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一方放棄房產怎麼過戶
法律分析: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一方自願放棄,需簽訂財產協議或者雙方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過戶手續到一方名下,明確約定單獨所有。
1、首先住房需要確權,確定產權是你倆的,需要有住房房產證,契稅證,以及土地證,住房貸款需要還清,無抵押。
2、如果住房登記人是夫妻倆姓名,需要辦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續,到房管辦理。
3、然後夫妻倆持有以上住房三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住房協議產權公證,明確住房屬於一方所有,然後雙方簽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證,得到公證書,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 夫妻用房產抵押做貸款,離婚之後女方放棄房子享用權,是否債務就與她無關了
不是的,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可逃避。法律不允許通過放棄權利的方式來逃避義務。夫妻共同債務,一樣要承擔的,接下來只不過是一方內部追償問題
3. 2021年新婚姻法中夫妻婚後共同貸款買的房子,一方自願放棄,不需要還清銀行貸款能直接過戶另一方嗎
對這種情況的話,一方如果自動放棄了,不需要還清銀行貸款,是可以直接過戶給另一方的,那麼房子的權利也是給另一方了 。
4. 房屋為按揭,現有夫妻一方放棄產權及償還,這樣的協議應該怎樣寫謝謝!
如果你們離婚,這樣的條款寫在離婚協議裡面就行。如果不離婚單獨寫這么一個協議沒有什麼意義。本來你們婚內買房貸款,銀行是債權人,你們倆都是債務人,現在想把債務都轉移到一個人頭上,必須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如果沒有得到銀行的同意,你們之間私下簽訂的協議對銀行是不起作用的,銀行照樣可以找你們兩個人要錢。
5. 協議離婚房子有貸款可以公證給其中一方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即使一方放棄了,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那還是要過戶的,以防將來要買房時,那一方不簽字房子就不能交易了。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6. 婚內男方自願放棄房屋產權離婚時房子歸誰
如果婚內雙方有約定,男方自願放棄房屋產權,那麼就屬於女方所有的財產。
但需要有書面協議。離婚時不進行分割,歸女方所有。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7. 夫妻協議離婚,貸款買的房歸男方所有,但是房產證還沒下來,貸款也還沒還清,該怎麼辦呢
這個問題不難解決,在離婚的時候雙方簽好協議,房子歸男方所有,那麼貸款也就歸男方繼續還,房產證已隨機更改為男方的名字,這樣女方就不用承擔還款責任。
8. 協議離婚一方自願放棄己貸款的房產按揭貸款如何處理
最好還得跟銀行協商一下,否則銀行會一直給你計算利息之類,最後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既增加你們損失,又更麻煩
9. 離婚對方自願放棄房產,但是房貸沒有還清怎麼辦
這位朋友你好,首先離婚了,兩個人一定要形成一定的協議,商量好。雖然對方已經自動放棄了房產呢,你對於訪談的事情呢,資金過大的情況下也是要共同分攤的。
10. 離婚了,房子歸我,但是有貸款不能過戶怎麼辦
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依法應根據情況判決歸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換言之,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由於設定了抵押權,所有權人在轉讓房屋時要通知抵押權人並以轉讓所得優先清償銀行貸款。所以,該房屋在貸款還清前屬於產權不完全的房屋。所以,對於該房屋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