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財產分割,房產都判給一方給另一補償,但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的,如果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能執行房產嗎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僅有一套房產的話有相關條件。
2015年5月5日,最高法院公布《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參考,望採納。
『貳』 離婚析產 貸款未還清
可以析產,但由於貸款沒有還清,不能對外銷售,所以財產無法分割,你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對財產進行處置,分割出你們各自在該房產中的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叄』 離婚後法院判決拿房一方不出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誰出,如果拍賣是按拍賣價分割還是按判決付
第一個問題:執行費由被執行人出,也就是男方
第二個問題:拍賣的話評估費被執行人出,也就是男方
第三個問題:按照判決的10萬來賠,這是屬於判決。也就數現在男方欠你的錢。房子本身不管賣多了還是少了都與你沒關系
第四個問題:這個問題很難發生,第一上訴期應該過了。第二之前判10萬的時候應該對房子進行了評估,而且在這種評估的時候一般房產評估機構給的是最低價,這個價格是雙方都認可的。至於強製法拍的最低起拍價格應該就是當時的評估價,如果第一輪流拍要降低價格也是與房子所有人進行確認,因為本身法拍房價格就比正常買賣房子價格要低。最終賣多少錢那與你無關,你只要拿到人家欠你的錢。
其實不一定會發生第二第三個問題:男方家裡除了房子就沒別的了嗎?強制執行不一定就是房子,男方名下的所有財、產都可以執行。另外一定注意一點在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時對他的資產申請保全,免得他轉移財產。當然這個保全費用最好也歸他出
『肆』 要離婚了夫妻銀行貸款歸一方承擔需要怎樣做才有法律效益
如果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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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離婚判決對方的房產,對方因無力償還房貸能否重新判決給自己
1、已經離婚判決歸一方的房產,已經確定的財產可能性,不能再判決歸另一方所有。
2、一方獲得房產後,無能力歸還貸款的,屬於與銀行的貸款合同糾紛。銀行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拍賣、變賣該房產用於償還貸款。拍賣所得價款償還完貸款後,有剩餘的,仍歸獲得房產的一方所有。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陸』 離婚多年後房改房析產,一方不配合,法院有判決書,對方不配合不要錢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未達成協議,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離婚方式。 訴訟離婚的沒有離婚證,因此,訴訟離婚房產如何過戶,需要的材料有:
(1)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
(2)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房產證;
(3)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4)房產證。
上文中提到的房產過戶資料,也就是說想要離婚房產過戶辦理必須是在取得房產證的情形下才可以辦理離婚房產過戶。 未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可以在取得房產證後再行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對於房產未過戶不放心的,也可以拿離婚證明讓擔保公司贖樓,取得房產證後,再去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柒』 正在鬧離婚房子是婚後的有房貸可以申請銀行收回嗎,兩個人名字都在證上,我是主貸人,一方不願意怎麼辦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准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於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並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麼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後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麼該房屋屬於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於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
對於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後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婚後用於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2)婚後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並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採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後,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餘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捌』 離婚信用卡債務另一方不想還法院會怎麼判
如果信用卡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在有足夠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共同承擔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8)離婚析產貸款一方不願意墊資法院判決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有了新規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將於1月18日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對於《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依法予以糾正。
夫妻既不能串通「坑」債權人,也不能「自相殘殺」,此次出台司法解釋就是要解決這個難題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最高法分別於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釋,總共82個條文,2017年2月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台了補充規定,遏制了「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
但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的問題日益凸顯,人民群眾強烈呼籲進一步規范和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說,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時有發生。這些因素疊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債務的認定成為非常復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難度隨之加大。
原有法律、司法解釋雖然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體系,防範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和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但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吸引社會廣泛關注。
為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最高法制定出台了該《解釋》。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什麼要規定「共債共簽」原則?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男女結婚後不能否定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即使婚後夫妻財產共有,一方所負債務特別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大額債務,也應當與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見,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的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
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
雖然要求夫妻「共債共簽」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產生沖突時,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關繫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應優先考慮。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可以不背
《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什麼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這位負責人介紹,在夫妻未約定分別財產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
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但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二者難以嚴格區分,為了正常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發展變化,在認定是否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時,也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
『玖』 夫妻共同貸款一方不還法院會怎麼判
夫妻雙方貸款一方據為己有,法院一般會平等判決,雙方貸款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