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法》第196條及《最高檢最高院關於貸款詐騙若干問題的解釋》
收到傳票才是已經起訴你 而且你的涉案金額太小要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才構成刑事犯罪負刑事責任的 196條是信用卡詐騙罪 還了就好了
Ⅱ 做貸款中介犯法嗎
貸款中介犯法嗎
做貸款中介是不犯法的。主要原因如下:
根據《憲法》、《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形式確認了市場主體具有運用自有資金進行借貸獲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投資融資、貸款擔保、法律咨詢等服務。
中介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內部對立兩極之間起居間聯系作用的環節。對立的兩極通過中介聯成一體。中介因對立面的斗爭向兩極分化,導致統一體的破裂。
中介,是一種以向客戶提供中間代理服務的機構,它本身並不能直接提供相應的服務和物品,但是它能夠替你尋找並安排這些服務和物品,供你選擇並決定。舉個例子:你想在家裡辦個小型聚會,你需要一些專業的服務員和廚師,你可以通過中介機構去替你找到這些人員,你可能還需要場地布置,中介也可以安排物品采購和布置。
中介機構有很多,主要的有貿易中介(提供貿易所需的資料,客戶等相關信息),服務中介(提供第三產業信息,如家政公司),網路中介(通過網路形式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物流中介,房地產中介(包括租售),二手車中介(各種二手車服務信息)婚姻中介(安排相親撮合婚姻)等等。
所謂中介,從詞面上來看,就是指「在中間起媒介作用」。而主要履行中介活動的組織就是中介。因此,要明確什麼是中介首先應理解什麼是中介活動。從一般意義上講,中介活動系指中介人(自然人或法人)居間幫助甲、乙雙方達成某項協議/契約/合同的活動,在中介過程中,牽涉到中介人與委託方(甲、乙方或雙方)簽約、發布、尋找委託方合作者、協調甲、乙方簽約、幫助完成簽約和追索並獲得報酬等活動。中介人的任務是為委託方找到合作者,扮演了臨時協調人的角色,而不是甲、乙任何一方渴望之實質性合作夥伴角色或買者和賣者角色。
Ⅲ 貸款中介犯法嗎
不犯法,但打騷擾電話和獲取客戶電話號碼等信息,如果販賣就是犯法
Ⅳ 找中介貸款被騙幾十萬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票據中介的批復
還沒有見到問題所提及的文件。但在學術領域有相關的探討文章。提供一份認可度較高的供參考。
銀行承兌匯票中介業務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2012年07月27日 檢察日報 史衛忠李瑩
近年來,銀行承兌匯票以其無金額起點限制、風險低、期限短、周轉快等特點,日益受到人們的青睞,在我國票據市場廣泛流通使用。但由於票據市場工具品種單一,以及商業銀行管理存在漏洞,在經濟發達的江蘇、浙江等地區,出現了眾多專門以買賣銀行承兌匯票以及銀行承兌匯票代理貼現為業的票據中介業務。對於票據中介行為的評價,司法機關存在罪與非罪兩種截然對立觀點。筆者認為,此類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一、票據中介的行為不屬於刑法中的「違反國家規定」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以「違反國家規定」為必要條件。因此,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必須首先對行為的違法性作出准確判斷。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是依法可以轉讓的一種權利憑證。票據中介實施的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票據代理貼現行為,本質上是收取對價轉讓票據權利,而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和國家規定禁止此類行為。根據票據法的基本原理,票據的生命在於流通性,票據背書轉讓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據法鼓勵票據轉讓流通,而不是把票據作為一種一次性的支付工具來規定,對票據轉讓行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評價。事實上,銀行承兌匯票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規范的是對銀行環節業務出票行為、銀行承兌行為、銀行貼現行為的規范,而對票據流轉的中間環節並無限制。
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對票據流轉過程中雖有「真實交易或真實債權債務」的要求,但其出發點在於要求匯票的背書轉讓取得要支付對價,不支付對價而取得票據的其權利受到限制(依票據法規定的繼承、贈與、稅收等事由取得票據的擁有不優於前手的權利,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這一規定中規定的「真實債權債務」的要求,事實上也承認了票據取得可以以金錢債務為對價。因此票據法的基本規定肯定了票據交易的合法性,票據交易歸根到底是一種民事行為,行為本身無實質內容可言,故也談不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益。
二、票據中介行為本質上不屬於相關規定中的「票據貼現」
現實中,票據中介經常打著「票據貼現」的旗號,在一定程度上類似銀行的票據貼現行為。1998年《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年1月修訂)第4條第1款第(三)項將擅自從事票據貼現明確界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該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但我們認為,票據中介行為本質上並不屬於該規定中的「票據貼現」。主要理由是:
1.票據中介的行為並未對票據的基礎權利進行改變,也未改變票據的流通性,而銀行貼現使得票據退出了流通領域,使得票據持票人對出票人本質上的融資關系變成了貼現銀行對持票人的本質上的貸款關系。
2.根據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效力問題的答復》(銀條法[1998]34號),銀行的票據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行為,僅僅是票據權利的一種轉讓行為,和其他背書轉讓行為並無本質區別;事實上,銀行的票據貼現,本質上和個人之間支付對價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並無二致,當時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在《支付結算辦法》實施前認定辦理貼現業務所取得的票據的權利問題,這也意味著銀行在票據貼現業務上雖然有國家賦予的專營地位,但是銀行和普通的票據流轉人地位是一致的。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主要解決的是當時各種非法金融機構(尤其是地方政府成立的從事金融業務機構)泛濫的問題,和當前的非法金融活動的現狀有明顯區別,對於其中「資金拆借」行為沒有人會認為構成犯罪,發放貸款的行為是否等同於放高利貸並且高利貸是否構罪都存在極大爭議,除非法外匯買賣外,刑法均保持謙抑態度。因此,「票據貼現」雖然並列其中,但即使定罪,也只能在「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中尋找支持。
三、票據中介行為不應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支付結算辦法》第6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依據該規定,似乎只要把使用票據解釋為支付結算行為就可以把票據中介行為認定為非法行為,但筆者認為,票據中介行為不能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主要理由是:
1.《支付結算辦法》要求的支付結算是資金清算,票據中介行為參與的只是票據行為的中間環節,還沒有到最後的結算環節,不能認定為支付結算業務。尤其是銀行對個人賬戶作為結算賬戶後,「結算業務」該如何認定尚需研究,把票據中介
Ⅵ 做貸款中介業務是違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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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怎樣判刑會被貸款中介
高利貸中介不一定會被判刑。高利貸中介承擔的一般是民事責任,不是刑事責任。如果中介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並可以請求中介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Ⅷ 貸款中介扣服務費算詐騙嗎
貸款中介扣服務費的行為不算詐騙。詐騙是指行為人具有詐騙的故意和非法佔有的目的,實施了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扣服務費一般在中介服務合同中會有約定,屬於正常的扣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Ⅸ 貸款中介費合法范圍
沒有統一規定,收多少主要根據客戶情況(更多的是客戶需求金額和條件)來定,貸款中介費一般的收費范圍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八之間,有些甚至會超過百分之十八,都是可以的。因為,信貸中介是一種金融服務,收取居間服務費是法律認可的。
(9)最高檢對貸款中介擴展閱讀:
貸款,意思是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借錢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償還日期。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應當注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關於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注冊資本情況;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貸款種類具有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特點,是指貸款的具體組織形式。貸款種類是按照一定的標准對貸款的具體分類。
中介費是一種費用,指在進行買房、租房、相親等行為時,中介等向客戶提供中間代理服務的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取的合理費用。中介費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發票。房屋中介費的收取沒有成文規定。
中介費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例如中介公司,不應該向房東支付,除非他不是真正的房東,但也要注意被黑。中介費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發票。房屋中介費的收取沒有成文規定。
一般中介費是不包括第三方費用的,第三方費用即指要交給第三方的費用,比如簽證費是交給使館的,申請費是交給學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