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企業經營貸款有什麼條件
您好,個人經營貸條件
1.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 經年檢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 個人收入證明,如個人納稅證明、工資薪金證明、個人在經營實體的分紅證明、租金收入、在工行或他行近6個月內的存款、國債、基金等平均金融資產證明等;
4. 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經營實體近期經營狀況的銀行結算賬戶明細或完稅憑證等證明資料;
5. 抵押房產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有權處分人(包括房產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文件。
6. 貸款採用保證方式的,須提供保證人相關資料;
7.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貳』 建築施工企業如何融資
引入社會資金參與項目投資,一方面能夠降低建築企業資金壓力,另一方面也能與第三方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此外,建築企業還可應用市場化債轉股、發行中長期金融工具等直接融資方式,作為金融機構貸款這一間接融資方式的有益補充;有效運用金融風險管理工具,也是降低杠桿率、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創新之舉。
最後,從中觀層面卡緊高杠桿源頭,也是建築領域「降杠桿」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門應嚴格規范工程款支付與結算,強化工程造價監管:通過落實工程預付款制度,減少墊資施工的情況發生;通過推行施工過程結算,一方面縮短竣工結算時間,加快資金周轉率,另一方面遏制拖欠工程款,卡緊高杠桿源頭。
『叄』 建築勞務公司可以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貸款,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是中國建設銀行對建築系統各企業所需流動資金發放的貸款。貸款對象主要有建築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建材企業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肆』 建築施工企業貸款規定
法律分析:貸款方保證按照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賬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准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伍』 建築企業融資方式有哪些
長遠來看,企業的資信水平是制約負債水平的關鍵,這也要求建築企業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活動,全面提高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和履約能力。
截至2017年底,建築行業上市公司流動負債在負債總額中的佔比已高達77.4%。對於建築企業而言,在舉債經營的動態理財過程中,轉移、分擔、防範和化解流動負債風險是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建築企業應強化債務管理,並通過抓工期、加強債務資金管理和對應項目實施情況監管等途徑主動應對流動負債風險。
『陸』 (急等答案!)對商業銀行發放建築企業(非房地產業)流動資金貸款有限制性規定嗎
無規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現將《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隨文印發,自1985年起實行。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貫徹執行。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了保證建築業有關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縮短工期,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貸款對象。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地位,並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開立帳戶的下列企業單位,都可以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一、國營建築企業、包括建築安裝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
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
三、專門供應基本建設材料的供銷企業;
四、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
五、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
六、農村房屋建材供應公司;
七、城市綜合開發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條貸款種類和用途如下:
一、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國營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
二、工程結算貸款:對竣工後結算的工程,用於在建工程佔用的資金。
三、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用於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等開發建設所需的周轉資金。
四、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用於專門供應基建材料的供銷企業、農房建材供應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動資金。
五、其他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工程承包公司、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以及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等需要的流動資金。
第三條申請貸款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
二、必須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三、必須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
四、貸款用途正當,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五、確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必要時須有經濟法人擔保。
第四條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一、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需要,加速資金周轉的原則,在挖掘企業資金潛力的基礎上,於年度開始前, 編送年度貸款計劃(附參考格式一),由建設銀行核定年度計劃貸款額。年度中途,企業施工生產任務和結算方式如果發生較大變化,可以申請調整年度貸款計劃。
二、企業年度貸款計劃編送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簡稱各分行)規定。
三、 企業和開立賬戶的建設銀行(簡稱開戶行)要簽訂借款合同(附參考格式二),訂明雙方的經濟權責。
四、企業可以根據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將貸款轉入存款戶。企業資金有多餘時,可以隨時歸還多餘的貸款。
五、企業資金如果臨時不敷周轉,可以申請追加貸款。超過年度計劃貸款額的部分,為超計劃貸款,加計利息。
第五條工程結算貸款,根據在建工程需要佔用的資金核定貸款額,具體支用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每一項目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相應的存款額。
第六條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
第七條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手續。企業應按項目或小區提出貸款申請。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管理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必須具備開發和建設條件;必須經濟效益好,有歸還貸款的能力。貸款數額,應按需要扣除有關來源後的不足額計算。
建設銀行應在國家信貸計劃或貸款指標范圍內審查發放。貸款申請經審查同意後,企業和建設銀行要簽訂貸款合同,訂明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歸還等事項,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八條其他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企業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周轉使用的流動資金貸款,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企業單位臨時或一次性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以逐筆向開戶行申請,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企業單位必須按期歸還貸款。
第九條企業單位和建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由違約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條貸款利息。各種貸款的利率,除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為月息4.2‰外,其餘一律為月息3.6‰。超計劃貸款,按月息6‰計息。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罰息50%。
貸款利息,每季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企業單位要建立健全流動資金管理責任制,管好用好貸款資金。企業單位應當按期向開戶行提送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和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建設銀行要和企業單位密切協作,根據滿足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管理的原則,加強調查研究,做好貸款的全面管理工作,發揮銀行信貸服務和監督的作用。
建設銀行要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企業單位對建設銀行調閱有關文件、賬冊、憑證和報表, 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要給予便利。
第十三條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改進無效的,開戶行可以不予貸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貸款:
一、挪用貸款資金;
二、購儲非本企業單位需用的物資;
三、違反結算紀律;
四、盲目儲備,造成積壓;
五、經營管理不善,損失浪費嚴重。
以上第一、二兩項佔用的貸款,按挪用貸款加計罰息。
第十四條企業單位對應當歸還的貸款本息延不清償,經催收仍不償還時,開戶行可以直接從企業單位的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十五條企業單位對於建設銀行有關貸款處理事項,如有異議,可以向開戶行或上級行提出,要求復議;有關行必須及時答復。如有玩忽職責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貸款辦法,由建設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銀行各分行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發的《短期放款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流動資金貸款的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柒』 求建築企業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盡可能詳細說明)多謝,
貸款用途:用於公司經營,具體經營內容根據公司自身的加以說明即可。
還款來源:公司經營還款,其中需要根據相關的合同說明還款能力。
『捌』 建築施工企業在銀行貸款利率
1、企業本身有良好的資質;
2、信用良好;
3、各項財務指標正常;
4、有足額抵押或其他擔保;
5、利率和上述各種條件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