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營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下發日期
2017年6月29日。
針對民營銀行經營互聯網貸款,在風險數據與風險模型、受理與調查、授信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合作機構、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顯示,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是指借款人通過互聯網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請,貸款人(註:民營銀行)運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通過大數據信息和風險模型,全流程線上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其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包括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於民營銀行合作機構准入做了明確規定,首次規范聯合貸款業務,比如聯合貸款合作機構資質,要求限定於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持有金融牌照並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此外,民營銀行應按照上述辦法的要求開展互聯網貸款經營准備工作,適時向監管機構提交申請,獲得核准後經營互聯網貸款。
Ⅱ 在網上貸款怎麼操作的
您好,現在能提供小額貸款的平台很多,額度基本在500-30萬之間,可通過銀行、網貸等方式申請。小額貸款相比其它貸款雖然額度較低,但放款快、借還靈活,很受青睞。只要選擇正規的大平台,資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推薦使用有錢花,有錢花是度小滿金融旗下信貸品牌,面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無抵押、無擔保的信貸服務,借錢就上度小滿金融APP(點擊官方測額)。有錢花消費類貸款,日息低至0.02%起,具有申請簡便、利率低放款快、借還靈活、息費透明、安全性強等特點。
和您分享有錢花消費類產品的申請條件:主要分為年齡要求和資料要求兩個部分。
一、年齡要求:在18-55周歲之間。特別提示:有錢花謝絕向在校學生提供消費分期貸款,如您是在校學生,請您放棄申請。
二、資料要求: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供您的二代身份證、本人借記卡。
注意:申請只支持借記卡,申請卡也為您的借款銀行卡。本人身份信息需為二代身份證信息,不能使用臨時身份證、過期身份證、一代身份證進行申請。
此答案由有錢花提供,因內容存在時效性等客觀原因,若回答內容與有錢花產品的實際息費計算方式不符,以度小滿金融APP-有錢花借款頁面顯示為准。希望這個回答對您有幫助。
Ⅲ 互聯網貸款立新規 購房炒股均不可
銀保監會網站17日消息,銀保監會日前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合理界定了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專家認為,《辦法》將正式確立互聯網貸款的地位,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提供政策依據,從根本上有助於互聯網貸款業務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類貸款不屬於互聯網貸款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范的范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於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環節於線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定義范圍內的互聯網貸款。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以互聯網貸款作為切入點,主流商業銀行加強與互聯網銀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探索創新更多的模式,有助於加快銀行業轉型升級,提高在金融科技時代銀行業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明確資金用途
上述負責人認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
為防控業務風險,《辦法》明確了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杠桿率快速上升風險。規定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興業研究分析師陳昊表示,《辦法》並未限制個人經營貸和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上限,對於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的限制或將使得互聯網貸款無法適用於此前部分消費場景。對於此前個人互聯網貸款敞口較大的家庭和個人,在過渡期內也可能面臨額度收縮的風險。而對於個人經營貸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靈活設限,則體現了對於小微企業的呵護。
在資金用途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規范合作機構管理
上述負責人強調,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董希淼建議,商業銀行在合作機構管理上,應完善合作機構管理政策,建立全行統一的准入標准和程序,實行名單制管理;調整跨區域經營管理政策,重新審視與合作方聯合貸款的限額及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等,增加本地客戶比例。
在跨區展業方面,該負責人介紹,《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於跨區經營的限制。
Ⅳ 貸款授信是怎樣辦理的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進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機制,規范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員、授信工作盡職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
第四條 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迴避。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授信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授信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創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環境,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授信工作人員明確授信風險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不斷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並確保授信工作人員獨立履行職責。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並存檔。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指引的《附錄》列舉了有關風險提示,商業銀行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盡職要求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確定的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戰略,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包括已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潛在客戶。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確定目標客戶時應明確所期望的客戶特徵,並確定可受理客戶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受理的所有客戶原則上必須滿足或高於這些要求。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客戶調查應根據授信種類搜集客戶基本資料,建立客戶檔案。資料清單提示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徵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作備案。
第十八條 客戶資料如有變動,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書面報告,進一步核實後在檔案中重新記載。
第十九條 對客戶資料補充或變更時,授信工作人員之間應主動進行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
授信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和授信管理部門授信工作人員任何一方需對客戶資料進行補充時,須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則上須由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經營管理狀況,督促客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效益,保證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條 當客戶發生突發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立即派員實地調查,並依法及時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資料的意見。必要時,授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授信業務部門派員實地調查。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督促授信管理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從其他商業銀行獲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員應注意保密,不得用於不正當業務競爭。
第三章 分析與評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認真評估客戶的財務報表,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客戶未來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利率、匯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非財務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對客戶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予以記載。必要時可委託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本行信貸制度,對授信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評審,並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第二還款來源進行分析評價,確認保證人的保證主體資格和代償能力,以及抵押、質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各環節授信分析評價的結果,形成書面的分析評價報告。
分析評價報告應詳細註明客戶的經營、管理、財務、行業和環境等狀況,內容應真實、簡潔、明晰。分析評價報告報出後,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則性更改;如需作原則性更改,應另附說明。
第三十條 在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報告的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
(七)其他。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發生變動或信用等級已失效的客戶評價報告,應隨時進行審查,及時做出相應的評審意見。
第四章 授信決策與實施盡職要求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進行授信。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 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環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第五章 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並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對已實施授信進行准確分類,並建立客戶情況變化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列入觀察名單的授信應設立明確的指標,進一步觀察判斷是否將該筆授信從觀察名單中刪去或降級;對劃入問題授信的,應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問題授信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認實際授信余額;
(二)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徵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三)對於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條件和規定予以終止。依法難以終止或因終止將造成客戶經營困難的,應對未實施的授信額度專戶管理,未經有權部門批准,不得使用;
(四)書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分支機構並要求承諾落實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追加擔保或行使擔保權;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門申請凍結問題授信客戶的存款賬戶以減少損失;
(七)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從事授信盡職調查的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授信、法律、財務等知識,接受相關培訓,並依誠信和公正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支持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調查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授信盡職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授信業務流程的各項活動都須進行盡職調查,評價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確定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免責。被調查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應及時報告盡職調查結果。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發現的問題,經過確認的程序,應責成相關授信工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的;
(三)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審批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後檢查的;
(五)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的;
(六)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條 對於嚴格按照授信業務流程及有關法規,在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與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環節都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授信工作人員,授信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據本指引加強對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監管。
第五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錄
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
(一)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
(二)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三)開立信用證是否對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予以核實;申請人是否按照信用證開立要求填寫有關書面材料;受理因申請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匯票時,是否按照票據法和監管部門要求對匯票本身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核。
(四)公司貸款是否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並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
(五)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是否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無交叉互保。
(六)關聯企業授信是否了解統一授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並緊密跟蹤。
(七)擔保授信是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是否就開設擔保扣款賬戶的余額控制及銀行授權主動劃賬辦法達成書面協議;是否對抵(質)押權的行使和過戶制定可操作的辦法。
二、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檢證明。
(二)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
(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十)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
(十一)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十二)授信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
對於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准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三、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一)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註:
1. 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
2. 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於或將小於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
3. 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准備情況;
4. 存貨的周期。
(二)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註:
1. 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
2. 未實現的生產能力;
3. 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
4. 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
(三)項目融資需求應關註:
1. 項目可行性;
2. 項目批准;
3. 項目完工時限。
(四)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註:
1. 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
2. 利率風險;
3. 客戶的勞資情況;
4. 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
5. 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
6. 原材料短缺或變質;
7. 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
8. 市場變化;
9. 競爭能力及其變化;
10. 高管層組成及變化;
11. 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
12. 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
13. 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
(五)對現有債務的再融資需求。
(六)貿易融資需求應關註:
1. 匯率風險;
2. 國家風險;
3. 法律風險;
4. 付款方式。
四、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一)客戶管理者:
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
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註:
1. 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
2. 經營者相對於所有者的獨立性;
3. 品德與誠信度;
4. 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
5. 決策過程;
6. 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
7. 領導後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
8. 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
(二)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註:
1. 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
2. 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
3. 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
(三)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註:
1. 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
2. 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
3. 設備狀況;
4. 技術狀況。
(四)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註:
1. 行業定位;
2. 競爭力和結構;
3. 行業特徵;
4. 行業管制;
5. 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
(五)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註:
1. 通貨膨脹;
2. 社會購買力;
3. 匯率;
4. 貨幣供應量;
5. 稅收;
6. 政府財政支出;
7. 價格控制;
8. 工資調整;
9. 貿易平衡;
10. 失業;
11. GDP增長;
12. 外匯來源;
13. 外匯管制規定;
14. 利率;
15. 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一)客戶必須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客戶必須持續保持銀行要求的各項財務指標。
(三)未經銀行允許,合同期內客戶不得因主觀原因關閉。
(四)未經銀行允許,客戶分紅不得超過稅後凈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戶的資本支出不得超過銀行要求的一定數額。
(六)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出售特定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
(七)未經銀行同意,客戶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請授信。
(八)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更改與其他授信人的債務條款。
(九)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提前清償其他長期債務。
(十)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進行兼並收購等活動。
(十一)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為第三方提供額外債務擔保。
(十二)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向其他債權人或授信人抵押資產。
六、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
1. 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
2. 客戶不願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 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資產或抵押品高估;
5. 客戶不願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
6. 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
7. 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
8. 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 作為被告捲入法律糾紛;
10. 有破產經歷;
11. 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
(二)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
1. 客戶在銀行的頭寸不斷減少;
2. 對授信的長期佔用;
3. 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4. 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
5. 在銀行存款變化出現異常;
6. 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頭寸情況的電話;
7. 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
8. 對授信的需求增長異常。
(三)客戶管理層變化的信號:
1. 管理層行為異常;
2. 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
3. 業務戰略頻繁變化;
4. 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
5. 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6. 管理層主要成員家庭出現問題;
7. 與以往合作的夥伴不再進行合作;
8. 不遵守授信的承諾;
9. 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
10. 缺乏技術工人或有勞資爭議。
(四)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
1. 庫存水平的異常變化;
2. 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後;
3. 核心業務發生變動;
4. 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
5. 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
(五)財務狀況變化信號:
1. 付息或還本拖延,不斷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
2. 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
3. 違反合同規定;
4. 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
5. 定期存款賬戶余額減少;
6. 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
7. 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 杠桿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
9. 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 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
11. 客戶申請無抵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
12. 交易和文件過於復雜;
13. 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
(六)其他預警信號:
1. 業務領域收縮;
2. 無核心業務並過分追求多樣化;
3. 業務增長過快;
4. 市場份額下降。
七、客戶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一)成本和費用失控。
(二)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
(三)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四)還款記錄不正常。
(五)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後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六)弄虛作假(如偽造或塗改各種批准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七)對傳統財務分析的某些趨勢,例如市場份額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釋。
(八)客戶戰略、業務或環境的重大變動。
(九)某些欺詐信號,如無法證明財務記錄的合法性。
(十)財務報表披露延遲。
(十一)未按合同還款。
(十二)未作客戶破產的應急預案。
(十三)對於信息的反應遲緩。
Ⅳ 什麼是貸款授信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貸款授信制度,有效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XX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公司授信對象即客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統稱公司客戶;農戶、自然人統稱個人客戶。其他組織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公司授信基本條件
1、公司客戶應持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貸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特殊行業須持有特業許可證,個人客戶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應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等;
2、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前景較好;
3、資信狀況較好,信用記錄較好,原應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償,或落實了本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4、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較好,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願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5、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法人申請信用必須符合公司章程;
6、需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資本金或規定比例的資產負債率,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2
第四條 不得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提供授信:
1、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項目,建設項目未取得有效批准文件,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2、從事有價證券,期貨投資,貸款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不具備法人資格或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用於財政性支出的;
4、無房地產開發資格的客戶經營房地產開發業務的; 5、其他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條 客戶信用評級與統一授信管理
1、客戶信用評級是授信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它是根據同行業統一的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體系和標准,以償債能力為核心,對客戶的信用履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經營能力、領導者素質和發展前景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並據以評定其信用等級;
2、客戶統一授信管理是本公司對單一法人客戶或企業集團客戶統一確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並加以集中統一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授信管理制度,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是在對客戶的風險和財務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確定的本公司願意承擔的有條件的信用總量,不是必須發生的信用額度;
3、對符合特定條件和標準的公開統一授信客戶在授信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可循環使用信用;
4、授信額度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資產負債率、合理需求、承擔風險能力和本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5、公司客戶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實行信用評級管理和統一授信管理。
第六條 本公司規定授信業務種類
1、貸款期限分短期貸款 中期貸款 長期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等; 2、使用性質:貸款。
第七條 貸款方式:公司貸款分為擔保貸款、抵押貸款等。 第八條 授信業務基本流程:客戶申請→受理申請→調查審查→ 審議與審批→簽訂合同→提供信用→授信業務發生後的管理與收回。
1、授信申請事項需附以下基本資料: (1) 公司章程、經年檢的營業執照、貸款卡、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的特業許可證、自然人身份證明;(2) 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同意借款的決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託書; (3) 經中介機構審計或有權部門核準的借款人近三年財務報告及當期財務報表,新建企業的驗資報告,信用查詢及資信證明,需要的擔保等有關資料;(4) 本公司單項業務管理辦法要求的其他資料。
2、受理申請是公司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基本條件的應予受理。
3、調查是已受理的申請,公司應及時組織調查或評估論,提交調查或評估報告,報告要客觀、准確反映客戶或項目的真實情況,調查須採取實地調查並輔以其他調查形式,額度較大的授信應實行雙人調查並指定主調查人。
4、審查是審查人員對調查或評估報告等資料應認真審核,客觀公正,充分准確地揭示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措施,並形成審查意見提交審議或審批。
5、審議與審批是經授信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6、簽訂合同是經審批同意的授信業務,須簽訂用信合同及相關附屬文件,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7、提供信用是用信前應經有權審批行進行出賬審批,批准後方可辦理用信手續,向客戶提供信用.未達到用信條件的不得用信。
第九條 授信後管理包括提供信用後直到信用收回或信用結束全過程的各項管理與服務活動。
(一)用信後檢查 授信業務發生後,客戶管理人員要對客戶資金使用,生產經營,資產負債,財務狀況,擔保等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檢查和定期檢查、分析經營效益,授信風險,償還能力等變化,並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報告問題. 授信後檢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報告,不得隱瞞或掩飾問題。
4
(二)客戶維護 授信發生後,仍應堅持以客戶為中心,提供授信後的金融服務,包括了解客戶需求,制定服務方案,提供結算,理財,代理,保函,咨詢等服務,形成持續發展的合作關系,培育穩定的優良客戶,同時,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及時限制,逐步淘汰劣質客戶。
(三)到期處理 信用到期前,客戶管理人員應做好催收工作, 通知客戶按時償還信用本息.對不能按期收回的應分類處理,貸款按下列原則處理,其他信用業務按單項辦法規定處理。
1、展期.對暫時性的資金周轉困難,且生產經營項目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能按時足額付息的貸款,經客戶申請可批准同意展期.具體以單個業務品種而確定是否可以辦理展期。
2、借新還舊.對符合展期條件的周轉性貸款,經客戶申請,可批准同意借新還舊,具體以單個業務品種而確定是否可以辦理借新還舊。
3、轉入逾期管理.客戶未申請展期,借新還舊或申請未獲得批準的,則轉入逾期進行管理。
4、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另有規定除外。
5、展期或借新還舊,應有助於降低貸款風險。
(四)風險預警 授信後管理部門或管理崗位,應重點對客戶高層管理人員、資金賬戶,財務報表,公開信息,上下游企業,行業政策、客戶資信,風險分類等進行監測與分析,識別風險信息,作出風險預警,並採取防範措施。
(五)風險分類與違約處理 本行貸款實行五級風險分類法,即根據貸款的潛在風險程度,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其中後三者為不良貸款。貸款機構對已發生的各項貸款業務,應按規定標准,程序和要求及時准確分類,授信客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採取計收罰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以及依法起訴等措施。
(六) 檔案管理 是指公司在授信業務活動全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或具有分析價值的各類授信文件,它是對授信活動全過程的真實記錄,包括客戶及擔保人的資料檔案和授信運行資料檔案。公司應按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規范性、保密性原則建立和管理授信業務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或有任何未盡事宜,應按以上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執行,並應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 本制度為公司內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據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主張任何權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補償。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Ⅵ 如何看待網路小貸新規徵求意見:個人貸款余額不超30萬
個人貸款的余額不能超過30W可能還是根據個人的徵信審批有關。
Ⅶ 互聯網貸款再收緊:設3項指標、禁止異地經營,威力有多大
設置集中度和限額指標:分散聯合貸款風險,防範風險傳染《通知》明確了集中度風險管理和限額管理量化標准。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實際上,為防範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去年發布的《辦法》已經對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提出了限額管理及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要求。但在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異,個別機構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額管理落空。
有關部門負責人稱,上述規定,既能夠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同時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充分預留了空間。
專家表示,強化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主要是為了分散聯合貸款風險,避免中小銀行“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合作對象。他還提到,限額指標主要是為了從總量上把控互聯網貸款風險,避免互聯網貸款無序增長,“這一點影響不大”。
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通知》規定嚴控跨地域經營,明確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服務於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同時,《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專家認為,此次《通知》有利於從源頭上明晰地方法人的業務邊界,引導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堅守發展定位,“控制跨區域經營後,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需要深耕本地經濟,不去片面追求規模的快速增長,而是立足於本地的‘小而美’式發展道路。”
同時也有專家提到,中小銀行變相地通過互聯網貸款實現了全國性的經營會導致兩個問題:一方面中小銀行把握不了外地貸款的風險,只能完全依賴於聯合貸款方,脫離了中小銀行自身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法人機構跨區域經營可能會減少對本地經濟的資源投入,可能會導致對地方經濟的支持不夠,讓中小銀行偏離本源。
Ⅷ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8)網路貸款授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Ⅸ 怎麼取消網路貸款的授信
分為以下7個步驟:
1. 第一步,打開手機上的支付寶app,點擊右下角的我的按鈕。
2. 第二步,點擊彈出頁面中右上角的設置按鈕。
3. 第三步,點擊彈出頁面中的隱私按鈕。
4. 第四步,點擊隱私頁面中的授權管理按鈕。
5. 第五步,在彈出頁面中我們可以看到自己已經授權的應用,選擇需要設置的應用,點擊。
6. 第六步,點擊相應應用,彈出以下頁面,點擊解除授權按鈕。
7. 第七步,在彈出頁面中點擊刪除按鈕。
拓展資料:
花唄個人授信相關合同怎麼取消?
即使是之前沒有上徵信的花唄用戶,在點擊了「花唄升級服務」之後都會被平台接入到信息系統中去。所以花唄用戶會發現在原本的授信合同中多了一項,也就是「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報送授權書」,表示後續用戶在支付寶平台的借貸、還款記錄就會在徵信報告中顯示。而花唄個人授信相關合同開通之後是不能關閉的,除非用戶不再使用花唄產品直接將其注銷,否則的話用戶之後花唄的使用情況、還款情況都會上報到個人信息系統當中。
花唄個人授信相關合同會有哪些影響?
如果用戶合同中有「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報送授權書」,就會上徵信後續會全面進行完善。所以說,以後用戶在花唄還款方面,不僅受平台信用評估的制約,還會上個人徵信報告。一旦出現就無法取消,以後花唄會每月匯總一次上報央行徵信系統,不過也不用太過擔心,借款人良好的借貸數據進入徵信後,會讓你獲得更多的金融服務。
花唄掃碼風控什麼原因?
花唄掃碼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被動掃碼,一種是主動掃碼,不管是哪種方式掃碼,系統都會自動對買賣雙方進行監測,包括購買的商品、支付寶賬戶狀態、當前操作環境等進行綜合判斷,通過了才能交易成功,反之就會失敗。
大多數情況下花唄掃碼失敗是被風控了,可能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個是虛假交易違規套取花唄額度;一個是當前賬戶存在逾期;一個是個人資信條件下降,就需要採取針對性的措施進行解決。
花唄掃碼風控第二天能恢復嗎?
花唄掃碼風控恢復時間並不確定,基本是很難第二天恢復的,因為系統並不會時時刻刻都在評估。 一般要是逾期導致被風控的相對容易恢復,在還清逾期欠款後,賬戶里有足夠的芝麻粒就可以進行修復,修復成功後系統會重新評估,符合要求的在下個賬單日之前就能恢復。像要是違規套取花唄額度,個人資信條件下降,系統會有一個考察期的,最快一個月甚至兩三個月。
Ⅹ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
1.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准和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商業銀行應根據合作內容、對客戶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對銀行財務穩健性的影響程度等,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許可權。
2.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作機構資質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的原則,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確保合作機構與合作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當主要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選擇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還應重點關注合作方資本充足水平、杠桿率、流動性水平、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審慎確定合作機構名單。
3. 商業銀行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書面合作協議應當按照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明確約定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數據保密、爭議解決、合作事項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以及合作機構承諾配合商業銀行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等內容。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確定目標客戶群、授信額度和貸款定價標准;商業銀行不得向合作機構自身及其關聯方直接或變相進行融資用於放貸。除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託合作機構執行。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
4. 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責任,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風險,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和產品要素說明界面等相關頁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類產品的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詢投訴渠道、違約責任等信息。商業銀行需要向借款人獲取風險數據授權時,應在線上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詳細閱讀授權書內容,並在授權書醒目位置披露授權風險數據內容和期限,確保借款人完成授權書閱讀後簽署同意。
5. 商業銀行與其他有貸款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本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管理機制,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對所出資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並對貸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制定因合作機構導致業務中斷的應急與恢復預案,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於依賴而產生的風險。
6.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發展戰略、經營模式、資產負債結構和風險管理能力,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按照零售貸款總額或者貸款總額相應比例納入限額管理,並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與合作方合理分擔風險。
7.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商業銀行與有擔保資質和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合作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鬆對貸款質量管控。
8. 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9.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因合作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對合作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全面評估一次,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系,合作機構在合作期間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將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