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可以加名字嗎
【法律分析】
可以。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對方有權利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㈡ 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後加對方名字有用嗎
法律分析:1.婚前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婚前一方購房丙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這種情況,如果離婚的話,房屋所有權一般屬於購房一方,如果是按揭購房,那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共同還貸占房款總額的比例部分的房屋增值價值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婚後加名的情況屬於對加名方的贈與
婚後如果加名的話,在沒有書面夫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加名行為視為對被加名一方的贈與,事實上在辦理加名手續的時候工作人員也會告知你加名後對方就有相應的產權,而且房產證上也會記載清楚。如果這種加名無效的話,那也就沒有加的意義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㈢ 男生婚前貸款買房結婚後加女方名字有用嗎
法律分析:可以。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本來屬於男方個人,但是婚後加上女方姓名後就變成夫妻共有財產了,倘若離婚,則按照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准。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㈣ 按揭買的房子婚前婚後加名字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婚前加名、婚後加名該房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前加名更有利。比如:婚前購房的配偶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同時是房屋按揭貸款的申請人,因此,在離婚分割時,法院可能會傾斜將房屋所有權判決給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㈤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婚後加女方名字有用嗎
法律分析: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原則上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要在婚後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的話,那麼在法律上就視為出資方自願對另外一方的贈予,房屋就是屬於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方婚前的房產,婚後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房屋從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變成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會考慮出資的情況,男女雙方都可以主張分割房屋,沒有出資的一方也是可以主張分割房屋或者要求相應貨幣補償的。婚前買房,婚後追加女方名字當然屬於共同財產,這個只要帶著他們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去辦理就可以,實際上就是追加一個共有人,發給女方一個共有權證,如果離婚的話,因為已經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有貸款的話先償清貸款,然後才能進行分割,不過有一點,那就是男方是否願意,因為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像這種婚前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即使不追加一方為共有人,房屋也照樣為部分共同所有,而且離婚之後產權人也不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即使離婚,房子也是男方的。但是如果追加了女方為共有人,那麼最後分割的時候就不一定歸男方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
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㈥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可以加對方名字嗎
可以。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對方有權利分割。
你們雙方可以簽訂一個書面的婚內的財產協議,對房產的歸屬進行約定,還可以將該婚內協議進行公證。一般來說,如果是老公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夫妻雙方一起還貸的房屋,離婚時是由雙方協商處理的;若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會判決該房屋歸支付首付款一方,剩餘貸款由其獨自償還,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㈦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可以加女方名字嗎
法律分析:男方婚前貸款買房的,婚後可以加上女方的名字。 但一般情況下銀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變更所有人的。男方婚後將房產加上女方名字的,因房產以登記發生效力,該房產轉為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有均等分割該房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㈧ 婚前貸款買房子婚後加名字有效嗎
你說的有效是指什麼,屬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婚後經過登記,房產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