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父母還貸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相應地剩餘未歸還的債務也為其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相應補償。
B. 婚後買房,名字夫妻,首付父母出的,貸款父母每月轉賬到我賬戶還的,法律上對方能有分嗎專業的來
這個應該沒有吧,沒有對方沒有權利分吧,因為你買首付你父母出的每月的按揭也是你父母給出的,他怎麼有權利分類沒權利分那個沒權利分房產的干什麼都沒出一分錢都沒出?怎麼會分呢?是吧沒有權利奮斗。
C. 婚後父母幫還房貸離婚怎麼算
法律分析:婚後父母幫忙還房貸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但如果父母幫忙還房貸有特別說明是給一方的財產,那麼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可以進行分割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D. 婚前貸款買房還貸,婚後父母還貸款,算個人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按揭買房婚後父母還貸,還貸部分應該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不算。
如果對方要胡攪蠻纏也沒事。
你可以拿出你向父母借款買房的借條,債務同樣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這個借條怎麼寫還不是隨便你了。
對方想要分房子可以,但借款、房貸也應該還。
別偷雞不成蝕把米。
F.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由父母支付月供,離婚時房產如何判定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的時候,該出資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糾紛近年來不斷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發布了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一(2021.1.1實施),其中,關於「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
但是,對於子女登記結婚後,父母出資如何認定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與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有著明顯的差別。
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後,子女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根據這一新規定,建議此後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
婚前買房、婚後買房、父母出資買房房產歸屬一覽表(2021)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房屋產權登記 司法實踐
一人出資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全款買房 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取得房本,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結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屋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尚未償還的貸款視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房屋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以對方名義購房,若無特殊情況,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按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雙方出資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婚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登記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非同居生活期間購房,按照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照借款或贈與處理,視具體情況而定,法官綜合考慮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等因素,以公平原則作出認定。
婚後買房
出資情況 房屋產權登記 司法實踐
以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購房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房屋是出資方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的轉化,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若出資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償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非出資方名下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法院重點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並非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父母出資買房
婚前:
出資人 房屋登記 司法實踐
一方父母全資出資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離婚時一般將房產判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由該方支付剩餘貸款。對婚內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包括本金與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夫妻雙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額,則按照雙方約定享有房屋產權。若雙方對共有方式未進行約定,視為等份共有。
雙方父母均出資 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婚後:
出資人 房屋登記 法律規定
一方父母全資出資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支付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對方子女的贈與,但有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
雙方父母均出資 登記在一方名下 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登記在雙方名下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特別注意:父母出資買房,如未明確表示贈與,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如房產是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G.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父母還貸離婚後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父母要用以自己名字開立的銀行卡來付月供,即以轉賬的方式交每個月的房貸,這樣就可以證明是父母在交房貸。婚前的財產為出資人所有,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證據和房產證的名字。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證據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H. 婚後父母拿錢還房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沒有字據,就屬於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I. 結婚後,父母幫還的房貸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怎麼才不算
一方婚前買房,婚後所還的銀行貸款首先推定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離婚時,如果房屋登記一方認為使用了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貸款,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後還貸對應的增值部分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婚後父母出資幫助還貸,想隔離另一方的利益,可以將父母出資部分作為房屋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具體可以考慮和父母簽訂協議,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個人,父母幫助還貸時,可以在轉賬時備注只贈與自己的子女,與配偶無關。必要時也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
另外,父母不是幫助你們還貸,而是幫助你還貸。因為婚前的銀行貸款屬於個人債務,不因債務人結婚而變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