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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

發布時間:2022-07-10 08:13:09

Ⅰ 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

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如下:

1、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2、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Ⅱ 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資金的籌集方式有多種渠道,如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資金佔用、向個人集資等。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應做不同的處理。
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對企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在發生年度的當期扣除。所說發生年度,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即使當年應付(由於資金緊張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應當在當年扣除。對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長,然後查找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還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的利率也不一樣,各銀行的浮動利率不一,為了准確掌握,應按照本企業開戶行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各級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掌握較為合理,也符合新稅法的合理性原則。
但是,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這里應當注意:一是對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二是內部營業機構應當是指同一核算機構的內設機構間的借款,對內部借款結算利息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

Ⅲ 2020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

一、業務招待費

按當年業務招待費的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准予扣除。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一般企業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煙草企業

不得扣除。

三、保險費

1、財產保險

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2、人身保險

(1)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扣除。

(2)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扣除。

(3)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4)其他商業保險: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職工工資薪金及福利費

1、工資薪金

(1)一般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殘疾人工資

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職工保險

(1)社保保險費

符合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基本社保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2)補充養老保險

不超過工資總額的5%,准予扣除。

(3)其他保險費

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保險費,准予扣除。

3、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教育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5、職工福利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捐贈

1、公益性捐贈

(1)一般規定

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扶貧捐贈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企業通過公益社會組織或者縣及(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3)防疫捐贈

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2020年1月1日起,企業直接向承攬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六、手續費及傭金

1、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一般企業

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允許扣除;超也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而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特別提醒: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貫及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保險企業

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額的18%(含本數),允許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七、企業間借款利息

(一)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

1、非金融企業向 金融企業借款,據實扣除。

2、金融企業同業拆借利息支出,據實扣除。

3、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據實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

1、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

2、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不可以扣除;

(三)關聯方之間的借款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開計算;沒有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符合比例且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可以扣除;

(2)符合比例且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開計算;沒有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別提醒: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Ⅳ 關於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

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借款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 倍,都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但必須要提供正規的發票才可以。
(4)貸款利息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十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企業間借貸款項,除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外,

Ⅳ 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非金融企業(一般企業)來說,利息支出要區分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還是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1)一般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2)一般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二、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確定?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這就要求企業在按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需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

這里的金融企業指的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

實務中,企業向信託公司借款的利率是較高的,企業若要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扣除,必須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如果不能提供「情況說明」,只能按照人民銀行同期的基準利率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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