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存續期有過兩次住房貸款,離婚後無房的一方還可以貸款購房嗎
離婚後夫妻必須到房屋產權登記處辦理房屋產權析產,重新更換房屋產權證,新換的房屋產權證就沒有自己的名字了,這樣就可以證明自己名下已經沒有房屋了,就可以再次辦理貸款購房了,而且算首次購房。或者直接走商貸也是給辦理的,那樣恐怕要不是首套房了。
Ⅱ 貸款買的房,離婚後多久可以貸款買房
按時還款的話隨時都可以
貸款買房;
一、個人在申請商品房住房貸款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借款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權人)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2、與售房單位簽訂的購房合同或協議。3、借款人單位出具的職務和收入證明,私營企業主要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能表明其償債的經營收入和納稅證明、營業執照及復印件。4、借款人首期房款存款證明及復件。5、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格式由銀行提供)。 二、個人申請住房貸款程序:1、與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協議。2、填寫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提供銀行所需資料。3、經銀行審查條件合格,在銀行存足首期購房款或出具首付憑證。4、經審批合格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5、辦理房屋產權抵押登記,房屋保險及公證手續。6、辦理貸款入賬及轉存手續。7、到開發公司辦理有關入戶手續。
Ⅲ 請問,前夫婚前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婚後提取過我的公積金對沖了房貸,離婚後我還可以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嗎
當然可以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只不過那個時候他是認為你是二套房首付的時候是必須要達到50%的。
Ⅳ 離婚之前和前夫貸款買房,現在離婚之後一分錢都不要我還,請問我現在還可以貸款買房嗎
離了婚以後當然可以重新貸款買房。也就是說,你前夫的房子離了婚以後跟你沒有什麼關系了。所以你現在買房只是作為單獨的一個人去買房。前提是離婚之前那個房子的名字不是寫的你的。
Ⅳ 離婚了一個人可以貸款買房嗎
可以,對於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也就是說,即便購房人在辦理離婚過程中已經將名下房產歸於另一方,且無貸款記錄,依然將被視為二套房,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80%,且房貸利率為基準利率的1.1倍。
(5)之前房子貸款瞭然後離婚了還能貸款嗎擴展閱讀
對於徵信記錄中公積金貸款記錄算不算的問題,文件中明確,各商業銀行在審核住房信貸業務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定查詢北京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在公積金貸款數據接入徵信系統前,各商業銀行定期匯總房貸客戶信息提交住房公積金中心,由公積金中心查詢查證後統一將公積金貸款記錄反饋給各商業銀行。對於經查詢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已確認購房家庭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的,可不再查詢公積金貸款記錄,按照二套房貸政策執行。
Ⅵ 離婚時 貸款的房子 可以再貸款嗎
貸款的房子肯定不可以再貸款了。
Ⅶ 離婚後有貸款的房子可以繼續共同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婚後夫妻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Ⅷ 以前和前夫按揭貸款離婚現在可不可以在我名下面按揭房貸可以嗎
這個是可以的,以前的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貸款,而且最後房產沒有在你的名下,所以現在你是可以在辦理購房按揭貸款的,不過在辦理的時候要多注意一下自己的個人徵信情況,還有就是你所在地的房產限購政策是怎樣的,這些都有可能影響你辦理貸款。
如果還有什麼貸款方面的問題可以到數財網咨詢了解。
Ⅸ 之前房子貸款了,然後離婚了,還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