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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首付丈夫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2-07-09 23:44:24

❶ 我老婆買房,婚後老公還房貸,離婚後老公法律承認嗎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❷ 二婚後由妻子與前夫的女兒出首付買房我們夫妻還貸款財產怎麼分配

按照實際出資分配。首付多少她女兒就佔多少。剩下的貸款部分算你們的共同財產。當然如果明確女兒首付屬於贈與,那就全部屬於你們。

❸ 夫妻兩個人買房子首付,還貸款都是老公,那房子是不是跟老婆就沒關系了

買房時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期間無論是誰還的,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跟妻子當然有關系了。

❹ 夫妻買房子貸款,首付女方出的,每月月供也是女方出,離婚了房子怎麼分割

如果是婚後買房,無論誰出首付和月供,都屬於共同財產。
下面很詳細,你仔細看。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怎樣認定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三類,即夫妻法定共有財產制度、法定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時下,面臨離婚的夫妻對於他們在婚前或婚後所購買或受贈的房產,屬於哪一種性質的財產制常常認定不清,尤其是遇到長輩們的干涉,給房產認定帶來一定的麻煩。
從眾多離婚夫妻房產糾紛的案例來看,比較復雜的主要集中在4種類型。根據《婚姻法》、《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處理離婚財產的有關規定,現舉例逐一分析。
案例一:父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
男方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小夫妻雙方分文未出,但小產證上權利人一欄則記載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現夫妻倆面臨離婚,女方主張這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為夫妻倆的共有財產。
分析:作為父母在贈與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兩點內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小輩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是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產權證之前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產權證之後或在小輩夫妻面臨離婚時才簽訂的贈與合同,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共同財產。
案例二:婚前公房婚後買下產權
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後將公房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下,使公有住房轉為個人產權房,但產權證上權利人的姓名僅男方一人。現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市高院對「婚前承租」的概念作了進一步解釋,其內涵是: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單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單獨購買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使用權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人個人所有,剩餘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案例三:婚後購房財產份額不等
夫妻倆婚後購買了一套房屋,小產證上載明男方的財產份額為70%,女方的財產份額為30%;現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此案的症結是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製。《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並規定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夫妻共有財產制。把握夫妻財產約定製,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且該書面形式是明確的、惟一的。而本案中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份額說明男女方對夫妻這一特定的財產即該房屋已經事先有約定。因為之所以產證上會明確房屋的份額,房產交易中心是依據辦產證時夫妻雙方的書面約定來加以註明的。如果夫妻婚後購房,產權證的權利人記載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沒有明確、惟一的書面約定,該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當平分。
案例四:婚前個人首付婚後共同償還
丈夫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20%,以抵押貸款80%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後妻子與丈夫共同償還貸款,而產權證則記載在男方名下。現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根據市高院對處理離婚財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依然為男方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依然為男方的債務。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女方清償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女方對於男方的借款,男方應當予以歸還女方。
離婚了,房產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裡,房屋問題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復雜。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於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關系中,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採取以下原則:
1、自願協商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的首要原則就是自願協商,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非法處分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查離婚雙方處理財產的協議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願的財產分割自治協議。
2、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法律領域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夫妻婚姻關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關系平等,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理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所有權和使用、處分的權利,離婚時雙方當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為了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原因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影響生活質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分割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4、有利於生產、生活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如果採取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房產,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共有房屋分割時,不能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盡量使分割後的財產一如既往發揮作用。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基於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可能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即便是在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也屬於離婚中有過錯,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6、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非法處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與其他人共有的房產,更不能非法處分基於管理等佔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產,否則,不產生處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審查離婚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❺ 夫妻共同付首付買的房子,房貸卻是丈夫一人承擔,離婚時房子會歸丈夫嗎

結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房子會屬於誰,需要夫妻兩個人共同協商。夫妻共同的財產可以要求平均分配,如果其中的一方獲得了房子,那麼應該給沒有獲得房子的另外一方相應的補償。如何進行補償,都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溝通。 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

三、在離婚的時候財產分配還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包括,孩子的撫養權,對外的債務等等。具體要怎麼分割,最好還是兩人進行協商,如果不行還是找專業的律師進行了解,這樣才能夠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❻ 老婆結婚前首付買車,婚後車貸基本都是我還的,,算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首付部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糾正一個說法,婚後不存在你還貸妻子不還貸的說法,婚後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何來你還的說法。

❼ 妻子貸款買房老公怎麼還款

如果是妻子貸款買的房子,老公還款的話,可以通過工資還款。每個月固定的把工資給老婆,讓老婆去還款就行。

❽ 女方付首付,男方還房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首付女方家裡付的,房子歸女方,扣掉首付,其餘可以一人一半,盡管婚後是男方還貸,但這也是雙方的共有財產

❾ 婚前付的房屋首付,婚後還的貸款,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首付是婚前男女共同支付,並且能證明。

婚前、婚後還貸

該房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一方首付

婚後共同還貸

那麼,該房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9)妻子出首付丈夫還貸款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編輯

法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四,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並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❿ 妻子有義務幫丈夫還丈夫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嗎

丈夫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後妻子並沒有義務一定要共同還貸,但是在實踐中會與到很多問題,首先雙方自登記結婚之日起,建立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取得的大部分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您丈夫使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則該房屋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該部分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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