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P2P網貸運營模式主要有哪幾種
第一,無擔保的一種純線上交易模式。
此模式的運營建立在信用體制完善的前提之下,目前在美國P2P網貸行業運用最廣。這種模式可以解釋為,平台純粹充當中介機構,在前台展示信息,不擔保,風險全部有投資者自己承擔。這種模式對於國內基本國情是不具備市場競爭力的,因為這是一種純信用的體制貸款模式,非常難被國內投資者接受。
第二,有擔保的線上交易模式。
這種運作模式有一個很大的特徵,那就是通過第三方擔保的模式,減低平台的收益,與擔保機構合作完成。這種P2P網貸平台不再是單純的中介,而是充當著擔保人以及追款人的角色。平台與擔保機構共同負責信息審核,並且進行資金託管管理。對於投資者而言,這種運作模式可以確保自身的資金安全,而對平台而言,經營成本也由此增加。
第三,線下交易模式。
雖然P2P網路借貸是以網路為核心發展的產業,但是如果採用線下為中心的運營模式,那麼平台就成為一個負責提供信息的平台,最後所有的交易都在線下完成。當然,這種運營模式存在一個非常大的缺陷,受到區域性質的制約,業務來源大大縮小。另外,線下交易模式需要借貸者提供抵押貸款,雖然降低了風險,但是對借貸者而言,房貸車貸也不是想有就有的。
第四,線上線下的國內典型P2P網貸模式。這種模式是當前最理想的一種網貸模式,線上收集借貸者信息,線下與各擔保機構實現合作,對信息進行審核,在高效的前提之下,又可以節約成本開支,這種方式是目前平台最常用的一種,也是最實在的一種運營方式。國內知名p2p網貸平台融和貸就是如此操作的。
⑵ 網貸運作原理是什麼樣的
有人要用錢,並願意支付一定的利息,於是就找網貸平台借。
有人想借錢給別人收取一定的利息於是找到網貸平台。
網貸平台於是就在網站上發面1的信息,2就在網上投標把錢借出去
最重要的一點是平台在中間賺利差,並提供一定的擔保,保證1,會及時把錢還回2
⑶ P2P網貸平台的運營模式有哪幾種
P2P網貸平台的運營模式:
1、無擔保線上交易模式,即網貸平台只充當「牽線人」,不承諾保障出資人的本金。
2、有擔保線上交易模式,即網路借貸平台 不是單純的中介,其通過與擔保機構合作,貸前核實借款人信息以保障平台上出資人的本金,同時還負責貸中、貸後的資金管理,同時扮演擔保人和聯合追款人的雙重角色。
3、線下交易模式,即網路借貸平台只起到傳播消息的渠道,有意願交易的雙方需當面洽談,類似於民間借貸方式,要求借款人抵押,對出資人提供擔保。
4、線上線下相結合交易方式,即設定一個額度參數,交易額在參數以下的完全實行線上模式,超過參數界定范圍則可選擇實行線下交易模式,注重實地考察並要求實物抵押。
(3)網路貸款的運作擴展閱讀: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⑷ 網貸中介到底是怎樣運作的
簡單的講,網貸中介就和信貸員是一樣的工作,就是幫助客戶下款,拿到傭金,不同的事情是信貸員是給自己所在的公司打工,吃著公司給的一個月八千到一萬二的工資。而網貸中介是自己做,自己的收入可以自由的支配。
現在國家正在治理網貸,很多機構都已經被取消了許可權,成了助貸產品,也開始做起來中介了,如果你想進場,要想清楚了,如果你是一個還在水裡待著的迷惘之人,能不碰這些東西就不要碰,因為到後邊你會發現,你賺的錢永遠還不上你欠的!還是賺多少花多少就好了!
⑸ 網貸的運營管理
P2P平台出現跑路和詐騙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間資金賬戶缺乏監管,P2P平台擁有中間賬戶資金的調配權。
中間資金賬戶的開設是為了交易核實與過賬,其設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目前國內網貸平台中間資金賬戶普遍處於監管真空狀態,資金的調配權仍然在平台手裡。若是對時間差和條款沒有嚴格控制,「捲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間賬戶資金沉澱引起的道德風險極大。
因此,中間資金賬戶通過監管資金流的來源、託管、結算、歸屬,詳細分析信貸活動實際參與各方的作用,以及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戶專款專用」監控,可以避免P2P網貸平台介入非法集資或者商業詐騙的可能性,也利於相關部門進行社會融資統計和監測分析。
國內P2P網貸平台普遍在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開設中間資金賬戶,實現中間的轉賬結算。而資金託管方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但不承諾監管。監管部門或許可以考慮指定託管機構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營專管,使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賬戶明細,而不能隨意調用資金。此外,成立專業的認證機構對獨立於P2P平台的資金安全進行認證也可以嘗試。 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一、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不得搞資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范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鑒於P2P網路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省級監管部門可借鑒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相關電子登記、資金託管制度,並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方能推動網貸平台健康發展。 一、明確平台的中介性質,嚴格恪守資金撮合中介的角色;
二、不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不觸碰非法集資的紅線;
三、明確平台本身不提供擔保,嚴格審核引入的擔保機構的資質;
四、堅決制止偽造虛假借款人,反對平台及其關聯帳號借款、虛假借款;
五、嚴守信息安全底限,保護投資人及信息安全;
六、對投資人資金進行第三方託管,保護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七、引導投資人理性投資,明確收費標准,不過分追求高收益;
八、充分進行信息披露,披露自身運營信息,進行必要風險警示;
九、共同推動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推動健全信用體系的建設;
十、堅持普惠金融理念,共同致力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⑹ P2P網貸平台運營模式有哪些
P2p火熱發展的同時,出現了行業的洗牌和自我循環,國家監管政策即將出台,整個行業日益規范起來。
那麼,P2P網貸運營模式主要有哪幾種?
一、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
根據借貸流程的不同,P2P網貸可以分為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兩種。在純平台模式中,借貸雙方借貸關系的達成是通過雙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觸,一次性投標達成;而在債權轉讓模式中,則通過平台上的專業放貸人介入借貸關系之中,一邊放貸一邊轉讓債權來連通出借人(後文也稱投資者)和借款人,實現借貸款項從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
純平台模式保留了歐美傳入的P2P網貸本來面貌,即出借人根據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平台不介入交易,只負責信用審核、展示及招標,以收取賬戶管理費和服務費為收益來源。
債權轉讓模式是指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是通過第三方個人先行放款給資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個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其中,第三方個人與P2P網貸平台高度關聯,一般為平台的內部人員。P2P網貸平台則將第三方個人債權打包成理財產品供投資者選擇,並負責借款人的信用審核以及貸後管理服務。
二、純線上模式和線上線下相結合模式
由於國內徵信體系不健全,個人信用情況難以判斷,所以大部分P2P網貸平台的線上工作只能完成國外P2P流程的一部分,而用戶獲取、信用審核及籌資過程在不同程度上已由線上轉向線下,P2P網貸平台的運營模式也因此可以分為純線上模式和線上線下相結合模式。
三、無擔保模式和有擔保模式
在我國P2P網貸平台採用的增信手段中,除了直接實地信用審核的線下模式之外,還有一種就是採用擔保機制來有效降低出借人可能遭受的借款資金損失的風險。因此根據有無擔保機制,可以將P2P網貸平台分為無擔保模式和有擔保模式。
無擔保模式保留了P2P網貸模式的原始面貌,平台僅發揮信用認定和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為無擔保的信用貸款,由出借人根據自己的借款期限和風險承受能力自主選擇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貸款逾期和壞賬風險完全由出借人自己承擔,網站不進行本金保障承諾,也未設立專門的風險准備金以彌補出借人可能發生的損失。
⑺ 網貸的運營模式
網路信貸起源於英國,隨後發展到美國、德國和其他國家,其典型的模式為:網路信貸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撮合成交。
在傳統P2P模式中,網貸平台僅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不實質參與到借貸利益鏈條之中,借貸雙方直接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網貸平台則依靠向借貸雙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維持運營。在我國,由於公民信用體系尚未規范,傳統的P2P模式很難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旦發生逾期等情況,投資者血本無歸。
因此,P2P網貸在不斷的探索實踐中,建議信用貸款方面引入親朋進行聯保,其他貸款方面則引入抵押或質押進行反擔保。同時,企業貸款項目引進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對項目進行審核和本息擔保,並要求其擔保規模要與擔保方的擔保額度相匹配,擔保方也要加強自身的風控管理。網貸,又稱P2P網路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 債權轉讓模式能夠更好地連接借款者的資金需求和投資者的理財需求,主動地批量化開展業務,而不是被動等待各自匹配,從而實現了規模的快速擴展。它與國內互聯網發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標客戶群體息息相關,幾乎所有2012年以來成立的網貸平台都是債權轉讓模式。
因為信用鏈條的拉長,以及機構與專業放貸人的高度關聯性,債權轉讓的P2P網貸形式受到較多質疑,並被諸多傳統P2P機構認為這「並不是P2P,而且出了風險會影響P2P行業」 。 P2B平台的特點是個人對機構,具體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機構去做風控。平台把第三方機構做好風控的項目或標的在平台上和投資者對接,這樣就聰明地化解了平台做風控不專業,風控水平較差的難題。
P2B平台合作的機構,通常有較強的實力,較強的風控能力,較高的風控水平,因此總體上而言,P2B業務模式的風險大大低於P2P業務模式,安全性更值得投資者信賴。
P2B平台,根據所合作的機構的不同,又可以細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 和擔保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二, 和小貸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三, 和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四, 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
因為通常擔保公司風控能力較弱,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次之,小貸公司稍強,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風控能力最強,風控水平最高,因此,這幾類P2B平台裡面,第一種風險較大,第二種、第三種風險次之,第四種,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如無界財富、民生易貸,風險最低,安全性最高,最值得投資者信賴。
⑻ 微粒貸網貸運營原理
線上運營,與諸銀行合作,銀行放款,平台承擔其中風險,按合同規定雙方共享利息收入的模式
線上運營滿足了消費者24小時隨時都可以申請借貸的需求,相對的便利。
在使用網貸平台的時候,注意保護自身信息的安全,仔細閱讀相關合同條款,明晰還款日和利息,除非特殊情況,建議按時還款,避免影響自身的徵信信息。
⑼ 網貸中介是怎樣運作的
很多人應該都聽過網貸中介,網貸中介是怎麼運作的呢,一種網貸中介是給自己公司打工的,他們會通過一些渠道來銷售產品,還有一種是自己做的,可能是看著某一個平台比較好,於是就做某一個平台,當然也會存在坑人的網貸中介,接下來跟大傢具體說明。總而言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多,市場上有很多提供服務的中介,我認為大部分貸款中介還是比較好的,只不過有些人會比較擾民,為了獲取自己的利潤,會不厭其煩的找客戶溝通,還有一些是坑人的中介,會收取巨額的手續費,我們一定要遠離這樣的中介,對於普通人來說盡量不要找來路不明的人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