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公婚前首付買的房子,婚後女方一起還房貸,女方有義務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嗎
老公婚前首付買房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女方可以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的,若有財產糾紛,女方只能享有婚後還貸部分的錢。
B. 請問我男朋友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而且房產證已經下來了,如果我想加我名字,可以嗎
你男朋友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下來了,可以加你的名字,前提是你男朋友願意。
具體流程就是你帶上你個人所有資料,然後去房產局提交申請,當然如果怕麻煩可以花點錢讓別人代辦。
C. 男方婚前買的按揭房,結婚後女方怎麼「加名」
在還清銀行貸款以前,想在對方婚前按揭的房產證上「加名」比較難。因為按揭的房產已抵押給銀行,這事還需要銀行同意才行,但銀行一般不會同意的。不過,雙方可以簽訂財產約定協議,並進行公證。
結婚後,女方要求在男方婚前住房上「加名」的現象很普遍,由此引起的爭議也很多。男方怕女方加了名字後,短期內再離婚就會輕松捲走自己的財產。女方怕男生喜新厭舊,忘恩負義,將自己凈身出戶。
D. 丈夫婚前貸款買的房子,結婚後,可以加上我的名字嗎
你丈夫婚前買的房子,結婚後想把你的名字加上,這可以和你丈夫商量,他要是同意,可以加上你的名字。
E. 准備結婚,讓男朋友的房子加我名字一起還貸過分嗎
現在這個社會是比較現實的社會,有錢有權的很多,但一談到男女雙方資金分配等問題就非常的困擾現在結婚婚房車子,這些都是每個家庭都要考慮,畢竟這個年代拼的已經不是和以前一樣三鑽一金,而現在拼的是有車有房有存款,當一對男女朋友談了很久戀愛,准備結婚了而買房子時候,名字怎麼寫這種情況確實有點困擾。
一般在結婚的時候肯定要買一套婚房,但房子的名字也就是需要提前做好了解,如果是房子的首付是男方家裡出的,然後房貸准備要還了,當然如果是男女共同承擔房子的貸款,那我覺得在房子上面加上女朋友的名字也是不過分,畢竟女朋友也要承擔相應貸款,這種在法律上也會認可,而不是說一個人來承擔所有的一切。
F. 男友貸款買的房,購房合同上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以後辦理房產證的時候能加上我的名字嗎
男友貸款買的房,購房合同上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辦理房產證的時候不能加上你的名字,因為辦房產證時以鑒購房合同的房主為戶主,但是辦得房產證以後可以加,希望對你有幫助。
G. 朋友領結婚證前貸款買的房子領結婚證了去辦房產證的時候可以在上面加上我的名
你男朋友婚前買的房子,只要他願意,結婚以後可以去房產交易中心把你的名字加上,婚內加名字不收費用的。
H. 男友家前兩年買的房子,該不該讓他結婚後把房子加我名字
關於房產加名的問題,還是要看個人選擇。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你認為應該怎麼做?來看看在法律層面上是如何定義的。
父母出首付,小兩口一起還房貸
一方父母出首付,提前買了婚房,只寫了自己孩子的名字。婚後,小兩口一起還房貸。現實中,這樣的情況也很多見。這種情況下,相對而言,對沒有寫名字的一方是不太有利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現實中,法院往往這樣判決:
1、房子歸房屋權屬證書上有名字的一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其個人債務。
2、另一方可以主張婚後支付的貸款本息可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平均分割。
3、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由於房市的不確定性等因素,這一部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得到保障。
建議:辦理贈與公證,只贈與給自己孩子
如果一方父母出首付,房產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呢?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有個特殊情況,如果購房後「准夫妻」沒結婚而是分手,那麼房子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為雙方共同債務。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這一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父母全款買的房,准兒媳要加名字
父母給全款給孩子提前買好婚房的情況不在少數。律師說,現實中碰到最多的情況是,男方父母提前給兒子買了婚房,只寫了兒子一個人的名字。婚前,准兒媳強烈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
「來咨詢這個問題的客戶很多,男方的父母也很為難。加名字,有風險;不加吧,怕影響小倆口的感情。」律師說,因為不同意給准兒媳加名字,而導致小兩口感情破裂而分手的也不在少數,很是遺憾。
建議:誰出錢寫誰名字,寫父母名字最好
遵循一個原則,誰出錢寫誰的名字。父母出錢買的房子,尤其又是獨生子女的情況下,寫父母的名字最好,這是最能保障出資人權益的。不寫父母名字,盡量只寫自己子女的名字。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I. 婚前老公買的房子 婚後可以加我的名字嗎
房子為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結婚後,配偶想加名字,成為房子的共有人,需要分情況:
1、如果該房屋還有有房貸未還清,一般來說是不能辦理加名的,至多可以辦理雙方為共同還貸人,但房屋產權仍歸婚前購房的一方;
2、如果在無房貸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辦理加名。
一般來說:(1)男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全部房款,登記的也是男方的名字,那這個房子肯定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2)男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於男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該房屋歸男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男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男方對女方進行一些補償。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