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說是拿去銀行抵押貸款,請問我的證在中介有沒有風險
你好!一般情況下,中介會收取你一定的手續費,如果銀行方面通過了你的貸款申請,簽署合同的時候切記要仔細核查貸款額度,合同的相關內容,對自己的貸款細則做足充分的了解,將可能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㈡ 中介簽的合同90萬貸款面簽100萬是否合理
您好,貸款中介是為您提供貸款服務的機構和個人,他們會根據您的條件資質,挑選適合自己的貸款渠道,並收取一定的費用。但現在申請貸款的方式很多,您可以通過抵押申請銀行貸款,更方便的方式是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建議您申請貸款時候選擇正規平台,更好的保障您的個人利益及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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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找中介做房屋抵押貸款需要注意什麼
找中介簽合同是學問,第一,必須要規定時間,這個時間是放款時間不是批貸時間。(批貸和放款的時間可差很多的)有的中介故意拖著不給你辦,等你著急用這筆錢了他們好放高利貸給你月息都是3.5%,看好是月息不是年息。如果你借了這筆錢你就是暗無天日了。他們絕對能拖就拖。這是個大陷阱。第二,抵押消費貸費用是1.5到2個點之間。包括中介費用 第三方取款費用 和發票。(銀行都是做的抵押消費貸所以錢不能打到你賬戶里 必須找第三方幫你收錢給你開發票 然後把錢在倒回到你賬戶,銀行只能放款到商家賬戶)。這些必須要提前都寫合同里否則,等錢下來了中介告訴你要收你第三方費用和發票費用可就是漫天要價了。第三等批貸了想放款拿錢是吧!不好意思銀行這時候沒有額度了,他們會聯合銀行讓你給銀行交保證金10%,和買理財產品貴金屬 保險啥的。這樣你就是高級客戶就可以放款了。所以提前說好銀行放款時不能有以上任何要求,也要寫在合同里。
如上所述,如果這些都不能寫在合同里都不要跟他們做。口頭承諾絕對不能相信,因為他們基本都是半黑社會性質的。說翻臉就翻臉。說過的話完全可以不承認!(給你簽合同的和辦事的是2波人)紅臉白臉大家懂的。我親眼見過一個北京客戶市值700萬的房子貸款400萬(做生意用)最後耽誤時間著急用錢 找中介做了質押高利貸(說好半個月就能從銀行給放款)結果,各種費用手續費 發票費 第三方費用最後拖了半年多拿到手不到300萬!100萬都被白白的騙走了!質押高利貸可是利滾利哦!
簽完合同定金要付多少呢?100萬貸款額度算最多2000定金!剩下的一定要放款後在給!他們合同里往往都是寫的批貸後就付,這又是個陷阱。最後房本絕對不能給中介 做抵押的時候自己去跟他們做,做完抵押手續就拿回來。銀行是絕對不會要你房本的。大家現在手機都很先進的小小的錄音功能還是有的簽合同時所用談話都要錄音,如果起糾紛錄音也是很好的證據!
㈣ 中介所說的避稅是怎麼避法一套100萬的房子能避多少
就是幫你繳稅的價格和貸款的價格做手腳,繳稅時報低一點。100萬的房子如果沒滿5年的話大概可以避2萬左右
㈤ 中介公司說如果公積金貸款的話!!繳納稅費不能避稅
是啊,公積金貸款是沒辦法避稅的,這種情況那個中介都是沒的辦法的,因為公積金中心查的非常嚴格,所以要避稅只能選擇商業貸款,魚與熊掌不可兼的。
㈥ 二手房交易以抵押的形式,達到避稅目的,可行嗎風險大嗎
你這種情況的交易風險理論上是沒有辦法完全規避的。我個人不太支持這種規避方式。原因:
1、你們有交易合同又有抵押的相關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到法院會產生交易事實不清的問題。對你不利。
2、20萬違約金這個數額恐怕法院不會支持。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30%的可以認定是違約金過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一、過分高於損失的違約金中所指的「損失」僅指「實際損失」,不包括「預期利益」。二、「違約金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只是判斷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損失的標准。對於「過分高於損失的違約金」,法律只是規定「適當減少」,而並非將違約金減少到工「實際損失」的130%。三、在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對於此種違約金予以支持,依據違約方的請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3、除了房主拿房子做抵押風險外還有:房主去世;人間蒸發;不配合你辦理過戶或者提條件辦理過戶等等可能存在。這些能預料的可能情況你最好都寫在合同中,並約定好違約責任。
4、至於公證的事情其實沒多大用處,因為公證處只會給你們出具一份公證書,大概寫上你們雙方的交易合同是當著公證處工作人員面簽訂的,真實合法有效。也就是說公證書只能在房主抵賴說這房子沒有賣給你時,來證明你們雙方的交易關系真實有效,並不能解決其他風險。這一點上合同也能起到這樣的作用,做個簽字鑒定就可以了。
所以我認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先支付部分房款,其餘房款過戶時在全額支付」。壓房主點錢,對他最有制約作用。雖然這樣房主很有可能不同意但是這是一個最有效的方法。
㈦ 通過中介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要注意什麼事項
首先,找中介公司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話,手續費是很高的,而且很多中介公司會提高抵押貸款的利率,可能會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很多。
一般來說,他們收取房子貸款額的3%作為手續費。如果貸款150萬元,那麼手續費就是4.5萬元。 另外,貸款利率根據貸款年限和不同銀行情況,會有所不同,並且差異還比較大。一般年限越長,利率越低。多數中介公司,抵押貸款的利率,則要上浮20%— 30%左右。
其次,如果找中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將個人的資料、房產證、委託證明等交給中介機構,中介可能會利用這些材料任意處置房屋,安全得不到保障。
所以,大家在選擇中介公司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一面被騙。
㈧ 破解「抵押貸」三大套路 如何避開陷阱
近兩年,無論是個人投資買房還是中小企業融資,通過中介機構委託抵押借款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融資手段。但通過民間擔保、P2P、小額貸等機構進行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往往潛藏著種種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失去抵押物(房產)的風險。
破解「抵押貸」三大套路,教你如何避開陷阱!
通過分析大量抵押貸被騙案例不難發現,受害者普遍法律意識不強,對抵押貸款過程中的風險難以察覺;而且粗心大意,很多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甚至都不看合同內容,由於過程中「合法、合規」, 借款人一旦被騙,很難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面通過發生在高某身上真實的案例來逐條解析抵押貸中存在的陷阱和套路。2015年11月,高某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北京某擔保公司委託貸款300萬元,半年後,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至今未拿回。
高某是北京人,在內蒙古經營著一家多元化發展的中小型企業,由於發展中遭遇資金緊張,計劃從擔保公司進行委託借款,當時他的一位合作夥伴為他推薦了北京一家知名擔保公司,對方先後數次打電話表示借款不成問題。
當時高某提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擔保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沒問題,由於當時用錢較急,他與父親一起回到北京辦理借款手續。需要說明的是,擔保公司並不直接借款,而是充當「中介」為借款人與出借人牽線搭橋。
套路一:合同中的惡魔
委託合同和貸款合同條款不一致,為借款人違約埋下陷阱
委託借款過程分三步,第一步,高某回到北京後,先和擔保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即高某委託擔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步,高磊與出借人簽訂正式《借款合同》;第三步,擔保公司和高某簽訂《成交確認書》。委託貸款完成。
按照借款合同規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9日到12月8日,月息是2%;而成交確認書約定,借款時間是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4月9日,月息是1.5%,借款期限和月息均不一致。
當時擔保公司給高某的解釋是,借款合同中1個月和5個月期限只是出借人要求和合同格式,並口頭承諾,一個月到期後,只要高某繼續按月償還月息,借款期限自動延續,直到出借人提出終止借款合同。
由於高某當時著急用錢,並沒有在意這些。但從法律角度來說,2015年12月9日起,高某已經處於違約狀態,只要出借人願意,隨時可以對高某提出違約賠償;即便按照5個月期限,2016年4月10日,高某也處於違約狀態。
事後回想不難發現,讓借款人處於法律意義上違約是整個套路中第一步,也就是說,想要合法的處置抵押物,就必須設法讓高某違約,同樣想要不受干涉處置抵押物,就要讓高某對自己的違約情況處於不知情狀態。
所以在簽訂相關合同時,一定要按照當初約定進行,寸土必爭,因為雙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憑證。
套路二:陰陽委託書
讓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委託出售抵押物的委託書
借款合同成立後,由於出借人擔心借款人出現惡意違約等情形,通常會由出借人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託書》的形式授權代理人對借款履約過程中相關事宜進行處理,包括委託處理抵押物。
當時高某的出借人是兩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託代理人。借款協議成立後,高某也拿到了300萬借款。2016年2月份,擔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國,出借人提出要將委託書簽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來的兩名委託代理人變成一名,所以需要變更委託書,高某並沒有意識到其中風險。在沒有細看的情況下,便在委託書上簽上了名字,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高某並沒有發覺,其已簽下兩份委託書。
事發後查檔發現,他所簽訂的兩份委託書並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託書,包括代理高某辦理還款、房產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權;而另一份委託書則包括了房產出售、過戶等多方面授權。
正是這一份委託書,導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代理人解押並出售給第三人,並經過多次過戶,形成事實上復雜交易,由於整個環節中各種手續均符合法律依據,高某通過司法途徑拿回房產的可能性極小。
所以,借款人在簽字時候一定要慎重下筆,對自己簽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認真閱讀,並對其中不合理的條款及時提出疑問,一旦簽下並經過公證,也就意味著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內容。
套路三:隔離借貸雙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抵押物被暗中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協議過程中,月息應該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給出借人(或代理人),但實際上,月息先由高某支付給擔保公司員工個人,再由擔保公司員工制支付給出借人。
這就形成借款人和出借人長期處於隔離狀態,按照正常情況,即便高某形成違約,出借人會進行催款,在催款無效情況下,可以通過出售抵押物進行償還,而這個時候,高某起碼對出售抵押物是知情的。
但由於雙方並沒有通過償還月息發生直接關系,其中有代理人、擔保公司作為中介人和紐帶,而且高某早已經處於事實上違約,為出借人不將違約及時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據,而這又進一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處置抵押物。
實際上,2016年4月10日後,代理人即根據委託書授權,償還300萬元借款及剩餘利息,並辦理抵押物解押手續,並於5月份將房產出售給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還款時,才發現房產已經被出售。
這個過程也並非沒有毛病,高某在北京市房管局查檔時發現,有人在過戶協議上偽造自己的簽名。一位律師指出,即便代理人可以根據委託書進行私自出售房產,但在過戶的時候,必須要有房主拍照、簽字,「偽造簽名?房管局怎麼通過過戶的?」
回過頭再來看,在高某失去房產的過程中,參與方有擔保公司、出借人、代理人、公證處、房管局和借款人,這6個參與者中,在各個環節中均扮演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又是關鍵性參與者。
但如果這原本就是一個旨在套取抵押房產的陷阱,高某就不過是這一生意中的一個獵物而已。律師提醒,借款人如果不懂法,在辦理借款一定聘請律師全程跟蹤,與失去房產相比,律師費代價顯然更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2-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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