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辦理抵押貸款,找了中介不知道是不是被騙了
你傻啊把房子過戶到人家公司名下,在缺錢也不能把房子過戶給別人啊,萬一這公司不靠譜你的房子不是就白送給別人了,幫你還清,可以簽合同或者別的就是不能把房子過戶到他們公司,理智想問題不要盲目去對待問題
㈡ 中介騙我過完戶房產證被買方拿去做抵押了我該怎麼辦
像這種情況的話,你可以起訴中介,然後再起訴買房,把他們都告上法庭就行了,他們這個屬於詐騙。
㈢ 我在銀行房產抵押貸了50萬,中介幫我做過橋資金一天1500利息。他們幫我從別的銀行貸了55萬。然後
年化利率超過24%的利率都是違法的。50萬,一天1500,年化利率就是109.5%,完全都是違法的,打官司法官只認可24%,也就是一天328.77元。
墊資貸款,就是比如在購房過程中,下家首付不足時,由所謂的「款服務公司」或者擔保公司拿出資金,幫下家補足首付款以幫助完成購房的行為。
債務人的變化基本上是在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時期即因為借款人的抵押房產轉移已經給了銀行,貸款銀行購買該抵押房產的人(下一個家庭)延長貸款,與此同時,原始借款人通過賣房子的錢返回貸款
(3)杭州房產抵押貸款中介詐騙擴展閱讀:
手續流程:
1、借款人貸款前咨詢:填寫房屋按揭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文件: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固定經濟收入證明;貸款擔保人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明等信用文件。
借款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有關證明或者對房屋有控制權的證明;抵押財產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和保險文件;購買、建造房屋的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文件;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
3、借款人應將抵押財產的產權證明和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予銀行保管。
㈣ 房產中介詐騙怎樣判刑
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㈤ 杭州80歲老夫妻欠下140萬巨款,並抵押了房產,到底怎麼回事
80多歲老夫妻與70歲時髦女的故事!夫妻倆交了個朋友叫做周某,通過相識、相知,周某得到了夫妻二人的相信,接著周某讓夫妻二人拿著房產證做抵押,抵押了140萬,直接轉到了周女士的賬戶里,每年周某給老夫妻支付一些好處費!
夫妻二人都八十多歲了,簽合同的時候也看不清,也不知道具體是什麼合同,本來夫妻倆是擔保人,結果成了借款人,就這樣通過房產抵押的形式,欠了140萬的巨款,主要是合同有效,還不上錢就拿房子抵債,這真是情深義重,這么一看老了以後交朋友,才是最恐怖的一件事!
總結:這騙術根本就不高明,稍微有點防範意識的就能看明白,這些年周某一共給老夫妻拿了四十萬的好處費,想一想哪裡有天上掉餡餅的事,最後這窟窿由老夫妻的女兒給補上了!
周某也承認自己是借款人,但是沒錢,還不起,錢都花了,完全耍上無賴了,最主要的就是法律都管不了這件事,合同上白字黑字寫的清清楚楚,夫妻二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而周某隻是擔保人而已,你說虧不虧!
㈥ 我找了杭州的金融貸款中介向銀行辦理經營抵押貸,中介把我的房產證(原件)拿去了,應該沒問題吧謝謝!
沒什麼問題,一定問清楚是銀行收走的嗎?,還是什麼情況?,房屋過戶必需本人到場,(如果以辦理凍結,如還不上貸款,銀行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強制拍賣,這種情況不在范圍之內)如果是怕出事,帶著本人身份證去房產局辦理掛失手續,在網上公式三個月後,領取新的房產證(但以辦理凍結哪就無法辦理掛手續了)
祝好運!(有疑請追問,滿意望採納)
㈦ 杭州銀展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是不是騙錢的,我7月21房產抵押貸款的,現在
根據你所說的公司應該是中介公司,根據你的條件幫你找相關的銀行做貸款,但是具體額度還是要以銀行審批為准,至於服務費,這個在談的時候就應該已經說好了的,一般兩三個點。至於房產證應該是在你們簽合同的時候就壓著了
㈧ 關於房地產中介詐騙的案例
購房簽約要注意哪些問題?
五類合同陷阱需多加註意
商品房是大額消費品,而一些開發商在合同中預設了一些條款,使購房人掉進陷阱。
第一類,訂購金陷阱。有些購房人在沒有考慮充分的情況下,就聽從售樓員的話交了定金,到後來不想買了,想把定金要回來卻難上加難。如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房的時候,開發商沒有說明這個房子的情況,在與購房人制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就向購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簽訂認購書中明確寫明認購金在簽約不成時不予退還。
第二類,約定房屋貸款辦不下來,不給退還定金。有些房產項目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就在合同中做這樣的約定,使購房人利益受到損失。
第三類是合同違約責任規定含糊,開發商承諾不兌現時,購房人權益受損。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規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變設計,商用房的游泳池變成了停車場,該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對一些關鍵的問題,開發商與消費者簽定合同時或者不約定,或者在約定中設下陷阱。出現糾紛後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
第四類是在面積的漲水和縮水違反規定放寬對開發商的限制。根據規定,如果房屋面積絕對值誤差比超過3%的,購房人就有權退房,但實際情況由於一些開發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於購房人的約定,購房人很難索賠。由於面積縮水的數額很大,計算的依據透明度也差,同時造成了面積爭議引起的投訴也逐年在遞增。
第五類是合同中關於產權證辦理條款的陷阱,因為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或者以舊城改造的名義,把房屋改頭換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張膽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續和證件,就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拖延辦理產權證。
■補充條款應對陷阱
一般情況下,以下五方面內容最好在補充協議中體現:
一、房屋面積:開發商應以套內面積簽訂購房合同,對套內面積和訂房階段的建築面積之間的換算方法必須進行明示,並以套內面積為單位公布每平方米單價和房屋總價;開發商應承諾交房時使用面積應和簽合同時的套內面積相等。對於交房之後實際套內面積和合同簽署面積的差值,正負偏差不得超過3%,如果超出該范圍,多出部分業主可按照合同單價進行購買,不足部分開發商必須以合同單價退還買受人。
二、關於裝修標准:開發商承諾的裝修標准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對於裝修時所使用的所有材質(指包括公共部分裝修時使用的工程材料)和型號(指裝修時使用的廚房用具、衛生間用具等),必須進行明示;請開發商註明精裝修的保修年限是多久。
三、關於車位:地上車位是否有產權,業主如何購買及使用年限為多久;如果租用車位,費用如何,該收費標準的時限為多久?制定依據是什麼。
四、關於物業和綠地:物業收取的費用,服務的內容必須作為合同的必要組成要件以書面形式進行,入住後一年內,所有業主有權對物業公司進行評估,如果認為物業公司不能勝任小區的物業工作,有權進行解聘和新物業公司的聘用。
五、關於入住條件和房產證的辦理:入住條件必須達到八通,即通水、通電、通天然氣、通暖、通郵,通電話、通有線電視、通寬頻。
■開發商拒簽補充協議怎麼辦
建議購房人在交納定金前,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並與開發商協商修改條款或補充條款的事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及其補充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後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納定金時在認購書中與開發商作出約定。
什麼叫二手房?
二手房私房上市交易通稱二手房。也就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全部產權),可以進入住房二級市場(即房地產三級市場)交易的房產。如取得所有權的商品房、自建房、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
「二手房」買賣法律問題攻略
共有二手房出售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有財產進行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處分無效。因此,在二手房買賣中,買賣雙方應對房屋權利是否存在共有情況予以特別注意。由於房地產所有權採用記名登記制度,因此交易時房屋的所有權利人,均應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字,買家應注意這些簽字的真實性。除未成年的簽字可以由父母代簽外,其他代簽行為代簽人必須有合法的書面授權書,該授權還應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當作夫妻共有財產的房屋子產權僅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時,買家需要確認夫妻雙方出售房屋的意願是一致的。
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屬於共有財產的房屋子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個別人出售後,其他共有權利人提起拆訟要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時,如果買家是善意購房,即不知道賣家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經過戶,法院一般不會判決二手房交易無效。這是從穩定房地產交易秩序並便於司法操作角度考慮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個別權利人追究責任。
三方需明確各自的權責利
賣方在委託中介時,應與中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協議。協議中要明確房屋的出售價格,賣家應注意區分「凈到手價」「出售價」及「合同價」,明確房屋的權屬和使用現狀, 以及委託許可權等。這份委託協議賣家應有一份原件。需要注意的是。
買家通過中介找賣家時,應該要求中介出示其與賣家之間的房屋掛牌出售委託協議。協議中應當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委託期限及委託中介公司向買方收取定金的規定。買家與中價簽訂的書面協議,應包括房價、保留期限及定金處理等條款,並蓋有中介公司的印章。買家應至少有一份合同原件。在與中介簽好協議後,實際交付定金前,買家還應確認中介是否經過上家授權可以代收定金。在交付定金時應要求中介出具收據。該收據有中介經辦人員的簽字,還應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買家須實地查看賣家房屋有無出租
如果二手房出售前已經有房客承租,那麼在租期內,有同等條件下,房客享有優先購買權。賣家應該在出售房屋三個月前告知房客房屋即將出售的情況,並告知房價等出售條件,房客最晚應在三個月內盡快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客放棄優先購買權,賣家有得到房客出具的書面表示後,可將房屋賣給其他人。如果賣家不告知房客房屋出售的情況,而擅自賣給其他人,則房客有權向法院主張買賣行為無效。對於買家而言,為避免出現此類問題,應該對房屋進行實地考察,確定是否有房客居住其內,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妥善解決簽約後的後續事項
買賣雙方簽好買賣合同後,除了收付房款、辦理過戶外,還有一些後續問題如戶口遷移、維修資金過戶等。對此,買家賣家也要妥善處理,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買家賣家應將買家付款方式與賣家交房情況結合,以保證各自的權益。比如,雙方可約定合同簽訂後付房款30%,交房時付房款30%,產權過戶時付房款35%。在上述兩者掛鉤的同時,雙方還要明確違約責任,如約定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每日付總房價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超過多少天時,一方有權選擇違約金,超過多少天時,一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等。總之,買賣合同的內容越詳細,履行起來的可操作性就越強,也越能促成買賣的順利進行。
「兩個定金」大不同
定金糾紛是二手房買賣中非常普遍的問題,主要原因是買賣雙方沒能充分理解「定金」的法律意義。二手房買賣如果是在中介的主持下簽訂買賣合同的,在交易過程中一般有兩個定金。第一個定金出現在買賣雙方對中介進行委託的過程中,用來擔保買家賣家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的條件,到某確定地點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如屆時買家反悔不來與賣家簽訂買賣合同,要承擔定金被賣家沒收的風險,如賣家反悔不簽《房地產買賣合同》,要承擔雙倍反還定金的責任。
第二個定金出現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用來保證買賣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出現違約的情況,違約方要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買賣雙方也可以不通過中介直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用來保證簽訂的合同後,雙方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三類二手房權利受限制,交易前必須嚴加審查
常見權利受限制的二手房大致有以下幾類:一是沒有抵押,如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買賣設有抵押的二手房需徵得抵押權人的方面同意,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只能在解除抵押關系後方可進行交易過戶,二是被法院等機關查封。一般需要產權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財產將被查封房屋換出來,或通過其他方式依法解除查封後,方可進行二手房買賣。三是房屋當初分配給承租人時,對今後的轉讓就設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該條件一般會在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備案。這種情況多數出現在房屋的產權人原在某個單位,之後單位將房屋作為實物分配給予職工。職工盡管是「小產證」上的產權人,但要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能將房屋上市轉讓買賣這樣的二手房,一般需要設定轉讓條件的原分配單位出具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㈨ 我被騙房子去抵押貸款,怎樣處理
沒有你本人的親自簽名和身份證,銀行是根本不可能接受抵押的。因為辦理抵押前銀行會到房管局查檔,不是本人產權的話辦不了抵押。
是抵押給什麼貸款公司嗎?這樣的話房管局不會有你房產抵押的登記,從法律意義上這種抵押是無效的。
補充:沒抓到就不會結案了。但是你還有那個「鑒定結論」可以利用。這個裁定比較莫名其妙,是什麼裁定?已經起訴過了嗎?裁定書中有沒有認定抵押合同無效?如果無效就應該歸還房產證,「放在銀行」是什麼意思?抵押合同繼續有效?這樣的裁定等於沒有裁定!
建議你咨詢下律師,個人認為是可以起訴的,你的重點是放在合同是否有效,因為假冒簽字已經可以證實,所以合同應該判無效,銀行也沒有理由扣你的房產證。至於是誰假冒、為什麼假冒、騙貸的錢怎麼追回,才是結案後才能搞清的。應該與你無關。個人看法~
還是問問律師吧,比較專業。
㈩ 房產中介詐騙的案件有哪些
1、採用欺騙手段截留客戶資金,將其非法佔有或用於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買房者將購房保證金、首付款、購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賬戶,由他們「代為保管」,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間差,從事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獲取中短期收益。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員工及他人假扮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後,將房屋過戶至虛假購房人名下,最後將騙取的房屋轉賣或抵押從中非法獲利。
3、利用為購房人代辦銀行貸款之機將房產抵押給銀行,然後冒用購房人的身份證件,將銀行發放的貸款占為己有。
4、公布虛假房屋租賃、銷售信息,與客戶簽訂租房、購房合同,騙取客戶中介費及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