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問我可否享受樂山住房公積金貸款
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1、本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6個月以上,並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購買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自住住房;
3、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和相關證明及文件;
4、根據購房人的不同情況,具有購房全部價款20%—30%及以上的自籌資金;
5、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6、同意辦理住房抵押,自願辦理房屋綜合保險並承擔相應費用;
7、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和他項權利證之前,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
8、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申請貸款的其他條件:
1、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住房的產權人,貸款對象及配偶不能同時分別申請公積金貸款。
2、商品房貸款,必須是公積金中心評審通過的項目合作樓盤。
3、再交易住房(二手房),須在《房屋所有權證》核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超過時限不再受理。
4、現房,須在《國有土地使用證》核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超過時限不再受理。
5、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設進度須達到公積金中心要求。
6、申請貸款的房屋,產權人中有除借款人夫妻雙方的其他共有人的,須有其他共有人同意並辦理公證的書面函,貸款金額以借款人所佔房價份額核算。
7、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❷ 樂山二手房首付比例多少
首付不低於二成。
依據《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貸款額度。貸款成數:首套房,首付不低於二成;二套房首付不低於三成。 借款人可貸額度為:借款人和配偶個人帳戶內公積金本息余額*倍數+借款人和配偶個人公積金月繳存數額之和*2*系數*貸款期限;
借款人的借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房屋總價值的最高貸款額度和核算出的借款人可貸額度;倍數、系數及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授權公積金中心另行擬定,在樂山住房公積金網站上公布。借款人的具體借款金額由公積金中心審定。
(2)樂山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請人需提供公積金繳存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公積金管理部、辦事處)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公積金繳存證明出具的時效性,限定在辦理貸款申請時的三月之內。
2、借款人及配偶到購房所在地的公積金中心或下屬管理部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填寫《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和《談話備忘錄》,並按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3、公積金中心受理申請後,應及時進行調查和審核,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做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通知書》,貸款資料轉承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❸ 四川樂山: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認貸不認房」,最高貸50萬元
5月1日,澎湃新聞從四川省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近日,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關於明確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部分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自5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只認貸不認房」的認定標准,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通知》顯示,為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要求,按照中央關於「房住不炒」的定位,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穩增長的政策措施,經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將樂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部分政策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只認貸不認房」的認定標准方面,《通知》提到,既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又無尚未完清的住房商業貸款的,按首套房政策執行;有一筆已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或有一筆尚未完清的住房商業貸款的,按二套房貸款政策執行。貸款記錄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報告、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系統記載為准。
另外,《通知》指出,《樂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樂住公委〔2020〕1號)規定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余額+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余額)×繳存時間系數×倍數。
其中,「繳存時間系數」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12個月及以下的,繳存時間系數為0.7;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13個月及以上的,繳存時間系數為1。「倍數」為20倍。
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方面,未現調整。按照《通知》,申請人及配偶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申請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最終貸款金額以提交的貸款資料審批通過後的金額為准。
在職工租房提取標准方面,以家庭為單位,單身繳存職工可提取標准為10000元/年;已婚繳存職工可提取標准為15000元/年。
❹ 樂山公積金提取政策
法律分析:據了解,《繳存辦法》《提取辦法》《貸款辦法》的制定,是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切實落實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准》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准》要求,充分發揮好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解決自住住房的保障性作用,依法維護繳存職工權益,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規范化、標准化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穩健運行。
法律依據:《樂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部委有關規定,參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准》(GB/T 51353-2019),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決策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防範和查處違規提取行為以及承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公積金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公積金結算類金融業務。
❺ 樂山公積金貸款怎麼辦理
貸款條件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❻ 四川樂山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商業貸款還清後不納入認貸范圍
近日,四川省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我委員會發布通知稱,自2020年5月1日起,調整「認房認貸」認定標准,同時明確夫妻最高公積金貸款額度為50萬元。
4月7日,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明確和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部分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指出,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購並舉住房制度的精神,為支持職工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支持職工改善租房條件,結合樂山市實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對樂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部分政策進行明確和調整。
此次《通知》提出,調整「認房認貸」認定標准:
(一)認房。以縣級房管部門登記的產權產籍記錄為准。購房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有住房產權產籍記錄的,納入認定范圍。
(二)認貸。以購房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記載的住房貸款記錄為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和未結清的,均納入認定范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未結清的,納入認定范圍,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不納入認定范圍。
上述產權產籍記錄及住房貸款記錄,累加達到兩次的(產權產籍記錄與住房貸款記錄為同一套住房的,不累加計算),再次購房認定為第三套住房。
對比2018年8月27日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在認房方面明確「購房人(夫妻雙方)在購房所在地、戶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及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有住房產權產籍記錄的,均納入認定范圍」;在認貸方面提到「無論該住房貸款是否已結清,均納入認定范圍。」
這也意味著,「認房認貸」標准剔除了戶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的產權記錄內容。在認貸方面,對商業銀行貸款已經結清的,不再納入認貸范圍。
按照2018年發布的《關於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業內人士認為,樂山市對於過去比較嚴厲的「認房又認貸」政策進行了調整,這使得部分有房產的或有貸款記錄的購房者,或可以享受房貸套數方面的重新認定。
此外,《通知》明確最高貸款額度標准。申請人及配偶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申請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
在職工租房提取標准方面,《通知》明確以家庭為單位,單身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標准提高到10000元/年;已婚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標准提高到15000元/年。
該《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❼ 關於2013年樂山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樂山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哪些政策?樂山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支取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一滴公積金繳存可否在樂山市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樂山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是如何執行的?以下是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2013年樂山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領導同意,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2013年將繼續執行以下公積金貸款、支取臨時政策:
一、貸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均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購房貸款最高限額為35萬元;貸款申請人為單方繳存公積金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
二、允許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職工用公積金來支付購房首付款後,再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但職工用公積金來支付購房首付款的,只能支取上年已經結轉的公積金余額,當年(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能支取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以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安全回收。
三、繼續受理異地公積金繳存職工(指:在樂山市行政區域外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范圍內購買住房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四、對所有按時足額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凡沒有享受過我市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在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以享受首套房貸利率;但已經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目前已經完清房貸本息的職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仍執行二套房貸利率。
五、上述臨時政策的實施時間暫定為一年,即: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購買商品房的,以購房合同在房管局備案登記的時間為准;購買「二手房」的,以繳納契稅的發票上載明的日期為准;實施范圍和對象是:在樂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購買住房、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的職工。
六、現行的其它購房支取公積金政策和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政策不變。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10-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搜狐焦點網,為您提供房產信息,房產樓盤詳情、買房流程、業主論壇、家居裝修等全面內容信息
❽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辦法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8)19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讓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帖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帖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
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