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唯一住房認定標準是什麼
北京唯一住房認定標準是什麼,對於想在北京購房的朋友們來講,這是一個常見的話題。目前,在房價日益高漲的今天,不管是作為剛需一族還是投資者來說,房屋是最為常見也最為高昂的不動產。目前,不動產最常見的就是房屋和土地,和動產不一樣,不動產是需要通過登記來確定權屬的。所以,登記制度對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保障交易的安全非常重要。
全國房地產聯網 限購政策嚴苛
各地房屋登記不統一、不聯網,導致了個人房產信息的不透明。近年來,各地接連爆出「房叔」、「房嫂」的事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但是如果有了全國統一的登記系統,某個人或者是某個家庭在全國一共有多少房產,系統里一查便一目瞭然,這樣一來,「房叔」、「房嫂」們將無處遁形。
業內認為,從技術上來講,目前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完全可行的,比如現在銀行的徵信系統,就是全國統一聯網的,你不管在什麼地方貸款買過房,上面都能查詢到。
北京國五條細則通知要求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繼續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自2013年3月31日起,北京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在本市未擁有住房的,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據了解,在國務院明確提出「建立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前,住建部已經著手開展「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聯網工作」。截至2012年6月,40個主要城市的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工作已經完成。住建部目前的主要工作,是將這一系統的覆蓋面逐步推廣到所有地級城市。
唯一住房認定標准如何認定
文號為「國稅發[2007]33號」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僅擁有一套住房。而納稅人如果有配偶,配偶名下需在同一區域內沒有住房。
這也就是說,如果購房人在京連續繳納5年社保或個稅,名下又沒有北京的住宅,之前也沒有過在京貸款購買住宅,符合購買一套房的標准,將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關優惠。
出售滿五年唯一住房免徵個稅
繼續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
3月31日起,對個人轉讓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信息系統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征;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徵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外地房產不納入認定標准
「我在北京交社保剛滿5年,但在老家已經有了兩套房,最近老說全國房地產信息聯網,會不會影響到我在京購房?」昨天,江蘇籍鄒先生致電本報,詢問和「唯一住房」有關的認定標准。記者從多方求證後獲悉,雖然全國數據聯網勢在必行,但按照現行政策,「唯一住房」按照納稅區域計算,鄒先生在老家的兩套房不會影響其在京購房的優惠政策。而外地貸款買房條件的限制也在於此。
文號為「國稅發[2007]33號」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僅擁有一套住房。而納稅人如果有配偶,配偶名下需在同一區域內沒有住房。
「這也就是說,如果購房人在京連續繳納5年社保或個稅,名下又沒有北京的住宅,之前也沒有過在京貸款購買住宅,符合購買一套房的標准,將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關優惠。」北京房協秘書長陳志說,在全國范圍內,「京十九條」屬於較為嚴密、嚴格的落地政策,因此可見會對房地產市場價格產生一定的影響,鄒先生在京購房屬於「剛需」,可以考慮看準機會購房。
從規定上的講述來看,鄒先生擔心的聯網問題,應該不會作為唯一住房的認定標准。雖然說目前全國主要的城市都實現了房地產的聯網,名下的外地房產也能夠查到。但這一套體系主要是為政府決策提供數據服務,暫時還不會影響到唯一住房的認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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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七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凡不具備在開工前確定公布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以及已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經批准轉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住房成本並提出書面定價申請,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報送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確定價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定價申請應附以下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和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建築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復印件;
(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定價申請後,應會同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成本費用,核定銷售(預售)價格。對申報手續、材料齊全的,應在接到定價申請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確定或審批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分割零售單套住房,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價格時確定,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公布或審批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批準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辦法規定確定或審批價格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銷售(預售)許可證。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及批准文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建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負擔卡制度。凡涉及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建設項目收費,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定在企業負擔卡上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准、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有權拒交,並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房地產建設項目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按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收費政策,超標准收費以及其他亂收費行為要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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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在昆明市東川區申請經濟適用房要什麼條件才可以
可以的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中文名
經濟適用房
特 征
經濟性 保障性 實用性
其他名稱
公共房屋 國民住宅 組屋
適用對象
中低收入家庭
目錄
1背景
2房型區別
▪ 限價房
▪ 廉價房
▪ 商品房
3發展歷程
4注意事項
▪ 位置
▪ 戶型
▪ 合同
▪ 交房
5地方案例
▪ 北京
▪ 銀川
6存在問題
7對策建議
8高層觀點
1背景編輯
經濟適用房在別的國家和地區一般被稱為公共房屋,中國香港稱為居者有其屋,中國澳門稱為經濟房屋,中國台灣稱為國民住宅,新加坡稱為組屋。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2房型區別編輯
限價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
經濟適用房
是指住宅價格相對於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築標准。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現在購買經濟適用房,需年收入小於等於6萬的家庭,當地戶口才可購買。
限價房就是國家給的硬性指示,就是死的價格,開發商沒有權利更改。簡單理解,就是限房價、限地價的「兩限」商品房。其價格比經濟適用房高,如前者6750一平,後者2650一平。
經濟適用房
限價房作為政府在一定時期內調控房地產市場、調節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由政府成立的全資國有公司負責建設。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定價原則按照比周邊同類商品住房低20%-25%確定。銷售價格在預售時向社會公布,公布價格應為該限價房樓盤的最高價。
購買限價房應自購房合同備案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自購買合同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的,由住房儲備機構按照屆時同類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回購。
廉價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
增加經濟適用房圖片。
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而不是降低建築標准,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也會發生質的變化,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住房質量。
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質量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准不高水平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質量高,佔地不多環境美。
平價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費作為銷售價格向大多數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七項因素構成。
「中低價房」與「經濟適用房」,兩種房屋是有區別的。
首先,在管理辦法上,「中低價房」已有政府規章予以詳細規定,而「經濟適用房」因為帶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仍採用相對靈活的管理方式;
其次,二者滿足的客戶群體是不一樣的,「經濟適用房」是解決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而且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群體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中低價房」是國家提倡大量供給的一種房屋類型,有「調整住房結構」的作用,對於購買「中低價房」的用戶的門檻限制相對較低;
第三,在轉讓方面,二者均有「5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但「中低價房」的限制更為嚴格,即使獲得產證滿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個人轉讓,而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回購;而「經濟適用房」的「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雖然政府部門有「優先回購權」,但「經濟適用房」並非不得上市轉讓;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轉讓;
最後,兩種房屋分屬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在申請、購買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商品房
獲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交土地出讓金;商品房採用出讓方式須交納土地出讓金;
成本結構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購買條件和對象不同,經濟適用房享受政府優惠,其購買對象是特定的,只供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商品房購買對象和條件不受限制;
價格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出售實行政府指導價,不得擅自提價出售。商品房出售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 居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產權歸個人; 房屋的產權分四部分:使用權、佔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只在收益權上與它們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後,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3發展歷程編輯
"經濟適用住房"這一提法可追溯到1985年,當時國家科委藍皮書"城鄉住宅建設技術政策要點"中曾提及,"根據我國國情, 到2000年爭取基本上實現城鎮居民每戶有一套經濟實惠的住宅"。1991年6月,國務院在"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中提出,"大力發展經濟適用的商品住房, 優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文件中提出了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方案, 開始了以安居工程[1]為主要形式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1998 年,中國面臨亞洲經濟危機的沖擊,對外貿易形勢惡化,國家力圖擴大內需來刺激經濟增長,住宅產業受到廣泛重視。同年7月,國務院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至此,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作為經濟增長點和解決城鎮住房問題以國家政策的形式被確立下來。建設部頒發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是經濟適用房政策的綱領性文件[2]。
1998年進行的房改,對於全體中國城市居民繼而是全體人民都成了一項具有歷史性轉折的政策。房改政策取消了過去的福利分房,取而代之的是名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國務院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的初衷是:城市中的大部分家庭都由政府為他們提供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商所建造的商品房約占供應總量的10%~20%。23號文旨在強調房屋公共產品特性,同時強調政府在其中的責任。經濟適用住房的出現,一方面是為了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另一方面,以住宅為主導產品群對上游及下游產業多個物質生產部門具有極強的關聯度,可帶動國家經濟增長。在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了12年後的今天,可以明顯感受到就是現實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供給比例和目的已與23號文的初衷相距甚遠了。
2008年11月,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中央推出了在未來3年增加4萬億元投資的財政刺激計劃,其中9000億元是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其中經濟適用住房投資佔6000億元,經濟適用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一項最讓人民心裡有保障的民生工程,確實能為中低收入者排憂解難。作為我國住房供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擔負著解決我國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任務,在住房供應市場有著不容忽視的地位。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價格的合理性關繫到能否解決大多數家庭住房問題的關鍵。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體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給體系,也是我國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之一。
4注意事項編輯
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位置
購買經濟適用房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
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已有工作或事業。
戶型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追求大面積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管理等費用,應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條件進行戶型選擇時,應盡量以專業衡量標准去做選擇。現時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廚衛、就寢、儲藏、工作、學習以及陽台。
合同
按新《合同法》規定,實行約定優先原則,所以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必須簽訂全面。
購房者應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預售許可證、項目施工情況、產權問題?有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是某些單位自建房或聯建房,購買前一定要問清銷售許可證和產權等重要情況、物業管理等基礎上,仔細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項,並在補充條款中對交房時間、面積誤差、關鍵的配套設施加以約定,並註明開發商在每項違約時的懲罰辦法,必要時請專業律師,考慮清楚了再簽才比較妥當。不要偏信廣告宣傳或是售樓人員的口頭承諾,否則後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後,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和裝修裝飾等程序後便可入住了,在開發商交房時別忘了向開發商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兩書。這過程的許多問題最好都一一搞清楚為佳。
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范疇。《辦法》還規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
5地方案例編輯
北京
因每地都不一樣,所以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京政辦發〔1999〕4號文件,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 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銀川
為嚴格經濟適用房管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規定,經濟適用房自購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然而,在嚴格的制度下,銀川市竟有人公開在網上和一些廣告刊物上叫賣在建經適房名額,不僅如此,部分保障房房主的經適房未滿交易年限就與人私下交易並簽訂買賣協議。
騙購經適房的「漏洞」主要出現在對申請人的條件審查准確度不高。申請經適房的條件審查主要是審核申請人的住房和收入,但僅收入這一項就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1]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註: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已廢止)
發布文號:建住房[2007]258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❹ 在已建成房屋上開窗要審批嗎
需要審批,由安全質量監督部門審批。
從上海市建設主管部門獲悉,本市將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審批程序,全面防範質量安全隱患。據悉,房屋修繕項目中的改擴建工程與市政設施大修工程亦將納入市一級的建設工程報建體系,確保工程項目全覆蓋無遺漏。
完善本市建設工程合同登記備案工作;改進完善建設工程專業分包承發包管理信息系統,使分包工程納入動態監管之中;實現工程報監網上辦理,通過修改簡化建設工程報監表及相關計算機程序,將工程信息傳遞到安全質量監督部門,由監督部門及時安排監督人員前往施工現場進行實地核查;
將房屋修繕項目中的改擴建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大修工程納入施工許可證發放范圍;法律法規規定採用開工報告(令)的項目,不再發放施工許可證,但須進行開工報告(令)的備案,同時完善相關計算機程序,從而進一步明確施工許可證發放的范圍。
(4)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文號擴展閱讀:
根據上海政府今年1月出台的 《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建築市場,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房屋修繕項目中的改擴建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大修工程,要與其他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一樣,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
針對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問題,用一年左右時間集中開展建築市場的整治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大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堵住質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進一步形成以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為核心的建築市場管理長效機制,推進上海建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❺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號公布)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4年8月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2014年8月8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廢止《大連市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管理辦法》等19件市政府規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連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序號規章名稱 文號1大連市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管理辦法大政發[1987]36號2大連市城市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大政發[1987]38號3大連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細則大政發[1989]170號4大連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辦法大政發[1990]58號5大連市承修外國籍船舶暫行管理辦法大政發[1990]105號;112號令修改6大連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大政發[1991]55號;25號令修改;112號令第二次修改7大連市勞動教養人員院外執行管理辦法大政發[1991]113號8大連市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徵收管理辦法大政發[1996]99號9大連市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大政發[1997]15號;104號令修改10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稽查暫行辦法大政發[1997]70號;112號令修改11大連市關於做好現役軍官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若干規定大政發[1998]50號12大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大政發[1999]83號13大連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大政發[1999]125號14大連市保護城市綠地管理規定大政發[2000]33號15大連市生牛奶管理辦法大政發[2000]76號;95號令修改16大連市城市建築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17號令17大連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35號令18大連市森林防火管理辦法46號令19大連市法律援助辦法73號令
❻ 從2007年一月一號開始實行的政策
國家級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如下:
發布單位 名稱 解讀 文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護照有效期10年, 護照期滿不再延期,弄虛作假騙取護照將受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縣級以上人大有權撤銷政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所有金融機構都要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建立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正) 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全部死刑案件核准權從1月1號起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
國務院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采訪規定 外國記者采訪無需向地方外事部門申請,只需徵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同意 國務院令第477號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公安機關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收費全額上繳財政,受處分的公安民警將同時被降低或取消警銜,公安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應補休 國務院令第47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明確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優先順序 法釋[2006]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釋[2006]12號
商務部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打破國家統一配置原油資源和中石油、中石化兩大集團集中批發成品油的格局,允許具備條件的企業在我國從事原油、成品油批發經營 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
原油市場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6年第24號
國土資源部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放寬報考條件,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報考人員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
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國土資源部令第36號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6) 明確了負有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增加了對金融機構違規的處罰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國家林業局 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 禁止在林木種子不成熟季節、劣質林內采種,林木種子將使用綠色、白色兩種標簽 國家林業局令第21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明確醫療廣告實施發布前審查制度,首次對發布的廣告內容作出明確限定,明顯加大對違法醫療廣告的處罰力度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
國家旅遊局 國家旅遊局行政許可實施暫行辦法 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 國家旅遊局令第27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電力並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 規范電力並網互聯爭議處理行為,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1號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適用於省級以上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相關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安裝調試、研究開發等單位,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2號
國家稅務總局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 增加了「定額公示」程序,方便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財政部 企業會計准則 完善了對金融企業、創新金融業務的規范 財政部令第33號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 接軌國際,為各類金融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對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的財務規則加以規范 財政部令第42號
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 突出了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業宗旨,增強了審計准則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 所有礦井必須安裝監控系統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號
公安部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 持有境外駕駛證的人員無需經過考試,只要接受道路法規學習,領取《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即可在中國境內臨時駕駛機動車 公安部令第90號
交通部 交通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強化了立法責任制、「開門立法」機制和總工程師介入機制等 交通部令2006年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明確內河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實施,調查結束應作出《事故調查結論》 交通部令2006年第12號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 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進出境時,海關將給予通關便利 海關總署令第154號
地方級的法規、規章如下:
發布單位 名稱 文號
天津市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2號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山西省 山西省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條例
山西省太原市 太原市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條例
遼寧省大連市 大連市促進科技中介服務發展條例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大連市教育督導條例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誌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
上海市 上海市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江蘇省 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浙江省 浙江省溫州生態園保護管理條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
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
浙江省導遊人員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
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
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
福建省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
山東省 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
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山東省泰安市 泰安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
山東省菏澤市 菏澤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湖北省荊州市 荊州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廣東省廣州市 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廣州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廣東省深圳市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貴州省貴陽市 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
雲南省 雲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陝西省 陝西省建築節能條例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
陝西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
❼ 經濟適用房的地方案例
因每地都不一樣,所以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京政辦發〔1999〕4號文件,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 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為嚴格經濟適用房管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規定,經濟適用房自購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然而,在嚴格的制度下,銀川市竟有人公開在網上和一些廣告刊物上叫賣在建經適房名額,不僅如此,部分保障房房主的經適房未滿交易年限就與人私下交易並簽訂買賣協議。
騙購經適房的「漏洞」主要出現在對申請人的條件審查准確度不高。申請經適房的條件審查主要是審核申請人的住房和收入,但僅收入這一項就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註: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已廢止)
發布文號:建住房[2007]258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❽ 個人借款申請書範本(標准版)
現在買房建房都需要比較大的一筆資金投入,所以我們需要向銀行進行貸款,那個人借款申請書怎麼寫呢?今天小編和大家分享的是個人借款申請書範本,一起了解下:
個人借款申請書範本:
個人借款申請書
貸款銀行:
申請人情況:
姓名:__________性別:□男□女民族:______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證件名稱: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健康狀況:□良好□一般□差是否本地人:□是□否本地居住時間:_______年郵政編碼: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1:_________聯系電話2:__________聯系電話3:_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EMAIL:__________
文化程度:□研究生及以上□大學□大專□中專□高中□初中□小學□文盲或半文盲
婚姻狀況:□未婚□喪偶□離婚□已婚有子女□已婚無子女□其他
工作單位:
進入現單位工作時間:___年___月
是否有執業資格:□是□否
職稱:□高級□中級□初級□無職稱
本人月收入:
家庭月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
供養人數:
主要經濟來源:□工資收入□個體經營收入□其他非工資性收入
其他經濟收入來源:
住房儲蓄賬號:
社會保障號碼:
家庭總資產:
家庭總負債:
家庭對外擔保總額:
居住狀況:□自有住房□貸款購買□與親屬合住□集體宿舍□租用□其他
住房公積金帳號:
是否在本行證券業務系統開戶:□是□否
是否本行員工:□是□否
是否有本行信用卡:□是□否
是否有本行定期存單:□是□否
VIP客戶級別:□無□分行級□總行級
是否參加養老保險:□是□否
是否參加失業保險:□是□否
是否繳納公積金:□是□否
是否參加醫療保險:□是□否
是否享受住房補貼:□是□否
配偶情況:
姓名: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性別:□男□女證件名稱: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電話:_______工作單位:____手機: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共同借款人情況:
姓名:_______出生日期:__年___月___日性別:□男□女電話: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手機: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與借款人的關系: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
申請借款情況:
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
小寫: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月
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一次還本付息還款法
借款用途:□購買住房□購買商鋪□自建住房□維修住房□置換住房□拆遷住房□其他:
申請借款種類:□個人住房貸款□個人商業用房貸款□個人再交易住房貸款□個人再交易商業用房貸款
□個人住房轉讓貸款□個人商業用房轉讓貸款□個人自建住房貸款□個人大修住房貸款
□個人別墅貸款□個人第二套住房貸款□個人高檔商品房貸款□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擔保情況:
擔保方式:□抵押□抵押加階段性保證□抵押加保證□質押□質押加階段性保證□質押加保證□保證
抵押物名稱:________質押物名稱:__________
保證人名稱:_________
擬購房情況:
售房單位: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
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
房屋形式:□現房□期房
房屋戶型:____________
房屋類型:□福利房□微利房□平價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不可售公房□別墅□其他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結構:□框架□磚混□框剪□其他
房屋面積:_______平方米
單位售價:_______元/平方米
房屋總價:________元
已付購房款:_______元
購房合同編號: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
購房用途:□自住□投資□其他
交房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是否使用該商品房設定抵押:□是□否
自建,大修房屋情況:____________
房屋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
城建部門批准文號:__________
房屋結構:□框架□磚混□框剪□其他
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
層數:_____
自建房屋造價:_____元
原房屋價值:____元
增加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
大修房屋費用:_______(大寫)人民幣小寫:_______
計劃開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聲明:
1、本人保證上述資料均真實,合法,有效,如有任何欺詐或隱瞞事實自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本人承認以此申請書作為向貴行借款的依據。報送的資料復印件可留存貴行作備查憑證。
3、經貴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借款條件而未予受理時,本人無異議。
4、本人保證在取得銀行貸款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5、本人同意中國建設銀行將本人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其他個人信用資料庫。並同意中國建設銀行向上述個人信用資料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本人的信用狀況,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於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途范圍內。
借款人簽字:共同借款人簽字:
___年___月__日
借款人配偶聲明:
本人是借款人的配偶,同意借款人向你行申請個人貸款,並同意中國建設銀行向上述個人信用資料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本人的信用狀況,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於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途范圍內。
借款人配偶簽字:
___年___月__日
關於個人借款申請書的相關內容就和大家分享到這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信息請繼續關注我們。
❾ 關於收取萬分之五利息(罰息)的相關規定
出自中國人民銀行的《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文件,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
為轉變金融宏觀調控方式,發展票據市場,促進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改善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把推廣使用商業匯票作為現階段改善金融服務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商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高度重視商業匯票的推廣使用,充分認識在供求關系變化和買方市場的條件下,運用和發展商業匯票對於銜接產銷關系,加速資金周轉,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和擴大市場需求的重要作用。各商業銀行要結合本系統實際採取切實措施,支持、引導和鼓勵開戶企業在商品和勞務交易中使用商業匯票,通過大力發展票據承兌、貼現授信和轉貼現業務,調整信貸資產結構,加強流動性管理,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
同時,要選擇並重點支持一些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使用商業承兌匯票,支持企業擴大票據融資,促進商業銀行信用票據化。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通過再貼現適當增加基礎貨幣投放,合理引導信貸資金流向,支持商業銀行擴大票據業務,發展票據市場。
二、進一步完善再貼現操作體系,加快發展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人民銀行各分行要適當集中再貼現業務管理,擴大對轄內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貼現轉授權,切實加強和發揮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再貼現轉授權窗口的作用。
總行將通過分行對部分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單獨安排、下達一部分再貼現限額。同時,各商業銀行要適當擴大中心城市分行的票據承兌、貼現授信額度,並授權其開辦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要大力推動商業銀行系統內以及金融機構間的票據流通轉讓,促進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區域性票據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三、適應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范圍。
一是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以真實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簽發的商業匯票,經金融機構貼現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
二是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不足的一項政策措施。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在防範票據風險和規范業務操作的前提下,可選擇一些資信情況良好、具有相應票據業務基礎的城鄉信用社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對其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適當給予再貼現。鑒於上述金融機構沒有匯票專用章,其作貼現背書時,可使用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三是對資信情況良好、產供銷關系比較穩定的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商業銀行貼現後,可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四是對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辦理的再貼現不再實行總量比例和投向比例控制。
四、改進再貼現操作方式,提高業務效率。
一是對確因商品、勞務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無增值稅發票作附件,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能足以證明具有真實商品、勞務交易關系的已貼現商業匯票,人民銀行可按規定條件辦理再貼現。這類票據的范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商品、勞務交易。
二是對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持有的貼現和轉貼現票據可辦理回購。辦理回購的,票據不作背書,且票據權利人仍為原貼現或轉貼現銀行。票據回購的業務審查按照現行的再貼現管理規定執行。該項業務僅限於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辦理。
三是要通過廣泛運用計算機手段,提高再貼現業務操作和管理水平。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現行的再貼現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逐步運用計算機手段進行再貼現的檔案管理、信息查詢、數據傳輸和業務監控。同時,總行將進一步採取措施,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業務信息查詢和監控系統。
五、嚴肅商業匯票結算紀律,切實維護商業匯票的信譽和流通秩序。要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匯票管理促進商業匯票發展的通知》(銀發〔1998〕229號)要求,對故意壓票、拖延付款和無理拒付的承兌銀行,按票據金額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在票據到期以前不履約備足資金,造成承兌銀行被動墊款的,承兌銀行對墊付金額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向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息。
(9)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文號擴展閱讀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它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籌資成本,限制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控制貨幣供應總量,而且可以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選擇地對不同種類的票據進行融資,促進結構調整。一般來說,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利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是一種短期利率。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國,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再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再貼現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布和調整。
第二,是一種官定利率。它是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種標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蘭銀行貼現及放款有多種差別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現貼現利率為最低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網路—再貼現業務
❿ 2008年簽的購房合同,2010年可以提取公積金嗎
申請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資格
對象: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職工;
2、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的職工;
3、經有關部門批准離休、退休的職工;
4、戶口遷出本市的、出國定居的、考取國家統招研究生的職工;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
6、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職工;
7、戶籍在阜新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業戶口職工和外地戶籍,在阜新工作的聘用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
9、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改制等原因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
10、遇到突發事件,並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
條件: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所在單位不得欠繳住房公積金兩個月以上。單位因故辦理停繳、緩繳住房公積金;下崗、買斷工齡職工,原單位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的除外。
2、職工因購房或建房提取的,應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一年內提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五年之後,再次購買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可憑相關資料按規定的程序提取。夫婦雙方每次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職工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應在翻建、大修後,一年內提取。夫婦雙方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大修費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情況到現場實地勘察,確定是否允許提取。
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4、職工用住房公積金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完全償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兩年以上,每次夫婦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兩年內償還貸款本息額。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提取總額不能超過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余額。
逾期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須先補足所欠貸款本息後,再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
購房提取和償還貸款提取,職工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提取方式,在貸款前已辦理購房提取的不再享受此項規定。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不按此項規定執行。
對未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不能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手續,直至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5、因單位撤銷、解散、破產、改制等原因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在單位或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其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後,滿二年以上,仍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賬戶。
程序:1、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並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財務預留印簽;
2、職工(或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支取審批櫃台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不準提取的說明原因;
3、管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後將提取金額直接劃入單位結算賬戶中,職工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單到單位領取;
4、集中封存賬戶的職工和家庭有特殊情況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認定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持中心要求提供的手續直接到中心辦理提取,中心將其住房公積金直接劃入銀行儲蓄折中。
時限:3個工作日。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依據:《阜新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阜公積金委字[2006]3號)
責任處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營業處(營業大廳工、建、農、中行窗口)
收費及批准文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