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重組是什麼意思
貸款重組(全稱為重組後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
【拓展資料】
在國有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金融風險化解的進程中,重組貸款越來越成為熱門的話題。重組貸款實際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重組的一種非凡形式,指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無力償還到期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照與借款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做出部分權益讓步,同意修改還款條件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一些企業因自身經營治理不善或受外部經濟、金融、社會、法律環境等不利因素的影響,盈利能力下降,甚至發生經營虧損,資金周轉困難,難以按時償還到期貸款本息。若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貸款銀行有權向法院起訴,申請以借款人抵押物或破產清償債務,這是產生重組貸款的前提條件。
在大多數情況下,貸款銀行深知申請執行借款人抵押物或破產對己並非有利,首先是抵押物變現存在困難,各項變現費用支出、價值損耗折扣難以估計。即使借款人進入破產程序,也會因為訴訟費用高、清算時間長、過程復雜、執行難度大等等,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不可能如數收回貸款本息。出於保全資產的目的,貸款銀行往往同意做出部分讓步,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控制風險、減少損失。
一定時期內,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增長,同時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避免激化矛盾,非凡是地方政府從保護地方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經常牽頭組織企業的債務重組,對銀行做工作。借款人上級主管單位通常也會申請外部整頓,促成借款人和貸款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由於政策導向的影響和經營環境的限制,銀行不得不犧牲局部利益,引發了重組貸款的大量產生,這種情況最為典型的就是前一階段許多地方實行的「僨轉股」。
② 對於債務重組中以盤活原有貸款為目的
重組盤活貸款。在金融界中,對於債務重組中以盤活原有貸款為目的叫做重組盤活貸款,針對貸款企業產品有潛力,但管理不到位的情況,銀行機構可採用幫助企業找投資者的方式,使之通過債務重組擺脫困境。
③ 重組貸款上調標准
是的,上調了一定比例。
重組貸款(全稱為重組後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
銀行通常對問題貸款採取的重組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貸款展期、借新還舊、還舊借新、減免或全減利息罰息、減免部分本金、債轉股、以物抵貸、追加擔保品、重新規定還款方式及每次還款金額等。
據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12月正式頒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第七條規定:
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後的貸款假如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④ 銀監會重組貸款新規
法律分析:一是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二是督促各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含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按有關要求設立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加大對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對涉農類貸款實行有區別的信貸管理和考核政策,結合農戶生產經營特點和農業生產實際情況,加大涉農信貸投入力度。四是鼓勵實施貸款重組,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而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企業予以信貸支持。五是拓寬項目貸款范圍。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已列入發展改革委制定的發展規劃,政府相關部門已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一定額度內向非生產性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搭橋貸款。六是支持信貸資產轉讓,合理配置信貸資產。七是允許有條件的中小銀行業適當突破存貸比。八是支持創新擔保融資方式和消費信貸保險保障機制。九是科學實施貸款責任追究。十是支持信託公司和財務公司業務創新發展。
法律依據:《銀監會貸款新規》
1、借款人資質
根據新規,銀監會要求各大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於借款人的資質審核,尤其是經營用途,要求進行穿透式、實質性的核查,一定要根據借款人的實際經營需求,合理確定授信額度。
如果借款人申請的是信用貸款,一定要根據新版徵信和借款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來綜合確定授信額度。除此之外,也要核查借款人提供的個人基礎資料,如果有虛假信息,一定要第一時間駁回申請等。
2、貸款期限
銀監會表示,任何金融機構,都需要做好貸款的期限管理,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求來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借款人的貸款期限一旦超過三年,要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最好能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統計台賬等。
3、貸後管理
除了在借款時要謹慎,在放款之後,各大金融機構也需要進一步嚴格貸中、貸後管理。落實資金的去向,加強貸後資金流向監測和預警,不得以已開展受託支付為由弱化貸後資金管控。
4、中介機構
各大金融機構也要制定各類中介機構的推入標准,可以合作,但是最好能建立合作中介機構「白名單」。對存在協助借款人套取經營用途貸款行為的中介機構,一律不得進行合作,並將相關機構名單報送地方有關管理部門,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
⑤ 重組貸款的方式
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債務(豁免部分本息),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到期債務,即貸款銀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餘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現金方式償付,豁免的債務部分成為貸款銀行的損失。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有著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由於受到經濟景氣、借款人經營狀況變化、政府幹預等因素的影響,從維護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貸款銀行主動做出讓步。
貸款經重組後,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後的還款條件清償了到期債務,此筆銀行債權即告消失。 借款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貸款本息(抵債資產),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抵償到期貸款本息。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大多數情況是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惡化,還款意願差,置信用資質於不顧,對貸款銀行的催討、起訴等手段無動於衷,甚至要挾銀行接受現金與非現金搭配的債務償付方式,而貸款銀行為了盤活資產,壓縮不良,在現金回收無望的情況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償。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普遍加大對存量呆滯貸款的清收力度,非現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現為待處置抵債資產的余額激增,抵債資產的規范治理已成為加強銀行資產保全、控制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 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債轉股),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銀行以股權人的形式參與企業的部分經營決策,按期從企業取得股權分紅收益。或由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購買貸款銀行的債權,按照一定價格轉換為企業股權,再利用上市、協議轉讓和企業回購等方式出讓股權,回收資金。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同時為了創建金融安全區, 防範金融風險的暴露,牽頭在貸款銀行、金融治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間協調、操作而形成的。 其他修改還款條件的形式,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以其他形式進行債務償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先償還全部利息再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還款條件時,附有或有條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據未來某種事項的出現,決定雙方的收益或支出,未來事項具有不確定性。
此種重組方式,在目前情況下是比較多見的,如貸款展期、轉貸、「借新還舊」等,以不嚴重損害貸款銀行的債權利益為前提。既給予借款人一定的籌措資金緩沖空間,又適當化解了銀行的貸款風險,是銀行降低不良額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重組貸款治理是銀行信貸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做到統一、集中、規范、有序,才能將銀行的經營風險和資產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實際工作中,重組貸款的風險環節和要害控制點,主要集中在非現金資產和債轉股等償債形式方面。
1、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受讓階段的風險控制
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符合國務院、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的條款; 收取的非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手續是否齊全,財產權證是否有效;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估壓價現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受讓是否經集體決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存在超越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識和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許可權等,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逃廢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二是由於收取、受讓的過程倉促,導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確認,收取、受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
2、非現金資產保管及債轉股治理階段的風險控制
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資產保管、股權治理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經營治理責任是否落實,有無專職的保管責任人和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的人員;對抵債資產,是否建立了規范的台賬制度及領用、退回、變更保管登記制度,權利憑證和實物是否分開保管,是否建立了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債轉股股權,是否進行了有效地確認和監督,對其變更、增(貶)值、分配等有無完善的跟蹤和賬務處理制度等。
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違反抵債資產治理規定和財務制度,未經批准擅自使用,不及時人賬,造成資產損耗和貶值,尤其是領導幹部佔用抵債車輛、房產等,使規范治理形同虛設。二是治理人員不足,對實物保管不善,分散保管、長期擱置、缺乏維護,毀損、滅失現象嚴重。三是對企業生產經營關注不夠,難以行使參與決策權,貸款風險有轉變為投資風險的可能,甚至已形成實質性的資產損失。
3、非現金資產處置及債轉股回收階段的風險控制
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處置、回收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抵債資產是否按規定期限及時進行處置,是否按規定的形式和許可權進行處置審批,各種處置方式是否合理、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置過程中有無「暗箱」操作、變相腐敗等行為;是否利用股權組合、金融工具組合、企業回購等方式及時回收銀行資金,有無擅自降低轉讓價格、造成銀行資產流失等現象。
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少數基層行超越授權處置抵債資產,或未經審批進行處置。二是處置方式違規,個別單位將抵債資產私自以低價轉讓給領導、親屬或關系戶,沒有經過正常的價值評估、委託轉讓、競價拍賣等程序,縱容了以權謀私等不正之風。三是在尋求債轉股股權退出的過程中,片面遷就企業利益,低價變現或進行股權折扣,使銀行利益受到侵害。 針對上述重組貸款治理不同環節、不同階段、不同形式的風險表現,我們認為應採取措施,解決好以下幾個層面的問題:
1、制度層面。貸款銀行要正確把握國家政策,處理好貸款重組與維護債權的關系,防止企業藉以物受償、債轉股之機,行逃廢債之實。要建立健全收取(受讓)、保管(治理)、處置(回收)等環節的規章制度,明確授權許可權、職責分離、違規處罰、領導責任追究等制約機制,提高內部控制能力和綜合治理水平。
2、方法層面。貸款重組的目的是為了「雙提雙降」、保全資產,需要運用一切合法合規的手段,實現銀行價值和效益的最大化。爭取外部政策支持、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利用多種金融工具和市場、制定內部盤活獎勵措施等,都是值得探索和選擇的途徑。
3、監督層面。重組貸款治理是信貸治理工作的延伸和難點,由於重組方式的復雜性、重組時間的長期性和重組結果的多變性,輕易產生違規違紀和道德風險等現象,必須加強檢查監督和內外部審計,堵塞漏洞,切實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
⑥ 重組貸款三不原則
重組貸款三不原則為:
有效重組原則,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規范操作原則,貸款重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操作和審批,適當寬讓原則,貸款重組可以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實行一定的寬讓,以利於促進貸款的回收。
重組貸款全稱為重組後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 銀行通常對問題貸款採取的重組措施包括以下內容,貸款展期、借新還舊、還舊借新、減免或全減利息罰息、減免部分本金、債轉股、以物抵貸、追加擔保品、重新規定還款方式及每次還款金額等。
重組貸款實際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重組的一種非凡形式,指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無力償還到期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照與借款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做出部分權益讓步,同意修改還款條件的行為。
重組貸款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重組貸款的主體必須一方是貸款銀行即債權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即債務人,二是必須在原貸款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還款條件,三是必須以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願,承諾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同時貸款銀行做出權益讓步,以減免部分債務、推遲實現債權或變更債權實現方式為代價,四是必須有利於增強借款人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後勁,有利於維護貸款銀行的債權、降低金融風險,同時有利於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保持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
第七條 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貸款若具備其他更為嚴重的特徵,可參照本指導原則第四條和第五條作進一步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