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後貸款買車離婚如何分割
是婚後貸款買車,那就要夫妻雙方互相平分債務或分財產。是婚後貸款買車,那就要夫妻雙方互相平分債務或分財產。是婚後貸款買車,那就要夫妻雙方互相平分債務或分財產。
② 要離婚,夫妻婚後共同分期付款買的車,貸款要怎麼辦
按照規定婚前女方出首付款,離婚時應該把首付款先歸女方所有,雙方在分攤貸款部分,把車折價分配。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裁定。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要訴訟離婚,還是咨詢專業律師較好。
③ 離婚按揭車的財產怎麼分割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兩次(解釋(一)「(二)」),「解釋了現行的婚姻法」,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特別的解釋(二)「(2004年4月1日,2011年實施),進一步在離婚財產糾紛的新類型物業投資收入的解釋,房屋糾紛,知識產權,股票,債券和其他最新的收入解釋,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的形式向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但仍有許多法官反映這些新的情況下,「摸著石頭過河」。
本文擬離婚的住房抵押貸款,投資和產量的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知識產權收入和其他財產糾紛的新類型的基礎上,嘗試最新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對司法實踐的參考價值。
>「按揭」買房子,汽車按揭方式購買房屋或其他有價值的財產分割糾紛占相當大的比例的離婚財產糾紛產生的離婚糾紛解決這種情況下,首先應對「按揭」的性質A型的法律體系,以滿足法律上的定義,以提出更合理的解決方案。
(i)需要探索性質的抵押貸款系統。源於普通法,衡平法按揭制度保證當債務履行,是指債務人(抵押人)將他們的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的擔保義務,債務人通常會繼續佔用該物業。財產的所有權,並回頭向債務人。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按照其支配的交換價值安全的一種方式,以保證償還債務抵押財產的所有權。
然而,中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直在按揭的法律定性要求。金融實踐中,按揭購房者與房產商的房屋合同下出售抵押給銀行的利益誰將會是,銀行貸款的買家和代表購房者的錢誰提到房產商支付住房價格,到期還本付息的買家誰不能抵押銀行有按揭物業價格的變化和優先受償權,房產商回購和償還銀行回購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或房屋的權利。
>按揭今天的學術性質,如抵押擔保(日本推出抵押貸款系統,將被命名為轉讓擔保)倡導的抵押和擔保,在本質上,是轉移所有權性質的債務擔保,屬於讓。
或抵押權,質押和抵押貸款「組合」(以下簡稱為「組合」);或抵押貸款是一個信任的方式。
「保證」和「組合」更具代表性。 />抵押貸款,如按揭的性質的理解是必不可少的,直到貸款未償清之前,國有銀行的方式保證債務人,直到債務清償,按揭債務人根據所有權名黨在結婚前按揭過程中,讓與擔保理論的條款,直到銀行的住房貸款余額的所有權,而不是配偶一方,顯然使問題復雜化。按照國內銀行的實際操作程序'按揭貸款和按揭房屋登記過程來看,我們更願意把抵押質押權和抵押權的組合。只要求開發商不建設或正在建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建於房屋產權登記的買家,交付的房屋債務,該債務抵押銀行貸款設置更符合我們現有擔保法,當房屋完成產權登記的,將被轉換為銀行貸款,住房抵押貸款支持實體。前,與香港和中國大陸的按揭制度在實踐讓按揭普通法和民法,並保證系統有區別,有一個鏈接到購房者的所有權的轉移,不存在贖回過程。保證法和民法的規定是沒有這樣一個特殊的抵押貸款擔保體系,我們只能假設抵押貸款是抵押權利和安全的結合,但不等於質押或同等抵押物。
澄清「抵押貸款系統,結合黨的性質,擬抵押登記流程時間(在婚前或婚後)和資金來源,以確定離婚財產分割的住房抵押貸款支付首付及其他因素屬於
(二)抵押財產在離婚糾紛。
已婚夫婦在結婚前按揭手續,還清貸款時,在離婚財產的歸屬問題。第一種觀點, ,「婚姻法」規定的薪金,獎金夫妻共同財產。雖然住房婚前房屋預售合同,但因為房子生活在一起,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子應該成為共同丈夫和妻子的財產,離婚應該是在共同擁有的房地產交易按照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黨在結婚前按揭手續,並取得證書。標題,你應該屬於婚前財產。
按照按揭的法律性質與前面所分析的,我同意第二種觀點判斷住房抵押貸款房屋所有權證書持有者的關鍵因素。在房屋產權記錄。如買家誰結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在婚姻關系繼續存在只能償還房屋所有權抵押給銀行,銀行與信貸和債務夫婦共同償還。只有丈夫和妻子的信用和債務之間的財產,不改變房屋的所有權,從理論上說,這是與房地產公示原則。銀行和債務人(按揭人)之間是建立在信用和債務信用狀況的一種特殊的信任基礎,不是因為婚姻關系而改變債務人,也是符合債務轉移理論。結婚共同償還貸款的行為不改變住房性質的個人財產,應當返還返回貸款的一部分的配偶解決離婚後未償還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如果一方在婚前按揭手續,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並支付先付款,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結婚後,應屬於個人財產。索賠與特定的或對抗性的,根據中國的住房預售登記(保證程序)的預售合同和獲得的建築物所有權的權利僅限於預售合同上的銀行貸款債務人(按揭人)的信貸具體的買家誰的信任和財產權利是由婚前個人支付的首付款獲得債權人,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收購的證書結婚後的標題應該是屬於個人的財產。
產權證登記在黨的名稱,但其配偶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共同籌資或兩者聯合的業主同意購買住房首先,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因為資金在結婚前的行為,所以非產權人的名義登記一方用自己的錢行為處理不是一個禮物或貸款的舉證責任。
離婚,婚姻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但產權登記所有權的住房問題的名義配偶,法官是非常困難的,主要的原因是,決定改變業主,這意味著改變還款,判斷不執行,如果沒有銀行的再融資程序。為此,法官法院的同志專門銀行及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司法人員房屋判決非產權登記的名稱各方,變化大致相等的債務人,須徵得債權人(銀行),如果銀行不同意,你不能判斷。
我認為,通常結婚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對夫婦的名字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住房抵押貸款也不例外。有沒有證據表明是基於住房抵押貸款過程中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沒有通常意義上的差異分為銀行拒絕辦理有關手續。轉按揭是沒有理論依據。一方面,沒有債權人(銀行)可以不同意所改動的拒絕債務人(名義還款人)根據上面的分析,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償還再融資程序。婚姻關系存續是兩者的丈夫和妻子,沒有所有權證書或償還產權的名稱。房屋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在離婚判決的事件將不會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的任何一方,任何人作為還款期的代名人將不影響房屋產權作為抵押,以保證負債。法院判決不僅被考慮作為標准銀行的信貸利益,房屋判斷黨的次級貸款的能力。代價應給予住房的需求,仍然堅持在保護婦女權益或採取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判斷的原則。三,根據的原則,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可以離婚的問責制。根據規定,即使法院離婚判決或夫妻雙方離婚協議中的丈夫和妻子之間的分配信貸和債務,只能在離婚當事人之間的內部效果。判斷或任何一方離婚協議,確定哪一方承擔的具體比例,其餘債務,債權人(銀行)不能被兵家必爭之地。離婚一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比例超過所承擔債務,訴諸其他通過上面的分析,銀行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違反法律,違反法院的判決,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投資的離婚糾紛收入,財產收益和增值部分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定義
婚姻的時間限制,按照「婚前」和「婚姻」來確定物業屬於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解決不了問題的婚前財產婚後不同形式的財產所產生的收入之間的轉換,對於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入,根據民法理論,可以分為兩大類:投資收入和產量。
(一)投資收益和產量的比較,投資是指經濟主體經濟因素到一個特定的職業或領域,為了獲得預期的回報的經濟活動。
貨幣資本投資,投資收益是資本與剩餘價值風險,不確定性和主觀性,這些特性和產量的投資收益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產量指的法律性質或法律所產生的收入。收益的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點是「常規」,通常是通過法律或法律關系經常性收入。投資少的人進入勞動的權利相比,風險小,投資收益,不再是一個簡單的增值資金。更多的身體或精神的參與和更大的風險,因此,夫妻雙方的資產管理有更密切的接觸,婚姻關系繼續存在於他自己的名字在負債務在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最重要的原因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
丈夫和妻子的個人財產投資公司或企業產生的收益,如投資既涉及人力資本的投入和家務的更大的貢獻。在婚姻關系繼續取得部分如股權分紅,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利潤。購買債券利息個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存款利息屬於法律水果,雖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時間應屬於個人財產。,
法定孳息的房屋租金,應該是一個不同的問題。如果一方在結婚前結婚後,所有的房地產,黨不佳管理或由於時區和地域的原因,參加和管理,由另一方,或雙方參與管理(如維修,保養,租賃合同談判過程中參與)兩者的租金收入大幅。確定房屋租金及存款利率在市場供需規律,房子本身的經營狀況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租一個特殊的計息,他們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動租金收入都應該屬於夫妻共同但如果我們能證明非住屋所有其他不涉及住房的運作和管理,房屋租賃收入應屬於個人財產。樓黨是房子的主人。房地產投資公司或企業的投資收益的原則,應根據共同擁有的財產。
(二)個人財產的形態轉化和增值部分的歸屬問題。「婚姻法」的規定已婚收入「應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做法和民法和經濟法相反的基本原則。金錢和物質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財產的形式之間的變換不改變所有權的法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婚前存款,購買房地產,黃金,古董,股票,債券,基金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婚前或個人財產是來自源的婚姻財產是一個重要的標准,以判斷他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婚前個人財產除了貨幣形式也可以轉換成其他形式的財產。如婚姻或個人財產或股份,證券和其他財產的轉讓或出售,由於上升的市場增值部分應該屬於個人財產。你不能簡單的「婚姻收入」來確定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利。
公司的股份和經營收入的離婚糾紛
隨著經濟的發展,本公司的股份和經營收入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最復雜的形式的,也是離婚財產糾紛矛盾的焦點。解釋(b)投資於一家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但還是有一些疏漏。
(一)配偶的知情權,應非股東或非經營方的要求。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制度,使非夫妻一方(通常是女性)的股東或經營者沒有事先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能證明該財產是很難得到一個公平的分割。在一些家庭中,不參與行動的一方往往是家庭財產的投資和管理,不能關心不理解丈夫和妻子之間的財產糾紛的事件往往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索賠,取證難成為一個突出的特點,在離婚糾紛的財產。在實踐中,在非 - 操作的配偶和他們的代理人向一些政府行政部門取證之一,有很多部門為了保護公司的貿易秘密為由,不給訪問檔案材料,其中的證據往往婚前財產的證明,屬於非經營性側。當夫妻共同財產,以股權的形式,有配偶公司之一,黨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的地位,它會導致主體,代理是無法取得的證據,特別是關於黨在公司的工資,獎金,利潤分配方案和非股東的財產,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從公司股票表現狀態是很難取得相關證據。最近,一項權威調查結果表明,80%以上的經營狀況的妻子不理解丈夫的公司或業務。
缺乏了解該公司的財務狀況,不是只針對女性,但對於任何非股東配偶一方,很容易導致無法證明,一家公司共同財產股權的尷尬。
因此,建議立法給非股東的一個或多個非經營性側配偶的知情權,當事人有權利知道相關的財產權益和經營收入共同的狀態國有財產,任何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以及公司的財務人員,應給予適當的配合。應按照本公司的股權分配發生離婚或分裂收入凈額的貢獻,經營方應適用反向舉證負擔的財產或問題的余額信息,或處理的操作狀態,以證明按照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掩蓋黨的一個較小的份額,而不管。
(二)登記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涉及公司股權問題的解決方案。由於配偶的經營行為中涉及的財產形式的復雜性,因為法律不給配偶的知情權,這對夫妻協議離婚可能不會同意的股權和經營收入。這是否意味著,雙方達成財產按默認?丈夫和妻子協議離婚,無論是在處理失蹤再次起訴?
解釋(二)「第9條:」離婚後,男女雙方在一年內的財產的分割協議,請求變更或者財產約定的分工,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發現訂立財產協議沒有劃分採取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應當將其解聘黨的主張。 「當事人逾期不隱瞞財產狀況,不存在欺詐壓力的情況下,比如有沒有隱瞞,轉移,出售,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行為的虛假債務,致使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協議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財產和存在的實際佔有的情況,但不要求分割,應視為默認的財產的所有權的另一邊,放棄分割要求。如果各方不不真正知道的財產存在,而導致分裂請求,各方都沒有提出會導致省略分,應支持黨的主張。也正是那些誰不明白經營條件的公司或企業,這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的當事人應有的份額,無疑是一種補救措施。應規定,訴訟時效應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的財產,如股權開始。
四,
離婚的糾紛,知識產權收入,現有的第17條的「婚姻法」:這對夫妻在婚姻的存在「收入獲得丈夫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和妻子共同所有。司法解釋「收入」這個詞從過去的「實際取得作為一個標准,過渡到」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知識產權配偶的利益,然而,第17條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十二五」收入從知識產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收益或財產已經明確提出在邏輯上的收益仍存在相當大的不足。
提出了三個問題:A跟B在婚姻關系繼續寫小說,在此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財產性收入(已經簽署了出版合同);對立結婚後離婚和C,甲基婚姻關系繼續在實際獲得的資本收益,收益是阿誰共同財產?其次,根據知識產權的規定要剝奪其他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入的配偶有共同所有權,財產性收入「確定」下來故意在婚姻關系繼續採取積極的行動,但識別和確定的實際收入,其配偶只能望而興嘆!離婚後第三,如果一個作家的小說中的第一次婚姻的完整工作的一部分,而在另一個婚姻建立在另一部分的知識產權工作收入如何分配?
上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再次給出的解釋優先原則,可以得到清晰,實際上獲得之間的沖突為什麼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配偶之間前者的規定,但是,在本文的第二,三個問題仍然無法給出答案。
問題是在哪裡?的立法精神,有沒有統一的立法。丈夫和妻子是一個不可分割的密切活體,黨已婚勞務收入,營業收入與經濟基礎的共同生活。智力勞動,勞動,知識產權收入是勞動收入。除了知識產權的人不共享,知識產權收入應配偶從事知識產權創造,發明或設計不能彼此分離的家庭事務,贍養老人,撫養孩子,甚至給予更多的生活知識產權,精神關懷和支持。知識產權糾紛只能採取「創意」或「勞動」的時間標准中提到的第三個問題,與乙的婚姻關系,建立一種新型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的小說。 新穎的知識產權權利三分之一的收入,那些未使用的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A和C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三分之二。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婚姻,工作或發明勞動支付不能截然劃分,但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知識產權配偶。
④ 夫妻共同貸款,買了車,但要離婚,法院會怎麼處理
這個問題有些不明白
為什麼用女方的房子貸款還要男方父母的房子抵押?
其實本案可分倆種方式來解決問題
1、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自然車也屬共同財產,那麼必然產生分割問題,那麼有必要先解決車貸,也就是說雙方共同解決車貸問題,也可以先確定車分割給誰然後按車的使用時限來折價,也就是說還貸是共同的,分割也是共同的。比如車貸為10元,雙方各擔5元,而車經過使用折價值8元雙方各分割4元。也就是說任何一方要車需要獨立承擔9元車貸,當車的歸屬確定後可向銀行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同時變更抵押物車貸仍然可以繼續,
2。把車賣了還貸
不夠部分雙方補足。在法院裁決的條件下分擔車貸的比率。
出軌與否與車貸無關,卻能影響法院對財產分割的裁決。
⑤ 結婚前貸款買的車女方自己付的首付婚後共還款同還款,車在女方名下離婚後車怎麼分配
如果你能證明你還款了,那麼你還的一部分可以給你。如果不能證明的話,那就歸女方所有。不要老想離婚好不。
⑥ 婚前按揭買的車子。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車是你結婚前買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可以不分割。但是,結婚後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這部分可以平均分割。
二、彩禮錢是地方習俗,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於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⑦ 夫妻共同貸款買了車,但要離婚,法院會怎麼處理
夫妻是什麼?夫妻就是兩個獨立的個體通過相知、相戀然後在家人的祝福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夫妻就是成家之後就需要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相互依賴的過程。妻子呢,不需要太好看,畢竟在好看的女人也有老的一天,“以色事人者,色衰而愛弛,愛馳則恩絕”;丈夫呢,也不需要帥氣多金,只要三觀一致、不離不棄即可。人生中,所謂的夫妻就是夫和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缺一不可。
離婚時,面臨的財產分割無非就是存款、房子、車子這些。面臨的問題是車子都還在還貸款中,這時如何分割?這個問題可分為三種情況進行分析:第一種情況就是車子屬於一方婚前付首付買的車,車子登記在首付方,婚後共同還貸款,對於車子的共同還款期間的費用可由車主進行補償;第二種情況下車子在婚後買的,那麼這個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時雙方都有分割權;第三種情況就是雙方付了首付,共同還款,這也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都享有分割權;第四種情況就是再婚後,一方父母給新婚夫妻買的車,若說明是給夫妻一方的,那就是個人財產,若是夫妻雙方的,那就是共有財產。對於車子分割時,一方若是主張車子所有權,那麼就需要按照市場價格給予另一方補償;若是雙方都不主張車子的所有權,那麼將車子買了後,將價格進行分割。
⑧ 車子是婚前按揭買的,離婚後這車如何分割
車子如果是婚前按揭買的,那麼,說明這個車子有貸款。那麼顯而易見這部車子在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的,其實,這種情況下,如果夫妻要離婚,想要分割這部車子,其實非常的簡單。首先,車不和房子一樣,房子有可能是升值的,但是車子是貶值的。介於此,在分割的時候就好分割了。
打個比方,一輛三十萬的車,首付了五萬,貸款了二十五萬,一個月還款大約在四千五左右。那麼夫妻離婚的時候,誰要這部車,誰把首付以及還貸的一半給另一方就可以。當然,考慮到這部車是貶值的,還貸的部分是可以酌情再處理的。當然,付了這部車子首付的人,如果要這部車子,那麼給予另一方補償的時候,只需要補償貸款金額的一半。
車子是婚前按揭買的,離婚後這車分割只能分割共同還貸的部分。
⑨ 婚前貸款買的車離婚時分別怎麼分割
婚前貸款買的車離婚時的分割方式:由雙方協商分割。若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歸登記一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