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後還貸款房產證上怎麼能加名字
婚後還貸房產證不可以加名字。由於銀行是債權方,他們有決定權,有權拒絕加名要求,因為貸款是一方辦理的,抵押給銀行的房產如果添加了另一人共有,銀行是要承擔風險的;加名是保證另一半的財產份額,可以通過公證來解決此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B. 婚後,房產證上可以要求加名字嗎
可以的,但是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個的名字,必須要得到房產所有人的同意,除此之外,還要取得房產證等等其他的條件。
在中國人的觀念里,一定要有套自己的房子,特別是結婚的時候,大多數小夫妻都會買一套新房,那原本有房,結婚的時候把配偶的名字加上去可以嗎?
答案是肯定的。結婚之前買的房屋,結婚之後把另一半或者孩子的名字再添加上去,是可以的。
一般來說,在房產證上房產證上加上另一個人的名字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贈與,就是將房子直接贈與另一半,讓他(她)與你一起擁有該套房屋的所有權;第二種是轉讓,也稱為過戶。就是將房產證上的名字直接更改或者增加另一半的名字或者是直接過戶給自己的孩子。
那麼一方在婚前買的房子,另一方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夫妻兩人想要加上孩子的名字,應該怎麼做呢?我們慢慢梳理一下。
首先,我們在上文中介紹了,在房產證上增加名字有兩種方式,要注意的一點是,貸款的房屋辦理增加名字要款難一些,因為貸款的房屋實際是抵押給了貸款公司或銀行,購買者沒有真正的擁有房屋的產權,我們兩種都來了解一下。
第一、在沒有貸款房產證上加名字。這種有兩種情況。
1、在房產證上加上夫或妻一方的名字。
首要的當然是結婚證,證明兩人是夫妻關系,帶著結婚證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到產權變更窗口申請辦理增加就可以了。順便說一下窗口可能會收取一定的工本費用,要准備好現金哦。
2、在房產證上加上父母的名字或者孩子的名字。
假如夫妻兩人一起的買的房,且房產證上已經登記了夫妻兩人的名字,想要再把自己父母的名字或者自己孩子的名字加上去的話,申請人要去房地產交易中心對房子先進行估價,明確房屋的價格,為什麼要估價呢,因為這種加人名字相當於是把房子賣了。然後申請辦理加名。
二、在貸款的房子上加上另一方的姓名。
因為房子有貸款,所以要先到銀行把房屋的抵押權進行變更。如果房子是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的,只是付的費用會增加,其他不變。
以上就是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一些方法,還有一種情況,在實際中無法辦理增加姓名的時候,可以寫一份協議,將房產共有 然後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這樣也是兩個人的財產哦。
C. 貸款買的房子想在房產證上加上妻子的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房貸還沒有還清,想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妻子的名字,那麼手續還是比較復雜的,首先要到銀行去辦理一下抵押變更手續,通過銀行的審批之後,我們需要到房管局去辦理正常的過戶手續,過戶手續辦理好了之後,我們需要再次的到銀行去重新辦理一次抵押。
當然了,在房產證上加上妻子的名字也是可以的,如果在房產證上面加上妻子的名字,那麼可以讓妻子更有安全感,另外再加上了名字之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套房子就屬於雙方的共有財產了,如果貸款沒有結清,那麼夫妻兩個人可以共同努力,早日的去還清銀行的貸款。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如果在房產證上加上妻子的名字,也是有助於雙方之間的感情的。
D. 有貸款的房子婚後可以加上女方名字嗎
可以,加上女方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便是婚前房產,房產證加了女方名字也等於贈與份額,何況有貸款,有婚後共同還貸的問題。
E. 公積金貸款婚後房產證能加名嗎
法律分析:可以。
1、婚前買房,有貸款的,一般是不能加另一方的名字的,但是另一方的公積金可以加入還貸。
2、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款,如果可以加名字,如果約定份額,那麼按照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F. 貸款房婚後可以加配偶名字嗎
還在還貸款的話是不可以加名字的,只有還清後才可以。
G. 按揭房子可以加老婆名字嗎
處於按揭狀態的房子無法加親屬名字,只能結清房貸,解除抵押,然後才可以添加老婆名字。
H. 貸款買的房子可以加配偶名字嗎
可以。但一般情況下銀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況下是不允許變更所有人的。不過現在婚後仍還貸款,這時的支出屬於兩個人的,以現在法律來看房子也是屬於不貸款一方的財產。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