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房子貸款離婚後如何分割
雙方應當先就房產分割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離婚,由法院在訴訟中審理並作出裁判。對於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子,婚後由雙方共同還貸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 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 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㈡ 離婚又復婚後雙方用婚前協議房子作抵押貸款屬共同債務嗎
這種情況要根據所貸款項的用途確定,是否屬於共同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外債由夫妻共同承擔,但並不是所有在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由夫妻共同承擔。也就是說必須確定該債務是否屬於雙方共同的生活外債。
符合以下情形的債務,就不需要共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㈢ 婚前貸款離婚後怎麼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㈣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離婚後怎麼分配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貸款買房的:
一、如果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對配偶參與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二、如果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屋的,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起訴。
夫妻一方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且房屋產權證也在婚後獲得,該房產應屬於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另一方有權就該部分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或要求獲得補償。
婚後雙方按揭貸款購房的,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一方留下房屋的,對另一方應折價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㈤ 離婚後用結婚前合同在銀行貸款對方有責任嗎
離婚後用結婚前合同在銀行貸款對方沒有還款責任。離婚後,夫妻關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貸款與對方沒有關系。
㈥ 夫妻離婚後,婚前貸款該誰還呢
如果有協議,執行協議,沒有協議,男方全額給的首付,離婚後房子歸男方,余額貸款由男方還。你可以得到部分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㈦ 婚前買房貸款,離婚後房子和貸款是誰的
法律分析:只要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婚後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如果是婚後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那麼即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該房屋卻為夫妻雙方所共有。由此可以理解為,只要婚前購買的房屋,該產權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婚後該房屋仍屬於該個人所有;婚後配偶的一方購買的房產,該產權證上是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麼該房產應屬配偶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㈧ 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後怎麼分配
如果婚前共同貸款,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屬於共同財產,雙方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