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業貸款的政策分析
外直接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無論短期還是長期,內資企業須符合條件:
1、近3年連續盈利,有進出口業務許可,並屬國家鼓勵行業;?
2、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3、貿易型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15%;非貿易型的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30%;
4、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與對外擔保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等值外匯的50%;
5、外匯借款與外匯擔保余額之和不超過其上年度的創匯額。 二、內資企業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2003年1月)規定:境內中資企業等機構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
也就是說,符合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條件的內資企業,需先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申請,確保其借用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被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
到外匯局辦理融資條件的審批手續已取消,內資企業可直接先簽訂借款合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後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匯發〔2003〕50號)規定:取消境內中資機構中長期外債融資條件的審批。相應審批取消後,中資機構對外借用中長期外債,不再要求到外匯局辦理有關融資條件的審批手續,只需在簽訂借款合同後辦理外債逐筆登記手續。?
取消內資企業事先到外匯局辦理有關融資條件的審批手續,大大節約了企業的辦理手續時間,給內資企業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這並不是說,內資企業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條件要求大大放寬了,因為在簽訂借款合同後辦理外債逐筆登記手續時,各外匯支局將對借款人的借款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核。實質上,外匯局對內資企業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條件的審核,只不過是被調整到簽訂借款合同後辦理外債逐筆登記手續的環節中。
㈡ 國有企業信貸融資存在的問題與原因有哪些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通過財政渠道劃撥,改革以來,這種狀況有了很大的變化,財政與銀行的職責分工有了較大的調整:企業的外部資金來源已從依靠財政逐漸轉變為主要依靠銀行。80年代中期,財政已基本不向企業增資,以前未撥足的流動資金也不撥付了。企業實際上只能依靠貸款而發展,因為除了銀行貸款這一渠道外,不存在其他的融資渠道。我國經濟已從「計劃—財政主導」進入「銀行融資推進」的發展階段。由於企業借貸沒有內在的約束機制,因此一部分企業借貸的規模越來越大。即便是原來自有資本比較多的企業,由於80年代以來的擴張中過分依賴銀行借貸,把銀行貸款當作股本投資使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的債務與自有資本比例過大。
正是由於國有企業對銀行的極大依賴性,在銀行主導型融資機制的作用下,形成了國有企業難以清償的巨額債務和國有銀行的大量不良資產。對銀行系統而言,不良資產比例過高是形成信貸風險從而促使銀行系統脆弱性的主要因素。我們知道,高的不良資產比例意味著很大部分的居民儲蓄已找不到對應的實物資本,或者說已經損失掉,同時也意味著部分國有商業銀行在技術上已經破產,一旦觸發信用危機,整個銀行系統將面臨災難性的後果。可見,國有企業融資的低效率,就意味著國有銀行的虧損,國有企業的規模越大,佔GDP的比例越高,就意味著國有銀行的呆壞帳越多。同時,由於缺乏有效的破產機制,現行的資產重組的結果可能是好企業被低效率企業拖垮。從整個規模上看,就是國有經濟即由國有銀行所連通的國有企業的全體效率累積性的惡化。
下面我們具體分析這種傳遞機制:
首先,企業融資結構不合理導致銀行資產負債運作存在嚴重缺陷。
有資料表明,1998年,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60%,流動資金的90%來自銀行貸款,這種壟斷性的單一間接融資形式必然使國有企業越來越依賴銀行資金的支持,也使我國銀行資金配置格局存在嚴重缺陷,如1996年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負債率為96 62%,國有商業銀行自有資本佔主要風險資產(貸款)的比重為4 52%,這種高負債的信用業務是建立在高度的公眾信任基礎上的,當公眾信任度下降時首先遇到的最大沖擊是存款擠提。大規模的存款擠提將使銀行破產倒閉。中央銀行只能通過通貨膨脹來提高銀行系統資產的流動性。
同時,在資產項目構成中,各項貸款總額占總資產的80%左右,而同業存放、購買國債合計僅佔3%—5%,消費信貸、不動產抵押貸款還是空白。
相比之下,80年代中期,在美國的全部商業銀行總合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的10%為消費貸款,30%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和有擔保的個人貸款。我國商業銀行以無擔保貸款為主體的資產結構,無疑加大了自身的風險。現實情況說明,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高度依賴這樣一種融資格局,使得國有企業飢不擇食的「飽餐」銀行資金,根本不講究融資質量,更談不上通過融資去優化配置,極大地扭曲了銀企關系,使銀行資金配置全部投向國有企業這個大鍋。一旦國家實行緊縮的宏觀經濟政策,企業資金就立刻緊張起來,並由此產生程度不同的生產滑波,引起經濟運行比較大的波動。
其次,由於商業銀行資產配置賴於運行的微觀經濟主體———國有企業仍然在低效運行,從而影響了商業資產配置效率的提高。
可見,投資供求只有與效率相結合,才能形成良性循環,我國國有企業的投資供求則將效率准則排斥在外,大量資金流向無效率和低效率的企業,形成了企業的高負債和銀行的壞帳。盡管我國的儲蓄率很高,可供資金很多,但是,由於特殊體制導致了投資供給和產出的不對稱性,大量資金流向國有企業,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國有企業融資效率急劇下降,基本上喪失了償債能力。1998年虧損比利潤高出近一倍,國有企業幾乎不可能通過增長來彌補虧損,僅1998年上半年,國有企業就向銀行轉嫁了4800億元不良資產,使銀行體系中泡沫的壓力越來越大。金融資源的配置繼續被大大扭曲。只生產30%產值的國有企業佔有70%以上的信貸,而生產70%以上產值的非國有企業貸款一直極為困難。
國有企業由於效率低下,必然是借了就壞,壞了再借,自己壞債累累,最終拖垮銀行,導致信貸萎縮。微觀問題傳遞和集中到宏觀上來。
總之,國有商業銀行既要滿足國有企業簡單再生產資金需求,又要解決國有企業擴大再生產資金需求,以維護國有企業的低效率運轉。在國有企業虧損面不斷擴大,虧損額逐漸增加的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是很難完成按照「安全性」原則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其基本機理是:企業融資高負債低效率商業銀行流動性困境風險增大中央銀行超發貨幣通貨膨脹上述風險轉移形成一個有序流動且不可逆轉的過程。
㈢ 公房可以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抵押必須由房產權人進行。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4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3)商業貸款閑置國有企業擴展閱讀:
房屋抵押貸款與房屋按揭貸款的區別:
1、成本不同:主要是利率方面對於按揭貸款,就是商業貸款,又叫個人住房貸款。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
利率都是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以前做買房按揭貸款利率還有折扣,由於當今政策緊,額度少,利率不降反升利率上浮。但是按揭的上浮低於抵押的上浮。
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抵押關系中,若債務人即抵押人,則只有兩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而按揭關系中,最少應有三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按揭人(銀行)、按揭人(買方)、第三人(原房屋所有人)。
3、先期條件不同:借款人要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是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抵押貸款用途可用以購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卻只能用以購房。
㈣ 國有企業的閑置資金是否可以委託相關部門理財獲利是否違規
可以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或是銀行的信託部,可以進行理財項目,也可以做委託貸款,就是委託銀行將單位的閑置資金放貸款給別的單位。利息收益歸公司,銀行收手續費。全部按相關制度辦理就不會違規。
㈤ 公司在銀行貸款放在政府國資公司吃利息犯法嗎
摘要 公司的閑置資金可以存銀行,公司不可能把銀行貸款完全用完,沒有用的資金放銀行,沒有任何問題。
㈥ 國有企業資產長期閑置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是國有企業,不是行政事業單位。
您好:
閑置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准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食品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㈦ 國有企業資產閑置是否違反相關法規
如果是長期閑置必然違紀,最新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是兜底條款,沒有履行職責或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將責任分為三類,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還可以參考財經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㈧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長期閑置違反什麼規定 法、規章、通知、精神都可以,但需要法條。
閑置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准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食品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拓展資料:
原始價值也稱歷史成本、原始成本,它是指企業為取得某項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全部價款以及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採用原始價值計價的主要優點在於原始價值具有客觀性和可驗證性;同時,原始價值可以如實反映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是企業計提折舊的依據。因此,原始價值是固定資產的基本計價標准,我國對固定資產的計價採用這種計價方法。
這種計價方法的缺點在於,在經濟環境和社會物價水平發生變化時,由於貨幣時間價值的作用和物價水平變動的影響,使原始價值與現時價值之間會產生差異,原始價值不能反映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為了彌補這種計價方法的缺陷,企業可以在年度會計報表附註中公布固定資產的現時重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