法理推論,投資者投資未到位應包括出資後又抽逃資本,因此投資者出資後又抽逃資本的應按該文執行。
⑻ 實收資本小於注冊資本的企業發生的貸款利息是否能扣除成本
任何企業的
貸款利息
都是不可以扣除成本的。
要是允許扣除成本,就不會有稅款了。
⑼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號)規定,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⑽ 企業貸款中相當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列支能否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根據此規定,實務中就存在著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投資者投資不到位的情況,這時如果企業又發生了貸款,就有這樣一個問題,企業貸款中相當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列支?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大連市國稅局的《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中給予了明確答復。 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此文件可以這樣理解,在企業資金需求量一定的情況下,如果投資全部到位的話,企業貸款額度應該比投資一部分沒到位的情況下小,因為企業投資有一部分沒到位,就會導致貸款額度增加,增加部分貸款額度與未到位的投資相當,這部分貸款所發生的利息,應該視同投資者貸款來補足投資額,所以應看作是投資者的行為而不是企業的行為,所以此利息與企業經營無關,應由投資者個人承擔,企業不允許稅前扣除。
關於計算舉例如下:
假設A公司2008年月1日成立,注冊資本100萬元,注冊時一次性到位60萬元,7月1日又到位30萬元,企其餘投資截止到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度3月1日貸款40萬元,利率7%,貸款期限一年。
則: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發生貸款利息40*7%/12*10=2.33萬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為(40*7%/12*4)*40/40=0.933萬元
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為(40*7%/12*8)*10/40=0.233萬元
2008年合計不得扣除的利息費用為0.933+0.233=1.166萬元
調增2.33-1.166=1.16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