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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貸款合同被法院判決解除

發布時間:2022-06-18 22:54:33

① 法院判決解除購房合同,退款。我現在已入住,法院要拍賣了,怎麼辦

配合法院工作。或者你就等強制執行,然後會給你搬家並租個房子,只要你不覺得難看配合法院工作。或者你就等強制執行,然後會給你搬家並租個房子,只要你不覺得難看配合法院工作。或者你就等強制執行,然後會給你搬家並租個房子,只要你不覺得難看配合法院工作。或者你就等強制執行,然後會給你搬家並租個房子,只要你不覺得難看配合法院工作。或者你就等強制執行,然後會給你搬家並租個房子,只要你不覺得難看

② 房屋抵押貸款合同解除後誰來償還

房屋預售合同解除一般由開發商來償還銀行貸款。房屋預售合同解除貸款合同隨之解除,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因解除貸款合同產生的銀行損失可由買房人進行合理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③ 購房合同解除後貸款合同解除問題

摘要 法律分析: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借款合同存在的基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借款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礎,該合同也應解除。這種解除情況屬於法定解除,必須經過法院判決確認。但是,因為當初銀行的貸款是直接劃至開發商賬戶,所以當借款合同被確認解除後,開發商應將佔用的貸款直接還給銀行。

④ 房屋貸款辦不下來,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隨著房屋貸款政策的不斷變化,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全款購買房屋,對購房以及房貸政策也不是很了解,又被中介公司一忽悠,簽了購房合同又審批不了房屋貸款,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合法解除已經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王燕律師認為,買家辦理不了房貸手續,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而不用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的。但前提是,買家在購買房屋時要有足夠的法律風險意識,購房合同條款中,一定要將辦理不了房貸手續作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由列為合同的條款,這樣,就不用擔心後期政策的變化貸款不成還得支付巨額房款,或承擔違約責任。
以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就以其所辦結的案件作為案例提供給大家,參考學習。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與被告楊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訴稱,2010年4 月14 日,我與被告就位於海淀區××××號的房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雙方與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了《 居間服務合同》 ,我與經紀公司簽訂了《 按揭貸款服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關於貸款明確約定,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如數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申辦貸款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承擔。上述買賣合同簽訂後,我依約積極履行義務,2010 年4 月14 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 萬元,2010 年4 月16 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 萬元。我為了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在銀行貸款方面,曾前去多家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審批手續。但是根據2010 年4 月17 日國務院新公布的文件,由於我的工作單位及社保交納地點都是在××省×市,不能提供北京本地的納稅證明和社會保險證明,此外我目前的個人徵信狀況也不符合銀行的批貸要求,因此我在萬般努力下仍未獲得銀行貸款批准。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我也積極申請,但由於我的住房公積金也是在×市交納,北京目前尚未與×市合作辦理異地互貸,因此我無法貸得公積金貸款。我的資金有限,在無法獲得貸款時,無法繼續履行與被告的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雙方買賣合同約定,我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終止條件已經成就,該合同應該終止,被告應向我退還定金和房款。經多次協商無果,現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還購房定金和房價款共計25 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楊某某辯稱,我確實和原告在2010 年4 月14 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並未在合同中約定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因此原告應該按照一般的現金付款方式向我支付房款,根據合同法規定,我可以隨時要求原告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因此本案中原告應該依法支付房款。原告起訴狀中引用的條款並未約定貸款銀行,因此應視為無約定。雙方於2010 年4 月16 日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了原告無法辦理貸款時的處理方法,因此原告可以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履行,而不應該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我方認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因為貸款問題,而是因為房價。另外我已經將戶口遷出訴爭房屋,如果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將會給我造成損失。原告申辦貸款之前知道其有十五次逾期不良記錄,在此情況下還將貸款寫入合同條款,應該是惡意的欺詐行為,由此造成的後果應該由原告自己承擔。綜上,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0 年4 月14 日,楊某某(出賣人)與王某某(買受人)簽訂《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經紀成交版), 約定王某某購買楊某某位於×××× 號房屋,成交價格為154 萬元;買受人可以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定金5 萬元。合同第四條「成交價格、付款方式及資金劃轉方式」中約定:「買受人採取下列第1 種方式付款,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見附件五。1 、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定金,定金支付方式為直接支付給出賣人。… … 」該條款第三項「關於貸款的約定」寫明:「買受人向【 銀行】 【 公積金管理中心】 辦抵押貸款… … 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雙方同意按照第3 種方式解決:… … (3 )本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如數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申辦貸款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但該條款並未寫明辦理貸款的銀行及擬貸款金額;且雙方並未簽訂附件五。同日,楊某某(出售方、甲方)、王某某(買受方、乙方)及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居間方,丙方)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其中第三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對(《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作以下修訂:甲、乙雙方均認可《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第三款關於貸款的約定是根據乙方要求初步擬訂的貸款銀行及額度,根據乙方簽署合同後提供的貸款相關資料及己身資質,具體批貸銀行及額度以實際情況為准,甲乙雙方均不可以擬貸款條款向其他方主張權利。」
2010 年4 月16 日,楊某某(甲方,.出賣方)、王某某(乙方,買受方)與×公司(丙方,見證方)簽訂《 補充協議》 ,寫明:「基於甲乙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甲乙丙三方簽訂的《 居間合同》 ,現經雙方協商並交由丙方見證,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私人房產一事達成補充協議:… … 第二條: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甲方自本協議簽署後60 天內將上述房屋內的戶口遷出… … 第三條:乙方於本協議簽署當日支付給甲方上述房產購房定金5 萬元,首期房款20 萬元由乙方在本協議簽署後3 日內支付給甲方,剩餘首付款49 萬元在本協議簽署後10 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甲方… … 第六條:另如乙方因貸款利率未能享受到7 折,則乙方經甲方同意可再次更換其親屬購買此房並辦理貸款手續… … 本協議為《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及《 居間合同》 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如本協議中相關條款和《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 居間合同》 相抵觸,以本協議為准。2010年4 月14 日、2010 年4 月16 日,王某某分別向楊某某支付了定金5 萬元、首付款20 萬元。庭審中,王某某提交了×銀行北京分行以及中國×銀行北京西區支行出具的其個人信用報告,上述兩份報告中的貸款明細信息均顯示王某某曾於2003 年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累計逾期還款次數為15 次,該筆貸款已於2007 年結清。同時,王某某提交了×銀行北京月壇支行及中國×銀行北京市西城區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員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因不符合上述兩家銀行的信貸規定,未能獲得貸款。經本院向上述兩家銀行核實,×銀行北京月壇支行工作人員答復因王某某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累計逾期次數為15 次,不符合該行的信貸規定,因此未批准其貸款申請;中國×銀行北京市西城區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員答復因認為貸款可能收不回來,故未批准王某某的貸款申請。王某某同時提交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內容為「茲有王某某,身份證號(略),工作單位×局,住房公積金繳納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因擬購買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號的房產,向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由於×市目前尚未和北京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互貸,故我中心對王某某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不予批准。特此證明。」此外,王某某提交了其與×公司工作人員范×、畢×的通話錄音,以證明其多次找×公司處理貸款事宜,被告知因國家政策及其徵信狀況,其目前無法在銀行獲得貸款。楊某某對上述錄音的真實性有異議,對王某某的證明目的亦不予認可。
2010年4 月28 日,王某某委託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向楊某某寄出《律師函》 ,通知其(《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已終止並要求與其協商處理購房定金和房價款的結算問題。2010 年5 月1 日,楊某某收到此函件。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及《補充協議》 、《 居間服務合同》、個人信用報告、證明、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楊某某簽訂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王某某、楊某某與×公司簽訂的《 居間服務合同》 、《 補充協議》 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制式合同文本,【 】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它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根據《居間服務合同》 及《 補充協議》 的記載,雙方對王某某購買房屋採取貸款方式進行了約定,且未對無法貸款的後果另外予以約定,故該合同第四條第(三)項關於貸款的約定一節,即文本中寫明因買受人原因未獲得貸款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返還,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應視為雙方對無法貸款後果的約定。現因王某某個人信用報告中累計逾期達15 次,且其住房公積金繳納地在×省×市,故其商業貸款及公積金貸款申請均未得到批准,其與楊某某簽訂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符合解除的條件,自解除通知到達楊某某時合同解除。《補充協議》 首部雖寫到×公司作為見證方,但協議中有關於×公司權利義務的規定,故該協議實際是楊某某、王某某及×公司就《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及《 居間服務合同》的補充約定,其中王某某與楊某某就房屋買賣部分的約定作為(《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亦一並解除。王某某與楊某某簽訂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及雙方在《補充協議》 中關於房屋買賣部分的約定已經於2010 年5 月1 日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王某某要求楊某某返還已付定金及購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楊某某所述合同應視為沒有關於貸款的約定、王某某明知其有逾期記錄而將貸款寫入合同系惡意欺詐等抗辯理由,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楊某某與王某某於二0 一0 年四月十四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二人在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關於房屋買賣的約定已於二0 一0 年五月一日解除。
二、楊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返還王某某已付定金及房款共計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千零五十元,由楊某某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一審判決後,楊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繼續代理王某某進行了二審答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行為受法律保護。王某某與楊某某自願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王某某、楊某某與×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自願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補充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依據本案的事實情況,王某某個人信用報告中累計逾期達15次,同時其住房共計金繳納地區在×省×市,其商業貸款及公積金貸款申請均未獲得批准。根據王某某與楊某某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第(三)項關於貸款的約定,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雙方同意合同終止,買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應返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王某某未能獲得貸款,故本案應當根據《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上述約定進行處理,即本案已經符合《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應當自解除通知到到楊某某時解除。王某某主張楊某某返還定金及購房款的訴訟請求成立,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楊某某提出王某某存在惡意欺詐行為;楊某某、王某某與×公司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應屬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楊某某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五千零五十元,由楊某某負擔(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千零五十元,由楊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⑤ 房貸逾期,開發商墊付,法院判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等費用,我的首付款怎麼辦

沒有別的辦法,因為你房貸逾期,你已判經違約,又經過法院判連,所以首付不會退還給你。

⑥ 如果法院判決解除購房合同,賠償損失,多久能拿回所付的購房款

法院判決中會明確要求付款時間,通常是十天左右。到期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准確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咨詢完畢請及時評價結束咨詢。
右側電話限僅北京地區撥打咨詢,外地有委託代理意向也可聯系,接通後請先說明目的。

⑦ 合同的情形,購房合同解除銀行貸款怎麼辦

首先,購房者單方解除購房人權利受到限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由於產權已過戶到購房者名下,購房者雖有權利解除購房合同,但不能直接退房,購房者有義務書面通知房屋抵押權人的銀行有關購房合同的履行情況及違約責任承擔情況;
其次,由於開發商的保證責任已終止,如碰到信譽不佳的開發商,購房者一旦不能及時拿到退房款,勢必影響購房者提前歸還按揭貸款,增加購房者的經濟損失。因此,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合同解除的,並不必然導致按揭貸款合同的解除,購房者一定要及時與銀行協商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辦法。
實踐中處理此方面糾紛主要依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消、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購房貸款及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⑧ 90後買房斷供 被判解除合同並賠償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90後市民阿強(化名)因不按約定向銀行歸還購房按揭貸款,被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及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還須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

回顧:

開發商被銀行扣保證金

2015年3月24日,原告廣東某置業有限公司與阿強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阿強購買原告位於東升某小區5幢901房,合同購房總價470976元,其中首期150976元,銀行按揭320000元。雙方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一》第三條第4項約定「買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銀行應盡的義務而導致出賣人被銀行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買受人應按總樓價的1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隨後阿強向中山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升支行(以下簡稱東升某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貸款金額32萬元期限30年。原告廣東某置業有限公司作為丙方對阿強該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擔保。

東升某銀行向阿強發放貸款後,因阿強截至2016年5月25日連續拖欠供款5期,累計拖欠7期,故東升某銀行要求廣東某置業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於2016年5月25日從原告保證金賬戶中扣劃了被告所欠貸款本息324761.82元。同日,東升某銀行向廣東某置業有限公司出具《關於廣東某置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的說明》,聲明依合同將全部債權及抵押權轉讓予原告。

隨後,廣東某置業有限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解除,還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70646.4元及賠償律師費24500元。

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阿強因不按約定向銀行歸還購房按揭貸款,導致原告作為擔保人按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向銀行償還了貸款本息,現原告請求按照與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由被告承擔違約金、支付律師費,法院予以支持。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原告廣東某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阿強簽訂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解除,被告阿強在判決生效後五天內協助原告辦理注銷上述合同中商品房的銷售備案登記;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違約金70646.4元;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律師費24500元。

法官說法

不及時繳納房款屬合同違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瞿兵表示:商品房按揭買賣是一個包含買賣、借貸、擔保等多種法律關系的集合體,涉及購房人、開發商、銀行等主體的利益。依據《合同法》,阿強未按照合同及時繳納房款已經屬於合同違約方,開發商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但阿強由於無錢續供引發違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並向阿強追討損失。因此,市民在購買商品房時一定要量力而行,避免因經濟實力不足而斷供被開發商告上法庭而遭受損失。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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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購房合同解除後貸款合同怎麼辦,按揭貸款怎麼還

購房合同解除以後,貸款合同並不因此解除,所以您還是必須要履行按揭貸款合同的。由於買房本身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兩個不同的合同問題。貸款是獨立於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的合同並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也就是說,您雖然不買房了,但因為其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筆借款是一定要還的。 既然借款關系依然存在,依據《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餘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但是實踐中這種還款很難實現。一般由開發商將首付款退還給買家,把貸款那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並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接收還款後,終止借款合同。

⑩ 貸款買房逾期後銀行起訴解除合同後,合同還有效嗎

你問的是什麼合同是否還有效?
(1)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如果你已經順利完成貸款,則銀行已經放款給你的出賣人。若房款全部付清後,出賣人將房產過戶給你,你們的買賣合同中相關的權利義務基本已經全部完成。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2)依你所述,現在就你未能及時支付貸款,銀行起訴解除和你的貸款合同,則貸款合同在銀行單方通知你解除前或者法院判決解除前已然有效,如果銀行通知你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後,合同效力已經終止,你依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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