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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女方貸款出資買房

發布時間:2022-07-20 23:00:34

Ⅰ 婚後女方出資買房離婚怎麼分

婚後女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形應該屬於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Ⅱ 婚後,女方父母出資首付買房,如何保障女方父母的權益

女方父母在出資時,可以與己方子女和子女的配偶簽訂贈與協議並予以公證,證明父母出資的首付款是給己方子女的,同時,男方也知道該事實的存在。或者女方父母在出資時,可以與子女和子女的配偶簽訂借款協議,證明父母出資的首付款是借給夫妻雙方的,若夫妻雙方未按借款協議約定的時間返還所借款項,父母是可以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返還借款。
基於中國特有的傳統家庭文化影響,父母在出資時,一般未明確或不願意明確出資性質和出資對象,導致在子女離婚時出現糾紛。子女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本是抱著美好的願望,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穩定,不願意設想子女將來離婚的可能,並使得另一方產生不必要的誤會,所以並未留下任何出資的記錄。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者受贈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則屬於繼承人或者受贈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此,北京專業婚姻律師提示您:夫妻雙方結婚後,如果父母想出資為己方子女購買房屋的,為了避免購房時未明確告知夫妻雙方房屋只贈與給己方的子女,而導致日後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建議購買房屋時或者購買房屋後,父母與夫妻雙方簽訂一份贈與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己方子女所有,與另一方無關,辦理產權登記時,一定只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如果父母不想將房屋贈與給夫妻雙方或一方,也可以與夫妻雙方之間簽訂一份借款合同,明確出資的購房款是借給夫妻雙方的,並要求夫妻雙方一同簽字,捺手印。

Ⅲ 結婚後女方貸款買房,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引用的法律是錯誤的,得出的結論肯定也是錯誤的了。正確的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務請注意:上述規定的情況是指婚前而不是婚後。
題中的「夫妻婚後按揭貸款買房,首付是男方,夫妻共同還款」,即使,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仍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Ⅳ 婚後買房如果是女方單方面出資屬於共同財產嗎

首先要確定的是女方的出資能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其次要確定的是購房方式是全款還是貸款。
一般來說能證明出資來源是個人財產的常見情況有幾種:(1)女方婚前有房,且售房款沒有與其他財產混同;(2)某筆存款原本就是女方的婚前存款,婚後沒有與其他財產混同;(3)兩個人有協議約定,約定為某筆存款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4)女方與他人有約定,是他人單獨贈與給女方的存款等。
在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基礎上,如果是以全款的方式購買,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如果是以貸款的方式購買,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但是會考慮相應的出資問題,有可能會在平分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出資多的一方。
在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基礎上,無論是以全款還是以貸款的方式購買,都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一般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來處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Ⅳ 結婚後女方貸款買房 男方不出一分錢 離婚時房子怎麼怎麼算

雖然男方沒有出錢,但是女方出錢買房是婚姻存續關系期間的事情,所以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5)婚後女方貸款出資買房擴展閱讀:

一、婚後買房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婚後買房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Ⅵ 結婚後女方貸款買房 男方不出一分錢 離婚時房子怎麼怎麼算

結婚後女方貸款買房,男方不出一分錢,離婚時房子各佔一半或平分,理由婚後買房,屬於共有財產,離婚當然各佔一半,與另一方出不出錢沒關系,希望能夠對你有幫助。

Ⅶ 婚後女方一人出資買房

法律分析:房產如何分割具體還得分情況看待,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全款個人買房的,屬於個人財產,無權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七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Ⅷ 婚後娘家出資買房的歸屬問題! 是否算婚後共同財產呢

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是比較復雜的,需要按照雙方是否存在協議約定來分類討論。
(1)雙方無任何協議約定
①婚後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該套房產視為父母對子女一人的贈予,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②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貸款每個月都由父母償還,並且在離婚時已經還完貸款,又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會認定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③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貸款每個月都由父母償還,離婚時貸款仍未還完,法院一般會認定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會考慮出資問題,在平分的基礎之上照顧出資多的一方。
④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每個月償還貸款,原則上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法院處理時會適當考慮父母出資的問題。
(2)雙方有協議約定
①當時的出資行為如訂立了借據、借款合同的話,實踐中需要三方簽字(父母、子女及配偶),認定為借款的可能性才更大一些,若認定為借款的話,則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平均分割,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連帶償還。
②實踐中還存在一類情形,受限於政策原因,父母無購房資格,買房後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父母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例如三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一直實際經營管理該套房產或者表達借名買房意願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如果借名買房的事實可以被法院認定,那麼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會處理該套房產。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時怎麼分配

對於婚後貸款買房的情形,在離婚時的分配問題是分情況的。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其夫妻雙方是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的;對於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其財產分割時,是可以先進行協商的,對於協商不成的情形,是需要根據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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