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貸還未還清的情況下,離婚後房產證上怎麼去掉共有人的名字
離婚房子有貸款能去名字嗎
雙方離婚,房產還在貸款中,不可以改房產名字。貸款沒有還清,產權已經抵押銀行,不屬於夫妻雙方,雙方無權變更住房名字。
需要貸款還清之後,辦理完畢房產證,再去辦理過戶更名。雙方可以把住房分割情況細則,寫入離異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等以後住房貸款還清之後,再依據離異協議,辦理過戶。
1、婚前一方辦理按揭手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但婚前並未辦理產權登記
這種情況具有很大的爭議,按揭貸款是婚前辦理,而且也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這樣看來房屋應該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可是,婚後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房屋也有著另一方的資金投入,這樣看來應該屬於婚後財產,那實際上是怎樣的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仍應將按揭房屋作為婚前財產處理,銀行對特定的購房人即貸款債務人(按揭人)的資信產生信賴,而且該財產權利是由婚前個人繳納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證的取得在婚後,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應按照個人財產的方式處理。
2、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為婚姻關系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3、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實際上,不能以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此外,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
② 貸款未還清,現在離婚了怎麼把對方從房產證除名
去跟對方協商,商量好如何處理房產。如果對方不願意凈身出戶,你只能給予一定的補償,讓對方退出房產。
③ 按揭房寫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怎麼去掉一個人名字
1.可以辦理產權證,不過下來的產權證肯定是兩個人的名字,不能變為一個人的名字。
2.因為購房時寫的兩個人的名字,所以不能直接寫女方一個人的名字。如果還沒有離婚,需要把貸款全部還清,然後到房管局辦理夫妻過戶手續,才能變成一個人的名字
3.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還清貸款,過戶給女方再離婚。離婚協議對於房管局沒有用,因為房子有貸款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必須要把貸款還清才可以辦理更名手續。離婚協議是基於雙方都認同情況簽訂的一個協議,因為過戶是需要男方配合的,如果他不配合過戶是無法辦理更名手續的,到時才必須要起訴,然後拿著判決書就可以更名活買賣了,前提也是房子沒有貸款。
④ 離婚後按揭的房子怎樣除名,還有貸款沒還清。可以除去一方的名字嗎
摘要 您好,親,很遺憾,離婚後按揭的房子在貸款沒還清之前,是無法除去一方的名字的。你們可以根據離婚協議,由擁有方負責償還貸款。房貸還清後,就可以去掉另一方的名字了。
⑤ 貸款尚未還清的房子,夫妻離婚去名字,銀行會同意嗎
1、一般不會同意的,要保留名字的一方重新提交收入流水證明,證明有足夠的能力還款。
2、離婚時要去名的一方一定要保留好,協議書,證明房子給另一方,自己無需因為另一方無法還款而擔責
⑥ 房貸沒有還清現在離婚了要除去一方的名字要審批嗎
不是審批的事,而是先要把貸款還清,才能減去一個名字。跟還貸中加名字是一樣的。
還清貸款,夫妻雙方到房管局辦理減名手續,然後你們再離婚。當然離婚之前,關於房子的協議應該寫好了吧!
⑦ 夫妻共同按揭房,還在還貸款,離婚後怎麼去掉對方名字
摘要 房產還在還貸款的話,沒辦法直接把名字去掉,除非等房貸結清了,帶著離婚協議書,去房管局辦理過戶。
⑧ 離婚了貸款買的房子倆人明房貸沒還完怎麼能去掉另外一個人的名字
離婚房屋過戶需要攜帶生效的《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離婚證、雙方有效身份證和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揭貸款相關手續),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再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便更手續。
應答時間:2020-10-2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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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貸款未還清,現在離婚了怎麼把對方從房產證除名
因夫妻離婚導致權屬發生轉移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時,申請人需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離婚證原件,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原件或者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等相關材料。
辦理房屋除名手續,不同地區辦理手續所需的時間和條件可能有細微差別,具體建議可以咨詢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