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購房,婚後也是男方父母出資還貸(貸款人是男方),婚後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
沒有還清房貸是不可以加名字的
他項產權抵押在銀行
在沒有還清之前是不能變更的
B. 婚前男方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男方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加名後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是全部出資還是按揭貸款購買,一般都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在房產證上增加了女方的名字,那麼,將視為夫妻雙方對該房屋的歸屬重新做出了約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C. 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算共同財產。法律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特別說明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D. 老公婚前買房,婚後房產證加老婆的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離婚後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下。
E. 婚前按揭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
婚前按揭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男方全款購買的房屋,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添加名字的行為,視為是一方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給另一方的行為,而且已經發生了房屋產權變動的法律效力,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情況下來說,是婚後買房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父母出資買房除外。
婚前取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萬一離婚的話是要分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
如果婚前就置備好了房子,那麼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
別墅大師為你提供當地建房政策,建房圖紙,別墅設計圖紙;
別墅外觀效果圖服務,千款爆紅圖紙任你選。
別墅大師
F. 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的房子,房本是男方自己,婚後加上了女方名字。今年新的民法典如果離婚需要共同分么
你好,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購買的房子,如果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以分割。但是本案中,婚後將女方的名字加上房產證,屬於男方對女方的贈與,產證變更登記後即生效,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離婚時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6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5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G.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男方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當然屬於共同財產
加女方名字這只需要帶著他們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去辦理就可以,實際上就是追加一個共有人,發給女方一個共有權證。如果離婚的話,因為已經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來看一下涉及到婚前買房產權歸屬問題: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買房雙方共同出資的話,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候,出資雙方應在產權證上載明權利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H. 男生婚前貸款買房結婚後加女方名字有用嗎
法律分析:可以。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本來屬於男方個人,但是婚後加上女方姓名後就變成夫妻共有財產了,倘若離婚,則按照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准。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I. 男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加女方名字離婚後歸誰
法律分析: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加上女方名字,證明是婚後還完房貸的,很可能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男方有證據證明父母幫忙還貸除外),婚後共同還貸和房產增值部分,本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J.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離婚後屬夫妻共同財產嗎還是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您好,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房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在婚後將另一半的名字加進去,這屬於對另一半的一種贈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一方接受的贈與,除了有特別的約定之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離婚要求分割時依然會參考房屋的購買方式,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的,在加名字後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方有權要求分割,但是具體分割的比例,會參考對房屋的貢獻度,以及婚後是否有一方作為過錯方等情況,不一定會均分房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