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怎麼解除共同貸款
離婚時的共同貸款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買房的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還沒有還清的房貸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後也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的義務。如果在離婚時夫妻雙方達成協議,雙方同意由其中一方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 離婚了,按揭房怎麼除去一方
離婚後按揭房想將另一個人除名,需要經貸款債權人的同意才可以。
對於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在正常情況下都對該房屋進行了抵押登記,在未經抵押權人(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如未還清貸款,該抵押不可以撤銷,也就無法辦理產權登記變更,不能從房屋產權登記上去掉對方的名字。要想將對方的名字從產權登記上去掉的,要先還清貸款,解除對房屋設立的抵押,之後才可以進行產權變更。
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因離婚需在房產證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簽訂協議,明確房子以後歸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繳契稅。
綜上所述,一旦離婚經過調解無效,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拿到按揭房產的一方可能會對房產證更名,將對方的名字去掉。可以先將剩餘本息還清,然後帶上材料到房管局更新房產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C. 共同貸款買房離婚怎麼取消一方貸款
法律分析:共同貸款買房,離婚時想取消其中一方貸款,變成個人貸款的,可以向貸款銀行提出變更貸款人申請,可以申請變更為單方貸款,也可以申請變更共同貸款人。經貸款銀行審查後,會為申請人辦理變更手續,從而去除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共同貸款主體資格。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D. 離婚了共同還款人怎麼解除
法律分析:離婚了共同還款人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判決歸登記一方,未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增值財產,由不動產登記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共同承擔。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的,並且沒有用於家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該怎麼處理
1、如果離婚夫妻事先有約定的話,按事先約定協議進行辦理就可以了;
2、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的房產分配約定,那麼該房屋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房屋按揭款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F.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該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貸款的債務如果離婚了的處理方法: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其次,如果該債務沒有用於雙方共同的生活開支。那麼該債務,應該屬於借貸方的個人債務,在雙方離婚時,應該由借貸人獨自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後夫妻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需要說明的是: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款,也無論是一方償還貸款,還是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離婚時貸款房屋怎麼分割時沒有什麼爭議的。如果離婚時貸款已經還完,雙方按市場價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場價以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依據。
如果離婚時貸款尚未還清,雙方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凈值,房屋凈價值為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可由法院委託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依據)減去未還款本金(不含利息)。
《民法典》關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規定,原則終究是原則,落實到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具體案例上來,不同的法官對這一原則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審判尺度。
加上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的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照顧生活居住困難方原則等等,指導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則可能有許多個。
這些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否有適用上的優先次序,是否有適用權重或排他性,多項原則如何在同一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同時適用,針對這些問題,我國法律司法解釋至今沒有明確的說法。
那麼,在具體離婚案件中,如何說服法官按照有利於自己的原則進行分割財產,這就需要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就證據和事實理由方面做足文章。
G. 離婚了房貸共同還款人可以取消嗎
您好,離婚了房貸共同還款人是否可以取消需要經過債權人也就是銀行的同意。
在離婚過程中,對剩餘貸款由誰承擔,夫妻雙方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債務進行轉移,但需要債權人也就是銀行同意下,該債務才能轉移至受讓人。若銀行不同意,該房貸不能轉移。當然,如果房屋歸了對方,在向銀行承擔完債務後可以向另一方再追償。
由於你和你老公共同為債務人,銀行方面為了保護債權方和抵押方的利益,不會隨意更改抵押文件的原始材料,而且在無法取得雙方的證明材料時,僅由一方提出還款人變更要求,銀行同樣不會接受。如果房產證上是你和他的名字,那麼你們要先一起到房產局辦理房產證的變更手續,然後一起帶新房產證和貸款協議到銀行辦理還款人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