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抵押貸款期間離婚怎麼判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B. 最高院法官: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認定和處理
你好,《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一方進行補償。」對於該條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
對於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個人婚前財產均是不妥的。此類房屋的購置資金由以下兩個或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購房者於婚前購房時用個人財產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償還的貸款;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三是離婚時如果貸款尚未還清,離婚後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用個人財產償還的貸款。因此,此類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體。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分割此類房產時,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要按照照顧子女與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地分割雙方共同還貸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
2.
對於「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一般只需從還貸的時間上進行判斷,只要是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認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無須區分還貸的金錢來源於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房屋還貸問題另有約定,自當區別對待。
3.由於此不動產中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成分,因此在離婚分割房屋時,應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才能進行判決。
4.
司法解釋只是提供給人民法院針對特殊不動產進行分割時的一種方法,因此在表述上採用「可以」字樣,該分割方法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理解只能採取此一種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房屋判歸非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較長,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在房款中所佔比例遠遠高出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購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償還的貸款,則法院仍可根據案件情況將房屋判歸婚前購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對方支付相應補償並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再如,婚前購房的一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經濟狀況發生變化,離婚時不具備繼續償還貸款的能力,另一方當事人具備此能力,並願意承擔繼續還款義務的,法院仍可將房屋判歸另一方當事人所有。
5.
判決取得產權的一方向另一方補償時需考慮房屋的增值,而不能僅給付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的一半。具體操作上,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對房屋市值達成共識,如協商不成,可以在離婚時首先對房屋的市值進行評估。
6.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房屋判歸支付首付款按揭購房者的配偶所有,如果尚有未歸還的貸款,判決時原則上應將還貸義務與房屋所有權同歸於配偶一方,因為按揭貸款是以房屋為抵押物的,如果失去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事後拒絕還款,銀行將會拍賣房屋優先受償,配偶一方對此無法控制,仍可能失去房屋。
C. 房子有貸款離婚怎麼判
法律分析: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需要說明的是: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款,也無論是一方償還貸款,還是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貸款房屋怎麼分割時沒有什麼爭議的。如果離婚時貸款已經還完,雙方按市場價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場價以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依據。如果離婚時貸款尚未還清,雙方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凈值,房屋凈價值為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依據)減去未還款本金(不含利息)。
婚前一方貸款購房,離婚時已領房產證,婚後還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在分割時不對房產全值均分,需要用房價減去婚前一方已經支付的購房款(首付款和部分貸款),再減去在銀行的貸款,剩餘部分由夫妻雙方平均分割。如果房屋價值隨時間的流逝增值或貶值,應當按照一定的系數修正房產分割的數值。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D. 夫妻離婚財產房產分割案例有哪些
夫妻間商品房權屬的分割問題不外乎以下四種情況: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的。
這一般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一般也是婚前財產。
三、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四、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E. 婚前按揭貸款購買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經常遇到涉及婚前通過按揭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對此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的認識不同。第一種觀點認為,產權證若登記在一方名下,則該房產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結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能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結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出資原則確認,房屋應當屬於部分單獨所有(婚前一方個人財產支付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部分),具體比例按個人出資與夫妻共同出資的比例確定。不同的法院認識導致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結果差異很大,在律師代理案件中也出現不同觀點,無法給當事人一致的答復,當事人也對此很有意見。筆者認為這三種觀點均不能涵蓋所有的情形,應對出現有各種情形逐一分析,才能正確認識婚前按揭購房的性質及分割方法。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對於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的,對於房產法院是不予分割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取得產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雖然對於此種情形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爭議很大,但筆者認為,確定同財產不僅要看它產生的時間,還要考察其與原權利的關系。婚前個人權利與其它權利一樣,都是經濟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該利益已在婚前產生,其在婚後改變為有形財產或另一種權利,只是表現形式不同,其本質並未改變,因而仍然是個人財產。我國澳門地區民法典對此提供了的益的啟示,按其規定,因結婚前之個人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即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也不屬於共同財產(第1584條)。其第1585條具體列舉出以下幾種情形:(1)因對在上述日期(結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該日期後分割之末清算財產擁有權利而取得之財產;(2)取得時效所根據之佔有在上述日期前已開始者,透過此時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財產:(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權之買賣形式買入之財產;(4)優先權所根據之狀況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過行使此權利而取得之財產。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應屬於個人財產,其分割方式見2. 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5、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6、對於婚前一方出資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的處理 對此問題,在我國房屋作為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公示制度,即產權人以有權登記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為准。在沒有證據證明登記錯誤或登記時存在脅迫、欺詐的情況下,房屋應推定為二人共同所有。按揭貸款屬於二人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份額支持其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
F. 婚前取得房產證,有貸款,離婚怎麼算
關於房子一直是大家常談的話題,很多人或許不是很清楚,離婚後財產應該怎麼分的問題,下面小妹就給大家仔細的講一下:
一、首先普及下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主要是指:在婚姻續存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續存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者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應該取得或者實際所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通過上面可以看出,只要結婚後,無論是工資還是其他任何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財產應該如何分呢?
(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後取得房產證
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且在銀行申請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款,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案例:小明在婚前貸款買了一套房,首付20萬,房產證上是寫的小明一個人的名字,跟小紅結婚後共同還貸10萬元,婚後兩人性格不合離婚,此時還有70萬貸款沒有還清。
房產證上只有小明的名字,如果雙方協商不成, 房子八成是屬於小明的,由於20萬是婚前付的,不屬於共同財產,不參與分割。兩人共同還款10萬元,屬於共同財產,需要分割。
最後的結果可能是房子歸小明所有,小明歸還小紅5萬元,剩下的70萬元貸款由小明一人承擔。
(2)、婚前一方付首付,房產證上寫兩個名字。
這是很常見的現象,一般男方為了結婚會買婚房,由男方家出首付,寫兩個人的名字。
案例:和上一個案例很類似,不過小明和小紅是在房產證上寫了他們兩個的名字,首付由小明出20萬。
產權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雖然首付是小明一個人出的,但是結婚後都算夫妻共同財產,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可以協商分配房產份額,協商不成的可有法院判決。
(3)、婚前一方付全款,婚前取得房產證
案例:小明婚前全款買了一套房, 房產證上寫的是他一個人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明顯是房子屬於小明一個人的,不需要分配
上面所說的財產分割的情況是雙方感情不合,離婚的時候才涉及到的,大家最好不要因為財產分割而影響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