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離婚後房產證名字有貸款記錄怎麼辦
房子有貸款離婚房產證去名字一般不可行。由於銀行尚未完全收回貸款及貸款利息,有貸款的房子變更產權人勢必影響銀行實現債權,故一般要求抵押人結清銀行貸款注銷抵押權後辦理房產證去名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 如何去名子貸款離婚房子
離婚貸款房產去名非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可以。房屋作為抵押物,產權歸抵押權人所有,抵押人無權私自進行所有權的變更,抵押人在房產證去名應在貸款還清、解除抵押狀態後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 離婚後房產證上去掉配偶名字 有貸款 農行
不能去掉。
夫妻房產證去掉一個人名字有房貸,分兩種方法:
1.還完貸款再辦理,這個比較簡單:
2.這個很麻煩:
需要銀行出具同意變更抵押人的證明到房管局辦理變更。
具體的程序是:由夫妻雙方申請,提交:(1)房產交易產權登記申請表;(2)結婚證明復印件(校驗原件);(3)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4)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收回);(5)申請報告;(6)夫妻雙方房產約定書(一方婚前取得房產約定為雙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後取得房產約定為其中一方所有的須提交該件,如雙方或一方不能親自到場辦理的,須提交委託書及經公證的約定書)。
4. 離婚房產證可以變更名字嗎有貸款
沒有還清貸款,房子房產證不在你手上,還在銀行抵押,產權也不在你手上,沒有處置權利,無法變更姓名或其他產權變更。
5. 離婚,夫妻房產證上怎麼去名字,有房貸
不能去名,在貸款沒有還清情況下,是不允許產權變動的。
有貸款情況下,夫妻財產分割只能兩種辦法:拋售與協議公證。
6. 離婚房產證去掉名字需要還清貸款嗎
法律分析:需要,有貸款的房屋由於抵押給銀行,所以未還清貸款的民情況下,是不能變更產權人名字的。離婚後可出具離婚證、證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材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7. 離婚之後有貸款的房子怎麼去名
一般來講,按揭房要過戶必須先付清銀行貸款。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應首先弄明白離婚後按揭房過戶具體有哪些方面。
拓展資料:
具體來說,離婚後按揭房的過戶情況大致包括以下三種:
將離婚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則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將離婚雙方的名字登記變更為原夫妻一方,並根據相關規定由被過戶方繼續繳納按揭。
將離婚雙方中的一方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另一方。
如果是這種情況,則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若暫時還不清貸款,離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過戶。
此外,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登記,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辦理過戶:一是若離婚協議上明確了房產歸屬和單方辦理手續時,可以憑離婚協議書、離婚證、身份證及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等,單方辦理歸並手續;二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將離婚雙方共同的按揭房過戶給第三人。
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離婚後按揭房如何過戶的問題,離婚雙方必須還清銀行貸款或者第三人為離婚雙方清償貸款後方能履行相應的過戶手續。
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雖然隨著這些年房改的實施,從數量上看已經少了很多,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還是有相當數量的此類房屋還沒有實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為數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這類公房權益的分割。
由於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布了《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8. 離婚後怎麼把婚姻中買的寫兩人名字的房產證去掉一個人的名字,有房貸
離婚時,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的,如果想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必須把貸款全部還完。
也就是說,在房屋有貸款的情況下,即使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子歸一方所有的,也不能依據離婚協議去房管局要求辦理房屋的更名手續。因為這涉及到抵押權人的利益,在未還清貸款前,銀行不會同意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的。
解決辦法就是將房屋貸款一次性清償完畢或者在按月將貸款還完之後,要求另一方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房屋沒有貸款了,另一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所有權一方可以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