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貸款買房怎樣加名字
貸款買房婚後加名字流程:
1、准備好三證(即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以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
3、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審核通過的,然後到另一個窗口辦理加名登記。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2. 婚前貸款房子婚後可以加上女方名字嗎
婚前貸款房子婚後可不可以加上女方名字,要視以下情況而定:
1、這屬於婚前財產,婚後加女方名字屬於贈與。這種情況按轉移登記中的「贈與」、「買賣」方式依據雙方申請辦理;
2、不存在加名這一概念,產權關系轉移,必須在無抵押狀態進行,因此,未還貸完成之前是辦不了的;
3、到房產交易大廳辦理,增加房產共有權人,僅能增加夫妻雙方中的一方,不能增加其它人;
4、更名申請,包含內容說明房產所有權現狀,希望增加的共有權人的原因;
5、雙方必須共同到場,現場填寫房屋產權轉移申請書。不收費,不用交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可以加對方名字嗎
可以。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對方有權利分割。
你們雙方可以簽訂一個書面的婚內的財產協議,對房產的歸屬進行約定,還可以將該婚內協議進行公證。一般來說,如果是老公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夫妻雙方一起還貸的房屋,離婚時是由雙方協商處理的;若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會判決該房屋歸支付首付款一方,剩餘貸款由其獨自償還,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可以加女方名字嗎
法律分析:男方婚前貸款買房的,婚後可以加上女方的名字。 但一般情況下銀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變更所有人的。男方婚後將房產加上女方名字的,因房產以登記發生效力,該房產轉為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有均等分割該房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5. 婚後還貸款房產證上怎麼能加名字
婚後還貸房產證不可以加名字。由於銀行是債權方,他們有決定權,有權拒絕加名要求,因為貸款是一方辦理的,抵押給銀行的房產如果添加了另一人共有,銀行是要承擔風險的;加名是保證另一半的財產份額,可以通過公證來解決此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6.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能加女方名字嗎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如果想要加女方名字的,屬於變更擔保合同的行為,需要和銀行協商一致,之後再去銀行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然後就可以加上女方名字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7. 結婚前貸款買的房子,結婚後可以加名字嗎
法律分析:婚前房產婚後可以加名字。婚前房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婚後房產證上加名字,變更後該房屋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8.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可以加名字嗎
法律分析:可以。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對方有權利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9. 婚後貸款的房子可以加名字嗎
法律分析:婚後貸款的房子可以加名字,申請人去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