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過戶給另一方
對於離婚時還有貸款尚未還清的房子,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應當在還清所有貸款後,再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通過自己的名義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解押出來後去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貳』 離婚房子歸一方但銀行貸款沒還完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離婚後房子歸一方,貸款沒有還完的,一般由取得房子的一方繼續還貸。房屋物權以登記發生效力,若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分割該房產,一般對半分割。具體房產所有權的歸屬,雙方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2、申請競價取得;3、拍賣房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叄』 離婚後房子歸一方,貸款沒還完怎麼辦
法律分析:離婚後房子歸一方,貸款沒有還完的,一般由取得房子的一方繼續還貸。房屋物權以登記發生效力,若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分割該房產,一般對半分割。具體房產所有權的歸屬,雙方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2、申請競價取得;3、拍賣房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肆』 離婚房子歸一方貸款債務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房子歸一方,貸款的債務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一般是由獲得房子的一方承擔;如果當事人之間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伍』 離婚共有房子有貸款過給其中一方如何辦理
在夫妻雙方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需要先把剩下的貸款還清,辦理解押手續後,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房貸結清憑證、戶口簿等資料,到所在地房管局辦理過戶。如果在沒有能力還完欠款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將按揭轉給另一-方,之後再向當地房管局提交過戶申請。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陸』 離婚了 房子歸一方 另一方還能還貸款嗎
離婚了,房子歸一方,另一方是可以貸款的,只要這個房子不是你倆的一起房貸就可以。
『柒』 房子離婚後歸一方所有 有貸款 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離婚後房子歸一方,在房產登記在某一方,或者雙方名下時,可以在協議中約定房貸由一方繼續還,根據此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並以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為依據,去銀行變更還貸人。若房子為一方婚前財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付出了部分房款和房貸時,需要就房款和房貸部分作出返還,無需變更還貸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捌』 離婚後房子歸一方,貸款沒有還完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結婚後夫妻一起購買房子或者婚前一方購買,婚後一起還貸款的,離婚後決定房子歸一方,貸款還沒有還完時,這個時候是沒有辦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子的產權仍然抵押在銀行手中,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是雙方都可以找評估機構按照市場評估給予放棄取得房子一方的補償後,繼續還清貸款即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