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後按揭共有房產,協議離婚給一方後,房產證如何去掉一方名字
憑離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到房產登記機關申請產權變更登記。
⑵ 離婚後房產過戶必須還清貸款嗎
⑶ 房貸還未還清的情況下,離婚後房產證上怎麼去掉共有人的名字
離婚房子有貸款能去名字嗎
雙方離婚,房產還在貸款中,不可以改房產名字。貸款沒有還清,產權已經抵押銀行,不屬於夫妻雙方,雙方無權變更住房名字。
需要貸款還清之後,辦理完畢房產證,再去辦理過戶更名。雙方可以把住房分割情況細則,寫入離異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等以後住房貸款還清之後,再依據離異協議,辦理過戶。
1、婚前一方辦理按揭手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但婚前並未辦理產權登記
這種情況具有很大的爭議,按揭貸款是婚前辦理,而且也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這樣看來房屋應該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可是,婚後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房屋也有著另一方的資金投入,這樣看來應該屬於婚後財產,那實際上是怎樣的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仍應將按揭房屋作為婚前財產處理,銀行對特定的購房人即貸款債務人(按揭人)的資信產生信賴,而且該財產權利是由婚前個人繳納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證的取得在婚後,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應按照個人財產的方式處理。
2、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為婚姻關系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3、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實際上,不能以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此外,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
⑷ 房產證上去掉壹個人名字,需要把貸款全部還清嗎
當然是需要把貸款還清後才能減名加名字的,不還清是不行的。
⑸ 離婚後如何在房產證上去掉配偶名字
離婚後應該這樣在房產證上去掉配偶名字:
一、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註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說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所謂"子女撫養"即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別註明。子女跟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確,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註明。所謂"財產及債務處理"系指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確哪些財產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註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註明哪一方分擔多少。所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註明。
⑹ 離婚後怎麼把婚姻中買的寫兩人名字的房產證去掉一個人的名字,有房貸
離婚時,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的,如果想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必須把貸款全部還完。
也就是說,在房屋有貸款的情況下,即使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子歸一方所有的,也不能依據離婚協議去房管局要求辦理房屋的更名手續。因為這涉及到抵押權人的利益,在未還清貸款前,銀行不會同意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的。
解決辦法就是將房屋貸款一次性清償完畢或者在按月將貸款還完之後,要求另一方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房屋沒有貸款了,另一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所有權一方可以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⑺ 房產證去掉配偶的名字
一、離婚後房產證去掉配偶的名字?
1、在離婚的時候想要去掉配偶的名字首先就是帶好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然後就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房產證的名字更改,然後就是繳納費用走程序就可以去掉名字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二、離婚房產證去掉名字需要還清貸款嗎?
需要,依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貸款的房屋由於抵押給銀行,所以未還清貸款的民情況下,是不能變更產權人名字的。離婚後可出具離婚證、證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材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離婚夫妻按揭房產是需要還清貸款之後再來進行過戶的;過戶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徵契稅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離婚分得的房產,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繳納契稅。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自己的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
⑻ 房貸沒有還清離婚後房產證去名字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雙方離婚,房產還在貸款中,不可以改房產名字。貸款沒有還清,產權已經抵押銀行,不屬於夫妻雙方,雙方無權變更住房名字。需要貸款還清之後,辦理完畢房產證,再去辦理過戶更名。雙方可以把住房分割情況細則,寫入離異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等以後住房貸款還清之後,再依據離異協議,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⑼ 因離婚房產除名一定要還清貸款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因離婚需在房產證上除名的,只需夫妻二人簽訂協議,明確房子以後歸其中一方所有,也不用繳契稅。在房貸未還清的情況下,不能辦理房產證的除名。因為現在的抵押權人是行,原房產證的擁有人沒有處置房產的權利,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房產屬於你,以後只要還清房貸了,便可把房產證擁有人改為你自己的了。如果離婚房產證除名有貸款可以辦理轉按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⑽ 離婚後房產證要變更名字,是不是房貸要還清
法律分析:需要,依據物權法及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貸款的房屋由於抵押給銀行,所以未還清貸款的民情況下,是不能變更產權人名字的。離婚後可出具離婚證、證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審原件收復印件1份)等材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離婚夫妻按揭房產是需要還清貸款之後再來進行過戶的;過戶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徵契稅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離婚分得的房產,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繳納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