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貸款可以通過哪些方式進行
為了降低企業貸款的放貸風險,很多貸款機構會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擔保。那麼,企業貸款可以通過哪些方式進行擔保呢?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房產抵押擔保:一般以房產作為抵押,這里的房產可以是商業用房、工業用房,用做房產抵押。也可以將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另外,借款人可以將自身住房作為抵押。房產抵押後還可以正常出租或使用。
質押擔保:可以將人民幣存單、外匯存單、銀行票據、國家債券、金融債券、人壽保險單、銀行承兌匯票等作為質押。
擔保公司擔保:若小企業沒有抵押物,可以選擇擔保公司作為信用擔保,若銀行審核通過,發放貸款,擔保公司會收取一定的費用。若借款人未按時還款,擔保公司將承擔一定的責任。
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企業貸款的擔保方式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希望小編的介紹可以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② 企業貸款中股東信用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有什麼區別
擔保人的責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③ 企業貸款的擔保方式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擔保方式不同,可以分為信用貸款、第三方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
④ 什麼是擔保,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中的作用是什麼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責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保證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指由擔保體系與再擔保體系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的信用擔保體系。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核心,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它是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其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社會化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的重要基礎,是探索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常作法。為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1993年11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了我國第一家全國性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此後,全國各地成立了一系列專業擔保機構。2002年6月29日,我國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它明確規定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統一方針。這標志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這是一件關繫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據統計,到2000年11月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濟南、長春、撫順等100多個城市組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吉林、河南、山東等省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我國信用擔保制度的上述實踐充分證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對於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狀況、創造企業信用等方面已經並且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步建成。雖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眾多好處,但是我們也不能盲目誇大它的作用。我們既要看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有效性,更要看到信用擔保體系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中小企業資金短缺是一個普遍現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只能緩解那些有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中小企業在融資時存在的擔保難問題,不可能解決所有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中小企業應主要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以及通過獲得較高的信用記錄來取得銀行的信任進而獲得貸款。從世界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實踐看,通過信用擔保解決的銀行貸款一般都不超過小企業貸款總額的10%,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最成功的日本也僅為8%,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基本如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⑤ 關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重視程度日趨增強,已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資金缺乏仍舊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首要問題,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資擔保。因此,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已迫在眉捷。
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制度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還是銀行,但由於中小企業市場競爭風險大,又缺乏有效的資產抵押和信用擔保,因此,嚴重製約了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應大膽借鑒國外經驗,在部分地方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試點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制度,組織成立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統一承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
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建議國家盡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業信貸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並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實施細則,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在有關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發揮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作用。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
(一)該項基金應具備以下特點:(1)它是一筆政府主導性的基金。(2)只能作為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擔保之用。(3)它是一筆公平性的基金。打破企業身份、行業局限,加入基金的各利益主體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沒有加入基金,但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也可以申請基金擔保。(4)它是一筆獨立性的基金。企業是否向基金出資,出資多少,基金是否決定為企業提供借款擔保,銀行是否同意發放貸款,都由各自決定,不受外界影響。(5)它是一筆非贏利性的資金,但可存入銀行獲得利息收入以及不超出規定的擔保費收入。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運作模式。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如下兩種運作模式:逐一模式。單個中小企業向擔保基金提出貸款擔保申請,由擔保基金對該企業進行評估。只有通過擔保基金評估的中小企業才可獲得擔保貸款,而且貸款機構提供的每一筆擔保貸款都需要經過擔保基金的同意,其自身沒有權力單方面擴展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額。
組合模式。擔保基金先向貸款機構提出一定的關於中小企業能夠獲得擔保貸款的條款,貸款機構可以向滿足這些條款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基金對該筆貸款的擔保自動生效,但擔保機構要求貸款機構定期向其報告這些企業的情況(一般為月報)。
建議我國目前主要考慮採用逐一模式,因為其符合我國現在企業和銀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待各項規章制度比較健全的情況下,尤其是誠信建立起來以後,再採用組合模式。不過,可以考慮先在個別發達城市搞組合模式試點,為以後的更好運作積累經驗。
(三)運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應注意的問題。該項基金在運作的過程中應按市場經濟合理配置資源的要求,擇優用好這筆政策性強而又來之不易的資金。首先,要做到四個約束。一是對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的約束。應制定申請擔保的基本條件,如產品市場潛力大;經營管理富有效率;企業發展有利於擴大就業;借款投向符合國家政策;技術更新具有行業先進性等。二是對擔保程序的約束。首先由企業向銀行申請借款並經銀行初審認可;再由企業向「基金」申請擔保,「基金」投資的企業可獲優先擔保。三是對擔保限額的約束。「基金」存入銀行後,按銀行學原理雖有一定比例的放大,但其畢竟是有限的。只能在一定限度內承擔企業不按借款合同還款的風險。千萬不能存有「基金萬能」的幻想。四是對「基金」本身的約束。該項基金的扶持對象應是那些市場前景好、發展後勁足、資金回籠快的知識型、科技型、特色型、創造型的具有成長性、盈利性的中小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應嚴格按章程規范操作,接受政府委託和政策性銀行監管,同時接受出資銀行、企業和社會的監督。其次,要保證擔保基金有長期穩定的補充資金來源。扶持中小企業是各級政府的長期任務,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應該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一項長期政策。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的,應該有一個長期的計劃,通過長期的擔保計劃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業發展,並實現制度化和法律化。
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時應注意的問題
擔保公司服務的對象是中小企業,但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大權往往直接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變動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無論是貸款方還是擔保機構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擔保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這必將引起道德風險問題,從而增加了融資擔保的潛在風險性。為了在擔保工作中避免風險的出現,應注意識別風險,搞好信用評估工作,否則,即使有了政府的補償機制,擔保公司依然存在生存問題。
五、控制擔保風險(1)建立企業、銀行和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機制。要防止有了擔保,銀行就放鬆貸款審查的傾向。因此,應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擔保機構和貸款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擔保機構應定期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與此同時,要增強中小企業主的風險責任,可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按企業信用等級確定擔保抵押資產的比例。(2)把事後的風險控制與中小企業咨詢服務結合起來。擔保機構要設專人或與中介機構聯合,加強擔保後的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和解決。(3)支付賠償金後,中小企業作為借款方仍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擔保機構仍然有權追索企業所欠債務。(4)實行財政資金優先代償制度,打消擔保機構投資者的風險顧慮。(5)從保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風險准備金,承擔財政資金代償後的資金損失。(6)對有市場、有效益、發展前景較好,但由於負債較重、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可採用封閉貸款和擔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進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7)建立對擔保機構資信的定期評級制度,擔保機構定期聘請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資信評級,並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8)建立嚴密的監控制度。成立由財政、金融、股東等組成的監管委員會,建立風險防範指標體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鄭州企業貸款擔保方式有哪些 補充問題:做企業貸款,是不是擔保方式很復雜
鄭州地區,西蘭金融【專注企業貸】,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通常情況下辦理企業貸款都是需要擔保的,企業貸款的3種擔保方式:
一、聯合保證
1、聯保體編號在報名申請成功後自動生成。
2、聯保體成員至少三戶。
二、普通保證
1、保證人類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自然人。
如果借款人選擇企業或專業擔保公司,那就需填寫保證人組織機構代碼,格式為9位數字或者字母中間加上一個橫杠。
2、如果選擇自然人,那就只需要填寫保證人的身份證號碼就行了。
三、抵質押
1、抵押物類型:廠房、商用房、商住兩用房、住房、出讓性質土地。
2、質押物類型:工行存單、他行(工行除外)存單、國債、銀行本票、銀行承兌匯票。
3、抵押物價值:申請的額度不能超過抵押物的70%。
4、押物價值:當質押物類型選擇「工行存單」、「他行存單」、「國債」時,申請貸款的額度最高是100%。當質押物類型選擇「銀行本票」、「銀行承兌匯票」時,申請貸款額度最高可到質押物價值的90%。
⑦ 信貸擔保體系什麼意思
●葛豐目前擔保體系的主體———政府出資組建的擔保機構先天地帶有種種弊端,它決不應該成為擔保體系今後發展的主流。並且,從信貸風險的最終承擔角度來說,如果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只是從國有銀行轉移到國有擔保公司的話,費大力組建擔保體系的意義就微乎其微了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從來都是各界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致力於解決這一國民經濟運行瓶頸問題的各項措施也正在各方努力下陸續出台並落實。總體來說,事情是在向著好的方向不斷發展,但是,這一過程中還是反映出了一些問題的苗子,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其中就包括當前擔保體系自身建設上的一系列缺陷。政府一肩挑起大梁目前構成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基本框架的主要是這樣三類擔保機構:一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屬於政府為間接支持中小企業設立的政策性扶植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是由中小企業自願組成、由會員企業出資、以會員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是民間投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擔保機構。在上述三類擔保機構中,信用擔保機構居於絕對主導地位,佔到全部擔保機構的90%。從其出資情況來看,據初步統計,地方性財政預算撥款佔45%,經貿、科技、計劃及主管部門等出資30%左右,會員企業及個人出資等佔15%,資產劃撥等佔10%。法律形式以事業單位為主。不可否認,目前這種政府一肩挑起幾乎全部重任的格局有其形成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信用擔保體系的導入階段和推廣時期,這一點就顯得尤為突出。可以這樣說,政府的積極態勢是擔保事業迅速推開並初步形成體系化的關鍵力量,另一方面,也正是這樣強有力的背景支持,使得中國的擔保機構先天地繼承了最難具備但又是必須具備的資產———自身的信用度。政策性傾向藏隱患情況似乎有點矛盾,一方面,歷經10年發展,中國的擔保事業蓬勃發展,擔保機構長勢驚人,但另一方面,困擾經濟健康運行的突出問題———中小企業貸款難非但不見好轉,反而愈發嚴重。就事論事而言,其實答案也很簡單,取兩個數字對比一下就很清楚:目前中國銀行業存貸差已經突破3萬億元大關,而擔保資金不過百億元,即使算上放大效應,與前者相比仍有兩個數量級之差。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一方面,中國的擔保體系建設確實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尤其在體系化這一點上。另一方面,目前的擔保體系還不具備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以筆者之見,症結出在中國的擔保體系是在政府的一力包干下形成的,作為行政的產物,它與市場的隔閡是多方面的。從體系安排來說,風險分散主體單一,形式僵硬;從產權形成來說,財政投入比例過高,對民間資本視而不見;從市場格局來說,人為阻斷競爭形成,各地擔保機構以鄰為壑;從激勵機制來說,投資回報不相適應,政績觀遠遠強於獲利沖動。更有甚者,這些還只是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信用擔保機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和銀行一樣,背負信用創造的使命,因此,安全性幾乎就是它全部的身家所系。我們慣常說,公司治理究其源要靠制度來保證,但制度又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我們完全可以相信,任何一家擔保機構都會有完備的業務規范和流程,有自成體系的人事生成制度和激勵機制。但是,當這一切都置身在一個失調的產權安排和生成模式下的時候,對於它的預期顯然就不容樂觀了。我們從三個方面來看這個問題:第一,參照貝克爾-斯蒂格勒模型,我們可以獲知,決定代理人道德風險發生概率的大小取決他的任期、對未來收益的貼現率、被發現的概率等諸多因素,行政任命的不確定性,對未來預期的不可知,以及政策性負擔所產生的道德風險的屏蔽,無不使得政策性擔保機構的經營水平更多地依賴於經理人的良知而非硬性的約束。我們國家在這方面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看看國有銀行的情況就很清楚了。第二,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但政策性、行政性公司卻少有能做到這一點的。在這樣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日常經營上的決策不是出於職業化的分析和對利潤的追求,而更多地為了所謂的社會效益,其危險性可想而知。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擔保范圍的無限擴大化傾向,政策性成了福利性,擔保機構的擔保成了地方政府幫助下屬虧損企業套取銀行救濟貸款的工具或招商引資的誘餌。第三,從理論上說,中國的銀行實行的是總分行式的垂直領導模式,但在它們的日常經營中卻少有不受到當地政府掣肘的現象。所幸的是,隨著近些年來銀行體制改革的深入,政企不分的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止。但是目前這種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從表面來看,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但從深層次來說,這些貸款的風險卻未能得到有效轉移。一旦出現問題,各種利益交織其間,銀行投鼠忌器,反而更不利於採取有效手段。擔保體系作用有限關於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的討論已經是老生常談了,各界人士為此問題也想了很多辦法,擔保體系的建設就是策略之一。但從目前的態勢來看,擔保體系顯然無力解決這一問題。誠如上文所言,目前擔保體系的主體———政府出資組建的擔保機構先天地帶有種種弊端,它決不應該成為擔保體系今後發展的主流。並且,從信貸風險的最終承擔角度來說,如果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只是從國有銀行轉移到國有擔保公司的話,費大力組建擔保體系的意義就微乎其微了。當然,在關繫到國計民生的一些行業,國有資本率先進入無疑可以起到引導作用。政府對擔保體系建設的不遺餘力,顯然也是出於這樣一種考慮,希望能夠通過建立一套完備的體系和框架,以吸引各種所有制形式特別是民營擔保公司的後來居上。但至少從目前來看,這種設想很難在短期里實現。首先,資本的本能是趨利避險,銀行之所以不願貸款給中小企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風險收益的不匹配。在擔保價格未能實現市場化以及風險分散渠道不暢的條件下,擔保行業不具備吸引民間資本大舉進入的獲利空間。其次,擔保公司生存的基石是信用,而信用的存在有賴於一定的規模。對於一定量規模之上的資本,它的選擇是多渠道的。信用擔保相比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吸引力不夠。即使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單純的信用擔保其行業規模也不大。這就註定了這個行業的邊緣化生存狀態。最後,市場機制從根本上來說,解決的是資源配置的問題。金融資產作為一種虛擬資產,歸根結底要建立在一定的實物基礎上。換個角度來說,中小企業貸款難本身就是市場的選擇結果,盡管說,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非市場的因素影響了市場的正常判斷,但無可否認的是,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最根本原因,還是在於中小企業本身。因此,擔保體系作為一種外因,只能起到一定的引導、扶植作用,它無法承擔如此宏觀的任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⑧ 銀行對企業貸款的擔保方式和年限是怎樣的
企業固定資產: 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投資的中長期貸款。 企業貸款擔保方式: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擔保方式不同,可以分為信用貸款、第三方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 企業貸款貸款期限: 貸款利率有分為半年與一年,並規定貸款期限半年以內的執行半年期檔次利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執行一年期檔次利率。由於借款者預測的資金需求時間及落簽的借款合同期限往往與規定貸款利率所在時點不相吻合,所以實踐中便自然而然地形成種種期限性貸款利率差。
⑨ 企業之間借款如何辦理擔保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於無效。(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後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並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