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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按揭貸款資金監管方案

發布時間:2022-07-08 13:37:23

①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經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其預售資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企業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法律依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專款專用、封閉管理的原則。預售資金實行專款專戶存儲,優先用於商品房開發項目所需的建設施工進度款、設備材料款、繳納法定稅費等與本工程相關的費用。
第五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建設商品房預售資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範文本。各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商品房開發項目預售資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按工程建設進度核撥預售資金,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執法監察。

② 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怎麼做資金監管

資金監管就是不管是首付還是銀行貸款的錢都需要先經過監管,然後說有手續辦齊之後監管方會把錢一次性給賣方。公積金貸款資金監管跟別的都是一樣的。

③ 浦江縣商品房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您好,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在竣工備案前預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即受託銀行),是指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的銀行。 本辦法所稱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本辦法所稱購房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人民銀行、銀監部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級商品房預售許可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 辦理預售人和受託銀行監管協議備案; (二) 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備案; (三) 監督管理預售資金支取; (四) 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檔案,向相關部門提供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誠信情況,並定期公示; (五) 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 (六)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其他有關工作。 各級商品房預售許可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機制。 第五條 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配合監管部門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並按照監管項目分別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台賬,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繳存、使用等事項的日常監管: (一)按本辦法要求及時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二)審核預售人預售資金支取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不符合條件的支取不予劃轉預售資金; (三)對違規挪用預售資金的行為及時向監管部門通報; (四)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情況及預收款的繳存、支取相關憑證報當地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條 預售人應當將擬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下稱「監管項目」),在當地選擇受託銀行並申請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下稱「專用賬戶」)。 未設立專用賬戶的監管項目,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 第七條 專用賬戶應以幢為基本單位設立,一個企業有多個預售項目的,專用賬戶應分別設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名稱必須為基本賬戶+項目名稱,並且預留簽章要與專用賬戶名稱一致。 監管項目預售過程中,監管銀行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八條 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就監管項目的基本情況、監管內容、監管時間、資金使用計劃、違約責任等內容與監管銀行、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並向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監管項目 ( 按幢或多幢) 的工程形象進度表; (二)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 (三)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五)監管銀行要求的其它資料。 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後,監管銀行向預售人預發放專用資金賬戶賬號,用於申請辦理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範文本由各市制定。
第九條 預售人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在向監管部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 (二) 監管項目的工程建設費用; (三) 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 (四) 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 (五) 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名稱、賬號。 第十條 預售人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賬戶管理規定,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監管銀行正式開立資金賬戶,開立的資金賬戶賬號應當與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一致。 第十一條 監管銀行在專用賬戶開立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預售人的開戶申請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材料報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二條 預售人應將預售款全部直接存入專用賬戶,購房人持預售人開具的專用賬戶繳款單直接向監管銀行繳款,預售人憑購房人在監管銀行的繳款憑證為購房人開具售房收款票據。 第十三條 預售人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預售人可以持市、縣商品房預售許可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向監管銀行申請退回相應購房款,監管銀行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撥付。 第十四條 有貸款的商品房預售項目,專用賬戶原則上應當開立在提供貸款的商業銀行;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項目,預售人應當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是該項目的抵押權人。若土地使用權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權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預售人還應當與抵押權人和監管銀行共同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在監管項目竣工備案、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前,商品房預售款可以支付本項目的工程、建築材料、配套設施、設備等款項,以及法定稅費、本項目到期的銀行貸款和有關的工程建設費用。 預售人可以在預售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辦公和管理經費,具體標准由各市、縣商品房預售許可部門制定。
望採納

④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撥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購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淮南監管分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貸款銀行(含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理單位、施工企業要各司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撥付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綜合查驗合格。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應當就監管項目的基本情況、監管內容、監管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與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監管專用賬戶時,監管部門應通過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驗有關資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農民工工資「一卡通」專用賬戶;

(三)規劃總平圖;

(四)房屋建築面積測繪報告。

第八條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變更監管賬戶的,應重新簽訂監管協議。

⑤ 如何辦理資金監管

現在辦理資金監管其實是比較簡單的,你只要把你們所有公司的資料提交上去,銀行會幫你直接審核的

⑥ 涉房資金監管再升級:銀行房貸業務將壓縮,信貸審批更謹慎

人民銀行日前在北京召開全國24家主要銀行信貸結構優化調整座談會,強調「房住不炒」定位,以及「保持房地產金融政策的連續性、一致性、穩定性,實施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與此同時,近期,銀保監會、住建部、人民銀行等三部門也發文,將聯合開展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問題專項排查。
業內人士表示,房地產市場擠占過多信貸資源,將加劇其他實體領域融資困難。在房地產金融嚴監管的基調下,銀行將從房地產貸款存量和增量兩方面進行控制,銀行的房地產貸款業務或進一步壓縮。
從去年底到今年3月,涉房資金監管持續收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去年底發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分五檔設定房地產貸款以及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今年2月以來,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的金融監管部門先後啟動對轄內銀行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樓市的排查工作,最近,銀保監會、住建部、人民銀行則在全國范圍內啟動針對經營貸的專項排查。
另外,近期,一些「新一線」以及二線城市也跟進了一些涉房資金的嚴監管舉措。杭州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切實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各金融機構嚴格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合規性,落實房地產開發貸款資金封閉管理要求,根據項目工程進度放款,杜絕超規模超期限放款,防止貸款資金挪用。湖州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強化住房金融監管。要求建立住宅用地購地資金來源審查機制,對購地資金來源進行穿透式審查,嚴禁非自有資金購地。
中國銀行研究院鄭忱陽表示,對銀行業而言,收緊經營貸的審批標准,再加上先前的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從房地產貸款存量和增量兩方面進行控制,銀行的房地產貸款業務或進一步壓縮。尤其是少數合規意識弱、風控能力差、對房地產資產過度依賴的中小銀行經營貸審批和管理將更為嚴格,助力其回歸本源、下沉服務。
「國家近期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情況進行嚴查,短期內可能會形成信貸審批更加謹慎的氛圍,銀行信貸投放規模可能會有所放緩。」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張成思表示。
實際上,多家上市銀行高管在日前的業績發布會上均表示,將按照監管要求,加快相關涉房貸款調整力度,在貸款投向上嚴格把關。
中國建設銀行副行長呂家進指出,建設銀行將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採取多種措施穩妥地促進對公房地產業務的平穩發展,保持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理適度的增長,有序降低房地產貸款在各項貸款中的佔比。
「總的來說,過渡期較為充裕,新規對貸款規模增長的影響比較小。存量超標的部分我們會逐漸消化。」他說。他強調,對房地產開發貸繼續實施從嚴的名單制管理,專注於為一二線城市的優質客戶提供支持,開展項目合規審查,嚴格把關貸款的投向和項目用途。對於個人住房貸款,優先支持剛需群體,滿足人民群眾合理的一般住房需求和住房改善的需求。招商銀行首席風險官朱江濤表示,招行將根據涉房貸款集中度監管要求加快調整力度。
嚴查違規貸款流入樓市已經成為今年多家銀行工作的重點。交通銀行行長劉珺表示,交行已經將排查經營貸流入房地產市場作為今年的重點工作持續推進。他說,今年一季度,交行已經開展個人金融信貸合規性的排查,自查發現存在個別疑似用途違規的業務。目前已經採取措施,包括凍結相關用戶的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方式,並將進一步加強個人經營貸的管理。
他還說,交通銀行首先是把合規性放首位,已經建立並不斷完善授信風險管理政策體系,加強風控能力的建設,對資金的用途監控不斷強化。其次是近年投入了大量的資源研究金融科技,並在普惠小微業務中應用,藉助科技賦能持續提升線上線下的全流程風險防控能力。三是將個人經營貸進一步管控,提前至貸中支付的環節。貸後監控環節部署監測規則,加強貸款資金的流向監測和預警。
東方金誠首席宏觀分析師王青表示,今年在新增信貸規模總體穩定的背景下,信貸投放結構將呈現更為明顯的結構性特徵,即投向上會「有保有壓」。「壓」主要指向房地產金融,城投平台的融資環境也會有所收緊。這既可為重點支持領域騰挪更多的信貸資源,也是穩定房地產市場運行的基本要求。
(原題:《涉房資金監管再升級銀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將壓縮》)
來源:經濟參考報

⑦ 重磅!山西省出台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6月5日起施行

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發布關於印發《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管理局、大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分局,各商業銀行遵照執行。


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於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設區城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或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會同銀保監等部門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監管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與中標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建立監管銀行名錄,並將監管銀行名錄在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以兩年為周期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以及無法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確定的監管銀行名錄中選擇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並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監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計劃,並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並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

預售資金監管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包括單體工程重點監管額度明細;

(二)項目用款計劃;

(三)監管銀行、賬戶名稱、賬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應當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監管銀行、監管賬號、開戶范圍、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經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同意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第十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應當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

購房人應當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

第十有關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核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對於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第十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於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於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於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一)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0.00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

(二)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

(三)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四)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

(五)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

(六)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七)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餘監管資金。

第十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十監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預售條件和單體工程建設進度確定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節點,但首次撥付節點不得早於主體工程±0.00。

第十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確定的撥付節點提出用款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用款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擬向本項目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或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支付款項的,提供合同及對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提前支付上述單位相關款項的,提供付款證明;

(六)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九 監管部門在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申請後,應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對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監管部門向開發企業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並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資金撥付額度及方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供付款證明的,應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其指定的銀行賬戶;提供擬付款證明的,應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施工、材料設備供應或者有關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撥付相應款項

第二十一條 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監管部門應全面接管預售監管賬戶或建立政府監管賬戶,實施封閉管理,保障賬戶資金安全,優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監管銀行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四章 預售資金監管的解除

第二十 如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即可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第二十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的,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於符合解除監管條件的,由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解除資金監管。

第二十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之間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共同到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有關部門審核准予撤銷的,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

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將監管資金退回購房人指定的交易資金結算個人賬戶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 監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做好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建立預售項目巡查制度。

第二十 監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做好監管賬戶監控,定期與本級監管部門進行對賬,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執法檢查工作。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挪用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撥付並告知本級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監管部門,並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 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

第二十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監管銀行未經監管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十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十條 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 各設區城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重新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 本辦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施行之後2011年《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晉建房字〔2011〕318號)及《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國銀監會山西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晉建房字〔2018〕181號)同時廢止

⑧ 2022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於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設區城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或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會同銀保監等部門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監管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與中標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建立監管銀行名錄,並將監管銀行名錄在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以兩年為周期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以及無法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確定的監管銀行名錄中選擇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並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監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計劃,並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並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

預售資金監管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包括單體工程重點監管額度明細;

(二)項目用款計劃;

(三)監管銀行、賬戶名稱、賬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應當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監管銀行、監管賬號、開戶范圍、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經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同意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應當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

購房人應當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核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對於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第十四條 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於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於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於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一)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0.00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

(二)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

(三)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四)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

(五)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

(六)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七)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餘監管資金。

第十六條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預售條件和單體工程建設進度確定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節點,但首次撥付節點不得早於主體工程±0.00。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確定的撥付節點提出用款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用款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擬向本項目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或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支付款項的,提供合同及對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提前支付上述單位相關款項的,提供付款證明;

(六)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在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申請後,應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對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監管部門向開發企業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並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資金撥付額度及方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供付款證明的,應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其指定的銀行賬戶;提供擬付款證明的,應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施工、材料設備供應或者有關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撥付相應款項。

第二十一條 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監管部門應全面接管預售監管賬戶或建立政府監管賬戶,實施封閉管理,保障賬戶資金安全,優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監管銀行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四章 預售資金監管的解除

第二十二條 如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即可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的,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於符合解除監管條件的,由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解除資金監管。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之間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共同到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有關部門審核准予撤銷的,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

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將監管資金退回購房人指定的交易資金結算個人賬戶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做好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建立預售項目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條 監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做好監管賬戶監控,定期與本級監管部門進行對賬,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執法檢查工作。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挪用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撥付並告知本級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監管部門,並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 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監管銀行未經監管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城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重新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後2011年《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晉建房字〔2011〕318號)及《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國銀監會山西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晉建房字〔2018〕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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