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不良貸款和不良資產有什麼區別
不良資產包括不良貸款.不良資產指的范圍比不良貸款多.
企業的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俗稱呆壞賬。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 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帳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
貸款五級分類標准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及《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文件)及相關法規要求執行。
正常類貸款定義為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關注類貸款定義為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類貸款定義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可疑類貸款的定義為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損失類貸款定義為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對各項貸款進行分類後,其後三類貸款合計為不良貸款。
各項貸款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資產、透支、各項墊款等。
❷ 不良資產是什麼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於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1998年以後中國引進了西方的風控機制,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其中將「正常」、「關注」歸為銀行的存量資產,將「次級」、「可疑」、「損失」三類歸為銀行的不良資產。除最主要的不良貸款以外,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有不良債券等。見誠資產指出NPL周期中,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的落地,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可以變通地參與到企業的股權以及生產經營中,並賦予監事職能。
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基金、信託的不良資產,非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適用統一會計准則,該類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賬,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❸ 不良資產和不良貸款的區別 在線等 求速度
不良貸款更偏向於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則是一個更加廣泛的概念,適用於各種企業。除了一般適用范圍不大一樣,就內涵來說銀行的不良資產包括不良貸款。一般非金融企業是不會有不良貸款這個項目的,因為本來企業資金成本就高,如果這些企業有很多不良貸款,那很可能是拿錢去放高利貸了。
❹ 怎樣定義「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實務
本文首先對不良資產的內涵進行了界定,並對不良資產進行了分類。然後從多個角度分析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並結合律師實務進行了分析,特別提出了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應該注意和避免的法律風險,並相應提出了目前對於不良資產處置的建議和意見。
一、 不良資產的定義
從我國立法實踐看,對何謂「良性」資產、何謂「不良」資產劃分並沒有統一的分類標准和方法。從總體上看,主要採用以風險、營利能力和變現能力為基礎的方法對資產進行分類。對於權屬明確、權利未受嚴重限制和侵害、具有營利能力和較強變現能力的資產作為優質資產,反之則為「不良資產」。
我們曾經把不良資產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說不良資產要盡早出手,否則拿在手裡的時間越長就會像冰棍一樣化得越多,因此,我們建議通過多種方式合理處置不良資產。當然,不良資產的處置不應該僅僅停留在對資產本身的處置層面,筆者認為,解決不良資產問題絕不僅僅是如何處置不良資產的問題。最終消除不良資產的風險,必須消除產生不良資產的體制風險。
二、 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及案例
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案例
某有限公司(簡稱某公司)成立於1993年6月,是隸屬於某國有授權經營單位的中外合資工業企業,主要生產工業設備。該企業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拖欠金額為500萬元。債權人委託本所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查封了該公司廠房及辦公樓,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該辦公樓和生產車間無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遲遲無法處理。
該企業已停產多年,廠房處於閑置狀態,房產未辦兩證和欠繳土地使用費一百餘萬元。債權人一致擬通過公開拍賣或尋找買主轉讓來處置其資產,有意購買者了解債務人的欠費問題和補辦兩證手續的復雜程度及難度,都放棄了購買意向。
為解決上述問題,經辦人員把目光聚焦到有經濟實力和有辦事能力的大戶上。一個偶然的機會,經辦人員獲悉,某民營企業欲在債務人所在地投資建廠,需較大的廠房,現正在物色廠址。獲知信息後,經辦人員認為某公司的資產與民營企業的要求接近,且民營企業的資金實力雄厚,如果能促成民營企業購買此辦公樓及生產車間,兩證的辦理可能會取得政府支持,同時,現金回收效果也會很好。
思路確定後,經辦人員會同債權人立即行動,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民營企業取得聯系,但是,民營企業卻只同意與某公司談判,不同意債權人參與談判,原因是債權人不是資產所有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和律師又與民營企業經過幾次接觸洽談,將債權人作為債權所有權擁有者的情況、資產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向民營企業做出說明,並取得法院的支持,解除民營企業購買房屋後辦理產權手續的後顧之憂。經過努力,終於進入正式談判程序。談判的焦點是:
1、產權過戶問題。由於該房產雖經法院查封,但產權所有人是某公司,同時,還缺少兩證,若要順利轉讓還需得到債務人、法院的配合,需要政府的支持,如果哪一方出現問題都會影響產權過戶;
2、轉讓價格問題。一是房產本身價格為多少;二是所欠土地使用費、水電費、採暖費、職工工資等費用怎麼辦;三是過戶的一切稅費由誰來承擔(當時國家減免產權過戶有關稅費的文件還沒有下發)。
3、付款與產權過戶的時間問題。
4、購房款付給誰的問題。
關於產權過戶問題,經辦人員代表債權人承諾向政府匯報,以取得有關部門支持,積極協助民營企業過戶,打消民營企業的顧慮。關於轉讓價格問題。經幾次與民營企業談判後,扣除各項欠費和過戶費用,民營企業堅持最多付給債權人750萬元,債權人堅持最低要900萬元,在僵持不下的情況下,雙方抓住了一個想買一個想賣的心裡,最終各自做了讓步,轉讓價格定為850萬元。關於付款和過戶時間問題,民營企業擔心款付後過不了戶,債權人擔心過戶後款到不了位,後經律師建議,採用了付款—過戶—再付款的形式,這對雙方都有了制約。關於款項付給誰的問題,為了保證款項早日到位,經辦人員開始想讓民營企業直接將款項付給債權人,但實際操作有問題,只能由民營企業付給債務人,債務人再付給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挪用,三方約定在銀行設立專項共管帳戶,民營企業資金到位後,沒有債權人同意不得劃款,這樣,通過多種法律方式的運用,順利解決了涉及多項法律關系的不良資產處置。
三、 不良資產處置法律風險及解決對策
不良資產由於種類繁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在進行處置時存在巨大法律風險。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由於工作疏忽或瀆職,將法律上應當主張的權利予以放棄,或者由於資產處置方案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導致資產處置出現法律障礙或漏洞,而給國家造成新的國有資產損失。
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客觀上存在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這是因為:第一,不良資產處置本身是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其中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法律關系,如借貸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票據法律關系、房地產法律關系等等,對這些復雜法律關系的任何不正確判斷和疏忽閃失都可能構成一種法律風險。第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的有效無效依法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機關認定,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認定合同的有效或無效。也就是說,除法院和仲裁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包括律師、法律專家、當事人自己)對合同的有效、無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斷都只是咨詢性的和參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實際資產處置工作中,我們大量的不良資產處置不是通過法院和仲裁機關進行的,而是通過相互協商(如債務重組、以資抵債等)進行的,這樣資產處置本身就包含了產生法律風險的客觀可能性。由此可見,在資產處置工作中,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律師參與不良資產處置這項法律風險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於在確保資產處置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把這種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舉例說明:就債權而言,一間企業可能擁有因買賣、借貸、聯營、合作等而產生的多筆債權,其中許多債權實際上已經收不回來了,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他仍擁有完整的財產權,可依法向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並且他的這種債權主張對資產處置工作的開展和資產回收率的高低有十分重大和直接的影響。如果在有合法抵押的情況下,盡管債務人可能已嚴重資不抵債,但由於債權人有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權,因而可能取得較高的資產回收率。又如在協商處置的情況下,假設協議折扣清償率不變,則債權額的高低對債權受償額的多少有直接影響。由此可見,依法主張債權是處置不良債權的基礎,並且它也以此為限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企業對依法享有的債權不予主張,那麼就是失職。
根據筆者的經驗,就不良資產處置中,應特別注意解決在債務追索和資產處置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 債務追索
債務追索是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向債務人追索債務的權利,它具體又包括主債權、從債權和債權人的其它權利三個方面。
1、主債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來說,不良資產的主債權是比較清晰的。但也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如由於工作疏忽和對國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債務本金和利息的計算上可能產生不一致。這就要求我們依法正確主張債權本金和利息。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由於債務人合並、分立、重組等多方面的原因,債務人的法律主體可能發生了變化,如債務人被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撤消而未進行清算,對此,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將其主管部門或債務變更後的當事人作為償債主體進行追索。此外,我們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應當注意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
2、從債權。它具體又主要包括保證債權、抵押債權、質押債權三種,其中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在債務追索中的法律性質相近。
所謂保證債權,是指設定了保證擔保,債權人可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一種債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保證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就構成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一)我們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保證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二)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就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三)對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的債務追索過程中,也要注意債權主體和債權金額的確定問題。
所謂抵押(質押)債權,是指在債權上設立了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一般來說,提供債權抵押或質押的是債務人自己,有時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在債務人提供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人本身已經承擔了償還債務的義務,但由於債權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有依法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因而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有效與否,對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盡量減少國有不良資產損失,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其他依法應當承擔債務的責任人。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股東或投資人應當在其出資或約定出資的額度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而在股東或投資人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向股東或投資人追索相應的連帶責任。又如承擔驗資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驗資的注冊資本的真實性負責,在資產處置工作,若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存在虛假出資或驗資不實,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資產處置方案
資產處置方案是在債務追索的基礎上制定的資產處置具體措施。目的在於對不良債權進行依法處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資產。筆者認為,在制定資產處置方案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資產處置方案採取的資產方式必須是國家法律規定可以採取的資產處置方式。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一般可以採取的資產處置措施主要有: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或出售、拍賣、招標、租賃、債轉股、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訴訟、破產清算等。可以說,凡依法可採取的資產處置方式,資產公司都可以採取。但在採取某種具體資產處置方式時,應當注意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就會影響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並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資產處置有關協議、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一是進行資產處置必須簽訂有關協議或合同;二是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符合國家關於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法律、政策、制度規定。
就債權轉讓的程序而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確規定,對是否要以債務人確實收到為要件,有關方面(包括司法部門)對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業的債權,涉及的金額往往較大且債務人數較多,如果要求每筆債權的轉移均以債務人確認為要件,實踐操作的可行性較小,特別是還存在有些債務人為了逃廢債務,故意不簽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議通過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債務人以沒收到債權轉移通知為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以逃廢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
四、 關於引進外資和國內民間資本處置不良資產
國家「十五」計劃綱要指出,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或企業必須由國家控股外,取消對其他企業的股比限制;鼓勵外資特別是跨國公司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積極探索採用收購、兼並、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等各種方式,促進利用外資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
外資和民間資本參與不良資產的處置,參與國有企業的並購重組,不僅將拓寬不良資產處置的資金渠道,同時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將有利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利用民間資本和外資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主要方式和途徑主要有:
(一)直接向民營資本、外商出售股權、債權、實物資產。包括由外商組建外商獨資企業,利用外資參與國內企業並購重組。具體出售方式可以採取單項資產或批量資產協議轉讓、招標、拍賣等。
(二)以所擁有的企業股權、實物資產作價出資,與民營資本、外商組建合資企業。
(三)以資產組合出資與民營資本、外商投資組建合資公司,合資公司主要對不良資產進行管理、重組和處置。雙方按投資比例分享資產處置收益。
(四)以資產組合與外商發起設立境內外投資基金。
(五)資產證券化。以適宜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為擔保支持在境內對國內外投資者或在境外對國外投資者發行證券。
(六)分包、託管。主要將資產組合分包、託管給民營企業或境外機構,利用其專業技術、管理經驗和國際市場進行處置。上述外商包括境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跨國企業、中介機構、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等,也包括境內外商投資企業。
五、 建議與展望
從宏觀政策層面角度而言,建議積極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盡可能取消限制企業和社會投資的不合理規定,在市場准入、土地使用、信貸、稅收、上市融資、進出口等各方面,對不同所有制實行同等待遇。凡是對外資開放的領域,內資均可進入。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允許個人出資收購債權、股權和實物資產,參與國有企業並購重組,並部分或全部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切實保障民間資收購不良資產後的債權人權利和股東權利。
同時,由於不良資產處置具有復合性、多層次性的特點,因此,在運用本所所述的具體處置方式時,如何達到處置最大化,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技術分析。如:以物抵債:如何合理預期抵債品的變現能力和設計有效的保護措施。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如何准確預測市場狀況發生變化,將不具備完整使用功能的實物資產通過追加投資的方式使其功能得以恢復、顯著提高其資產價值,從而使其變現能力和變現價值提高,達到提高資產處置效率的目的。實物資產出租:如何因資產類別不同而合理地確定租賃期限以提升出租資產的價值。拍賣:如何確定合理底價,控制費用。尤其是協議轉讓及折扣變現:如何做好盡職調查,了解各買家的資金財務狀況,考慮市場綜合因素,確定底價,協商談判。如何制訂一套規范完備的程序,杜絕操作的隨意性,科學合理打折,公正、透明。
❺ 什麼是銀行不良資產
銀行不良資產的概念1、銀行不能按時(按照不良資產的嚴重程度,可以選擇銀行破產清算或照事先約定的期限)、足額(按照事先約定的利率)進地行資產重組。
2、銀行投放貸款後形成的銀行信貸資產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處於逾期、呆滯、呆賬狀態而面臨風險的部分貸款。
3、銀行不能正常收回或已收不回的貸款。
4、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主要指不良貸款,包括次級、可疑和損失貸款及其利息。
5、銀行不能按時足額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資產。
6、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資產,即銀行不能及時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貸款。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編輯本段]銀行不良資產的危害巨額不良資產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以下危害:
1.影響銀行的資金周轉。特別是在銀根緊縮或出現存款滑坡的情況下,銀行無法通過貸款回收來增加頭寸,往往出現支付困難,影響銀行聲譽。
2.造成銀行的資產損失。即使有抵押物可以變現,但也存在一定的資金損失。資產存量制約著資金周轉,使銀行資金無法運用到收益更大的項目上,這對銀行資金來源也是一種損失。
3.導致銀行財務狀況惡化。不良資產對銀行財務的影響是雙重的。一方面,較多的貸款利息無法收回,銀行卻要如實支付這部分資金的利息及其它相關費用。另一方面,國家財務制度規定,一定時間內無論利息是否實收,都要計入營業收入。由此而論,企業所欠利息越多,銀行虛盈實虧現象就越嚴重。
4.制約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資金是生產要素的龍頭,資金沉澱配置效益便無法發揮,這又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效益的實現。 [編輯本段]治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措施1.剝離體制原因形成的不良信貸資產。國家對銀行和企業的體制性欠賬應拿出一塊體制性資源作補償,把貸款改為投資,就是把企業無法歸還銀行的貸款轉為對企業的投資,主要是指一些關系國計民生及社會穩定的大型企業拖欠的貸款。2.專業銀行實行公司化。專業銀行公司化,旨在建立產權明晰,責權分明 ,不受政府行政干預,「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求平衡,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堅持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則,建立從體制到功能都符合商業原則的國有商業銀行。
3.構建國有企業集團,推進企業進行資產重組。企業集團是適應現代生產力規模經濟要求而產生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生產成規模,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它不僅通過聯合聚集起龐大的生產力,產生單個企業難以實現的組合效應,迅速滿足現代規模經濟的要求,同時它的組織方式又充分體現出商品經濟靈活經營的要求。具備快速的高級發展形態,企業集團比其他任何組織形式發展都快,在經濟生活中發揮的作用都要大。
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集約化生產的企業集團公司,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單個企業實施規模擴張,一是企業重組,通過兼並和收購等形式。組成有實力的集團公司,而後者已成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組建集團公司的主流。
政府對企業的資產重組工作要進行強有力的領導和策劃,通過合資、合作、嫁接等方式來重組和配置資源,達到資源的重新啟動,重組的同時必須落實好銀行的債權,以期達到盤活信貸資產的目的。
4.強化銀行信貸管理。信貸資產風險的防範和管理在於每一筆貸款的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強化信貸管理必須實行貸款管理責任制。一是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建立行長負責制度、審貸分離制度、分級審批制度、離職審計制度,以此來減少經營風險。二是糾正重貸輕管現象,實現經營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根本性轉變,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特別是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新的不良信貸資產發生。
5.依法治貸。首先,從法律上保障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權益,杜絕政府對銀行的行政干預;其次,要支持銀行依法催收貸款本息,在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對借企業改制之機逃避債務或有錢不還、暗地拍賣抵押物品等侵蝕銀行資產的行為進行起訴,以維護銀行的正當權益。
❻ 什麼叫不良貸款和不良資產
不良貸款和不良資產一般是相對銀行或者企業等來說的,表示不能收回的貸款或者資產。
❼ 銀行不良資產的概念
~~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俗稱呆壞賬。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 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帳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
銀行的主要資產是貸款。目前中國的銀行對貸款普遍採取如下分類方式: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這種分類方法,界定的標准為期限: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呆賬的核銷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即視為放棄債權,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還不到貸款總量的1%)。但在部分銀行中,存在一種現象:貸款只要超過約定還款日期就認定為逾期。
同時中國銀行界也採用了國際通用的信貸管理方法,將貸款按風險程度分類,為特定風險級的貸款作相應的准備金提取及其他手段。這套以風險為基礎的貸款分類方法即「五級分類法」。將貸款風險分為五類,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後三者稱為「不良貸款」),它將貸款按實際償還可能性分別按不同比例足額提取呆賬准備金並專門用於貸款呆賬損失的核銷,並以貸款質量的升級為管理目標。
❽ 什麼是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於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
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
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