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後房貸專項附加扣除如何作業
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當年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之後可以進行更改,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6項專項附加扣除之一。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五章對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作了相關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㈡ 離婚後子女能享受個稅低扣嗎
離婚後子女可以享受個稅低扣的。離婚並不直接影響個人所得稅中的專項扣除。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㈢ 個稅申報離婚怎麼算
法律分析:離婚後,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我離婚後前夫還貸款, 我本人還能享受個稅扣除嗎
如果房產證上是你的名字,是可以享受個稅扣除的。
㈤ 夫妻有兩套房離婚了能申報個人所得稅扣減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能。個人所得稅扣減條件:
1、子女年滿3周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3、納稅人發生的醫葯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葯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父母一方扣除。
4、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5、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周歲(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周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㈥ 新個稅法關於房貸部分夫妻二人的扣除方式
在新個稅法裡面,關於房貸部分夫妻都可以按比例扣除一些,只是這個總金額是不變的,看你們夫妻是扣一方還是一人扣一半?
㈦ 共同購買住房後離婚了,住房為共同所有,離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專項附加扣除怎麼扣
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的APP上申請專項附加扣除,其中,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同時,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所謂的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其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選擇了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㈧ 離婚首套房個稅填寫是還是否
【法律分析】
個稅婚後首套房扣稅比例情況應當按照具體情況來填寫,然後按照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個人所得稅填報問題,婚前財產現在離婚了,並且一個人還房貸扣個人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房貸部分,只要不涉及配偶個人信息及抵扣分攤就可以,而且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㈨ 離婚後前夫用前妻的房貸扺扣個稅,是否會影響前妻對房屋的所有權
新婚姻法中最具爭議的有六點: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就這幾點足以讓大多數女性對婚姻產生恐懼,甚至由此產生了不婚的想法,很多女權主義都出來號召伸張,說新婚姻法的出台雖然可以避免一部分單純的老實人被坑得更慘,但無形之中也損害了一部人的正當權益。
婚姻法其實就是變相的利益分配,雖然看起來挺公平,但實則並未考慮到中國社會男女平等的現實情況。
如果女人不生孩子,男女平等同工同酬,那還算是一種公平,但有的女人既沒有婚後財產,又得承擔生孩子的義務,這種成本應該由誰來買單?
對更多女性而言,既然結婚要付出這么高昂的成本,那又何必再結婚倒賠一頭?
不過新婚姻法好的一點在於,能可以鼓勵更多女性實現自主獨立,畢竟人都不傻,,堅銳的環境反而也是一種人生歷練。
㈩ 離婚後怎麼取消前妻用貸款可以抵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離婚可以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主要在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