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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買房要女方出錢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2-07-11 07:57:28

A. 夫妻買房子貸款,首付女方出的,每月月供也是女方出,離婚了房子怎麼分割

如果是婚後買房,無論誰出首付和月供,都屬於共同財產。
下面很詳細,你仔細看。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怎樣認定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三類,即夫妻法定共有財產制度、法定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時下,面臨離婚的夫妻對於他們在婚前或婚後所購買或受贈的房產,屬於哪一種性質的財產制常常認定不清,尤其是遇到長輩們的干涉,給房產認定帶來一定的麻煩。
從眾多離婚夫妻房產糾紛的案例來看,比較復雜的主要集中在4種類型。根據《婚姻法》、《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處理離婚財產的有關規定,現舉例逐一分析。
案例一:父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
男方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小夫妻雙方分文未出,但小產證上權利人一欄則記載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現夫妻倆面臨離婚,女方主張這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為夫妻倆的共有財產。
分析:作為父母在贈與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兩點內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小輩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是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產權證之前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產權證之後或在小輩夫妻面臨離婚時才簽訂的贈與合同,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共同財產。
案例二:婚前公房婚後買下產權
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後將公房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下,使公有住房轉為個人產權房,但產權證上權利人的姓名僅男方一人。現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市高院對「婚前承租」的概念作了進一步解釋,其內涵是: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單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單獨購買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使用權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人個人所有,剩餘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案例三:婚後購房財產份額不等
夫妻倆婚後購買了一套房屋,小產證上載明男方的財產份額為70%,女方的財產份額為30%;現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此案的症結是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製。《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並規定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夫妻共有財產制。把握夫妻財產約定製,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且該書面形式是明確的、惟一的。而本案中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份額說明男女方對夫妻這一特定的財產即該房屋已經事先有約定。因為之所以產證上會明確房屋的份額,房產交易中心是依據辦產證時夫妻雙方的書面約定來加以註明的。如果夫妻婚後購房,產權證的權利人記載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沒有明確、惟一的書面約定,該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當平分。
案例四:婚前個人首付婚後共同償還
丈夫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20%,以抵押貸款80%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後妻子與丈夫共同償還貸款,而產權證則記載在男方名下。現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根據市高院對處理離婚財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依然為男方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依然為男方的債務。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女方清償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女方對於男方的借款,男方應當予以歸還女方。
離婚了,房產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裡,房屋問題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復雜。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於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離婚房產分割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關系中,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採取以下原則:
1、自願協商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的首要原則就是自願協商,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非法處分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查離婚雙方處理財產的協議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願的財產分割自治協議。
2、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法律領域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夫妻婚姻關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關系平等,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理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所有權和使用、處分的權利,離婚時雙方當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為了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原因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影響生活質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分割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4、有利於生產、生活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如果採取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房產,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共有房屋分割時,不能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盡量使分割後的財產一如既往發揮作用。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基於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可能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即便是在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也屬於離婚中有過錯,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6、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非法處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與其他人共有的房產,更不能非法處分基於管理等佔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產,否則,不產生處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審查離婚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B. 結婚買房女方要出錢嗎

結婚買房女方如果想加上自己的名字是要出錢的,因為男方不可能白白加你的名字。

買房女方出錢了也更加有底氣一些,因為自己跟男方是處於同一水平線上,男方也不會因為沒出錢而心裡不愉快。

想要婚姻幸福長久,有安全保障,結婚買房女方一定要出錢。不過女方不需要出太多的錢,出一小部分就可以,足以讓男方感受到自己的誠意。

C. 結婚女方該不該共同付首付

在我看來,如果女方有能力且願意,女方可以共同支付首付,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如果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女方可以不支付首付,男方有錢就買,沒錢就不買,由雙方協商。

一、親身經歷

這個問題其實也已經成為我和周邊同學朋友面臨的一個問題,像本人是研究生還未畢業,但年紀已經比較大了,而且女朋友已經和我談到過結婚買房的事情了。尤其是像我們這些大齡但還未工作,買房只能靠父母的研究生,對這個問題往往會思慮更多。好在我爸媽已經為我付過首付,貸款將來由我工作自己還,女朋友也知道並且同意。實際上,女朋友也考慮過以後工作一起付首付,因為她家裡還有弟弟,父母也不可能幫她付首付,所以我們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共識,由我父母支付,後期共同還款。

但是像我有個同學就會在這個問題上很糾結,因為他家裡條件也並不好,在南方省會城市買房壓力還是有點大的,而他女朋友家庭條件也不錯,又是獨生子女。他跟我聊過這個事情,表達過想讓女方能幫忙一起付首付,先結婚,然後工作一起還房貸,但是又不太好意思跟女朋友這么說。最後,鬧得也不歡而散。

雙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1)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說人話:誰買的算誰的,婚後共同還貸款的部分由產權人向另一方還錢。

(2)房產證上加名字婚前婚後一樣嗎?贈與如何分配房產?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並無區別。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成功的,離婚時房產正常分割,贈與被撤銷時,房產不予分割。

說人話: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3)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說人話:一方父母買房算作自己子女的房產,跟另一半無關,除非明確表示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雙方父母同時出資的,離婚時按出資比例分割財產。

(4)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說人話: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其中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另一方的出資額只能當借的債權。

我們在婚姻中 更多地是相愛互助,當然也不能讓自己受傷被欺騙。希望大家好好了解相關法律,在不破壞感情的情況下,合理確定婚前財產協議!

D. 結婚後,如果女方一人要貸款買房,可以嗎

摘要 親親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問題!婚後是可以一個人貸款買房的。不過婚後要想一個人買房的話,建議進行財產公證。如果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房的時候,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即便房產證上只寫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購買的房子也會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女方共同還貸款

法律分析: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婚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婚前的部分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婚後還貸的部分以及對應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同時會依照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一方、照顧帶孩子一方有適當傾斜。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婚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婚前的部分通常法院會認定為是共同財產,房產整體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同時會依照照顧女方、無過錯一方、及帶孩子一方的利益。另外,雙方可以協商房子的所有權歸一方,給予另一方折價款,協商不成法院可以判給登記一方,未還貸部分可以是登記一方還貸也可以是夫妻共同還。另外,如果雙方都不要房子,房子可以拍賣或者依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F. 結婚買房女方該不該出錢

我覺得結婚買房女方應該出錢,因為婚姻不是一個人的婚姻,為什麼需要一個人來承擔呢,並且未來的家或孩子都是兩個人,所以女方也應該出一半買房錢!

G. 結婚買房,女方應該出錢嗎

這種事情沒什麼該不該的 ,而是看兩個人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反正我是不反對我出錢,但是有一點就是這個房子一旦我有出錢,房本上面就必須要有我的名字。

反正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是挺明確的,要讓我出錢我可以同意,但是我就只有那一個條件,畢竟這對於自己來說是一個保障。如果說讓我出錢還不願意寫我名字,那我是萬萬不會同意的,哪怕我再愛這個人,我也會為了自己的實際利益去考慮的,而且男方要是有了這樣的想法,就擺明了是在欺負女方。

H. 婚後,女方一個人付首付買房和還貸款,屬於個人財產嗎

婚後女方一個人付首付買房和還貸款,這樣也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在購房的時候男方簽訂放棄房產,房產證寫上單獨所有這樣才會歸女方個人所有。

I. 請問夫妻婚後共同貸款買房,離婚後房子歸男方所有。女方還有還款義務嗎

您好,若之前你們是共同貸款即房產證上是雙方共同名字,且辦理貸款時候,也是共同貸款,離婚後仍需要雙方共同還貸。若只有男方一方貸款名字,則女方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共同還款。

J. 婚前女方父母出資首付貸款買房,婚後女方單獨還貸,怎麼做公正

您好,若女方希望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與男方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對婚前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並對該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進行公證。
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
最後,關於首付是在婚前還是婚後,首付的錢是男方單獨,還是有男方父母的出資,這最後都會影響這個問題的答案,您的問題里並沒有提及相關的內容,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具體的情況,更有利於維護好您的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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