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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企業貸款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2022-07-25 02:57:41

㈠ 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

企業間借貸合法,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合法

我國的法律規定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最高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綜上看來,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法律是禁止的,如果您的公司真的遇到困境,可以採取民間借貸的方式,以個人名義去借貸,法律支持民間借貸 所以說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

㈡ 最高院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後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㈣ 最高法新規民間借貸年利率15.4,那麼已經法院判決的年利率24的是否合法有效呢

是合法有效的,因為是法院已經判決生效的,還是按照利率24進行償還的。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額與借貸資金額(本金)的比率。利率是決定企業資金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同時也是企業籌資、投資的決定性因素,對金融環境的研究必須注意利率現狀及其變動趨勢
拓展資料:
一、利率是指借款、存入或借入金額(稱為本金總額)中每個期間到期的利息金額與票面價值的比率。借出或借入金額的總利息取決於本金總額、利率、復利頻率、借出、存入或借入的時間長度。利率是借款人需向其所借金錢所支付的代價,亦是放款人延遲其消費,借給借款人所獲得的回報。利率通常以一年期利息與本金的百分比計算。
二、影響因素
利息率的高低,影響利息率的因素,主要有資本的邊際生產力或資本的供求關系。此外還有承諾交付貨幣的時間長度以及所承擔風險的程度。利息率政策是宏觀貨幣政策的主要措施,政府為了干預經濟,可通過變動利率的辦法來間接調節國內通貨膨脹水平。
1、利潤率水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利息仍作為平均利潤的一部分,因而利息率也是由平均利潤率決定的,即利率的高低首先取決於社會平均利潤率的高低。根據中國經濟發展現狀與改革實踐,這種制約作用可以概括為:利率的總水平要適應大多數企業的負擔能力。
也就是說,利率總水平不能太高,太高了大多數企業承受不了;相反,利率總水平也不能太低,太低了不能發揮利率的杠桿作用。
2、資金供求狀況
在平均利潤率既定時,利息率的變動則取決於平均利潤分割為利息與企業利潤的比例。而這個比例是由借貸資本的供求雙方通過競爭確定的。
一般地,當借貸資本供不應求時,借貸雙方的競爭結果將促進利率上升;相反,當借貸資本供過於求時,競爭的結果必然導致利率下降。在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作為金融市場上的商品的「價格」--利率,與其他商品的價格一樣受供求規律的制約,因而資金的供求狀況對利率水平的高低仍然有決定性作用。

㈤ 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企業間借貸合法,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

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㈥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法院企業貸款是否有效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㈦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外,屬於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之所以為法律所禁止,除了違反國家有關金融貨幣專營的規定外,還因為:第一,信貸杠桿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許企業之間借貸,而人民銀行又無法對這種借貸進行管理監督,信貸杠桿的宏觀調控作用便會大為削弱。第二,資金市場的發展規模及資金這種特殊資源按市場規則的優化配置,與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有極大關系。資金市場的主體歷來都是銀行,並且歷來由國家通過制訂和執行金融法規政策調控。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使資金脫離銀行控制而形成「體外循環」,形成不受國家金融法規政策調控和不受人民銀行監督管理的地下資金市場。其發展結果必然使資金市場規模失控,並且使資金不能按市場規則優化配置,這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育和有序運轉及國民經濟的健康均衡發展十分不利。第三,無論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的企業還是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他們制定企業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他們的營業范圍時,不可能批准該企業可以從事借貸活動。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也違反企業設立的宗旨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企業如果起訴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㈧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受保護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B企業如果起訴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也就是說,B企業只能收回本金,利息則由人民法院收繳。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總之,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是合法的,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合法的,但是,公民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不得具有違法情形,否則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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