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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並購貸款盡職調查

發布時間:2022-07-06 22:48:45

㈠ 並購盡職調查的並購盡職調查的內容

企業購並是一項涉及經濟政策、財務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系統工程。充分了解被購並方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法律地位、資金、資信、人員等,是購並成功的前提。對被購並方企業的調查內容主要是:
(一)目標公司組織和產權結構 1、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組織結構和產權結構或相類似的信息(包括所有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或其它直接或間接擁有某種利益的組織形式)。
2、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組織文件及補充條款。
3、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規章制度和補充文件。
4、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歷次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會議記錄。
5、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股東名單和已簽發的股票數量、未售出的股票數量。
6、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股票轉讓記錄。
7、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與相關的股東、或第三人簽署的有關選舉、股票的處置或收購的協議。
8、所有的與股東溝通的季度、年度或其它定期的報告。
9、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有資格從事經營業務的范圍。
10、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在相應的經營范圍內經營聲譽及納稅證明。
11、有關包括所有股東權益的反收購措施的所有文件。
12、(在一定時期內)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曾作為一方與它方簽訂的有關業務合並、資產處置或收購(不管是否完成)的所有協議。
13、有關目標公司被賣方出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收購協議、與收購協議有關的協議和有關收購、證券方面的所有文件。
(二)附屬協議 1、列出目標公司所有附屬機構(包括不上市的股票持有人、目標公司和附屬機構中持有超過5%資本金股票的人員)以及所有公司和其附屬機構、合作公司的董事和經營管理者名單。
2、所有公司與上述1所列單位和人員簽署的書面協議、備忘錄(不管這些文件現在是否生效)。
3、上述2所列舉的各類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1)有關分擔稅務責任的協議;
(2)保障協議;
(3)租賃協議
(4)保證書;
(5)咨詢、管理和其他服務協議;
(6)關於設施和功能共享協議;
(7)購買和銷售合同;
(8)許可證協議。
(三)債務和義務 1、目標公司和附屬機構所欠債務清單。
2、證明借錢、借物等的債務性文件以及與債權人協商的補充性文件或放棄債權文件。
3、所有的證券交易文件、信用憑單、抵押文件、信託書、保證書、分期付款購貨合同、資金拆借協議、信用證、有條件的賠償義務文件和其他涉及到目標公司和附屬機構收購問題、其他目標公司和附屬機構有全部或部分責任等的有關文件。
4、涉及由目標公司、附屬機構以及它們的經營管理者、董事、主要股東進行貸款的文件。
5、由目標公司或附屬機構簽發的企業債券和信用證文件。
6、與借款者溝通或給予借款者的報告文件,包括所有的由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或獨立的會計師遞交給借款者的相關文件。
(四)政府規定 1、有關政府部門簽發給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的各類許可證明的復印件。
2、所有遞交給政府管理機構溝通的報告和文件的復印件。
3、有關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違反政府法規而收到的報告、通知、函等有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貿易政策、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
(五)稅務 1、目標公司稅務顧問(包括負責人)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
2、所有由目標公司製作的或關於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有關稅收返還的文件,最新的稅務當局的審計報告和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查報告和其他相關的函件。
3、有關涉及稅務事項與稅務當局的爭議情況的最終結論或相關材料。
4、關於銷售稅、使用稅、增值稅等評估、審計文件。
5、有關增值稅的安排、計算和支付、以及罰金或罰息的文件。
6、有關涉及目標公司的企業間交易以及離開企業集團後企業間可清算的帳戶信息。
7、有關目標公司涉及到企業間分配和義務的信息。
(六)財務數據 1、所有就目標公司股票交易情況向證券管理當局遞交的文件。
2、所有審計或未審計過的目標公司財務報表,包括資產平衡表、收入報表、獨立會計師對這些報表所出的報告。
3、所有來自審計師對目標公司管理建議和報告以及目標公司與審計師之間往來的函件。
4、內部預算和項目准備情況的文件,包括描述這些預算和項目的備忘錄。
5、資產總量和可接受審查的帳目。
6、銷售、經營收入和土地使用權。
7、銷售、貨物銷售成本、市場開拓、新產品研究與開發的詳細情況。
8、形式上的項目和可能發生責任的平衡表。
9、外匯匯率調整的詳細情況。
10、各類儲備的詳細情況。
11、過去5年主要經營和帳目變化的審查。
12、採納新的會計准則對原有會計准則的影響。
13、目標公司審計師的姓名、地址和聯絡方式。
(七)管理和雇員 1、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結構情況和主要雇員的個人經歷。
2、目標公司的所有雇員及其聘用合同,及工會或集體談判合同,每個雇員重新談判續簽合同的到期日。
3、所有員工手冊和提供給員工的有關僱傭條款或條件的文獻。
4、遵守相應政府勞動管理部門有關雇員福利規定的文件。
5、所有涉及現僱主或原僱主與雇員所簽的關於保守目標公司機密、知識產權轉讓、非競爭條款的協議復印件。
6、所有的以目標公司名義與目標公司及附屬機構的雇員簽訂的協議,包括貸款協議、信用延期協議和有關保障、補償協議等的復印件。
7、列出目標公司經營管理者和關鍵人員以及他們的年薪和待遇情況。
8、列出所有的選擇權和股票增值權的價格細目表。
9、雇員利益計劃,包括但不限於計劃概述、遞交有關稅務和雇員福利管理當局的定期表格、報告,向有關當局遞交有關要求確認和批準的雇員利益計劃的申請文件,最新年度的計劃評估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有關下列計劃的最新實際評估報告:
(1)退休金
(2)股票選擇和增值權
(3)獎金
(4)利益分享
(5)分期補貼
(6)權利參與
(7)退休
(8)人身保險
(9)喪失勞動能力補助
(10)儲蓄
(11)離職、保險、節假日、度假和因病離職的待遇。
(八)法律糾紛情況 1、列出正在進行的、或已受到威脅的訴訟、仲裁或政府調查(包括國內或國外)情況清單,包括當事人、損害賠償情況、訴訟類型、保險金額、保險公司的態度等。
2、所有的訴訟、仲裁、政府調查的有關文件。
3、列出所有由法院、仲裁委員會、政府機構作出的、對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有約束力的判決、裁決、命令、禁令、執行令的清單。
4、由律師寫給審計師的有關訴訟和其他法律糾紛的函件。
5、列出有關訴訟、仲裁中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調解、協議放棄權利主張、要求或禁止進一步活動的情況。
6、所有提出專利、商標和其他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函件。
7、所有有關受到威脅的政府調查或宣稱目標公司違法的函件。
(九)資產情況 1、列出所有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合法擁有或租賃擁有的不動產,指明每一幅不動產的所有權、方位、使用情況,如系租賃擁有,列出租賃期限、續簽條件、租賃義務等情況。
2、列出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所擁有的不動產被抵押的情況。
3、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所擁有的不動產的保險情況,包括每一幅不動產的保險文件。
4、所有由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因出租或承租而簽署的租賃、轉租賃協議,包括這類協議履行情況的文件。
5、所有有關不動產的評估報告。
6、所有有關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擁有或出租情況的調查報告。
7、有關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擁有的或出租的不動產的稅收數據。
8、所有存貨的細目表,包括存貨的規格、存放地點和數量等。
9、所有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在經營中使用的設備情況,指明這些設備的所有權情況以及有關融資租賃的條款或有關設備可被擁有或租賃使用的協議。
10、任何有關有形資產收購或處置的有效協議。
(十)經營情況 1、由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對外簽訂的所有協議,包括合資協議、戰略聯盟協議、合夥協議、管理協議、咨詢協議、研究和開發協議等。
2、一定時期內所有的已購資產的供貨商的情況清單。
3、購貨合同和供貨合同的復印件以及價格確定、相關條件及特許權規定的說明。
4、所有的市場開拓、銷售、特許經營、分撥、委託、代理、代表協議復印件以及獨立銷售商或分撥商的名單。
5、列出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產品的消費者的清單。
6、有關存貨管理程序的說明材料。
7、列出目標公司在國內或地區內主要競爭者的名單。
8、目標公司產品銷售過程中使用的標准格式,包括但不限於訂購單、售貨單、分配表格等。
9、所有一定時期內作出的有關目標公司製造或分撥的產品的明確或隱含的質量保證的文件。
10、所有關於廣告、公共關系的書面協議和廣告品的拷貝。
(十一)保險情況 1、所有的保險合同、保險證明和保險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承保險種:
(1)一般責任保險
(2)產品責任保險
(3)火險或其他災害險
(4)董事或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險
(5)雇員的人身保險
2、有關上述保險險種是否充分合適的報告和函件,以及在這種保險單下權利的保留、拒絕賠償的報告和函件。
(十二)實質性協議 1、有關實質性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違約情況,影響或合理地認為會影響目標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有關情況。
2、其他一些上述事項中尚未列出的實質性合同或協議,包括但不限於:
(1)需要第三方同意才能履行的協議
(2)作為計劃中的交易活動的結果可能導致違約的協議
(3)以任何方法在目標公司和其他實際的和潛在的競爭對手簽署的限制競爭和協議或諒解備忘錄。
(十三)環境問題 1、有關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過去或現在面臨的環境問題的內部報告。
2、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根據聯邦、州或當地政府環境部門或有關聯邦、州、當地授權機構的規定所作的陳述或報告的復印件。
3、針對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的有關環境問題作出的通報、投訴、訴訟或其他相類似文件。
(十四)市場開拓和價格問題 1、來自消費者或競爭者關於價格問題的投訴信或法律控告文件。
2、為開發和實施市場開拓計劃或戰略而准備的業務計劃、銷售預測、價格政策、價格趨勢等文件。
3、有關訪問和徵求消費者、供應商或分撥商意見的報告。
4、來自銷售代理商的競爭性價格或競爭性信息的情況。
5、公開的或不公開的價格清單。
6、涉及價格或促銷計劃交易的通告。
7、足以表明銷售和購買的標准條款和有關條件的文件。
8、有關價格浮動的政策,如打折、合作性廣告等。
(十五)知識產權 1、所有由目標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版權、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
2、一種非法律的技術性評估和特殊知識構成的並在市場上獲得成功的知識性集成,如被採納使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雇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4、列出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的清單,這些專有產品之所以不申請專利是為了保證它的專有性秘密。
5、所有目標公司知識產權的注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注冊證明、州或省的注冊證明和國外注冊證明。
6、足以證明下列情況的所有文件:
(1)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的文件
(2)正處在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銷程序中的文件
(3)需要向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文件
(4)申請撤銷、反對、重新審查已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5)國內或國外拒絕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文件
(6)所有由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作為一方與它方簽署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協議。
(7)由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轉讓或接受轉讓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
(8)由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在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上提出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9)由第三者對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使用或擁有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7、涉及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與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之間就上述十六(6)所列項目互相往來的函件。
8、其他影響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版權、專利、技術訣竅、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
9、所有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僱傭發明轉讓、或其他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專有信息或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
(十六)其他 1、所有送交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董事會的有關非法支付或有疑問活動的報告,包括支付給政府官員的情況。
2、由投資銀行、工程公司、管理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或集體機構對目標公司或其經營活動所作的近期分析,如市場調研、信用報告和其他類型的報告。
3、所有涉及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的業務、經營或產品的具有重要意義的管理、市場開拓、銷售或類似的報告。
4、所有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對外發布的新聞報道。
5、所有涉及目標公司或其附屬機構或它們的產品、服務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報道和介紹手冊。
6、任何根據你的判斷對並購者來說是重要的、需要披露的涉及到目標公司的業務的財務情況的信息和文件。

㈡ 企業並購盡職調查如何收費

盡職調查的費用

進行盡職調查的成本取決於調查的范圍和持續時間,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目標公司的復雜性。與不進行盡職調查相關的風險相比,盡職調查相關的成本是一種很容易也很合理的費用。將參與交易的各方決定誰來承擔盡職調查的費用,買方和賣方通常向他們僱傭的投行、會計師、律師和其他咨詢團隊人員支付費用。

並購交易中的盡職調查

做盡職調查首先需要一份詳盡的問題清單,特定行業的並購交易可能需要額外的問題,而較小的交易可能需要較少的問題。以下是並購交易中典型的盡職調查問題:

1.目標公司概述:了解公司所有者出售業務的原因

2.財務:檢查歷史財務報表和相關財務指標,以及未來預測

3.技術/專利:公司技術和知識產權的質量。

4.戰略契合度:公司如何融入買方的組織。

5.目標人群:公司的目標消費人群和銷售渠道。

6.管理/人力:公司的管理、員工基礎和公司結構。

7.法律問題:未決的、受到威脅的或已解決的訴訟。

8.信息技術:團隊能力、系統到位情況、外包協議進展和IT部門的進度。

9.公司事務:審查組織文件和公司記錄。

10.環境問題:公司面臨的環境問題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11.生產能力:審核公司生產相關事宜。

12.營銷策略:了解公司的營銷策略和安排。

以上是在執行這些常見業務活動時您可能要回答的一些盡職調查問題的簡要概述。對於其他的盡調案子,一定記得製作一個問題清單,並確保包括所需的專家。數據統計表明,經過盡職調查的交易成功的幾率更高,盡職調查有助於提高決策者可獲得的信息質量,從而有助於做出明智的決策。

盡職調查的定義_為什麼並購交易時要做盡職調查?

㈢ 並購盡職調查都調查些什麼

一份盡職調查清單應涵蓋潛在業務的幾個方面,包括財務文件、法律問題、運營、員工關系以及所有資產、產品和客戶數據。盡職調查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會計師和律師的協助,並且要成立專業團隊,僱傭專業人士來完成。

一、組織性文件

二、業務文件

三、財務文件

四、重要協議和合同

五、融資文件

六、知識產權

七、雇員及員工事宜

八、訴訟和其他程序

九、稅務

十、公司和下屬企業的土地、物業和其他資產

十一、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

因為有字數限制,沒法弄的特別詳細,給你個鏈接,想看的話,直接去看吧

什麼是商業盡職調查_企業並購時的盡職調查清單

㈣ 如何進行公司兼並收購中的盡職調查

公司收購兼並中的盡職調查是指並購方在交易開始前對目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等整體狀況進行的一系列調查。盡職調查的結果對於設計交易結構、確定交易價格、防範交易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盡職調查的內容並購方展開盡職調查是為收購服務的,基本目的就是為了防範交易的風險,一般來說盡職調查包括如下內容:(一)目標公司的主體狀況及股東狀況該項調查主要是確定目標公司是否合法存續及基本狀況,涉及事項如下:1)公司的主體狀況:具體包括公司的經營范圍、登記機關、成立時間、經營許可證、公司的稅務登記證、開戶銀行證明、公司年檢記錄等等。2)公司的組織結構及議事規則:包括公司的章程及修訂、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及股東會決議。3)公司的股東及權屬情況:我國公司法規定對於股權轉讓,公司原股東對股權轉讓具有優先權。我們在辦理項目中曾經碰到由於目標公司的股東惡意行使優先權而導致公司收購失敗的案例。因此,了解公司的股東構成,以及股東的股權是否有質押或者有其他形式的擔保對並購方很重要。4)公司的對外投資及分公司設立情況:了解公司設立的子公司或對其他公司參股或設立分公司或代表處的情況,有助於評估該公司的市場渠道和管理風險。(二)目標公司的不動產及設備、財產1)公司的不動產對於公司一般擁有很大的價值,不動產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主要了解不動產的權屬狀況是自有的、還是租賃的、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2)重要的機器設備:對於一家從事實業的目標公司來說,機器及設備的先進程度基本上能看出這家公司的技術水平,從而在某種程度決定了目標公司的價值。還需要注意機器設備的權屬問題,如可看一下買賣合同、購物發票等。3)公司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這不僅有助於判斷目標公司的價值,而且有助於將來目標公司拓展業務的方向。(三)知識產權在當前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於公司尤為重要,因此在收購兼並中知識產權的調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1)專利及待批準的專利申請:專利特別是發明專利反映了目標公司的科技含量及創新程度,專利主要看的是專利證書。2)商標:商標是一個目標公司的標志及市場影響力的集中體現,商標可看商標注冊證書。3)版權:版權對於動漫產業或游戲產業來說也是很重要的。4)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盡職調查中一個不可預測的領域,但商業秘密確實是保持企業競爭的方式之一。5)知識產權的許可情況:包括目標公司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調查;知識產權是否存在否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許可的方式和年限的調查;知識產權的權利是否存在瑕疵,譬如是否質押,是否存在被法院查封等權利限制的情況。6)目標公司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如與員工或合作方是否有保密協議、與員工開發知識產權的權屬是否有約定等。(四)重要合同目標公司簽訂的一些重要合同對於該公司日後的發展有相當大的影響,也是目標公司經營渠道及擁有市場資源的集中體現,此類合同包括貨物買賣、代理、投資、管理服務、分包、研發合同等,視目標公司的經營方向各自的重要性也有相應的側重,一般包括:1)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協議,如專利、商標、版權許可使用協議等等。2)與供貨商、生產商簽訂的協議,如連續供貨協議等等。如目標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來源於一個供應商,那麼目標公司與這家原料供應商之間的供應合同就極其重要了,這家原料供應商可以決定這家企業的生死。再如目標公司的產品採用經銷代理的方式,那麼目標公司與經銷商的經銷合同就決定了目標公司的銷售渠道。3)對公司權利有重大限制的合同:如某些合同的約定,目標公司股權轉讓或被收購對該合同也相應解除等等,如一些借款合同約定,如公司控股發生變化,則借款加速到期等等。4)合資合同或一些重大合作協議。5)與關聯公司之間的合同:與關聯公司之間的合同可能使目標公司受制於人,即使取得目標公司的控股權,也不能取得目標公司的真正控制權,而被消化於無形。(五)公司的債務與擔保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收購價格,而擔保作為一種或有債務,有可能突然爆發而導致一個企業的消亡。1)公司與銀行所簽訂的各類貸款協議。2)公司與其他公司或自然人簽訂的各類借款協議書。在公司資金緊張而又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的情況下,公司有可能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來融資。3)公司對客戶或供應商的欠款:公司在經營中會發生各種交易,在這些交易中公司是否存在應付賬款。4)公司簽訂的各類擔保協議,包括公司為自己債務的擔保協議,也包括為他人提供的擔保,特別要注意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一個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圖章,就有可能使公司損失上千萬甚至上億。(六)勞資情況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兼並收購中的勞資問題日趨重要,勞資問題能直接決定一個企業未來大發展,勞動人事的調查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員工的人數及職位安排,具體來說包括所有的簽訂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姓名、工資、職務、聘用日期、年休假等情況,特別是核心員工的情況更是調查中的重中之重。2)勞動合同及簽訂情況:與所有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內容,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及原因等,還包括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及續簽情況等,新《勞動法》規定未簽勞動合同要雙倍工資賠償、未簽超過一年將視為與勞動者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3)員工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另外還有住房公積金。在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少繳、漏繳比較常見,特別是對一些存續歷史比較長的企業,其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可能高達數千萬,這絕對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我們也曾碰到過在一個股權收購項目中,發現目標公司漏繳少繳的社會保險費達數千萬,並購方出於風險的考慮只得放棄收購。4)目標公司中的特殊勞動者:主要是指工傷人員、職業病患者,這對收購方來說是一個比較沉重的負擔,在盡職調查中應引起重視。5)目標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及特殊人才簽訂的合同:如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保密協議、股票期權安排、利潤共享計劃等。6)工會的情況:工會在公司的地位日趨強勢,且在勞資關系中扮演的角色也是越來越重要,對於目標公司的工會組織方式及運作模式有必要做一個了解。7)員工手冊等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在新《勞動法》實施後更趨重要,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管理就有賴於規章制度,單方解僱的成立與否也需要規章制度的支撐。8)集體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狀況。9)公司的勞務外包及勞務派遣狀況:勞務外包或勞動派遣用工也是普遍的用工方式,在了解勞動人事情況也必要了解勞務外包及勞務派遣的用工情況。(七)環境問題環境問題作為可持續發展問題,國家也日趨重視,這對生產型的企業尤為重要,如果排污不達標則直接有可能導致企業關閉,具體來說主要包括:1)目標公司的各項排污檢測記錄:主要了解各項排放標準是否達到國家的各項標准及地方標准。2)目標公司的各項環境保護裝置情況:如污水排放系統、大氣污染檢測系統等等。3)環保部門的處罰情況及建議:目標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是否受過行政處罰、是否已更正、及環保部門對目標企業的環境保護是否有建議或規劃。4)目標公司危險廢物和一般廢物排放量和處置的記錄,自行處置廢物及處置方法的說明,自行處置廢物如焚化爐、廢水處理設施的安裝證明等等。5)與環境污染有關的訴訟:環境污染的訴訟不同於一般的經濟訴訟,這是可以關繫到企業的命運的。我們就曾辦理過因廠房附近的老百姓提起環境雜訊污染之訴,而導致企業停產整改的情況。(八)稅務問題了解目標公司的稅務狀況,如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現象,享受什麼稅收優惠,這些都是並購方值得重視的問題。1)目前公司適用的所有稅種、稅率說明,如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對於並購方是必須考量的一個因素,特別是並購方與目標公司處於不同行業時這點尤其值得關注。2)公司的納稅證明及公司是否存在欠稅的情況,目標公司是否足額依法納稅,納稅是否有憑證、是否存在欠稅或偷稅、漏稅的情況,3)目標公司所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的詳情及有關批准文件或目標公司享有的減稅或免稅的證明,比如高科技創新企業能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等,目標公司所在行業能享受的出口退稅等等。4)目標公司是否受過稅收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等等。(九)目標公司的信息系統現在已是信息社會,目標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統在企業的管理中也起著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盡職調查中了解目標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統。1)目標公司內部信息基礎設施的結構及說明。2)硬體設備的清單及說明,如購買日期、型號、功能等。3)軟體清單及說明,如軟體購買日期、型號、功能、售後服務系統等等。4)相關信息技術的合同及文本,如許可協議、售後服務協議、使用說明書等等。(十)涉及的訴訟與沖裁目標公司所涉及的訴訟和仲裁可能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直接涉及到目標公司可能承擔的責任,訴訟或仲裁可能對目標公司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也可能涉及到聲譽,訴訟與仲裁的調查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已生效的仲裁或訴訟案件清單,著重分析案件的類型及對目標公司的影響,當然也要審查是否執行完畢。2)正在進行的訴訟或仲裁,由於其結果是不確定的,更應當評判可能產生的結果和走向。如一個高科技企業的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之爭就決定了企業的價值。3)已知的任何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詳細情況,或其他侵權行為可能引起的仲裁或訴訟的時間。二、盡職調查的方式在收購兼並中如何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這是一個必須要考慮的問題,盡職調查一般是並購方和目標公司之間具有一定的意向時才進行的,這是需要目標公司的配合才能完成的。並購方總是希望盡可能地了解目標公司的信息,而目標公司出於某種目的,如對於保護商業秘密的考慮,總是盡可能少提供給並購方信息或提供給並購方無關痛癢的信息,因此,盡職調查也是並購方與被並購方之間的一個博弈過程。盡職調查一般有如下方式:(一)向目標公司出具盡職調查清單,由目標公司根據盡職調查清單提供材或進行書面的答復或承諾。這就涉及到盡職調查清單如何開列,一般要根據收購項目的大小、收購方關注的問題和目標公司的具體特點來列,我們在做項目過程中接觸到盡職調查清單少則數頁、多則數十頁,甚至上百頁。目標公司對於盡職調查清單,可能提供部分材料,也可能拒絕提供材料,對於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要判斷其真偽,並對其法律風險作出判斷,要求其進一步說明,對於拒絕提供的材料更要分析其原因,了解其背後可能隱藏的風險。(二)向目標公司的相關政府部門或相關企業進行調查。要了解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其章程,可向目標公司注冊的工商局查詢資料,工商檔案一般登記公司的股東、出資、章程及其變更、年檢資料,通過工商登記部門能了解到一個公司的基本情況。對公司所面臨的環境法問題,可向環保部門查詢,是否因違反環保法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前期建設是否通過環保部門的評審等等。對稅務狀況也可向稅務部門查詢,是否存在偷稅、漏稅情況及是否受過行政處罰等等。對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狀況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查詢用工登記及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等等。對涉及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等可向房地產部門查詢,了解其權屬及抵押、查封等情況。對目標公司的股權權屬及質押情況可向證券登記結算部門或工商行政部門查詢。對目標公司的信用經營狀況也可通過其他客戶進行側面了解。(三)通過公開渠道了解目標公司的信息。公司要在經營中生存,發展總會留下很多痕跡,向社會公開其信息,如目標公司的網站,社會媒體對目標公司的報道。目標公司的廣告等等。(四)對目標公司進行實地考察,對其員工進行訪談。盡職調查的過程也是一個對目標公司了解的過程,對於化解收購兼並的風險,決定收購兼並交易模式的設計,是採用股權轉讓還是採取資產收購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兼並收購中的盡職調查,在實踐中相當復雜,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多,本文只是根據我們辦案的經驗,介紹了盡職調查的基本內容和方式。作者:朱慧律師(上海市通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慧穎律師(上海市通乾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

㈤ 企業盡職調查包含什麼

盡職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這些方面:

1、管理人員的背景調查

2、市場評估

3、銷售和采購訂單的完成情況

4、環境評估

5、生產運作系統

6、管理信息系統(匯報體系)

7、財務預測的方法及過去預測的准確性

8、銷售量及財務預測的假設前提

9、財務報表、銷售和采購的票據的核實

10、當前的現金、應收應付及債務狀況

11、貸款的可能性

12、資產核查,庫存和設備清單的核實

13、工資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

14、租賃、銷售、采購、僱傭等方面的合約

15、潛在的法律糾紛

(5)企業並購貸款盡職調查擴展閱讀:

盡職調查的目的是使買方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也就是風險管理。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並購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過去財務賬冊的准確性;並購以後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

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㈥ 並購貸款的管理辦法有哪些

以下為並購貸款的管理辦法全文。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第四條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第五條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第六條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第二章風險評估第十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一)發展戰略整合;(二)組織整合;(三)資產整合;(四)業務整合;(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第十四條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一)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二)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五)並購中使用的債務融資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上述風險因素,根據並購雙方經營和財務狀況、並購融資方式和金額等情況,合理測算並購貸款還款來源,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所支持的並購項目的財務杠桿率,確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範高杠桿並購融資帶來的風險。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確認並購交易的真實性,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第三章風險管理第十八條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第二十條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第二十一條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第二十二條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一)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三)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三十一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並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一)重要股東的變化;(二)經營戰略的重大變化;(三)重大投資項目變化;(四)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五)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六)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擔保;(七)重大資產出售;(八)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九)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發生重大變化;(十)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並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商業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加強對貸款資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資金流向監控,防範關聯企業藉助虛假並購交易套取貸款資金,確保貸款資金不被挪用。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並購雙方、擔保人的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加強貸後檢查,及時跟蹤並購實施情況,定期評估並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劃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對並購交易或者並購雙方出現異常情況的,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貸款安全。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加大貸後管理力度,特別是應確認並購交易得到實際執行以及並購方對目標企業真正實施整合。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合同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准對並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計提撥備。第三十八條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明確並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貸款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第四十條商業銀行在並購貸款的不良貸款額或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五)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貸款支持已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的並購方企業,為維持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而受讓或者認購目標企業股權的,適用本指引。第四十二條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參照本指引執行。第四十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雙方是指並購方與目標企業。第四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8〕84號)同時廢止。

㈦ 企業並購中盡職調查要注意些什麼

首先是財務有沒有欠稅(或者未申報),社保有沒有欠繳,有沒有銀行貸款未償還;第二是財務賬務有沒有問題(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對凈資產進行審計),往來賬是否有債權債務未清償;第三是進行法律層次的調查,看看有沒有案件未處理;最後就是合同的擬定(最後要法務審核後在簽訂收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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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企業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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