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夫妻雙方離婚後銀行貸款是不是要全部還清
離婚時並不是必須把銀行貸款還清的。雙方可以約定債務的承擔。當然必須清楚,雙方的這種約定只對雙方生效,並不能約束銀行。
㈡ 離婚協議房子歸女方貸款誰還
法律分析:雙方離婚時,對房產分割進行約定,或是經法院判決歸為一方所有,同時約定或者判決房子的所有人繼續還貸的,那麼房子所有人就要繼續承擔向銀行還款的義務。不過,如果是夫妻共同房產,婚後按揭購房的,雙方為共同還貸人。所以,離婚後只有離婚協議書不能解除何一方的還貸義務,因此,需要向銀行申請變更主貸人或者減少共同抵押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㈢ 房貸未還清離婚協議怎麼寫
法律分析:如果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房屋尚有房貸沒有還清,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貸由其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繼續還貸,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後,該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房貸未還清離婚協議的書寫: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安排。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還有房貸的分割及償還。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夫妻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正常約定房產分割,貸款歸還,以及過戶稅費即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等到可以過戶,或者想出售的時候,需要另一方配合。
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尚未還清的貸款也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所以雙方必須共同承擔還款的義務。
如果兩個人感情破裂,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來負債,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來進行償還的。
如果離婚後購買房屋的一方無力支付房屋貸款,銀行仍有權向其配偶追償。未獲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銀行償還了房屋貸款後,代償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㈣ 老公欠銀行貸款,我和他離婚了,離婚協議是寫清楚他還,我會有什麼連帶責任,會要我還嗎
既然寫清楚了,就不會有你的責任,你最好是把協議多留好,電子檔也保存起來,這樣就不會找你什麼事。如果是你個人的原因,那找你是正常的。
㈤ 離婚協議約定兩年之內還完貸款,一年多過去了,對方一分錢都沒還,可以起訴嗎
貸款事償還誰,跟你的利益是否直接掛鉤,可以找律師咨詢下。
㈥ 以女方的名義貸款買房如果離婚了該怎麼還
法律分析:如果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房屋尚有房貸沒有還清,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貸由其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繼續還貸,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後,該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在雙方離婚的時候,雙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協商處理,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房屋歸一方所有,並由該方繼續還貸,給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後還貸部分,以及該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㈦ 夫妻離婚後需要把銀行貸款全部還清嗎
小編一直覺得夫妻是非常親密的關系,但是總是有一些人在現實生活中的夫妻關系不和,所以這些人可能就會選擇離婚。夫妻離婚之後,需要把銀行的貸款全部還清嗎?
小編覺得離婚是一個特別重要的事情,如果不是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最好還是不要輕易選擇離婚,而且大家也都知道離婚會對小孩子產生很大的影響,在離婚的這個過程之中,爭議的地方也是比較多的,其中最麻煩的地方就是房產分割。
㈧ 離婚變更房屋登記要把貸款還清嗎
法律分析:需要的,貸款中的房屋是抵押在銀行的,債務人發生變更需要銀行同意,理論上要求銀行出具同意變更的書面內容在房管局就可以辦理變更手續,但實踐中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債務人由兩個變成一個時需要層層審核,達不到條件則不會同意變更,通常都直接要求將貸款還清後,解除抵押登記才能辦理離婚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