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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買房寫子女名字貸款

發布時間:2022-06-07 22:52:06

❶ 婚後由父母出資貸款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算婚後財產還是婚前財產

你好,屬於
婚後財產
,但根據
婚姻法
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後,
一方父母
買房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除非有特別約定,該房屋應屬於該子女的
個人財產

❷ 父母貸款買房,房產證上寫子女的名字可以嗎

可以的,買房的時候寫子女的名字就可以了,借款人可以是子女的名字,貸款由父母來還,以後辦理不動產證的時候自然就是子女的名字了。

❸ 請問按照最新民法典,婆婆婚後一人出資買房(全款或貸款還不確定)寫兒子一個人的名字

根據法律規定,在夫妻對各自財產歸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婚後使用共同財產購買一套房產,不涉及使用個人財產支付房價的,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同時,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並不因兩人結婚而自動成為共同財產。如果婚後用於買房的全部財產都是一個人的婚前財產或者父母提供的資金,那麼這個財產仍然屬於個人財產,只是改變了婚前個人財產的形式。所以全款買房的資金來源是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關鍵條件。擴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一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再次強調,不是新婚姻法而是新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只能視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般來說,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共同財產。新頒布的民法典中,財產部分沒有修改,財產分配問題仍延續舊法。男女雙方婚後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平分。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沒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還款,屬於該方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有還款,那麼一方需要對另一方的共同還款部分和增值部分進行補償。但也存在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不算共同財產的情況。即這套房產的房款是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時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新婚姻法對房產的歸屬做了詳細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處理。財產未轉移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財產仍歸贈與人所有,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夫妻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只能視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財產由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不得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其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認定為按父母出資份額歸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後父母共同購買的房屋,無論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均按出資份額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及各自財產相應的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進行賠償。這種情況下,即使婚後房產需要夫妻雙方還貸,房屋也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會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一方父母名義購買正在進行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雙方以擁有共同財產的父母名義購買的、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其產權屬於該方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離婚時,出資額只能算作債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如果房產是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該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該房產婚後需要雙方償還抵押貸款的,應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抵押金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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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父母貸款買房,房產證可以寫兒子的名字嗎

父母貸款買房子是可以寫孩子的名字的。不過孩子若是還未成年的話,那房產證上就不能單獨寫孩子的名字。

如果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買房,就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想要以孩子的名義買房,要麼全款買,要麼孩子的父母需與孩子共同作為買房人,然後辦理為孩子代為還款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公證,如此父母才能去銀行申請房貸。

房產證注意事項:

1、辦理好房產退稅

取得房產證後需要退稅的。在買房時,應將可退稅的家庭成員全部作為房地產權利人寫入購房合同,並且在簽訂合同、支付房款後即辦理「購房者已繳個人所得稅稅基抵扣」申請,取得本人的「稅收通用繳款書」。

等辦好房產證後的6個月內,應前往稅務部門辦理退稅手續。一般來說,房產稅流程走完後,去當地的交易辦理退稅登記,辦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到賬。

2、確保房貸有效性

在申請房貸時,為了降低壞賬風險,銀行會要求借款人把房子進行抵押,雖然不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仍有效,但實際上抵押權並不成立,在此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必要的債務糾紛。

所以,為了確保房貸有效性,大家在按到房產證之後,務必要盡快辦理抵押登記,可別出現麻煩了。其實,辦理抵押登記很簡單,大家只需要跟著銀行走就行了。

3、保管好購房憑證

有些購房者在拿到房產證後,就隨意丟掉了購房憑證,殊不知,這些憑證可是很重要的,有時還能幫大家省下一大筆錢,就比如裝修發票,在賣房時,可以作為購房原始成本抵消,這樣一來你就可以合理地避稅了。所以,無論何時,只要你的房子一天沒賣掉,那就要保管好購房憑證。

❺ 父母出資買房.房產證寫子女名字,如何保證父母權益

現如今一些家長為了子女著,想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來「娃娃房」的好處很多,可以規避稅費、規避家庭破產風險,提前為孩子准備婚前財產等等。
不過我們有必要提醒這些「用心良苦」的家長們,你們只想到了「娃娃房」的利,卻沒意識到它的弊…
把房產登記在子女的名下有什麼好處呢?
1、把房子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錢,還能減少稅費相比贈予、繼承等能省下數萬元過戶稅費,還不用擔心將來會徵收遺產稅。
2、房子可以作為婚前財產,不用擔心子女離婚時房子遭分割提前為孩子購置房產,一方面為孩子將來結婚做准備,另一方面根據目前的婚姻法,夫妻一方婚前的房產婚後屬於個人財產,其配偶無權分割。
3、規避家庭破產風險,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後路。有些家長從事風險性商業經營活動,以孩子的名義購置房產,一方面可以給子女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另一方面,如果家長面臨生意失敗,資不抵債等風險,還能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後路。
4、夫妻雙方出現感情危機,從保護子女權益出發,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正所謂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一些家庭中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時往往互不相讓,誰也不願在財產上吃虧,此時有些夫妻會共同出於對子女的愛護,協商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還有以下風險,你不可不知:
1、房屋出售或轉讓不方便
出於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即便是父母也不可以隨便出售子女名下的房產。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按照正常程序,子女名下的房產,要等到子女年滿18歲之後,經過其同意,父母才可以出售其名下的房產。如果子女未滿18歲,父母想出售子女名下房產的話,則需要首先取得所有監護人的簽名文件,確認其監護人資格後,還需要簽保證書,確保出售子女名下的房產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此外,子女名下的房產抵押也比較麻煩。
2、房子可能被孩子配偶繼承
如果孩子在婚後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這意味著什麼?就算房子是孩子的婚前財產,但是根據繼承順序的規定,孩子名下的房產也有可能被其配偶優先繼承。
3、離婚了,孩子的房不能被分割
夫妻離婚分財產,如果這房子的所有權是孩子的,那麼它就不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內的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如果孩子沒成年,那誰有孩子的監護權,誰就管理孩子的財產,就擁有房子三分之二的價值。
所以,如果買這房子時你掏了錢,房產證上寫了孩子名字沒寫你的,日後你離婚了,這房子你還一分錢都分不到。
4、以後子女不盡贍養父母的義務,房子也不能被收回
父母出資購房,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就意味著父母把這套房贈與了子女,只有才對這套房子擁有所有權。
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正式實施,物權法對房屋產權做了明確的保護。假如父母年老之後,子女不盡贍養父母的義務,就算父母想收回房子,也會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礙。
5、孩子獨立買房時可能多付首付
按照政策首付應交至少30%,如果是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才二成。二套房的話,商貸首付比例為40%、公積金貸款為30%。
如果子女名下有房產呢?孩子如果在限購政策出台前、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不超過2套,成年後可獨立購買1套房。有些銀行規定,這套房貸款利率可以享受首套房優惠,但首付卻可能要按照二套房標准,付40%。
最後還有一點就是,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還可能導致子女成年後,在購房時多交房產稅。
那麼問題來了,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到底該如何規避風險呢?
1、可以作公證
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的房產,在父母生前,權益屬於父母所有。這種辦法可以同時讓孩子擁有房產,又不至於在遇到意外情況時被作為遺產分割。
2、可進行房產份額變更
直接到房產交易中心做房產份額變更,減少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這種方法主要是應對房產稅,即使子女成年後以自己名義所購房產超標,需要徵收房產稅時,至少和父母共有的房產部分,計稅量將極其有限。
3、從房產證上去名
這個辦法比較簡單粗暴,但是可以說也是最實用的辦法。增減產權共有人,等同於買賣,即把一半的產權份額轉讓給你,繳納稅費按照這個份額來交就可以。
房產證上減子女名字,視為買賣,要收取契稅。去掉名字類似於份額轉讓,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類似,只需繳納所佔份額的契稅,從1%―3%不等。去當地交易中心過戶,產證上面所有的共有人都帶好身份證件辦理即可。
當然你也可以以贈與的方式去名,但同樣要交手續費、登記費、契稅等一系列費用。

❻ 孩子結婚了父母貸款幫買房子房產證上可以寫已婚子女的名字嗎

房產證上可以寫已婚子女的名字。父母借款幫子女買房子,這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即使子女已婚,父母仍有權把房產贈與給已婚的子女。但有一點需要考慮,就是房產證上是只寫自己子女一人的名字,還是寫子女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現在的法律規定,如果只寫自己子女一人的名字,可以視為對自己子女一人的贈與。

❼ 父母首付以子女名義貸款父母還款這種情況房產權屬於誰的子女已婚

父母首付房款,貸款是以子女名義貸款,還款也是父母還的款。從法律角度上講雖然錢是父母出的,但是在房管部門和銀行留下的信息是子女的,那麼房產歸屬權應該在子女名下。

❽ 父母貸款買房子可以寫兒子名字嗎

法律分析:父母貸款買房子可以寫兒子名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❾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供房也是父母 房產證上只寫了自己子女的名字 這樣離婚時算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屋情況:父母出首付,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負責償還每個月的貸款。

房屋性質:夫妻共同財產。
原因:一、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二、父母未全資購買房屋,而是支付首付貸款購買。

離婚分割:房屋大概率會分給房屋登記一方。法官大概率會考慮到房屋登記一方父母對這個房屋的貢獻大,對房屋登記一方進行多分。

當然,也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父母借名買房的情況。但這需要通過訴訟進一步解決。

【法律依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備註:司法實踐中,此處的父母出資應理解為出全資。)

❿ 父母婚前為女兒貸款買的房子寫的女兒名字婚後父母還貸款,轉賬記錄怎麼備注才能說明是給女兒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婚前一方父母為一方購置房屋而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為女兒貸款買的房子,在貸款轉賬記錄中應註明該筆款項為僅給女兒(加名字)一人用於償還(房屋坐落)房屋的貸款。如之前的貸款轉賬無相關備注,可以由父母書寫一份聲明,對之前貸款轉賬的性質進行明確,書寫內容可與前述備注相一致,但需註明轉款時間,轉款人,收款人,轉款用途等基本信息。
一方婚前父母出錢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如果是在全額付款的情況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對於這個情況時,該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房產。如果父母僅付了首付,而房屋貸款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歸產權登記人所有,同時取得房屋一方應給付另一方該房屋的婚內共同還貸及房屋增值部分作為房屋折價款。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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