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借款利息屬於費用還是損失
借款利息屬於費用,利息費用是企業向銀行等外部單位借款產業的資本成本費用。計算就是你的借款總額乘以借款利率了。在損益表中,體現為財務費用。但利息費用不完全等同於財務費用。財務費用包括一些手續費等,也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利息費用是指根據本金和利率計算出來的利息計入「會計科目」中,以費用的形式體現。
借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科目。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貸:銀行存款。借款利息有幾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符合資本化的,借款利息應全部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一種是企業在銀行發生的短期借款,做計提短期借款利息。
拓展資料
財務費用是實際發生了的支出,銀行是從你賬戶上按月扣除的,如還銀行貸款的利息費用,實際並不一定當期支付了,計入費用類科目,例如公司發行債券,規定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息支出根據權責發生制,在利息應發生的當期計入負債的 。
1、利息支出根據權責發生制,在利息應發生的當期計入負債的,實際並不一定當期支付了,例如公司發行債券,規定利息支出根據權責發生制,在利息應發生的當期計入負債的,實際並不一定當期支付了,例如公司發行債券,規定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但每年會計要計提利息支出。
2、財務費用是實際發生了的支出,計入費用類科目,如還銀行貸款的利息費用,銀行是從你賬戶上按月扣除的,你收到憑證後就要走財務費用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但每年會計要計提利息支出。
3、財務費用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
借款利息的計算有:
1.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的計算 在項目財務分析中,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按單利計算的,並且無論借款發生在何時,在計算利息時,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於流動資金是周轉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動資金借款在生產經營期不歸還,而是在項目終了時一次性歸還。因此:流動資金借款年利息=當年累計流動資金借款×流動資金借款年利率。
2.長期借款付息的計算 為簡化處理,在計算長期借款的還本付息時,假定每年的借款均發生在當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計息,而還款則發生在年末;本年尚未歸還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則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計」,並按全年計息。這樣,每年應計利息的近似計算公式如下:每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計+本年借款額/2)×年利率
『貳』 貸款逾期罰息計算是否包括本金和利息計算公式怎樣
貸款逾期罰息計算是包括本金和利息。
貸款罰息按銀行同期貸款的貸款利率雙倍計算。所以,逾期貸款利息計算規則如下:
貸款利息=(貸款金額)*利率+(未繳納利息+貸款金額)*利率+罰息。
假設,A客戶向銀行貸款2萬元,貸款期限是一月,按照最新的銀行貸款利率6.15%除以12(月利率)計算。如果,在一年後,A並沒有及時償還貸款,導致貸款逾期3天,那麼,就需要繳納逾期貸款利息:
20000*(6.15%÷12)+[20000*(6.15%÷12)+20000]*(6.15%÷12)÷30*3+罰息。
『叄』 貸款余額包括利息嗎
是按貸款剩餘本金余額計算利息的,
像你舉得例子,是按24.5萬計算利息。
『肆』 違法發放貸款產生的利息能否計入損失求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請問:某農村信用聯社違法發放貸款(系單位犯罪),其法人代表系聯社理事長,在審貸會上具有一票否決權,聯社主任為審貸會組長,聯社貸款必須經審貸會審批同意方可放貸(或出借),試問:1、理事長能否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2、該社違法發放的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是否能計入因該行為而造成的損失?理由是什麼?
『伍』 怎麼理解借:貸款損失准備 貸:利息收入
貸款發生減值
(1)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貸款損失准備
同時:
借:貸款—已減值
貸:貸款(本金、利息調整)
(2)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收入
借:貸款損失准備(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
貸:利息收入
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陸』 貸款損失准備包括
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包括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一般准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准備。特種准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准備。
一、典當行放出貸款可以按1%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計提的有關規定: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金融機構應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賬准備金提取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貸款呆賬准備金由按年初貸款余額1%的差額提取改按本年末貸款余額(不含委託貸款和同業拆借資金,包括抵押貸款等)1%的差額提取,並從成本中列支,當年核銷的貸款呆賬准備金在下年予以補提;對金融企業實際呆賬比例超過1%的部分,當年可全額補提貸款呆賬准備金。
二、呆賬損失准備的核算
1.貸款損失准備的賬務處理
為了核算和監督貸款損失准備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加強呆賬貸款核銷的管理,應設置「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該科目借方反映呆賬貸款的核銷數,貸方反映貸款損失准備的提取數,余額在貸方,為已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
貸款損失准備提取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貸:貸款損失准備
沖減貸款損失准備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
貸:營業費用——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2.計提方法一般准備的計提
例:某商業銀行2001年1月1日應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余額為100億元,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一億元。2001年1--6月,該行核銷呆帳3000萬元。6月30日,該行應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余額為120億元。6—12月收回已核銷呆帳1000萬元,2001年12月31日該行的應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余額為110億元。
則6月30日該行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為:
120×1%—(1—0.3)=0.5(億元)
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費用5000萬
貸:貸款損失准備5000萬
12月31日該行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為:
1.1×1%—(1+0.2)=—0.1(億元)
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1000萬
貸:營業費用1000萬
3.專項准備的計提:
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例:某商業銀行2001年3月31日貸款余額為100億元,按五級分類的情況如下:正常貸款為70億元,關注類貸款為24億元,次級類為3億元,可疑類貸款為2億元,損失類貸款為1億元。2001年6月30日貸款余額為120億元,按五級分類的情況如下:正常貸款為80億元,關注類貸款為30億元,次級類為6億元,可疑類貸款為3億元,損失類貸款為1億元。
2001年3月31日該行應計提的專項准備為:
24×2%+3×25%+2×50%+1×100%=3.23(億元)
2001年6月30日該行應計提的專項准備為:
(30×2%+6×25%+3×50%+1×100%)—3.23=1.07(億元)
三、貸款損失准備的核銷
1.貸款損失准備的核銷的有關規定
商業銀行在實際發生呆賬損失時,按規定的呆賬損失核銷范圍、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後,從貸款損失准備中予以核銷。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下列未收回的貸款可以列為呆賬:①借款人和擔保人已經依法宣告破產,經法定清償後仍然未能歸還的貸款;②借款人死亡,以其遺產未能還清的貸款;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未獲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獲保險補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④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逾期貸款。
2.貸款損失准備核銷的賬務處理
核銷呆賬貸款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貸款損失准備
貸: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已確認並轉銷的呆賬貸款,以後年度又收回來的的金額增加呆賬准備,其會計分錄為:
借: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貸:貸款損失准備
應按收回同時應在借款單位存款賬戶內扣收逾期貸款,其會計分錄
借:活期存款——××單位存款戶
貸:逾期貸款——××單位逾期貸款戶
『柒』 提前還貸會損失利息嗎
提前還款理論上肯定會減少利息支出,但是要看一下貸款合同有沒有提前還款的約定,有違約條款要看是否有提前還款的罰則,如果罰則過重的話就要權衡是否提前還貸。
提前還貸簡介:提前還貸指借款人將自己的貸款部分向銀行提出提前還款的申請,並保證以前月份沒有逾期且歸還當月貸款;按照銀行規定日期,將貸款部分全部一次還清或部分還清。
『捌』 騙取貸款罪中的直接損失包括利息嗎
肯定包括啊
資金出來了就會產生利息
『玖』 財產損害賠償是否包括利息損失
法律分析:包括。
侵權損害賠償一般不支持利息,因為並沒有明確賠償期限,更沒有明確損失的數額。但是在執行階段,是可以計算利息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因此,要求支付遲延履行金符合法律規定,利息應是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2倍。當然,為了及時切實解決糾份,考慮對方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能力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