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買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婚後購買的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即使只有一方名字也是夫妻共有,離婚時雙方協議或者法院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婚後買的車寫的女方名字離婚怎麼分
婚後買的車寫的女方名字離婚後夫妻雙方協商處理,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結婚時買的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履行。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
如果是用婚後收入買的車子,即使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割。 如果是用婚前的積蓄購買的車輛,並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屬於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配偶的名下,則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 夫妻婚後分期買的車子離婚的時候如果車貸沒有還清怎樣分割
車貸沒還清的夫妻離婚,要看車貸是屬於婚內還是婚外欠款,如果是婚內車貸,則由車貸申請方償還,車也是由他獲得。如果是婚後買的,車貸是夫妻共同的義務,車也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夫妻可以平分。因為只有一輛車,離婚時雙方可以詳細溝通,誰來拿車,誰來付錢等等。未經車主同意,債權人將車開走屬於侵權行為,車主可以要求及時歸還。
貸款到期後,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抵押人可以起訴債務人要求償還本金和利息,或者拍賣或折價出售,以獲得優先償還權。但是,約定未經車主同意,擅自開走即抵押車的違法行為,車主應要求對方及時歸還,如果對方不同意主動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車,登記本上寫的名字就屬於本人,現在很多男生為了表示忠誠,貸款買車時會寫上女友的名字再還款,這種情況就相當於把車送給了女方,所以車屬於女方。兩人分手後,男方很少還車款,如果女方不還,車就會被貸款人依法扣押拍賣,用所得的錢來償還剩下的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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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貸款買的車,車主是女方名字,貸款沒還完的情況下,如果離婚了,車屬於女方嗎
1、這個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你們得通過協商去定,如果女方不想要車的話,那就過戶到你的名下,摺合多少錢,然後去掉貸款,看看是怎麼分;
2、如果女方要車的話,加上貸款也是合算一下,然後讓女方補貼錢給你,畢竟她要車了;
3、所以前提必須要協商達到一個平衡點。
5. 車貸妻子名下離婚後怎麼分配
您好,車貸在妻子名下的話,在離婚時夫妻倆可以自行協議該車輛歸屬以及貸款債務的歸屬。如果就此車輛的歸屬和貸款債務的分割達不成協議的話,您可以上法院起訴來解決該車輛歸屬以及貸款債務的分配問題。
婚後貸款買車,即使貸款是在妻子名下的,只要車子在婚姻存續期間是雙方共同購買的,這輛車就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購買這輛車所涉及的貸款就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即使離婚了,夫妻雙方也是需要共同還貸款的。
關於離婚後,這台車的歸屬問題的話,可以協議車子歸女方個人所有,沒有還清的債務歸女方個人的債務。女方給予男方適當的雙方接受的補償。如果協議不成的話,您起訴到法院的話,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去判決財產的歸屬。大概率車子也會判給您,並且讓您給予給男方一定的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 婚後買車一人貸款離婚車歸誰
誰的名義購買並貸款一般歸誰使用,但要合理作家給對方一半的折價款。
7. 貸款買車離婚後怎麼分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汽車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汽車貸款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一般來說,汽車的所有權屬於誰,相應的債務屬於誰。因此離婚後,除特別約定外,擁有汽車的一方應承擔還款責任。一般來說,夫妻貸款買車時,離婚後汽車的所有權和責任不難分離。雙方可以友好協商,也可以訴訟法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8. 婚後貸款買車離婚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婚後貸款買的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由夫妻平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9. 婚後貸款買車離婚時該如何分配
車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分別對外借的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根據法律條款: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